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课程论文)
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一、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土地所有者凭其所有权向使用土地者获取的收入,称为地租。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马克思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后一类地租(垄断地租)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一切形式的地租,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增值自己的形式。
马克思指出:“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资本主义地租就是农业资本家为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价值。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实际的耕作者是雇佣工人,他们受雇于一个只是把农业作为资本的特殊使用场所,作为把自己的资本投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来经营的资本家即农场主。
这个作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家,为了得到在这个特殊生产厂所使用自己资本的许可,要在一定期限内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个货币额,这个货币额就是地租。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地租是以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不劳而获的收入,其特点在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马克思从土地所有制入手,对地租进行了分析,指出,无论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有何不同,都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
马克思还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根据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马克思把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指出这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两种基本形式。
此外,还有垄断地租、矿山地租、建筑地段地租等形式。
二、地租理论的现实实践意义1、地租理论为正视和研究社会主义地租的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
地租理论表明,只要土地所有权存在,就必然存在地租。
因为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就决定了地租的存在。
土地所有权就是获取地租的权利。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内容及其现实指导意义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内容及其现实指导意义作者:寇文武来源:《商情》2015年第02期【摘要】本文简述了马克思地组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地租本质理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垄断地租、建筑地段地租和土地价格等地租形式理论;通过此内容分析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和城市土地利用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地组理论现实意义马克思的地租理论是在批判地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起来的,它既是剩余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剩余价值理论的最后完成。
地租不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虽然主要研究的是资本主义地租,但它所包含的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的一般原理,同样适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内容关于地租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中做了全面、系统、科学的分析和论述。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主要包括地租本质理论和地租形式理论两个组成部分。
(一)地租本质理论马克思认为,地租是一个历史范畴,一切形式的地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存在为条件的,也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地租的性质由土地所有权性质决定,不同的所有权存在着不同性质的地租。
另外,地租的形成与存在还必须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为前提,也就是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产物。
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者不像封建主那样既占有土地又经营土地,而是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将土地租给农业资本家(土地使用者),并收取地租,从而体现了使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最后,地租是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地租不仅是价值的一部分,而且在本质上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它是农业资本家为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得不交给土地所有者的那部分超额利润,揭示了农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剥削农业雇佣工人的本质。
(二)地租形式理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资本主义农业中的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垄断地租以及建筑地段地租和土地价格等,分析了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及其变动的一般规律。
浅析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浅析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王权堂四川文理学院【摘要】马克思地租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租不仅存在资本社会也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现实意义一、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1.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特点与资本主义地租。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权同劳动者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分离,又同土地的经营分离。
资本主义地租是租地农业资本家为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地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
资本主义地租的基础是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
资本主义地租依据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2.级差地租。
依据土地等级不同而交纳的地租成为级差地租。
土地质量优劣的差别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条件,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垄断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根本原因。
级差地租的源泉是来自农业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级差地租的内容是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而形成的超额利润。
级差地租有两种具体形式: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
雇佣工人在肥沃程度较高或位置较好的土地上创造的超额利润转化为的地租,这就表现为级差地租Ⅰ。
级差地租Ⅱ是指由于连续追加投资于同一块土地,而具有不同劳动生产率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而转化的地租。
级差地租I与级差地租II的本质是相同的,二者都是来源于农业超额利润,都是农业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方式与经营方式的不同,级差地租I是一种粗放式经营,而级差地租II是一种集约式经营;而且,级差地租I可以事先确定,而级差地租II则会因为租约期限的长短引起土地所有者与租地农场主之间的矛盾。
但级差地租II的基础与出发点是级差地租I,况且级差地租II能否形成及数量确定归根到底取决于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与劣等土地劳动生产率的差别,从而取决于追加投资的农产品的平均个别生产价格与劣等地的农产品的起调节作用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别。
论马克思的土地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论马克思的土地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作者:牟成文来源:《党政研究》2019年第06期〔摘要〕马克思的土地思想主要包括两个基本观点:其一,在所有制上,未来社会,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其二,在土地经营上,小土地经营即小型经营必然会被规模经营所取代。
马克思的土地思想为当今我国进一步解决好“三农”问题提供丰富理论资源。
新时代,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这是全面认识与深刻领会马克思的土地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马克思;土地思想;所有制;规模经营;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制度〔中图分类号〕A81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19)06-0051-07至今,在有关马克思的土地思想的理解上仍存在诸多歧义,尤其在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上,比如说,所有制问题,土地经营问题,等等。
就此而言,对马克思的土地思想进行再探讨非常有必要。
在笔者看来,马克思的土地思想主要包括两个基本观点:其一,在所有制上,未来社会,必须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其二,在土地经营上,小土地经营即小型经营必然会被规模经营所取代。
新时代,全面认识而深刻把握马克思的土地思想,对于巩固和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各种土地权能概念在阐释土地思想中,马克思明确区别了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或者使用权和受益权等概念。
何谓土地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正当性,和一定生产方式的一切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正当性一样,要由生产方式本身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产生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历史的暂时的必然性来说明”〔1〕,“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2〕。
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指导意义摘要: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
不管社会形态如何,它的作用和地位都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城市的进步,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化,亟待解决。
本文阐述了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并指出了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对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指导。
关键词:土地;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地租理论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不管社会形态如何,它的作用和地位都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城市的进步,土地问题日益突出化,亟待解决。
土地作为一种资产,首先是需要对其的所有权界定清楚。
鉴于我国目前的实情及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是不容争议的。
马克思所研究的地租理论具有普遍意义,它揭示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的一般规律,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适用,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适用。
根据马克思关于土地产权的理论,易知,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所有权是核心。
鉴于此,我国城市的土地的所有权已经很明确。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妥善处理城市土地的使用权问题,这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如何下放及如何有效使用城市土地的问题。
一、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和地租理论土地所有权问题,包括土地权属关系的性质、构成及其变更,以及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等方面的内容,马克思在他的经典巨著《资本论》中作过详尽阐述。
何谓土地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个人意志的领域。
”他还认为,土地所有权是人的社会关系在土地问题上的表现,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
马克思地租理论建立在一个原理之上,一个前提之下。
这一原理是:土地本身没有价值,“因为土地不是劳动的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
这一前提是:所有权的存在,“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地球的某些部分的所有权为前提”。
这两条是地租存在的一般规律,即凡是有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地方就存在地租。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论文

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背景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物化收益;是指土地持有人把土地使用权转化成经营权而获得的一种非劳动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经济形式的一种转换。
地租经历了多个历史时期的演变和发展,形成了多个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里,地租是劳动者直接创造的剩余价值被土地所有权人无偿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权人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削形式。
在公有制社会里,土地有着重要的意义,地租是国民经济收入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从宏观经济上管理土地的重要手段。
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形式,决定了经营权的不同,也决定了地租的内容、形式、性质及其所体现的生产关系的相同。
马克思把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地租分为三个级差,分别是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Ⅱ和绝对地租。
级差地租Ⅰ是由于不同的土地肥沃程度和不同的地理位置而造成的。
级差地租Ⅱ是指在相同的一块土地上等量追加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不同而形成的。
劣等土地的价格决定了农产品的价格,劣等土地也决定了农产品的销售价格。
另外,土地的经营垄断权也控制着土地的价格。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经营者签约的合同期限内,级差地租是归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合同到期,土地的经营权就会从经营者手中转移到土地的所有权人手中。
马克思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的必然产物。
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所体现了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土地所有权人者、农业资本家共同剥削农业生产工人,无偿占有农业生产工人的剩余价值。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地租体现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全体农民共同致富的本质特点。
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分为,集体经营权和私人经营权两种不同的形势。
《资本论》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资本论》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及其现实意义一、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一)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的特征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垄断属于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历史条件。
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的根本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劳动者人身依托关系相离散,再跟土地的经营离散。
(二)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每一个所要支付的地租要去根据这一块土地属于哪一个土地等级去支付。
级差地租的来源是农业聘用工人所制造的剩余价值。
级差地租的内容是由于农产品的部分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而产生的超额收益。
级差地租有两种详细模式:级差地租和级差地租。
(三)绝对地租无论耕种什么样的土地,必须支付的土地租金都称为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的内容是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
绝对地租造成的因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绝对地租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来源。
(四)垄断地租在农业生产中,由特别的自然条件生产的特有产品,可以形成垄断价格,形成一种超额利润,并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形成垄断地租。
(五)建筑地段地租矿山地租。
建筑业和矿业仍然存在着土地管理和所有权的垄断,导致了建筑场地租金和矿山土地租金。
租金也有三种形式:差别租金、绝对租金和垄断租金。
(六)土地价格土地没有价值,但它有价格。
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
土地价格决定于两个原因:土地租金和利率。
地价与地租成正比,与利率成反比,用以下公式表示:地价=地租/利率。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现实意义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地租的分析是建立在全面发展全民私有制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的。
因此,他认为,在一个以单一社会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土地私有制不再存在,土地租金自然消失。
但是,社会主义实践证实,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拥有地租存在的条件。
所以,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普遍原则拥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在目前的形式下,“土地使用本身支付真正的土地租金”,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针对不同所有人的土地经营和应用,依然需要支付土地租金(包含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马克思地租理论及其当代应用斌容摘要: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容。
地租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垄断地租和分离地租等,但其实质都是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地租理论对于当前土地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地租理论土地产权土地市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
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对土地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一、地租理论的基本容马克思主义认为,地租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马克思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后一类地租(垄断地租)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
1、绝对地租及其实质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地租。
绝对地租既不是农业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与其个别生产价格之差,也不是各级土地与劣等土地之间社会生产价格之差,而是个别农业部门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差。
因此,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条件,而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才是绝对地租形成的根本原因。
绝对地租的实质和来源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2、级差地租及其产生的条件与原因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土地的农业资本家所获得的,并最终归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
级差地租来源于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它不过是由农业资本家手中转到地所有者手中了。
形成级差地租的条件有三种:①土地肥沃程度的差别;②土地位置的差别;③在同一地块上连续投资产生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
马克思按级差地租形成的条件不同,将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第一形态(即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第二形态(即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Ⅰ,是指农业工人因利用肥沃程度和位置较好的土地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而转化为地租(即由前两个条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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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及其现实意义【内容摘要】马克思地租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租不仅存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地租理论在我国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分析了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形成背景,论述了马克思地租理论主要思想,最后从我国农业农村及土地实际分析了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的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地租理论现实意义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形成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资本主义在西欧多个国家蓬勃发展。
英国已完成产业革命,法国则正迅猛发展,德国也已经开始。
产业革命的发展带来经济的极大繁荣,但是同时又使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化。
资本大量积累的背后,是无产阶级日益贫困,贫富分化日渐严重。
无产阶级开始站出来反对资产阶级,并从经济斗争逐渐转为政治斗争。
但是,无产阶级缺乏科学的革命理论依据来在经济理论上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和资产阶级统治的不合理性,并进一步论证无产阶级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
马克思在批判性继承人类思想史上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建立了一整套经济理论。
马克思吸收借鉴了威廉·配第、詹姆斯·安德森、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尤其是批判吸收了大卫·李嘉图的地租理论。
其中,他通过对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地租理论的研究和分析,建立了比较完备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生产价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同时以这些理论为依托,建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
地租理论也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马克思在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初期,就把地租看成是私有制经济中的一个范畴。
到五十年代,马克思在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中获得了重大进展,创造了劳动价值论和许多其他理论。
其中,对地租理论的研究也获得了重大收获。
六十年代,马克思完成了对李嘉图地租理论的批判吸收,创立了完整的、科学的地租理论,并完全创造性地提出了绝对地租理论。
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思想(一)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资本主义的各种地租形式,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基础,集中而系统论述了资本主义地租理论。
马克思认为,地租是直接生产者在农业(或其他产业)中所创造的生产物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
地租虽然呈现有各种独特的形式,但它有一个共同点: 地租的占有是土地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马克思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三类: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前两类地租是资本主义地租的普遍形式,后一类地租(垄断地租)仅是个别条件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形式。
1.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1.1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等量资本投资于等面积的不同等级的土地上所产生的利润不相同,因而所支付地租也就不同,这样的差别地租就是级差地租。
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实质上终究只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具有的不同生产率的结果”。
①他把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因土地肥力和位置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I和因投资的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I的形成条件:一是不同地块的土地肥力程度的差别。
具有不同肥力的土地,首先是自然历史的产物,其面积又是有限的。
由于肥力的差异,在同等投资的情况下,其产量和收益也会出现差异,肥力较高的土地因其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而获得超额利润。
二是不同地块的地理位置的差别。
即指距市场远近的差别。
即使土地肥力相同、产量相同的地块,由于距市场远近不同,其运费和收益也会出现差异。
由于距市场较近的地块运费较少,因而可获得超额利润。
级差地租Ⅱ的形成条件: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追加投资,每次投资的劳动生产率必然会有差异,只要高于劣等地的生产率水平,就会产生超额利润。
这种由于在同一块土地上,各个连续投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而产生的超额利润化为地租,即为级差地租Ⅱ。
级差地租I与级差地租Ⅱ,虽然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由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
在二者的关系上,级差地租Ⅱ要以级差地租Ⅰ为前提和基础,马克思指出:“级差地租Ⅱ的基础和出发点,不仅从历史上来说,而且就级差地租在任何一个一定时期内的运动来说,都是级差地租Ⅰ。
”②级差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对土地经营的垄断。
马克思指出,在农业中,条件优越的土地是有限的。
当这有限的优等地与中等地被某些资本家承租经营以后,别人就不能再来经营,所以形成一种经营的垄断权。
这种经营垄断权限制了资本的自由竞争。
因此,耕种优等地与中等地的资本家就可以经常地、稳定地获得超额利润。
1.2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其实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以上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
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而取得的地租,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绝对地租的形成条件:第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中,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因而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
而农产品按价值出售,绝对地租就来自农产品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第二,在近代,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接近工业,绝对地租就来自于农产品生产价格以上的加价,即来源于社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2.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
垄断地租不是来自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来自社会其他部门工人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举例指出:“一个葡萄园在它所产的葡萄酒特别好时(这种葡萄酒一般说来只能进行比较小量的生产),就会提供一个垄断价格。
由于这个垄断价格(它超过产品价值的余额,只决定于高贵的饮酒者的财富和嗜好),葡萄种植者将实现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
这种在这里由垄断价格产生的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者对这块具有独特性质的土地的所有权而转化为地租,并以这种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因此,在这里,是垄断价格产生地租”。
③(二)马克思地租理论的意义马克思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特有经济表现,是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
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在这个前提下,问题就在于说明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经济价值,即这种垄断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的实现。
用这些人利用或滥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权力来说明,是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的。
这种权力的利用,完全取决于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的范围内,研究土地所有权的问题。
马克思科学地解释了地租产生的原因,认为使土地所有者能够以土地所有者资格要求地租的,就是土地所有权。
无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于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
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单纯结果来说,地租是垄断价格,凡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地方,地租作为它的“单纯结果”就不可避免地存在。
马克思以劳动价值论、生产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理论基础,赋予了地租理论以完全崭新的内容。
马克思认为,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涉及到三个阶级之间的关系,土地所有者,租地的资本家和农业雇用工人。
马克思通过分析资本主义地租的两种形态,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科学地回答了为什么在农业部门中,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农业资本家获取平均利润后,仍然有一部分余额作为地租缴给土地所有者。
资本主义地租是农业资本家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其本质上是农业雇用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从而,地租理论成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最终形成科学的革命理论,用以指导无产阶级的解放斗争。
三、马克思地租理论对我国的作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其增值价值的形式。
”在土地所有权,在实际上或法律上不存在的地方,不会有绝对地租的存在。
④即使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地租关系,只有到了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和精神财富极大丰富,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共产主义社会才不存在地租关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宪法》第十条明确指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我国提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使用制度,在国家拥有城市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即地方政府将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曾经论述过,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将土地收归国有后仍应保留地租,以取得必要的国家收入。
而无偿划拨土地的办法是违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办法,使国家应得的土地收益大量流失。
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仍是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地租。
社会主义地租实质也是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余额,其形态也表现为货币。
但是与资本主义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不同,社会主义地租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
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依据相关地租理论等基本原理,通过修正、调整影响因素进行城市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
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绝对地租、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等多种地租形式,地租理论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依据马克思关于农业地位的科学论述,强化与保护农业的基础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与发达的工业体系都必须建立在雄厚坚实的农业基础之上。
我们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我国农业进行适时适度的保护,以便充分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基础地位。
2.农民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
我国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是其基本经济规律。
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主体之一,追求利润,增加收入是其内在要求。
必须在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即合理分配级差地租的基础上,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使农民增加对土地的科技、资金投入,最终实现农业由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3.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制,确保级差地租Ⅱ归土地承包者所有。
根据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在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条件下,级差地租Ⅰ主要应归土地所有者即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级差地租Ⅱ,由于是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户追加投资形成的,主要应由土地经营者所得,即主要应由承包农户所有。
我国政府规定,在农村采取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则为农民增加对土地的劳动、科技、资金的投入提高了积极性,保证因投入而产生的级差地租Ⅱ归己所有,从时间上为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增加了可能性,可防止农民对土地经营的短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