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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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选举办法

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监事长选举办法
按照《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届董事会、监事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举工作由宝鸡XX农村商业银行创立暨首届股东大会组织实施,所提名的选举工作人员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举手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选举事项。

二、董事会、监事会均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三、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监事出席,方可进行选举。

四、选举结果须经全体董事或监事过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选举程序
1、工作人员报告应到董事或监事人数;
2、宣读候选人情况;
3、举手表决;
4、工作人员报告表决结果;
5、宣布选举结果。

独立董事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独立董事管理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独立董事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独立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选任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二)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者相关专业知识;(三)具备独立判断能力,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四)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独立董事的选任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二)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二)查阅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公司管理层就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独立董事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三)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四)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认真履行审议、表决等职责;(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第八条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条件,包括:(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通讯设备;(二)安排独立董事参加公司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三)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考核与评价制度,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本行独立董事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应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参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组织的任前辅导。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

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农商银行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监事会非职工监事选举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本选举办法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内部董事3名,外部董事8名(独立董事2人);第二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内部监事2名,外部监事3名。

第四条 xx农商银行xx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推荐14名董事候选人和5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其中:内部董事候选人4人(选3人),法人董事候选人6人(选5人),自然人董事候选人2人(选1人),独立董事2人(等额选举);非职工自然人监事候选人2人(选1人),法人监事3人(选2人)。

本行董事、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采取股东按照本人所持投票权(包括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本行董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六)能与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并能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本行监事应当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的工作经历;(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五)了解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制度,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3.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四)拟定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一、引言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关键角色,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保障股东利益以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为了规范独立董事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制定本《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和公司关联人的第三方,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执行情况;2.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3.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4.参与公司决策和战略规划;5.监督公司的财务和内部控制;6.提醒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董事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没有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存在任何利益关系;2.拥有相关行业或专业的知识和经验;3.无违法、失信或破产记录;4.无不当行为记录;5.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6.有良好的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

独立董事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作:1.定期参加董事会和相关委员会的会议;2.准备并提交独立董事报告;3.与公司管理层和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4.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和表决;5.对公司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6.监督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7.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8.关注公司对外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9.定期参与独立董事培训和交流。

五、独立董事的责任与权益作为独立董事,其责任和权益应得到保障:1.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益的行为不受到任何压力和干预;2.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表决权;3.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4.独立董事有权独立聘用律师、会计师和顾问等专业人士;5.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和福利;6.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

六、独立董事的免责和问责作为独立董事,其工作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和责任。

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独立董事有一定的免责和问责权益:1.在执法机构认定为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不承担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2.对于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必要信息和文件导致责任产生的,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3.独立董事在与公司管理层和其他董事存在分歧时,有权提出独立意见;4.公司和董事会应尊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确保其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制度模板

独立董事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等进行监督。

第四条公司应当尊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二、独立董事的选任与更换第五条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或者其他途径产生。

第六条独立董事的选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二)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经验;(三)不存在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利害关系;(四)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独立董事的更换应当经过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并按照选任程序进行。

三、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责任第八条独立董事享有以下职权:(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议题发表独立意见;(二)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三)向公司索取或者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五)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六)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员工等进行监督;(三)及时向公司及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四)参加独立董事培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

四、独立董事的薪酬与激励第十条独立董事的薪酬由公司支付,薪酬水平应当合理、透明,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保持平衡。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薪酬可以采取固定津贴、会议费、业绩奖金等多种形式。

2023年企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企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企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扮演着监督和建言献策的角色。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市场的发展,企业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适应未来企业发展的需要,2023年企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将面临一系列的变革和创新。

一、选任程序的透明和公正企业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将更加注重透明和公正。

首先,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独立董事选任委员会,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聘请专业机构组成。

选任委员会将公开招聘独立董事,并通过面试、审查履历等环节来评估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

同时,公司还将向全体股东公示选任委员会的成员和选任程序,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二、更多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随着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不断增加,企业独立董事需要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023年,企业独立董事的选任将更加侧重于专业背景。

除了传统的财务、法律等专业领域,公司将招聘更多有科技、创新、环保、人力资源等领域经验的独立董事,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三、严格的独立性要求企业独立董事必须具备高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公司将要求独立董事在履职期间不从事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业务活动,不接受公司或股东的额外报酬,不担任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职务。

同时,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应当独立思考、公正决策,不受其他人的干扰和压力。

四、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监督为了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公司将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监督。

首先,公司将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使独立董事充分了解公司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提高他们在决策中的独立性和专业水平。

其次,公司将建立监督机制,包括定期评估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和业绩,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独立董事的工作符合公司的期望和要求。

综上所述,2023年企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将更加注重透明和公正的选任程序,选拔更多具备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要求严格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监督。

农商行董事长选举流程

农商行董事长选举流程
一、筹备阶段
1.确定选举日期
(1)协调董事会成员日程
(2)确定选举日程安排
2.制定选举细则
(1)确定选举程序
(2)规定候选人资格条件
3.公示候选人名单
(1)征集候选人提名
(2)公示候选人名单
二、候选人提名
1.候选人自荐
(1)候选人提交自荐信
(2)确认自荐资格
2.提名程序
(1)提名人提名候选人
(2)候选人接受提名
三、候选人公示
1.公示候选人名单(1)公布候选人名单(2)确认候选人资格
2.候选人宣言
(1)候选人进行宣言(2)公布宣言内容
四、投票选举
1.投票程序
(1)分发选票
(2)投票计票
2.结果公布
(1)公布选举结果(2)确认当选董事长。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本行独立董事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工作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六)具有8 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3(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八)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九)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承诺恪守忠实义务,勤勉尽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行上市地有关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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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选聘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本行的规范运作,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设立1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利害关系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本行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本行独立董事应当按照银监会的要求,参加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本行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应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方面的专业人员,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七)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八)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九)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 3

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或其配偶及其他近亲属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且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从本行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本行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本行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六)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董事(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状况、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还包括: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金;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金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4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七)银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的未达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独立董事在独立性方面最低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独立董事: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5

(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名。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投票选举: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后,即被选任为本行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本行应进行特别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 6

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本行重大关联交易(指本行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专业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董事会做出决议前,独立董事认为审议事项资料或论证不充分,提议暂缓表决时,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者咨询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7

(四)本行年度财务报告; (五)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中不含现金派息时; (六)本行发行新股的方案; (七)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行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本行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以上的借款,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八)占本行最近经审计后总资产30%以上的资产置换、收购或出售方案; (九)占本行最近经审计后净资产10%以上的风险投资、担保及财产损失方案; (十)在本行年度报告中,对本行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监管部门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并且说明其理由。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 8

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董事会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董事会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五)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管理委员负责人的独立董事在本行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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