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09]206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09]2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2ef7d2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e84d247.png)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09〕20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浙教人〔1997〕149号),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10年评选第十批浙江省特级教师。
现就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特级教师是一项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荣誉称号。
获得这项荣誉的人应当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他们不仅在教学、学术、科研方面代表着我省中小学教师的最高层次,而且在师德、育人、表率方面也应是全体教师的楷模。
特级教师的评审对象为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教师。
特级教师评选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坚持标准,好中选优,确保质量”的原则,以教学第一线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中小学教师为重点,适当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教师倾斜,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无私奉献、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特级教师队伍,进而带动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二、评选数量根据在职特级教师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的规定,此次拟评选特级教师150名左右,全省推荐数为300名左右,按专任教师比例分配到各设区市(教师数以2008年年报为准,见附件1)。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浙教人〔1999〕202•【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教人〔1999〕202各市(地)、县(市、区)教委(教育局):自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下达《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以来,我省先后评选了六批特级教师。
他们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为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作出了显著成绩。
为认真做好特级选拔和管理工作,我委于1991年和1997年先后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暂行规定》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促进了此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和培养指导骨干教师中的重要作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委对《浙江省中小学特级教师管理暂行规定》作了修订,制定了《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处联系。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特级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特级教师人才资源的整体优势和在教书育人、教育科研、指导培养骨千教师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本省中小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特级教师是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特级教师的职责(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贯彻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二)系统地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的理论和技能,掌握本学科教育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成为本市(地)学科教学和教育科研的带头人;(三)牢固地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广大教师作出榜样。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级教师和先进人物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级教师和先进人物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3•【字号】浙教办函〔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特级教师和先进人物候选人推荐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18〕151号省交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省教研室、杭州外国语学校、省盲人学校:为做好2018年省特级教师、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省春蚕奖的评选工作,现将省直单位推荐名额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省特级教师的推荐根据浙教人〔2018〕39号文件精神,省属单位推荐名额共6名。
经研究,各单位可向省教育厅推荐的候选人为浙江师范大学3名(其中:附中2名、幼儿园1名)、省级机关所属幼儿园2名、省教研室2名、杭州外国语学校2名、省交通厅所属幼儿园1名、浙江大学所属幼儿园1名、浙江工业大学所属幼儿园1名、省盲人学校1名,共13名。
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委托综合评审,择优推荐6名参加省里最后的评选。
二、关于省中小学师德楷模的推荐根据浙教人〔2018〕41号文件精神,省属学校推荐名额为1名。
经研究,杭州外国语学校、浙江师范大学(附中)和省盲人学校各推荐1名人选,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资格审查,并组织综合评审,择优推荐1名参加省里最后的评选。
三、关于省春蚕奖的推荐根据浙教基金〔2018〕1号文件精神,省属单位推荐名额为1名。
经研究,省交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和浙江工业大学各推荐幼儿园教师1名,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资格审查,并组织综合评审,择优推荐1名参加省里最后的评选。
2020年评选时,省中小学师德楷模和省春蚕奖的推荐单位轮换,今后以此类推。
四、工作要求此次推荐时间紧,名额少,竞争激烈。
国家特级教师怎么样评定-特级教师怎么评

【述职报告】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评定对象是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下面是分享的特级教师怎么评。
供大家参考!特级教师怎么评在教育界,衡量一个老师上课好不好,专业素养够不够硬,“特级教师”是最高的评价。
所以,一所学校好不好,学校的名师多不多,特级教师也成为了一个标杆。
杭城这么多学校,能被称为名校的,往往是特级教师扎堆的学校。
比如杭二中,一共培养出了近20位特级教师;杭州天长小学,从这里培养出来、走出去的特级教师,达到了两位数;杭州学军小学目前在职的特级教师,算上名誉校长杨一青,有4位。
眼下,热门学校、师资力量成为炙手可热的教育资源,正因此,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浙江省第十一批特级教师的评选,格外受到关注。
评上特级教师要过三道关记者从杭州市教育局了解到,特级教师评选,4年一次,迄今已有11个年头了。
全省目前共有在职特级教师611人。
今年全省要评出250名特级教师,比上一次多25%。
在上次评选中,杭州市有22人评上特级教师。
在职特级教师的评选,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5‰以内,所以特级教师,是千里挑一。
目前杭州市特级教师的评选第一轮已经结束,200名候选人中,有109人过关进入本周第二轮评审。
这个星期,二轮候选人正在进行上课这一环节。
杭州市最终将选出58人进入浙江省的评选,预计最后将有一半人当选。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特级教师在获评之前,在教学一线的时间至少是10年。
杭州市学军小学校长汪培新,2006年评上特级教师,是当时浙江省最年轻的数学特级教师,当时他已经教书14年,年龄34岁。
特级教师评选到底有多难?记者采访了一位业内人士,他告诉记者,从候选人的选拔到最终胜出,要过三道关。
以杭州上城区的一位候选人为例。
第一关是通过区内审核。
作为区内候选人,他一定要符合浙江省评选特级教师的申报条件,区教育局先查看他的资料,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
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六)、精通业务,严谨治学。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中能努力并较好地使用普通话,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服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后进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一、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
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993年6月10日教人[199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1978年,教育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后,各地普遍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
实践证明,评选特级教师,对提高中小学校教师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树立榜样,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特级教师工作,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1978年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修订为《特级教师评选规定》。
现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包括已退休、离休、病休)的特级教师,其特级教师津贴,从《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颁发的下月起,按新的规定执行。
1978年12月7日原教育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附件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浙教师〔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师〔2022〕4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浙江省特级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浙江省实际,对1997年出台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和1999年出台的《浙江省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浙江省教育厅2022年4月29日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定和管理办法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
为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特级教师的评定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特级教师在思想政治、师德修养、教育教学和立德树人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原国家教委、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特级教师的评定(一)评定范围。
在浙江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电教机构和少年宫等教育机构中任教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评定范围。
(二)评定时间和评定总数。
全省在职省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5‰,每4年评定一次,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评定间隔和评定数量可作适当调整。
(三)评定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过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要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深厚的爱国情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浙江省特级教师申报端指南-V1
浙江省特级教师申报端指南-V1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教师开始重视自身的职业发展,并希望获得更多的认可和支持。
而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是教师职业生涯中的一大荣誉,也是一种对教师专业能力的认可和肯定。
本文将为广大教师介绍浙江省特级教师申报端指南,希望能够帮助教师们成功申报特级教师。
一、了解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具体要求首先,了解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的具体要求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因为只有了解评选的条件和标准,才能够有针对性地准备材料和提高自己的申报能力。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的规定,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的条件主要包括:1.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2.教龄达到15年以上,其中在浙江省境内连续工作满8年;3.业务素质全面、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显著,具有在学科或专业领域上的创新能力和带动能力;4.在学科或专业领域上有明显的学术业绩或教育教学改革成果,能够在自己的学科或专业领域中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准备评审材料,认真填写评审申请表在准备评审材料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准备:1.写好个人简历和自我介绍通过个人简历,可以体现个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和工作成果;自我介绍可以了解教师自我和教育理念解析。
2.精心整理教学业绩和教学改革成果这些成果可以包括教育教学探究成果、学科/专业竞赛获奖情况、教育实验区示范课程等,在详细说明之后更好提供相关的审核相关证据3.展示带头人才素质可以提供证明个人领导力的证明材料,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院、年级等机构发给的获得的桂冠活动、行业专家聘为特约讲师、执教本自治区教师高级研修班、全国性带头作品盛典、校内优秀教师等等。
4.加强自身相关能力的提升和证明能力通过经过合法认证的学术论文,优秀教学成果的获奖证书、竞赛证书,以及工作实践宣传材料等。
在填写评审申请表时,要遵守评审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信息,如个人基本情况、教龄、评审资历、教育教学简历、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学术理论成果、社会服务工作、自我评价等内容,资料均需详细准确、简要清晰。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78]教普字1352号【失效依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78.12.07【实施日期】1978.1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8)教普字1352号 1978年12月7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大力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现对评选普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特级教师的办法,暂作如下规定,希各地参照试行。
一、评选目的:1.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2.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习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二、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 作者:象山教育… 来源:象山教育信息网点击数:286 更新时间:2004-6-10 15:22:00 ]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
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六)、精通业务,严谨治学。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中能努力并较好地使用普通话,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服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后进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七)、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科研意识强,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成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
教育教学研究成绩卓著,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八)、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获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二、其他条件:
(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善于结合学科特点,针对学生思想实际,有效地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爱国主义和理想教育,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学习行为习惯的培养;能结合班级实际,有效地指导团队和班级活动,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善于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做好培养、教育、转化后进学生的工作,并能使各种类型的后进集体较快地转变为先进集体。
班主任或团、队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班级已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或在原有基础上有很大进步,班级(团、队)获市(地)及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二)、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五年以上的优秀骨干教师,担任学校校长、书记职务后,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取得显著成绩,并继续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使所教学科保持较高水平。
(三)、教研人员必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十年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思想端正,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示范教学、听课、评课、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且在探索教学内容、方法和改革考试制度、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同时对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具有独到之处(该方面论文两篇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
第五条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特级教师一的评选,一般三到五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建立和创造促使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在评选特级教师时,要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第七条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代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程序评选推荐。
一、推荐提名。
在学校组织发动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和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
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学校正式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闯天。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填写(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考察评审。
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选对象逐个进行考察评议并提交市(地)评审组织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市(地)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委员会。
省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地)的上报人选进行考察,然后确定推荐人选,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由省教委反馈给有关市(地)教委,在有关地区和学校进一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
省教育委员会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和各地反馈意见确定正式入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评审组织。
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各市(地)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
各级评审组织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省、市(地)两级评委会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19人和15人。
评审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推荐材料。
推荐特级教师,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20份。
(二)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侧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教材或论著两篇(部)。
(三)录像带一盒(其中工作报告不少干5分钟、教学实现片断不少于20分钟)。
(四)学历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
(五)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两个优秀教案。
(六)其他有关考核、考察、评议等材料。
第八条被评选为特级教师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通过会议、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第十条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不得推荐评选特级教师:
(一)教育思想不端正,滥编滥发复习资料,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二)热衷第二职业,搞有偿家教的;
(三)品行不良,有参与赌博和体罚、侮辱学生行为的;
(四)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市(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一条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