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合集下载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标准及主编标准及主编信息。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1分。(满分1分)
1、以正式印发的工法文本和住建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3.4企业近2年内在闽承建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按规定经施工阶段认定的:
(1)单体建筑预制率≤30%,每项得0.1分;
(2)单体建筑预制率≤50%,,每项得0.2分;
(1)获得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一次得0.5分;
(2)获得技能竞赛团体二等奖,一次得0.3分;
(3)获得技能竞赛团体三等奖,一次得0.1分。
由省住建厅组织参加的全国住建行业职工岗位技能竞赛的,按照上述标准加倍加分。
(满分1分)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参赛选手须为本企业在岗人员,且在参赛前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得3分;
(5)城市桥梁(跨河桥):
300m≤长度<500m的,得1分;
500m≤长度<1000m的,得2分;
长度≥1000m的,得3分;
(6)城市隧道工程:
500m≤长度<1000m的,得1分;
1000m≤长度<2000m的,得2分;
长度≥2000m的,得3分;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0000㎡≤建筑面积<6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60000㎡的,得3分;
(2)住宅小区或组团工程:
建筑面积50000㎡及以上的,得3分。
(3)公共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30000㎡的,得1分;
30000㎡≤建筑面积<6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60000㎡的,得3分;
(4)仿古建筑仿建或重建工程:
(2)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每一项目得5分;

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现场评价部分操作细则闽建价〔2015〕35号附件

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现场评价部分操作细则闽建价〔2015〕35号附件

备注:1、应于现场评价前一天告知项目经理,请项目经理通知建设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相关资料保管人员届时到场; 2、现场要求项目部提供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等资料,项目部应未在半小时内提供的,视同无法 提供。
附件:
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现场评价部分操作细则
序 号
1
评分项目
评价依据
操作细则
现场采集前应先确认项目网上是否有补充合同备案信息。如网上无补充合同 备案信息,但现场查阅过程中发现补充合同文本,且签订时间距检查时间已超过 15个工作日,则予以扣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分: (一)无法提供劳动合同的; (二)提供的劳动合同由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与农民工签订,但无法提供 企业授权文件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分: (一)无法提供劳务分包合同的; (二)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由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与劳务公司签订,但 无法提供企业授权文件的。
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未备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案,扣20 分;
12
施工企业存在未与自行雇用的农民工签订劳 现场查阅劳动合同 动合同情形的,扣5分;
实行劳务分包,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 现场查阅劳务分包合 13 订劳务分包合同,扣10分; 同
工地现场未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告示牌 的,扣5分;
省住建厅出台具体规定前暂不评价。
企业自行雇用农民工或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花名册;三级教育人 现场查验花名册,并 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情形的,扣 15 随机抽查现场人员, 由项目经理陪同,在现场作业人员中随机选取10人,登记姓名(由被选人员 10 分; 与花名册比对 自行书写),查验与花名册中是否相符。5人及以上未登记入册或人证不符的,予 以扣分。 实行劳务分包的,须提供当月或上月工资发放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劳务公司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情形 现场查验工程项目农 公章),无法提供的,予以扣分; 16 的,扣10分; 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 企业自行雇用农民工的,须提供当月或上月工资发放登记表,无法提供的, 予以扣分。 19 报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20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一经发现提供用于合同履约评价的资料造假,予以扣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 )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 )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结构
一、评标分值组成
1、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
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100%
2、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的评标办法:
(1)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80~90%
(2)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重—10~20%
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表
1.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0%)
1.1合同额信息
1.2纳税信息
1.3奖励信息
1.4不良信息
2.项目实施行为评价(60%)
2.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20%)
2.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40%)
- 3 -
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备注: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 4 -
附件3
项目实施行为现场采集信息审核流程图
- 5 -
附件4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图
- 6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7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通知书
XXXXXX: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现已掌握你单位存在XXXX违法犯罪信息(或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

此前,你单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

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XX
领取人:领取时间:
8。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表-合同履约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表-合同履约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
(1)评价机构收到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8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一旦出现该情形,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扣分有效期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1)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9
因停工、实际未开工申请暂不评价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首次记分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评价的,扣1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10
企业申请合同履约暂不评价理由不真实的,扣20分;
管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二者靠前者确定为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
(3)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予以扣分。
16
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扣5分;
(1)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否则予以扣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现场评价时,项目部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如有时)、劳务分包合同(如有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等资料,半小时内未能提供的,视同无法提供。
(4)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每项有1人及以上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予以相应扣分。
17
对于自行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的,每人次扣5分;对于实施劳务分包的,未督促落实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的,每人次扣2分;
(1)查看工资表支付是否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存在他人代签情形的,予以扣分;
(1)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在提交合同基本信息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末最后十五日内填报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直至项目竣工(完工);(2)评价机构在每个季度评价时,应当网上查阅上个季度的合同履约进度备案情况。填报时间不符合规定(上个季度暂停评价或竣工(完工)的项目除外)或未填报上个季度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的,予以扣分。
8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一旦出现该情形,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扣分有效期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1)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
(1)评价机构收到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2)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二者靠前者确定为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
(3)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予以扣分。
16
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扣5分;
(1)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否则予以扣分;
13
项目部每月没有在“考勤公示栏”、“工资公示栏”公示纸质《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每项扣2分;
查看现场。
(1)项目部每月10日前公示上月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并留存记录有公示日期的影像资料;
(2)每季度评价时,查看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公示情况影像资料;
(3)无法提供完整影像资料或日期不吻合的,予以扣分。
(1)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应按《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未上传造价附件或上传错误造价附件的,予以扣分;
(3)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4
施工合同中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扣4分;
(1)2017年3月1日起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并明确金额的,予以扣分;
9
因停工、实际未开工申请暂不评价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首次记分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评价的,扣1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10
企业申请合同履约暂不评价理由不真实的,扣2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阅施工合同登记信息和合同文本。
(1)在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审核通过之日起15天内,项目经理应登录系统填报合同基本信息并上传造价附件;
(2)未按时填报,或填报的合同价款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以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合同为准)不符的,予以扣分;
(3)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3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未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扣4分;
(2)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5
在施工合同或其附件中未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或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扣5分;
(1)以甲乙双方加盖电子签章的合同为准;
(2)在未整改前,每次评价均要扣分。
6
施工企业未在上季度末最后十五日内网上填报施工合同履约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的,扣10分;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阅查看。
18在班组和劳务作业人员退场时劳务班向项目部签署退场承诺书的扣务作业人员未签署退场确认书的每人查看所有劳务班组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和考勤记录判定是否已退记录在册在本季度评价时相应资料中未记录在册且项目部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判定为已退场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序号
评分项目
评价依据
评价细则
(2)劳务作业人员在一个季度前花名册(或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中记录在册,在本季度评价时相应资料中未记录在册,且项目部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判定为已退场。
19
清欠部门接到欠薪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10分;因企业欠薪引发群访(经清欠部门确认为恶意讨薪行为除外),但施工企业积极配合及时支付所欠工资、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20分。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合同履约情况
7
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构成重大违约的;或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终)止履行合同或擅自停工,或超过合同约定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复工的前提条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扣30分;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
评价机构收到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书面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15
未与自行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在进场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人扣1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同时,随机选取10人劳务作业人员,劳务作业人员不足10人的,应查验全部人员。
(1)施工企业自行雇佣工人,劳动合同应当由施工企业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未经施工企业书面授权,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要求,予以扣分;

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1
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备案,扣10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没有备案补充合同,而现场发现补充合同文本且签订之日起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扣分,且在补充合价款与签订的施工合同价款不符的,扣10分;
2、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施工的,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分包(承包)合同的,采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施工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分包(承包)合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无需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
3、评价机构应当提前一天告知项目经理,并由项目经理通知建设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相关资料保管人员届时到场配合评价。
(1)确认施工现场的门禁系统是否有效运行,否则不予加分。
(2)随机抽取若干时间段内的考勤记录资料查看考勤情况。如有1人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加分。
21
项目实现劳务作业人员全员工资由银行代发,加5分。
查看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银行对账单,如有1人劳务作业人员不满足要求的,不予加分。
备注:1、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未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中上传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或合同文本不完整的,直接按0分计算;质量安全监督审核通过日期在2015年1月1日之后的项目,以甲乙双方电子签章的合同为准。
(3)在项目免评期间,若发生欠薪行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立即恢复评价,企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免评申请。
20
项目部设立进出施工现场的门禁系统,包括员工通道、视频探头装置、电子刷卡(或指纹识别)设备等,且实行劳务作业人员全员实名打卡进出的,加5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同时,随机选取10人劳务作业人员,劳务作业人员不足10人的,应查验全部人员(但不得少于5人)。
(2)项目部需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的考勤登记表,无法完整提供的,予以扣分;
(3)施工企业自行雇用劳务作业人员的,须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工资支付表,无法完整提供的,予以扣分;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须提供自上次评价以来一个季度工资支付表原件或复印件(均应加盖劳务公司公章),无法完整提供的,予以扣分;
(2)现场询问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是否发放给本人,答复为否且项目部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发放本人的,予以扣分。
18
在班组和劳务作业人员退场时,劳务班组未向项目部签署“退场承诺书”的,扣5分;劳务作业人员未签署“退场确认书”的,每人扣2分;
(1)查看所有劳务班组与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和考勤记录,判定是否已退场;

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
11
项目部未设立劳务办公室、未制定健全的劳务管理制度、未配备劳务管理员、未明确劳务管理员岗位职责的,每项扣2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
(1)劳务办公室未挂牌,不具备办公桌、电脑等基本办公条件的;
(2)未制定劳务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或劳务管理制度内容未包含纠纷应急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的;
14
项目实行劳务分包的,但未按规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的,扣10分;
查看现场及内业资料。
(1)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施工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若无法提供施工企业书面授权,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负责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符合要求,予以扣分。
(2)发现施工企业与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应移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