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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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第九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常山县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常山县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常山县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县规划建设局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粉尘和水污染,改善市容市貌,节约能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印发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和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意见》(浙建管[2006]1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城区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发改、经贸、物价、审计、公安、环保、交通、国土、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第四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县提倡使用商品混凝土。

县城建成区(不含工业园区)范围符合下列体量规模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一)房屋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500m2以上的建设项目;(二)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混凝土一次浇捣量在30m3以上的建筑工程。

第五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不足致使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四)其他经批准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或特殊原因的。

第六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

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时,均应当按实际使用商品混凝土计算;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应当把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内容和评标重要条件之一加以明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001年6月29日)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建设中的环境污染,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通过混凝土搅拌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商品混凝土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设置纳入城市规划。

其布点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建设规模、商品混凝土需求量、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城区道路交通状况进行编制。

第六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种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应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及质量监督。

第八条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一)市区范围内磨刀门以东的所有建设工程(村民自建自用三层以下低层住宅除外);(二)上述区域外的混凝土使用总量300立方米以上(含300立方米)或一次混凝土使用量30立方米以上(含30立方米)的建筑工程。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是指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和
规定,以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生产管理:规定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要求和工艺标准,包括原材料采购、混合和
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生产出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商品混凝土。

2. 销售管理:规定混凝土销售企业的销售行为和销售合同的要求,包括价格、交付时间、质量证明等方面的要求,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3. 使用管理:规定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的要求、混凝土的施
工方法、养护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混凝土在使用中的安全和稳定性。

4. 监管管理:规定对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
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处罚和奖励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行业
的健康发展。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商品混凝土质量,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办法商品混凝土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混凝土。

施工单位要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下面是对商品混凝土管理的一些建议。

首先,施工单位需要选择合适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时要考虑供应商的信誉度、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可以通过查阅供应商的历史记录、了解其生产工艺和设备、和其他施工单位的评价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其次,施工单位需要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要求。

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现场拌制混凝土的相关证书和检测报告。

对于混凝土的配比和强度要求,施工单位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并进行必要的预配试验和强度试验。

应确保混凝土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

第三,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混凝土进场验收制度。

施工单位可以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以确保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标准可以包括混凝土的外观、坍落度、含水率和强度等指标。

对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要及时拒收,并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第四,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混凝土的配送和使用。

可以根据工程进度和需求量,预先与供应商协商好混凝土的配送时间和方式。

在施工现场,要保持混凝土的均匀搅拌和不断翻动,以防止混凝土分层和凝结。

同时,要确保混凝土的浇筑速度和压实程度符合要求。

第五,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混凝土记录和档案管理系统。

要对每批次的混凝土进行记录,包括供应商、配比、强度试验等信息。

对保留的混凝土样品和试件要进行标识和存放,以备后续验收和检测。

最后,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混凝土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要对混凝土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意识。

同时,要加强对混凝土施工的现场管理,确保各项施工措施和防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应包括供应商选择、质量控制、进场验收、配送使用等方面。

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可以确保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提高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置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品混凝土的采购、验收、使用、核算等工作,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的外购商品混凝土管理。

对于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对商品混凝土有规定的,项目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项目外购商品混凝土归口物资部门负责管理,技术、试验、计财、施工现场负责人按职责规定分工负责。

项目物资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招标采购、合同、计划申请及通知、混凝土过磅验收、票据的收集整理、统计核算、办理结算、现场混凝土管理检查等工作。

该部门还负责与混凝土供应商的沟通工作,并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进行整改。

该部门还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品混凝土进行经济分析。

项目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混凝土设计需用量及质量技术标准。

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模板加固尺寸及开挖尺寸控制,并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试验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核报批,根据实际情况向物资部门提供混凝土比重。

该部门还负责现场混凝土的质量控制,对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并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该部门还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计财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结算审核及货款支付工作。

该部门还向物资部门提供商品混凝土单价分析资料,并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混凝土的现场管理,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并对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该部门还负责管辖工点的混凝土的质量、经济控制,并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调查,重点是对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生产能力、设备情况、信誉、运距、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对于建设单位没有明确指定供应商的,项目部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

由计财部门对混凝土进行单价分析,物资部门结合预算资料确定目标单价,合理划分标包,采用经评审合格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28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昆忠2007年6月18日金华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水泥加入其他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的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宣传贯彻有关法规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推广应用;(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商品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发改委、经委、公安、交通、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完善测试手段,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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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采购、验收、使用、核算等工作,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的外购商品混凝土管理,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对商品混凝土有规定的,项目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项目外购商品混凝土归口物资部门负责管理,技术、试验、计财、施工现场负责人按职责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项目物资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招标采购、合同、计划申请及通知、混凝土过磅验收、票据的收集整理、统计核算、办理结算、现场混凝土管理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进行整改。

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品混凝土进行经济分析。

负责与混凝土供应商的沟通工作。

第五条项目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混凝土设计需用量及质量技术标准,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模板加固尺寸及开挖尺寸控制,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六条试验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核报批,根据实际情况向物资部门提供混凝土比重,负责现场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七条计财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结算审核及货款支付工作,向物资部门提供商品混凝土单价分析资料,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
析。

第八条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混凝土的现场管理,对相关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负责管辖工点的混凝土的质量、经济控制,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调查,重点是对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生产能力、设备情况、信誉、运距、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没有明确指定供应商的,项目部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

由计财部门对混凝土进行单价分析,物资部门结合预算资料确定目标单价,合理划分标包,采用经评审合格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应明确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控制、混凝土单价、价格调整条件、泵送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义务(要明确对于数量短少情况的确认和处罚)、售后服务等条款。

第四章供应及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物资需用量技术交底,建立健全物资限额发料台账,建立工点混凝土限额卡片,每一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登记限额卡片。

第十三条各工点需用的商品混凝土应由物资部门填制《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书面通知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并做为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依据。

《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一式二联,注明混凝土品种、需用数量、施工队伍、浇筑部位、浇筑时间、需用混凝土输送泵类型、
现场签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必须车车过磅检验数量,每车混凝土送货单应附过磅小票做为验收依据,对于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必须据实签收。

第十五条做好商品混凝土调度工作,充分利用好未用完的混凝土,避免混凝土浪费。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商品混凝土拌合站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经项目试验部门检测合格方可使用,未经试验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原材料产地,混凝土配合比必须经项目试验部门审核报批。

第十七条每批混凝土开盘前,项目部试验部门应派人驻厂监制,严禁擅自调整施工配合比。

第十八条工地试验员或质检人员要对混凝土性能进行检测并做好记录,包括坍落度、入模温度等指标。

其中坍落度测定值应符合理论配合比的要求;混凝土入模温度应控制在5-30摄氏度。

第十九条混凝土的运输能力应与搅拌、浇筑能力相适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混凝土从拌合站运至浇筑地点,以保证拌合物在浇筑时仍具有施工所需要的和易性要求,并保持良好的工作性。

当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拒绝接受时,应及时与拌合站联系,在现场试验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调整,严禁擅自加水。

项目应配备相应的备用发电机及混凝土输送泵等设备,防止因停电或设备故障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核算
第二十条现场地磅管理员及物资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好有关混凝土送货单、磅单及现场交接签收等原始单据,并及时进行整理汇总。

第二十一条每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现场技术人员及项目物资部门应及时将本批混凝土设计需用量与实际消耗量进行比对,并登记台账,对节超原因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堵塞管理漏洞,避免问题扩大。

第二十二条每月底,项目物资部门应对混凝土供应进行核销,分析混凝土节超原因,总结管理经验,提高混凝土管理水平。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混凝土消耗控制在允许损耗范围内的,由项目部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混凝土消耗超过损耗标准的按超耗混凝土价值的50%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对混凝土超耗超过5%的将对有关人员进行调离。

对人为原因造成的混凝土报废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损失。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附件:
1、混凝土消耗总账
2、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
附件1:
混凝土消耗总账
制表人:
项目名称:
附件2:
NO.******
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
开票人:物资部负责人:
说明:本单应一式二联,第一联留物资存根,第二联由物资部交供应商做为供应依据,同时在结算时应按通知单分批附送货签收单明细,工地过磅员应及时将送货单(随货同行联)收集整理交物资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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