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属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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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

刑法中贪污罪各条款有何关系【摘要】贪污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公职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手段是利用职权或影响力,结果是非法占有或非法收受财物。

贪污罪与职务犯罪存在一定关系,但是二者的构成要件和目的不同。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动机和涉及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通常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情况进行判罚。

贪污罪的举证责任一般由被告人承担。

贪污罪各条款之间的关系需要从刑法中具体条款来进行分析,同时应当加强对贪污罪的防范和打击措施,减少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关键词】- 刑法中贪污罪- 定义- 相关条款- 构成要件- 职务犯罪- 受贿罪- 量刑规定- 举证责任- 社会危害- 防范措施1. 引言1.1 介绍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贪污罪是一种侵犯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安全的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贪污罪涉及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居多。

贪污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行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行为,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危害性。

贪污罪的定义并不固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其界定和罪种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贪污罪的定义涉及到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行为方式,以及附带的后果和犯后表现等方面。

贪污罪的定义是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型,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加以打击和处罚。

1.2 概述贪污罪的相关条款贪污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贪污罪的相关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至第三百九十六条。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第三百八十七条中有详细规定,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2023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2023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2023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摘要:一、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概述1.贪贿犯罪的定义2.贪贿犯罪立案标准的重要性二、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情节的3.个人受贿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b.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c.强行索取财物的三、贪贿犯罪的刑事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正文:贪贿犯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为了有效打击贪贿犯罪,我国制定了贪贿犯罪立案标准。

本文将介绍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以及贪贿犯罪的刑事处罚。

一、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概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贪贿犯罪的重要依据。

它对于打击贪贿犯罪,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2023 年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如下:1.个人贪污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贪污数额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价值。

贪污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等情节的,也应当立案。

2.个人受贿数额在5 千元以上的。

受贿数额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价值。

受贿数额不满5 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a.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b.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c.强行索取财物的。

三、贪贿犯罪的刑事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贪贿犯罪刑事处罚如下: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

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罚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特定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犯罪行为危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职务犯罪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以下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处罚。

1.贪污犯罪:贪污是指公职人员非法占有或者接受财物的行为。

根据被贪污的财物金额不同,贪污犯罪可以分为普通贪污、巨额贪污和特大贪污等等。

对于贪污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刑罚和财产追缴两个方面,刑罚可以是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可以配合没收违法所得。

2.受贿犯罪:受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的影响,通过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来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受贿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种类型。

对于受贿犯罪的处罚,除了刑罚和财产追缴外,还可能面临降低政治地位、撤职、开除党籍等政治惩罚。

3.泄露国家秘密犯罪:4.渎职犯罪:渎职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法律、纪律规定,不履行或滥用职权的行为。

渎职犯罪种类较多,包括玩忽职守、故意失职、滥用职权等等。

渎职犯罪的处罚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从轻、适中到重,最高可判刑数年甚至终身监禁。

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是指公职人员同时涉及贪污和受贿的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更为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处罚也相对较重,可能面临连续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相加刑罚,同时还要追缴违法所得。

总体而言,对于职务犯罪,法律会依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采用不同的处罚手段。

除了刑罚外,还可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金等经济处罚、政治惩罚如降低政治地位或撤职等。

另外,对于严重性较大的职务犯罪,法律还规定了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严厉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情况只是对于一些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的处罚做了简要介绍,更具体、更全面的细节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刑事违法行为举例

刑事违法行为举例

刑事违法行为举例
1. 贪污贿赂:
指公职人员以职务之便,在经济施行或者背离职责,非法受贿或者非
法收受其他人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是刑事犯罪中比较严重的罪名,
它是指通过自身职位,利用权力、职权、经济权利,滥用和谋取财物,使自己或者为谋取财物的公司和机构受益的行为。

如果行为者的财产
是通过心思贪污贿赂而取得的,那么这些财产也会置于没收处理当中。

2. 贩卖毒品:
指非法买卖各类麻醉药物、精神药物和毒品如海洛因、可卡因、甲基
苯丙胺等,及其衍生物、制剂等各类令人依赖性物质的犯罪行为,将
所谓“禁药”投放到供给消费市场中。

惩罚要求及格以上,一般情况下
有期徒刑,特别严重者,最高可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惩罚。

3. 走私:
走私犯罪是指,有意违反海关法规,私自走私进口或者私自走私出口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动物、植物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并得到虚
假的非正当收益的行为。

其中,进口走私”是指,在私自走私进口进入
国家境内的货物、动物、植物或者其他物品,是消除贸易壁垒,垄断
和反垄断,加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贸易发展以及增加国家
现金收入,影响国家整体经济利益行为。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合集贪污刑事责任通用模板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合集贪污刑事责任通用模板

关于贪污的法律法规范文合集贪污刑事责任通用模板贪污是一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败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公信力。

为了严厉打击贪污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贪污犯罪的定义、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贪污的法律法规1.刑法规定2.治安管理处罚法3.党纪法规党纪法规是指党内的法律规范,对于党员中的贪污行为也有明确制度性规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处分党员的重要的规章制度,对于涉嫌贪污的党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针对贪污犯罪,律师在起草辩护词时,可以参考以下贪污刑事责任通用模板。

被告人(姓名):上访法庭刑事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这里为被告人辩护。

首先,贪污犯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需要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认罪态度以及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

其次,尽管被告人承认贪污行为,但是我们请求法庭给予轻判,理由如下:1.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贪污行为系间接发生。

被告人虽然在财务管理岗位工作,但贪污并非其主要职责。

在具体犯罪事实中,被告人是在他人的怂恿和策划下才进行贪污活动的,罪责并不完全应由被告人个人承担。

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自首,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时表现出悔罪态度。

他的自首行为表明其有悔罪之意,并有取得谅解的可能。

3.被告人个人情况较为特殊。

被告人具备良好的家庭背景和教育基础,在贪污案发前一直担任重要职务。

贪污案发后,他自动退还部分贪污所得,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考虑到被告人自愿积极悔过的表现,我们认为适度的惩罚即可,以便他能有机会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能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主观故意的程度,对其轻判处理。

我们认为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将能更好地达到惩罚的目的,并为被告人回归正常生活创造条件。

刑事审判参考(贪污贿赂、渎职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贪污贿赂、渎职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分类索引: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分类索引——刑法分则篇之一: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编者说明1.由于同一案例可能涉及贪污、受贿等数个罪名,因此同一案例可能在不同罪名归类中多次出现;2.指导案例连载的时间跨度长达16年,在此期间,由于刑法、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颁布、修订和变更,案例的指导意义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本文所涉及章节的犯罪,新增了很多相关罪名,变化更为明显,请各位同仁相加比较、区分,灵活运用指导案例;3.指导案例编号与所在期刊号的对应关系请查询附后目录;4.由于原刊物案例编号存在错误且进行了修正,导致【第1019号】和【第1020号】分别在总第99集和总第100集各出现了一次。

为加以区分,我将之标注为【第1019号】(总第99集)和【第1019号】(总第100集);【第1020号】(总第99集)和【第1020号】(总第100集)。

贪污贿赂罪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63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 【第79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83号】陆建中被控贪污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第124号】徐华、罗永德贪污案——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如何处理?【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136号】宾四春、郭利、戴自立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第275号】胡启能贪污案——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贪污行为的区分?【第292号】胡滋玮贪污案——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第311号】江仲生等贪污案——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理解与认定?【第312号】尚荣多等贪污案——学校违规收取的“点招费”能否视为公共财产?【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34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第355号】朱洪岩贪污案——租赁国有企业的人员盗卖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处理【第377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83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446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454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无法区分村民委员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款项性质的如何定罪处罚【第462号】高建华等贪污案——使用公款购买房屋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是公款还是房屋【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642号】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第692号】黄明惠贪污案——利用受国家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收税款的便利侵吞税款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第710号】石敬伟偷税、贪污案——被羁押期间将他人串供字条交给监管人员,对进一步查证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协助作用,虽不认定为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第771号】李成兴贪污案——社保工作人员骗取企业为非企业人员参保并私自收取养老保险费的行为,如何定性【第786号】刘某贪污案——适用减轻处罚情节能否减至免予刑事处罚【第805号】姚太文贪污、受贿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取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第871号】黄友强贪污案——在不同证据所证内容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案件全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1016号】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编者注:考虑到关联性,其中包含3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第一百六十三条】)【第14号】翟鲁光受贿案——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罪?【第15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2号】余永恒受贿案——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 【第38号】张德元受贿案——对受贿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第64号】陈晓受贿案——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第113号】王海峰受贿、伪造证据案——受国有公司委派担任非国有公司诉讼代理人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第218号】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第257号】蒙某受贿案——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赞助费”不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320号】杨志华企业人员受贿案——筹建中的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能否以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334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单位的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赞助款”并占为己有的行为是索贿还是贪污【第335号】曹军受贿案——对于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能否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第340号】李葳受贿案——利用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发房地产的职务便利要求合作单位为其亲属提供低价住房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第384号】胡发群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高额投资回报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第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第399号】钱政德受贿案——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407号】方俊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第470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以房产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敷领认定问题【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未出资而委托他人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第584号】周小华受贿案——特定关系人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的共同受贿行为【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第607号】汪光斌受贿案——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第608号】李万、唐自成受贿案——国有媒体的记者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第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第693号】黄长斌受贿案——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从而构成受贿罪【第695号】王志勤贪污、受贿案——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第707号】沈同贵受贿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的阻止行为仍构成立功【第724号】朱永林受贿案——如何认定以“合作投资房产”名义收受贿赂【第734号】王妙兴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第754号】陆某受贿案——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情人职务上的行为收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定性【第805号】姚太文贪污、受贿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虽然在事后收取对方财物,但难以证实借款当时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处罚【第806号】吕辉受贿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为医药销售代表“拉单”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第823号】渚明剑受贿案——法院如何审查受贿案件辩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第855号】杨孝理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分别在国有独资公司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改制为非国家出资企业任职期间收受贿赂的行为如何定性【第884号】周龙苗等受贿案——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是否构成共同受贿【第885号】雷政富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第937号】陈凯旋受贿案——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派到市、县、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的人员是否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围【第959号】宋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如何认定国有控股企业中一般中层管理干部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第960号】高世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贿赂的,如何定一性【第974号】章国钧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第975号】胡伟富受贿案——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房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第1017号】周标受贿案——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的行为如何处理以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制作何种文书【第1018号】卫建峰受贿案——如何认定公司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第1019号】(总第99集)凌吉敏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第1020号】(总第99集)刘凯受贿案——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如何审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不同期间所作供述的合法性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条】【第13号】苏豫鲁挪用公款案——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第31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55号】陈超龙挪用公款案——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的行为如何定罪?【第63号】肖元华贪污、挪用公款案——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 【第75号】王正言挪用公款案——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第79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194号】梁某挪用公款、张某挪用公款、盗窃案——如何通过客现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第195号】左佳等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第217号】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借用下级单位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第236号】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第326号】歹进学挪用公款案——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与企业的实际性质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企业性质【第333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材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借用村集体资金或者将村集体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356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计算犯罪数额【第383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分单位违规自营炒股盈利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第406号】刘某挪用公款案——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422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第446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由国有公司负责人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502号】张威同挪用公款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510号】马平华挪用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第574号】杨培珍挪用公款案——利用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用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行转账支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职务犯罪中自首及协助抓捕型重大立功的认定【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范围【第1016号】李培光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审查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第385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是择一重处还是两罪并罚【第787号】袁珏行贿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能否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第1020号】刘凯受贿案——因受贿案发后又主动交代用受贿款向他人行贿事实,使其他贿赂案件得以侦破的,是否构成立功私分国有资产罪【第三百九十六条】【第125号】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第293号】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如何区分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与违反财经纪律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行为的界限?【第313号】杨代芳贪污、受贿案——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第377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国家机关内部科室集体私分违法收入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渎职罪编者注: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罪名修改为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罪名,第164号之前的相关指导案例均为变更罪名前的案例,请谨慎参考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31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第196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327号】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第563号】张群生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第652号】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14号】翟鲁光受贿案——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定罪?【第16号】王文强玩忽职守案——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第196号】陆飞荣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第294号】龚晓玩忽职守案——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其他渎职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百九十八条】【第210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258号】李宝安、昝旺木、李兴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二条】【第209号】丁锡方彻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四百零四条】【第809号】杜战军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受贿案——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认定及损失数额的计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四百零六条】【第270号】高原、梁汉钊信用证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如何理解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客观要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四百零七条】【第694号】李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如何判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与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四百一十五条】【第100号】张东升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边防检查人伪造入境记录的行为如何定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四百一十七条】【第129号】杨有才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参与案件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借用人员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第186号】李刚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执行法官能否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第357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滞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

刑法中的诈骗和贪污罪在刑法中,诈骗和贪污罪是两种常见而严重的犯罪行为。

它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非常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两种罪行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

一、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使其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公平交易和社会信任。

在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构成有一定的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即犯罪人明知通过欺骗等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但依然故意进行。

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实施手段和结果,即通过欺骗等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导致其财产损失。

诈骗罪的具体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

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在于制造了对方无法识别真相的假象,导致其做出与真相不符的决策。

例如,某人以伪造的文件向他人借款,并以虚假的承诺欺骗对方相信其还款能力,最终导致对方财产受损,这就是一种明显的诈骗行为。

对于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刑法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追究和相应的刑罚处罚,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利益。

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私分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也违背了公共服务精神,破坏了公平正义。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了类似于诈骗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主要表现为故意,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或挪用公共财物,但依然故意进行。

客观要件主要表现为实施行为和结果,即公共财物的被侵占、私分或挪用。

贪污罪的手段和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虚构支出、冒名开支、滥发津贴等。

这些手段的共同特点在于滥用职权,窃取国家和公共财物,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例如,某政府工作人员将公款挪用到个人账户,并以虚假的理由掩盖行为,最终实施贪污犯罪。

对于贪污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刑法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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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属于刑事犯罪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地“绿地高管致女下属怀孕并被爆出贪污洗钱”事件在持续发酵当中,小编今天想告诉大家的是贪污罪是属于刑事犯罪,是重罪,一旦定性将面对刑法的制裁。

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贪污罪属不属于刑事案件
贪污罪属于刑事案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明显属于刑事案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当犯罪嫌疑人达到国家针对受贿的立案标准以后,我国检察院就会立案侦办。

受贿如果构成,会根据社会的具体金额,对行自贿受贿的人员分别进行处罚。

二、贪污罪的定罪量刑
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是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

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
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

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

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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