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混砼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混砼(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商混砼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商混砼的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商混砼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四)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三)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五)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进行校验,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商混砼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九条商混砼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清洁,无污染;(二)车辆标识清晰,易于识别;(三)车辆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和设备;(四)车辆司机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第十条商混砼运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运输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运输安全;(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混凝土的稳定性,防止混凝土离析;(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混凝土污染环境;(四)运输过程中应当记录运输时间、地点、数量等信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一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销售场所;(三)有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四)有合格的售后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商混砼销售企业应当如实向用户介绍产品性能、质量标准、使用方法等信息。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一、引言混凝土作为一种常用的建筑材料,在建筑工程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1.原材料管理(1)水泥:应选择合格的水泥,并进行标识、存储和检验。
(2)骨料:要求使用符合标准的骨料,并进行筛选和物理性能检测。
(3)矿粉:应选择合格的矿粉,并定期进行检验。
(4)外加剂:选用符合要求的外加剂,并进行标注和检验。
2.搅拌比例管理(1)选用合适的搅拌比例,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稳定性。
(2)搅拌比例的调整需进行试配和检验,以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3.拌合管理(1)混凝土的拌合时间不得小于规定的时间,保证混凝土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2)应使用适当的搅拌设备,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和规范。
4.班组管理(1)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技术和质量意识。
(2)制定合理的班组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运行。
5.质量检验管理(1)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样检测,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严格进行抽样检测和试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商品混凝土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培养。
(3)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搅拌站设备安全管理(1)搅拌站设备应配备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2)加强对搅拌站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产品运输安全管理(1)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防滑装置、报警装置等。
(2)加强对司机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3)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四、商品混凝土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1.监理部门的职责(1)对混凝土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2)定期抽样检测和检验混凝土,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和处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生产管理: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混凝土的配制应符合强度等级、材料配比和施工要求。
2. 质量控制: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质量检测、生产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检验等。
3. 标志标识:商品混凝土应在产品上标明所属企业的名称、规格、强度等级以及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
4. 运输和储存:混凝土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泄漏、抢运、振动等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损。
在存储过程中,应避免严重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因素,如雨水侵入、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环境等。
5. 使用管理: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计划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注意施工现场的保护,防止外界因素对混凝土的质量造成影响。
6.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会对商品混凝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处罚或整改。
以上是一些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规定,具体还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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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生产管理: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许可要求,包括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 销售管理:规定了商品混凝土销售企业的许可要求,包括销售渠道、销售文件及合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3. 质量控制: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管要求,包括原材料质量检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成品质量检验等方面的要求。
4. 标准化管理: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需要符合的行业标准,包括混凝土配合比、强度等级、施工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5. 环境保护: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生产与使用过程中需要符合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废水处理、废弃物处理、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6. 监督检查:规定了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分工,包括监督部门、检查频次、处罚措施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推动行业规范发展,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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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环节。
其中,商品混凝土指按照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具备规定强度、细度模数、坍落度等性能的混凝土产品,以供外部销售为目的。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保证运输安全和运输效率。
第六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生产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合法的生产场地和生产线设备,场地面积应满足生产要求,并设有足够的配料设备、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2.配料设备、搅拌设备和运输设备应具备相应资质,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3.生产企业应当组建专业的技术团队,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经验;4.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配制商品混凝土,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方案,包括原材料的选用、配比设计、生产过程的控制和产品质量的检测等。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供应商的评价制度,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运输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的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要求,运行状况良好,装载容量不得超过设计要求;2.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熟悉商品混凝土的运输过程和安全要求;3.运输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4.商品混凝土的装载、卸载过程应当安全、高效,避免材料的污染和浪费。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品混凝土是指经过标准化生产、供应、使用的混凝土。
本规定适用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商、建筑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注重科学管理、安全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环保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确保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建立健全生产设施和管理机构。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按照施工方需求和技术要求进行配比,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计划。
第九条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质量监测和管理。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测,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生产过程稳定。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
第三章供应管理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建立健全供应网络和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应当按照施工方需求和技术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并进行质量检验和管理。
第十四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确保供应的混凝土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商品混凝土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和可控。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商品混凝土的性能指标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混凝土浇筑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混凝土的浇筑、养护、封罩等过程进行管理,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密实度和防水性能。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商品混凝土是指在混凝土搅拌站按照一定标准生产的、具有统一品质的混凝土产品。
为了规范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管理,提高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搅拌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混凝土、路面混凝土、绿化混凝土等。
二、原材料管理1.水泥的采购和管理(1)搅拌站应从正规供应商采购合格的水泥产品,并保留相关购买记录。
(2)水泥应按照生产日期先进先出原则进行使用,已过期的水泥不得使用。
(3)水泥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渗漏的仓库内,防止受潮、结块等现象。
2.骨料的采购和管理(1)搅拌站应从正规供应商采购符合规定标准的骨料,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2)骨料应按照粒径和种类进行分类存放,并防止污染和杂质掺入。
3.混凝土添加剂的管理(1)搅拌站应根据实际需要采购合格的混凝土添加剂,并保留相关采购记录。
(2)混凝土添加剂应存放在干燥、通风且防止阳光直射的仓库内,避免受潮和高温。
三、生产管理1.生产设备和环境管理(1)搅拌站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混凝土生产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2)生产现场应保持清洁整齐,杂物应及时清除,确保生产环境无尘、无垃圾。
2.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1)搅拌站应制定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并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工艺流程正确执行。
(2)混凝土生产中应确保配合比准确,严禁随意调整配比,以免影响混凝土强度和质量。
(3)生产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搅拌、浇筑等操作,确保混凝土的均匀性和一致性。
四、质量控制1.检测与试验(1)搅拌站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混凝土质量检测设备,并应定期校验和维护。
(2)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和试验,包括但不限于坍落度、抗压强度等。
2.质量记录和报告(1)搅拌站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每批混凝土的质量数据可追溯和保存。
(2)搅拌站应向用户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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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商品混凝土主管部门,所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本市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应发逐步扩大,具体方案由市建委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施工现场道路狭窄,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辆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等,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事先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必须报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省有关规定复检。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情况特殊,确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报经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和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运输商品混凝土应当使用专用车辆,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沿途漏散。
向连续浇筑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由公安部门核发载明禁行时间和路线的通行证。
第九条设计单位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必须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
第十条商品混凝土使用者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商品混凝
土生产企业的产品,并将订购商品混凝土的合同报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使用者应当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停车场地和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入模、浇筑和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对建设单位按自行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每次罚款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二)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由市建委实施的处罚行为,可委托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违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有关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混凝土使用的管理工作,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本规定具体的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