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资料
南京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_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南京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一、培养目标南京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选拔方式博士生的选拔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考核。
博士生的选拔方式包括三种:1、普通招考:是指由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2、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在校研究生中,挑选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硕士生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
3、直接攻博:是指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直接攻博方式仅限在设研究生院的普通高校试行,生源原则上为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专业一般为基础研究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博士生招生规模的10%。
三、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1、学校根据国家需要与办学条件,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每年制定一次博士生招生计划,并将有关招生信息和要求编入当年的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学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在秋季招生(即每年9月份入学)。
学校全年录取的博士生总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招生规模数不能跨年度使用。
公开招考、提前攻博等方式录取的博士生均占入学当年的招生规模数。
2、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是向全国公布广而告知的报考指南,具有广泛影响和法规效用,对吸引优秀生源,提高生源质量,引导考生报考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一旦确定并对外公布,一律不得更改。
在制定博士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时,应鼓励学科交叉和跨学科、专业的考生报考,有利于相近学科、专业的生源在录取时相互调剂;鼓励按学科门类设置考试科目;允许跨学科、专业选择考试科目(但必须按组选择)。
南京大学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课程学习
通过设置丰富的课程体系,包括必 修课、选修课和实践课等,为研究 生提供多元化的学习资源和知识积
累。
A
B
C
D
实习实训
引导研究生走进企业、事业单位等实习实 训基地,提升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
学术交流
组织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 ,拓宽学术视野,提高学术交流能力。
培养特色
个性化培养
根据研究生的兴趣、特长和职业规划 ,为其量身定制个性化培养方案。
能力。
学术交流
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促进研究生与国内外专家的学术
交流,拓宽学术视野。
创新能力培养
创新思维训练
通过开设创新管理、创新思维等课程,培养研究 生的创新意识和思维方式。
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鼓励研究生参与实践创新项目,提高其将理论知 识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能力。
跨学科学习
鼓励研究生选修跨学科课程,拓宽知识面,激发 创新灵感。
质量保障措施
建立质量监控体系
制定完善的质量监控机制和 指标体系,定期对研究生培 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引入外部评价
邀请国内外同行专家、企业 和行业组织等参与评价,引 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培养质 量和成果进行客观评估。
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奖惩机制,对优秀研究 生和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培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学 院和导师进行约谈和整改。
深入学习各专业的基础理论,掌握学科的核心概念和基本框架。
各专业的研究方法课程
熟悉各专业的研究方法,掌握相应的研究技能和数据处理能力。
各专业的专业实务课程
了解各专业的实际操作和实务,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
选修课程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具备独立分析和解决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问题能力的各类法学专门人才,能够胜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研究与教学工作、以及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法学人才。
二、研究方向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史与法文化、司法传统与司法近代化、行政法基本理论、公法理、宪法学、部门行政法、经济刑法、中国刑法理论、刑事诉讼与司法制度、犯罪学、民法、中德比较法、物权法与房地产法、土地法、民法总论、民法分论、民事诉讼与司法制度、法律社会学、证据法、刑事诉讼与司法制度、经济法学、商标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商法、国际商法、国际环境法、民商法理论、金融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部门法。
三、学习年限普通博士生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八年;直博生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八年;硕博连读生进入博士阶段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为八年。
四、课程设置(一)学校公共课英语、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二)专业基础课(法学各方向学生均必修)法学前沿(三)专业方向课经济法与商法理论经济法理学经济刑法研究经济法律文化刑事司法前沿房地产法前沿问题研究经济行政法问题与法理国际环境法问题研究民法专题研究民事诉讼与司法制度国际私法前沿问题公法原理民事诉讼法学专题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金融证券法研究民法典的体系思维民法前沿知识产权法原理刑事诉讼法前沿民法基础理论与法学方法国际经济法理论五、培养方式博士生在招生录取时明确导师,由导师全面负责培养工作。
公共课以讲授为主,考核方式根据研究生院要求确定,专业课以讨论为主,考核方式一般为提交课程论文、专题综述报告等。
为了保证研究生的质量,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进行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的具体要求遵照研究生院及法学院相关规定执行,中期考核通过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六、学位论文(一)论文选题。
南大博士毕业要求

南大博士毕业要求
南京大学博士毕业要求:
南京大学是国内一所优秀的综合性大学,其博士毕业要求严格,旨在培养拥有独立研究能力、学术素养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以下是南京大学博士毕业要求的一些主要内容:
1.研究方向和选题:
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时需按研究生院招生目录中的研究方向选择研究方向,并根据导师的指导确定研究选题。
选题应具备较强的学术前沿性和实践应用性,同时也应符合国家和社会的需求。
2.研究计划: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需根据指导教师的指导和具体研究方向,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
研究计划应包括研究目标、研究方法、进度安排等内容。
研究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是评估一个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重要因素之一3.课程学习:
博士研究生需修满一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课堂学习掌握所选研究方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课程学习是扎实学术基础和提升学科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设有丰富的课程资源,研究生可根据需求选择相关课程学习。
4.科研工作:
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科学研究来完成学术论文,积累科研经验和独立研究能力。
一般要求进行3-5年的独立科研工作,撰写并公开发表具有学
术影响力的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应具备科学的严谨性、创新性和独立性。
5.学术交流和培养:
博士研究生还需积极参加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术交流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南京大学研究生院每年还开展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和学科前沿讲座等系列活动,为研究生提供学术交流和学科培养平台。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生导师管理,规范导师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保障博士生的学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博士生导师,包括全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遵循学术道德准则,保障博士生的学术研究自由,促进博士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对博士生导师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导师予以奖励,对违规行为的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导师的资格第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具有本学科领域的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具有博士学位,并已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资历。
第六条具备担任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定,并经学校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在担任导师期间,应当在学校内正式注册,并定期参加学校举办的导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有充足导师资源的学科能够适当放宽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条件,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章导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博士生导师享有指导和编制管理研究生的权利,有权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和督促,并应当悉心指导,促进其学业发展。
第十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科学合理地指导和帮助,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要求研究生从事违背良好学术风尚的行为。
第十一条博士生导师有权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检测和考核,有权提出研究生在研究和学术竞赛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第十二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主动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和生活,倾听他们的困难和建议,提供帮助和指导,促进他们的全面成长。
第四章研究生招生和管理第十三条博士生导师在开设研究生招生名额时,需遵循学校和学科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条件招收研究生,并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博士生导师在学术研究方面应引导研究生深入研究,提升科研能力,不得将研究生用于私利或非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向,鼓励他们进行独立思考和创新研究,不得擅自干涉其独立思考和研究。
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南京大学研究生院

推动科研成果转化:鼓励博士生指导教 师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领域,推动科 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
结论与展望
总结改革方案亮点与特色
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的目标和意义 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和影响 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的亮点和特色
评审委员会组成:由校内专家和校 外同行组成
导师职责与权利
职责:指导博士生进行 学术研究,提供学术指 导、职业规划等
权利:对博士生的研究 方向、研究计划等有决 策权,参与博士生毕业 论文答辩等
导师培训与能力提升
培训目标: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教学水平 培训内容:教学方法、学术研究方法等 培训形式:线上或线下培训课程、研讨会等 培训效果评估:对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教学水平进行评估和反馈
明确指导教师职责和权利
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
制定考核和评价标准,完善奖惩制 度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建立指导教师培训和管理机制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制 度落地见效
加强宣传与推广
制定宣传计划: 明确宣传目标、 渠道和时间表
制作宣传材料: 包括海报、手 册、视频等, 内容要突出改 革亮点和优势
开展专题讲座: 邀请专家学者进 行讲解,提高师 生对改革方案的
认识和理解
利用社交媒体: 通过学校官方网 站、微信公众号 等平台进行推广,
扩大影响力
加强与媒体的沟 通合作:主动向 媒体提供信息, 及时回应关切, 提高公众对改革 的认知度和支持
度
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建立定期评估和反馈机制 鼓励师生参与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XX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XXXX委和XX《XX深化研究生教育XXXX》(教研[2021]1号)和XX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和XX执行党和XX的教育路线、方针、XX策,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管理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校人事制度XX的协调和.第二章任课教师管理第四条任职资格(一)有坚实的学科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系统掌握所讲授课程的国内外最新理论动态,并系统掌握所讲课程的理论体系、动态和方XX。
(二)熟悉和了解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特点、要求。
(三)本人研究领域与所讲授课程理论体系基本一致或紧密相关。
(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能熟练运用XX教学设备进行教学。
(五)为我校选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从XX和企XX聘任的任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职业,具有丰富的XXXX、管理经验和优异的业绩,并能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第五条任课教师的职责(一)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讨论、教学XX等。
教学期间对研究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对研究生提交的作业、案例报告进行批改、点评,对研究生的课堂参与表现XX时成绩、期末考核进行评定和记录。
(二)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
不得进行跨学期调课。
536-—培养创新型博士生的改革与实践

构建拔尖人才培育平台 提升博士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创新型博士生的改革与实践南京大学研究生院一、项目立项背景和意义1、立项背景(1)、博士生教育是正规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博士生的质量和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高等教育发达程度、文化科学发展水平以及科研潜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博士生培养规模不断扩大,培养规格日益健全,培养质量逐步提高,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博士生培养体系,但由于对培养规格和类型差别认识不足,导致学术型博士生缺乏足够的学术训练,应用型博士生缺乏足够的实践训练。
在博士生培养过程中,受培养理念及经费的制约,博士生很少有机会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与国际学术界交流不够,博士生学术前沿意识薄弱、学术视野狭窄;受导师自身学识的影响,开设的丰富多样的高水平的前沿性的博士生课程为数不多;由于生活及就业压力,影响了博士生在学科前沿选择有难度课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博士生科研创新能力和跨学科研究能力已成为博士生培养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
因此,建立激励博士生创新意识、提升博士生科研创新能力、拓展博士生学术视野的培养机制是我国博士生教育改革中值得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长期以来,南京大学研究生院十分重视博士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为促进博士生对科研工作的关注与投入,在1996年率先提出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相关学术论文的要求,该举措不仅有效提高了博士生参与项目研究的积极性,而且在国内产生广泛影响,一些高校也纷纷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
2000年,南京大学研究院为促进学科交叉,打破院系之间、校际之间的界线,提出跨一级学科选修课程的要求,并在物理、化学两大学科试点,选拔有科研潜力的博士生,作为拔尖人才重点培养,鼓励他们在交叉领域、前沿领域开展科学研究,完成高质量的博士学位论文,其中二位博士生成为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并发表了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在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进程中,南京大学研究生院以跨学科、前沿性、国际学术交流为重点,在“985工程”二期中专门立项,构建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平台,提升博士生科研创新能力,探索适合我国研究型大学创新型博士生培养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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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博士生教育433培养模式改革的实践,考虑到博士生导师数目不断增长而博士生招生规模相对固定的现实,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行改革。
第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目的是有利于提升导师、学科的科学研究活力,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学科的水平和地位,有利于形成南京大学特色的研究生培养体系。
第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改变单独评定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招生导师及其指导研究生的限额;完善研究生与导师互选机制,尊重导师和学生选择权。
第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是特殊的人才培养岗位,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改革后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行基本资格、上岗资格、招生落实相分离的方式。
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由学校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上岗资格由院系根据各学科特点,实行每年或间隔一定时间的审核制度;招生落实是指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和上岗资格的导师,能够招收到符合院系学科培养条件的优秀博士生。
第五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改革,采取稳步实施、逐步过渡,不断推进的原则,采以渐进式的方式进行,将学校层面的总体设计与院系学科特点有机结合,注重校、院系、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
学校提出改革的指导意见、总体方案和共性措施,院系、学科根据学科自身特色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学校的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
学校设立激励机制来推动改革的进行和深入,对于方案比较完善且实践成效较好的院系,可以逐步将学校的博导基本资格评审下放到院系,并且在博士生招生的增量名额分配上优先考虑。
第二章基本资格第六条2015年以前(含2015年)已经被增列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教师,均认可已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
第七条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由学校进行评审认定,每年一次。
以下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有关条例均指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
第八条博士生导师岗位只限于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中设立。
是一级学科授权的按一级学科设立。
第九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申报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风,具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优良品质。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胜任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
2、在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年龄一般应在57周岁以内(以申报当年的1月1日为界),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重大学术贡献。
业绩突出的副教授也可以申报。
3、目前正在从事或指导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近五年来发表的论文、学术专著及所获成果成绩显著,其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居国内前沿或领先地位,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从事应用型学科专业的研究,应有重要的科技成果或发明创造,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具体指标见附件)。
4、科研状态活跃,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正在承担重要的研究课题,有充足的研究经费用于博士生培养。
(见附件)。
5、原则上要有培养一届以上本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经验,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良好;有课程教学经历,鼓励开设与承担研究生课程,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十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申报程序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资格审定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1、基本审查申请人应将填写好的《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申报表》一式八份(含原件一份)及代表性成果(包括该成果的学术评价、鉴定材料及使用部门意见的复印件)至少四件(每件一式五份)装订成册,交申请学科、专业所在的院(系),由院(系)负责组织审核,并将每位申请人的《南京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中报表》等有关材料在院(系)内公布。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七条的基本条件或学科要求,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查,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者,作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根据的第七条的基本条件或学科要求,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审查。
2、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校外同行专家对基本条件审查通过者进行通讯评议,聘请的同行专家人数不少于三人。
3、学科评议组评议凡基本条件审查通过者,应向学科评议组报告本人近五年来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工作(项目、经费等的详细证明)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评议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学科评议组在听取申请人的报告、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及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获得评议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者,作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科评议组通过的申请人名单逐个进行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同意者,作为通过。
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申请人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征询意见。
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各学科可以根据学科发展、博士生培养需要,在学校基本条件之上,制定本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审定方案,方案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部分学科可以自行审定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
第三章岗位资格第十二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资格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实行每年或间隔一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院系学科可结合自身特点,从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招生水平、课程教学、培养质量、总量控制等方面确定院系的上岗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所辖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方案,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博士生指导教师,其停止招收普通博士生的时间为学校人事部门规定退休年龄的前三年,停止招收直博生为学校人事部门规定退休年龄的前五年。
对于到退休年龄后仍然保持活跃的科研状态、培养质量一贯优良的导师,可以适当延长招生年限。
是否延长及期限由研究生院、人力资源处及所在院系共同协商决定。
第四章招生落实第十六条具备基本资格、岗位资格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招收博士新生最多不超过3人,如果当年没有招到符合学科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招生名额不累积到下一个招生年度,当年指标当年使用。
博士生指导教师在读博士生原则上累计不能超过15人。
第十七条连续3年没有招收到合格新生的导师、连续6年没有培养出合格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导师,下一年起不能上岗。
第五章引进与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第十八条属于我校引进的人才,其博士生导师认定分以下几类:1、如属院士、长江学者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聘的博士生导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聘任;属于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或“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登峰A计划引进人才的博士生导师资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评审。
2、如属其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博士生导师、国外一流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须经过申报程序中的学科评议组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
3、除对口支持的学校的教授,我校原则上不再接受其他单位兼职教授申报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兼职博士生导师的申报程序同本校教授,其聘期等同于其兼职教授的聘期。
所有兼职博士生导师不再单独列入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在其聘期内兼职博士生导师可以和相关专业的校内博士生导师联合招收一届博士研究生。
第十九条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资格1、协同创新中心参加单位(除南京大学)的人员可以申请南京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
2、兼职博士生导师需要通过各学科点申报,遵守本方案之规定。
3、对于已经获得参加单位博士生导师资格和对协同中心贡献特别大的人员,在申请兼职博士生导师时,上岗条件中如有与现行实施细则中要求不一致的,由学校相关学科的3名学位委员推荐,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申报并投票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
4、协同创新中心的兼职博士生导师与校内导师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招生指标在协同创新中心专项招生指标内落实,培养在各依托学科点进行。
5、兼职博士生导师聘用时间同协同创新中心聘期。
协同创新中心如对兼职博导增列有特殊要求,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导师规范第二十条对在学风、师德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导师,视其情节轻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表决(2/3票通过),给予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暂停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若被取消导师资格,该导师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
若被暂停导师资格该导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研究生。
第七章申诉和异议的处理第二十一条个人或集体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制度实施过程或结果提出的申诉和异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受理,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任集体讨论做出仲裁。
对因学术问题提出的申诉或异议,根据情况可采取扩大同行评议范围的方式进行复议。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大学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导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本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二O一五年十二月附件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基本资格申报科研工作具体指标说明:1、申报基本资格的科研工作具体指标中一般要求1、2、3条同时具备方可申报。
上述指标中所列经费不包括学校自行安排的经费(如“211”、“985”项目等)。
2、申请人若有在国际一流学术刊物(如《Nature》、《Science》(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对其发表论文的篇数没有要求。
3、上述指标中的论文、著作只考虑有以南京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校外引进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