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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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文献综述

一、交易成本的含义

1937年,科斯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引入交易成本的概念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他认为,企业的存在是由于“使用价格机制是有代价的”,这一代价就是交易成本。在1960 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明确使用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他指出,“为了执行一项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和谁交易、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以及交易条件是什么,要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订契约、实施监督以保证契约条款得以履行等等。这些工作通常是要花费成本的”。

在科斯看来,交易成本是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至少包括以下三个项目:(1)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价格是不确定的,要将其转化为已知,进行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必须付出代价。(2)谈判和签约的成本。因为交易人之间常会发生纠纷、冲突,这就需要讨价还价,签订和履行合约。这些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3)其他方面的不利因素(或成本)。例如签订长期契约时面临的更大不确定性,在以后解决交易细节问题时需要花费的成本。

在科斯之后,众多学者对交易成本的概念进行了自己的理解。

肯尼斯•阿罗最先使用“交易成本”这一术语,他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成本”,它包括信息成本和排他性成本;设计公共政策并执行的成本。

奥利佛•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交易成本这一概念。他认为交易成本就是:“经济系统运转所要付出的代价或费用”。威廉姆森将合同方法作为分析交易最基本的方法,把交易成本划分为合同签订之前的“事前”交易成本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事后”交易成本。事前的交易成本包括起草、谈判和维护一项协议的成本;事后的交易成本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倘若为了纠正事后的偏离而做出双边努力,由此而引起讨价还价成本;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而带来的成本;确保各种承诺得以实施的保证成本。同时威廉姆森还对交易成本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分析,他特别强调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这三种因素。按照威廉姆森的见解,倘若上述三个因素不是同时存在的话,交易成本就不会存在。

张五常从一般意义上定义交易成本,他认为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于没有产权、没有交易、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组织的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的成本,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他还将交易成本的概念扩展至“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订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从而,在张五常的交易成本理论里,所有的组织成本都是交易成本。

诺斯从组织生产的角度来说明交易成本。他将交易成本界定为:“交易成本是规定和实施交易基础的契约的成本,因而包含了那些从贸易中获取的政治和经济组织的所有成本”。在他看来,交易成本不仅与组织生产的制度结构有关,还与生产的技术条件有关。

汪丁丁从博弈均衡的角度对交易成本进行理解,并从机会成本角度对交易成本进行定义的尝试。他认为,交易成本只能通过制度选择的多人博弈过程的均衡状态来确定。

埃格特森与巴泽尔定义角度类似,明确将交易成本概念与产权概念联系起来,前者将交易成本定义为“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

用”。后者则将交易成本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

杨小凯则将交易成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外生交易成本,一类是内生交易成本。前者是指交易双方在决策前就知道其水平的交易成本,它包括运输费用、贮藏时商品腐化造成的费用,交货不及时造成的费用,执行交易时的各种费用,甚至税收等。而内生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所谓广义交易成本是该种交易成本水平要在决策的交互作用之后才能得到的,它由交易次数和每个交易的成本之积决定。狭义的内生交易成本则是指“机会主义行为使分工的好处不能被充分利用或使资源配置产生背离帕累托最优的歪曲”,它是能够利用博弈工具加以刻画的。这些解释通过与最优状态的比较突现了交易成本的效率损失性质,但由于最优状态的难以确定性,使得这类定义更加具有理论意义而少了一些操作性。

虽然上述交易成本概念的表达各有不同,但究其实质却是一致的——市场并不能自动、无成本地调整,市场交易者存在了解市场信息的困难,经济运行不是平滑无摩擦的。因此,交易成本是经济运行的摩擦力,它不但包括市场运行的费用,也包括企业组织内除生产成本外的管理成本、制度成本等。经济学家们对交易成本的表述尽管不一致,他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进行理解。

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思想,仅局限于对市场定价机制的解释,注意到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转存在代价,企业替代市场的原因就在于企业内部的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并未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构成和形成机制进行详细描述。

阿罗、威廉姆森和汪丁丁对交易成本的理解则推广到微观比较经济制度分析上,使一些问题更明朗化,交易成本作为一种制度选择的分析工具。只是汪丁丁更明确地指出交易成本的一种机会成本性质。

杨小凯的解释则将交易成本从制度比较分析推广到了对制度最优化的分析,从效率损失的角度对交易成本进行刻画,但其理论性强于实际操作。

张五常从产权的角度将交易成本扩展到对整个人类制度分析,只要存在人与人之间关系就会耗费交易成本,但未对交易成本的具体内容进行具体阐述。

诺斯从人类分工所执行的功能入手,进一步细化了交易成本的内涵,在考虑制度对交易成本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技术因素。

埃格特森与巴泽尔则从产权的角度明确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埃里克.弗鲁博顿和鲁道夫.芮切特以及厉以宁的表述使交易成本内容更具体化,明确指出交易成本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费用表现形式。

交易成本作为新制度经济学重要的基础性概念,尚缺乏一致性的理解。在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不同经济学家基本已达成共识,即市场活动存在成本,只是对这样的成本发生原因、表现形式有着不同角度的理解。在关于农产品交易的实际研究中应用广泛的是Williamson关于交易成本的理解,他将交易成本分为三类: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执行(监测)成本,这种观点。其中,信息成本产生于预期的一项交易,是指获得价格和产品信息的成本以及识别合适交易对象的成本,获得价格信息的成本取决于市场价格信息容易获得的程度和价格的不确定性;谈判成本是实际达成一项交易的成本,可能包括委托成本、一项交易条款实际达成的成本和正式起草合约的成本;执行(监测)成本是确保交易另一方遵守交易条款所耗费的成本。

二、交易成本的测量方法

在交易成本的测量方面,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1.宏观层面――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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