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若干问题探讨
货押业务中若干法律问题指引

目录第一部分货权认定中需注意的若干问题一、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二、厂商多发货的影响三、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第二部分监管问题一、我行与监管方的法律关系1、监管方自有仓库2、监管方输出监管3、动产浮动抵押项下抵押人将抵押物卖给他人后监管方的监管义务二、场地租赁协议的作用第三部分担保问题一、动产浮动抵押担保中的若干问题1、动产浮动抵押模式项下登记手续的办理2、动产浮动抵押与质押的竞合3、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抵押权的竞合4、动产浮动抵押中的善意买受人二、仓单质押中应注意的问题三、海关监管货物抵(质)押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其他一、调剂销售及回购中应注意的问题二、委托变卖协议的性质与作用三、追加卖方的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时协议的拟定四、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保贴的区别货押业务中若干法律问题指引第一部分货权认定中需注意的若干问题一、贸易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核心厂商和经销商的贸易合同中有所有权保留条款,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并不随着货物的交付而转移,则我行虽然接收到上述货物,但由于货物仍属于核心厂商所有,我行对上述货物并不享有抵押权/质权。
因此,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应注意审核我行授信所依据的核心厂商与经销商贸易合同中是否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
如约定有所有权保留,则应根据不同的所有权转移条件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贸易合同中约定在经销商付清全部价款前所有权不转移,当我行授信不足以覆盖全部合同价款的情况下,建议在授信发放前应确保剩余款项已由经销商付清(取得核心厂商的收票/收款确认也是判断贸易合同项下货款是否已付清的一种很好方法);如果以经销商履行其他义务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条件,建议在我行授信发放前要求经销商履行该义务或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授信发放后一定期限内该义务将得以如约履行。
仓单质押融资的常见风险与纠纷解决

单货同押是指融资方既对仓单设立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的货物设立动产质押或者动产抵押;重复质押则是指融资方与仓储方恶意串通,对同一批 货物重复开具多张仓单,然后向多家融资方提供仓单质押,寻求融资。如果出现单货同押、重复质押的情况,在融资方未能按时还款时,贷款方会面 临多个担保权人争夺担保物权的情形,直接关系到贷款方能否对仓单项下货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一,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若 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产质押,则按照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仓单质押自仓单交付之日起设立,动产质押 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 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均是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但是动产质押的交付具有特殊性,在动产质 押融资业务中,贷款方并不会亲自保管质押货物,而是由仓储方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动产质权应自监管 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也就是说融资方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完成质押货物的交付。因此,在仓单质押与动产质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 单交付时间、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其二,在单货同押的情形下,若融资方既办理仓单质押,又对仓单项下货物设立动 产抵押(一般是动产浮动抵押),则按照仓单交付、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位。《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 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仓单质押以交付作为公示方法,而动产浮动抵押则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在 仓单质押与动产浮动抵押竞合时,应当比较仓单交付时间、办理抵押登记时间的先后,来确定清偿顺序。(2017)沪民终288号案中,上海高院就认 为,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抵押物经登记公示后,即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与动产抵押登记均 为法定物权公示方法,在动产上既设立经登记的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应按照两者设立并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受偿顺序。质权是自动产交付质权人 时设立,这一认定标准在流动质押中同样适用。2014年12月23日,理某某公司向烟台鹏晖公司出具《每日库存报表》,明确质押物为位于烟台鹏晖公 司厂房内的二三车间的电解铜、电解槽。从上述合同可以看出,二三车间内的存货按照前述约定为依据,以交付理某某公司监管为完成动产交付之方 式,因此涉案质权应当设立于2014年12月23日。比利时银行上海分行还主张其质押自2007年11月或2012年6月签订合同聘请监管商进行监管时设立的 抗辩,本院认为,动产质权设立的必须条件就是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具体方式可以是质权人自行占有,也可以是由质权人委托第三方保管、 占有,而与第三方监管商签订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只是作为判断是否实现间接交付的其中一环,不能证明质押物已经完成交付,也就不产生质权设立 的效果。只有在这其中完成了动产间接交付动产质权才得以设立。
企业仓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企业仓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商品在生产、运输、存储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仓储环节。
科学合理的仓储不断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为企業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才能有效保证商品的质量和外观完好。
因此,仓储管理至关重要。
标签:仓储管理;问题;对策1.前言仓储管理是对库存商品进行有目标、有计划的管理和调配,保证企业的仓储物资的供应,并满足企业的生产正常进行。
2.企业仓储管理存在的问题2.1仓储管理现代化意识不足首先,一些公司的决策者通常会考虑节省成本,并且通常只涉及关键问题,例如仓库位置和仓库设备规划。
仓库建成使用后,设施设备明显退缩,无法适应扩产,仓储和物流的要求,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不仅如此,还需要第二笔投资来扩展仓库。
第二个是忽略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
第三,它继续使用传统的手工簿记方法,导致账目不清和错误。
第四,仓库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一些公司只要能够选择和雇用人员,就会使用仓库和会计。
所有这些直接导致了企业仓库效率,质量和效率的“三个低点”。
2.2企业仓储作业管理粗放由于缺乏合理和科学的业务流程监管,在仓储入库作业、库中作业、出库作业三大环节没有所需的业务流程监管。
一些公司,只要是制造人员,就可以在仓库中接收物料。
您无需凭证即可接收材料。
缺乏客观和真正清晰的操作程序会导致混乱的管理经常出现不清楚的现象。
2.3储位管理不善一些公司的仓库的存储位置不够清晰,导致许多产品和商品的人工积压,增加了库存成本,即使存在库存,商品丢失经常发生。
2.4缺乏合理的库存控制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库存数量必须不准确。
许多公司在计划的库存经济条件下使用购买和库存方法,从而导致市场信息收集准确性很高,订单和库存数量与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实际的市场需求较高,库存成本高。
造成很大的积压。
其次,不执行库存控制。
另一方面,虽然某些产品和商品库存过多,但已添加过期和易腐商品,导致未处理的库存和成本增加。
3.推进物资仓库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措施3.1始终坚持物资仓库管理的各项原则,采用物资分类保管方法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物料仓库标准系统,必须首先遵循最重要的管理原则,就是要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仓单质押业务风险评估及防范

尔斐法及层次分析法 。 特尔斐法 是一种较常用的预测方法 。 它能对大量
由于物流金融业务在 国内运作 时间较短 ,以至于历史资料或数据
因素有 很多,在 这些 因素中有 些因素是独立 的,有些因素是互相制约 不够充分, 业务风险模型中又需要相当程度的主观判断, 所以本文采丌 ] 风险, 第一步 工作是科学、 合理地选取评价指标。
展的。仓 单质押业 务的开展使得 中储这个传统 的仓储公司实现了向新 , U】 中, {IU!…, ,2 U。 … , I { U …, 。其 U=Ul l , , U } U=I!U , U } =U , U 型储运公司的成 功转型,而 目前第三 方物流 公司开展这项业务的却少 U1 。
家进行意见征询 , 经过反复儿轮 的征询 , 使专家意 见趋于一 致, 从而 得
( ) 四 实证分析 。 下面以河北 中储物流钢铁质押业务风 险评什为例。
学的指标选取原 则确定评价指标体 系。指标 的选取通常要遵循 目的性 通常认为,业务风险来源于外部环境、业务本身以及运营企业三个方 原则、 完备性原则 、 实用性原 则、 独立性原则 、 代表性原则 、 比性原则、 面。 可 风险等级划分为五级: V、 低 较低 V、 : 一般 V、 高 V 及 高风险 V。 , 较
的, 并且进 行质押业务的影响程度 也是各不相同的。 要综合评价业务的 特 尔斐法来确定评价指标 的权重 :通过采用 问卷方式对选定 的一组专 质押业务作 为一个 复杂 的系统 , 要确定其评价指标 , 就需要从不同 到对 未来风险的预测 结果 。 的角度 出发, 根据具体情况 , 对各种指标进行整理、 分类和综合 , 按照科
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的思考与建议

开展仓单质押融资的思考与建议摘要:仓单既是物权凭证,也是有价证券。
仓单质押作为生产和流通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困难的融资手段,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
但仓单质押融资在我国发展滞后,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和信用平台。
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需要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努力,积极启动,形成良性的发展环境和健康的运行机制。
关键词:仓单质押;融资;思考;建议仓单是仓储企业将货物收存入库后,向存货人签发的提取委托寄存货物的证明文件,是仓储货物所有权的合法物权凭证。
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直接向仓储方提取货物。
仓单又可以分为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单据,经交易所注册后,可用于实物交割;普通仓单是非标准化单据,是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在商品流通中凭以提取实物的单据。
由于出具标准仓单的仓储企业是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方,一般实力强、行业知名度高,所以标准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较小。
本文主要讨论大量存在的普通仓单的质押融资业务。
我国《担保法》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都可以质押,因此,普通仓单和标准仓单不仅是一种物权凭证,而且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
仓单质押融资方式包括流动资金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综合授信、银行付款保函、信用证等。
一、良好的融资工具与巨大的市场需求(一)仓单质押融资的作用仓单质押融资已有多年的历史,是企业融资的手段之一。
在生产和流通环节,仓单质押融资可以缓解企业因持有存货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题,促进商品贸易,加快物资流通,扩大企业销售。
仓储企业可以通过提供仓单质押服务,提高收益,改善经营。
金融机构则可以根据借款企业经营灵活、高效、货物周转快的特点,安排短期借款,分散信贷资金风险,提高收益率。
当前,资金短缺几乎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的问题。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较少,尤其在商贸企业中,自有资金几乎都投入到购销环节,可用于抵押的固定资产有限,又缺少保证单位担保,所以常常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短期流动资金不足,在不规则需求的波峰阶段尤其如此。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a091b3c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31.png)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钢铁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钢铁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目录1. 内容概括 (3)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意义 (4)1.3 文献综述 (5)2. 钢铁企业仓储物流管理的概述 (6)2.1 钢铁企业的特性 (8)2.2 仓储物流的概念 (8)2.3 钢铁企业仓储物流的作用 (10)3. 钢铁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存在的问题 (11)3.1 物流信息管理不完善 (12)3.1.1 信息系统的落后 (14)3.1.2 数据收集与处理的问题 (15)3.2 仓储效率低下 (17)3.2.1 仓库设计不合理 (18)3.2.2 作业流程复杂 (19)3.3 库存管理不合理 (20)3.3.1 库存水平过高 (21)3.3.2 库存物资积压 (23)3.4 物流成本问题 (24)3.4.1 运输成本高昂 (25)3.4.2 仓储成本过大 (27)3.5 供应链协同不足 (29)3.5.1 供应商管理问题 (30)3.5.2 客户服务响应差 (31)4. 对策思考与建议 (32)4.1 信息化建设 (34)4.1.1 物流信息系统升级 (35)4.1.2 数据收集与分析能力的提升 (36)4.2 仓储优化 (38)4.2.1 仓库设计和布局改善 (39)4.2.2 作业流程标准化 (40)4.3 库存管理优化 (42)4.3.1 库存控制策略调整 (43)4.3.2 库存数据分析与预测 (45)4.4 成本控制 (46)4.4.1 运输方式优化 (48)4.4.2 仓储成本分析及控制 (49)4.5 供应链协同 (50)4.5.1 供应商关系管理 (52)4.5.2 客户需求响应 (53)5. 案例分析 (54)5.1 成功案例研究 (56)5.2 失败案例反思 (57)1. 内容概括本文深入探讨了钢铁企业仓储物流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库存积压、物流成本高等。
分析了这些问题根源及对钢铁企业经营效益带来的负面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多方面对策,例如优化库存管理、提高物流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等,以期帮助钢铁企业建立高效、智能、可持续的仓储物流管理体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仓单质押的实施风险及防范四篇

仓单质押的实施风险及防范四篇篇一:浅析仓单质押的实施风险及防范【仓单质押融资】浅析仓单质押的实施风险及防范仓库和银行、货主企业之间都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一种是作为银行的代理人,监管货主企业在仓库中存储货物的种类、品种和数量等;另一种是作为货主企业的代理人管理仓库中货主企业的货物,包括管理货物的进出库,确保仓储货物的安全、防潮、防霉等。
正是由于存在这种三方的代理关系,仓储企业实施仓单质押业务有许多潜在风险。
一是客户(货主企业)资信风险。
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谨慎,要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反映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的最直接指标是主营业务的增长率,因此选择客户的主营业务增长率要大于零,最好大于该行业的平均增长率。
再者,还要考察客户的资产负债率,一般而言,资产负债率控制在30%左右是企业财务状况稳健的表现,但随着市场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提高,这无疑增大了企业的破产风险,因此选择客户的资产负债率应小于50%。
除经济实力外,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
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担保对象的历史履约情况和履约意愿来判断,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
凡有不良信用纪录的,应杜绝与其合作。
二是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
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同时还要考察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对于走私货物和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三是要加强对仓单的管理。
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
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形式很不统一,因此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使用固定的格式,按制定方式印刷;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保证擦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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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仓单/有价证券/物权效力内容提要:仓单是仓储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签发仓单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
基于仓单的重要性,各国法无不对仓单有所规定,但各国所采取的立法例有所不同,仓单内容亦不一致。
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特殊的性质和特有的物权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5条的规定,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储保管人签发仓单,既是其接收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必要手续,也是其向存货人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
故在仓储合同中,仓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就仓单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指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关丁•仓单,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一单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存入仓单,该仓单既可用以转让,也可用于出质。
二是两单主义(又称为复单主义),即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存入仓单,用以提取货物,并可用于仓储物所有权的转让;另一为出质仓单,用以将仓储物出质,设定质权担保。
三是并用主义,即依存货人的请求填发两单或一单。
我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可见,我国法采取一单主义。
在我国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主要性质:第一,仓单是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是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法律对要式证券的格式有严格要求。
各国法对仓单的记载事项均有所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有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的事项。
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
第二,仓单是背书证券。
背书证券是指可以通过背书方式加以转让的证券。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由于仓单可以背书转让,故仓单又是流通证券。
第三,仓单是物权证券。
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即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
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发生转移。
从仓单代表仓储物的角度看,仓单又是物品证券。
第四,仓单是文义证券。
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义务仅依证券上记载的文义而确定的证券。
仓单所创设的权利义务是依仓单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能以仓单记载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认定或变更。
第五,仓单是记名证券。
记名证券是在证券上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证券。
仓单可否为无记名证券,各国规定不一,学者们的看法也不一致。
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都规定仓单是记名证券,而瑞士则规定仓单可以是无记名证券。
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仓单上应当载明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第六,仓单为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证券的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的证券。
仓单是否为要因证券,学者们的观点并不一致。
有学者主张仓单为无因证券,其理由是,既然仓单为文义证券,就应当理解为无因证券为妥,因为文义证券不宜为要因证券。
也有学者主张,仓单为要因证券,其理由是,仓单上的权利不因证券的发行行为而发生,为其存在须有为发行行为基础之原因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仓单为无因证券。
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签发仓单后,仓单持有人对保管人即可行使权利,而对取得仓单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
第七,仓单为自付证券。
自付证券是指发行人自己给付的证券。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可见,仓单是由保管人填发并给付存货人的。
同时,在仓单持有人请求交付仓储物时,也只能向保管人为之,由保管人向仓单持有人交付仓储物。
仓单持有人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储物时,应当将仓单交还于保管人,故仓单又是缴还证券。
关于仓单的性质,还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
有人认为,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表现形式,因此,仓储合同为要式合同。
没有签发仓单,仓储合同不成立[1]。
我认为,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
填发和给付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必须依法制作仓单。
由于法律并未要求仓储合同当事人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就仓储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时,仓单可以作为当事人订有合同的证明。
如果当事人事先并无仓储合同,也可以直接以仓单作为双方的书面合同。
第二,仓单是否可以被分割?所谓仓单的分割,是指仓单持有人请求保管人将仓储物分割为数部分,并填发各该部分的仓单。
关于仓单的分割,一些国家的法律持肯定态度。
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01条规定:寄托证券及设质证券持有人可以请求仓库营业人将寄托物分割,并就其各部分交付原来的寄存证券及设质证券。
前项所定关于寄托物分割及证券交付的费用,归证券持有人负担。
《韩国商法典》第158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仓储业者分割寄存物并交付对每一分割的仓单,对此所需的费用应由仓单持有人负担。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的分割没有规定。
我认为,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分割仓单,以便于存货人对仓储物加以处分。
在仓单分割时,仓单持有人应当将原仓单交还,以避免保管人给付货物。
同时,由于仓单的分割是纯为仓单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仓单分割的费用(包括分割货物的费用和填发新仓单的费用)应由仓单持有人负担。
第三,若仓单发生灭失、被盗和遗失时,仓单持有人能否请求保管人重新签发仓单?对此,《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仓单灭失后,仓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向保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请求保管人重新签发一份仓单。
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加以解决的。
二、仓单的内容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是一种要式和文义证券,因此,各国法对仓单的内容都有所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仓单要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在仓单中,有关仓储物的有关事项必须记载,因为这些事项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相关。
有关仓储物的事项包括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
这些事项应当记载准确、详细,以防止发生争议。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仓储物在储存过程中,由于S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_然性质可能发生损耗,如干燥、风化、挥发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仓储物数量上的减少。
对此,在仓单中应当明确规定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以免在返还仓储物时发生纠纷。
(4)储存场所。
储存场所是存放仓储物的地方。
仓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储存场所,以便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提取仓储物。
同时,也便于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5)储存期间。
储存期间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的起止时间。
储存时间在仓储合同中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起止时间,也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时间界限。
因此,仓单上应当明确储存期间。
(6)仓储费。
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仓单上应当载明仓储费的有关事项,如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
(7)仓储物己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如果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已经就仓储物办理了财产保险,则应当将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在仓单上记载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
保管人在填发仓单时,应当将自己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填发仓单的地点和时间记载于仓单上,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的仓单应记载事项是否均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缺少其中的任何一项是否使仓单无效?对此问题,学者大有争论。
日本旧时判例及部分学者认为,如果仓单缺少法定事项的任何一项,就足以使仓单无效。
后来的判例和学说则认为, 只要仓单记载了寄托物的个性及数量即为已足,其他事项的欠缺不影响对仓单的效力。
判例认为,如果认为缺少法定事项中的任何一项记载事项,均使仓单无效的话,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除有关保管期间和有关寄托物保险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均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其一,仓单无效。
这些事项包括寄托人的姓名及地址,保管之场所,受寄托物品的种类、品质、数量及其包皮之种类、个数及记号,保管费[2]。
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中没有关于欠缺应记载事项使仓单为无效的明文规定,应认为除仓库营业人的署名及足以表示仓储物的性质和交付场所的事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外,其他均为可记载事项。
关于法定记载以外的事项的记载,只要不违背仓单的本质,应认为有效力[3]。
我国学者对《合同法》规定的仓单记载事项的理解也不完全相同。
有人认为,《合同法》所规定的仓单记载事项应为指导性事项而非法定必要事项。
所以,只要仓单缺乏的事项不足以影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仓储物的一致性,就应认定为有效,反之认定为无效。
在仓单的记载事项中,除第1项和第2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他记载事项的欠缺均不影响仓单的效力。
也有人认为,仓单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以下五项: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仓储费,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4]。
我认为,在《合同法》所规定的仓单记载事项中,以下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对丁•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则仓单不发生效力;对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若欠缺记载,则可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仓单的效力仓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物权的效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仓单的物权效力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物的效力仓储合同是以仓储物的储存为目的的,存货人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仓储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归属于存货人。
保管人于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仓单持有人有权根据仓单请求保管人交付仓储物。
因此,仓单就代表着仓储物,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既然如此,对于仓单持有人来说,持有仓单就可以主张权利,提取仓储物;对于保管人来说,认单不认人,只要仓单形式上合法,就应将仓储物交付与仓单持有人,同时收回仓单。
因此,保管人和仓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仓单为准。
这就是说,即使仓单记载的仓储物与实际交付的货物不相符合,仓单持有人也有权依据仓单的记载而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记载的仓储物。
如果保管人不能按照仓单的记载给付仓储物的,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赔偿损失。
当然,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以仓储合同为准。
例如,如果仓单持有人根据仓单所提取的仓储物多于存货人所实际交付的货物,则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应根据仓储合同,就仓单持有人多提取的货物加以处理。
(二)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仓单属于流通证券,可以流通。
由于仓单代表着仓储物,所以仓单的交付,就意味着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与物品的交付发生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