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质量监督机构受其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监督备案管理;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取得资质后,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并进行网上监督备案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自校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桩)企业试验室审查申报、核定事项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管桩)企业试验室审查申报、核定事项(发稿日期:2014/01/14)一、依据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2001】82号)、《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苏建管质【2003】49号)、《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徐建规【201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二、申报条件:1、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试验室主任要求: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管桩)试验工作经历3年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并持有江苏省建设有关部门或徐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后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
3、专职试ZB土建设计室验人员要求:持有江苏省建设有关部门或徐州市建v加shejiyuan8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后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的试验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从事检测工作1年以上并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申报试验项目:(1)商品混凝土试验室:A、砂、石物理力学性能试验;B、水泥等胶凝材料的性能试验;C、混凝土配合比设计;D、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E、混凝土外加剂的有关试验;F、掺合料的有关试验。
共(6)项(2)预制构件(管桩)试验室:除含上述6项试验项目外另增加G、建筑钢材力学性能试验;H、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
共(8项)。
5、试验设备:企业试验室应具备申报试验项目相对应的检测仪器、设备。
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安装后必须经法定计量鉴定部门检定、校准并出具检定、校准证书,未经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应有自校记录。
自校用计量器具应经法定计量鉴定部门检定、校准。
三、申报资料附件:1、企业试验室资质核定申请表(填写三份、装订资料中一份)2、申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简介;4、企业试验室平面图(需标明仪器、设备的准确位置);5、试验室组织机构图;6、企业法人不干涉试验室检测的公正性声明;7、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企业试验室主任任命文件或聘任书;8、试验人员基本情况:试验(检测)人员登记表、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合格证书、合同、“三金”证明、身份证等复印件(原件备查)9、仪器、设备一览表;10、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原件备查)自校记录;11、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12、企业试验室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5-1-20 12:25:51 被阅览数: 818 次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城南开发区、金山桥开发区经贸委(局)、公安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散装水泥办公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是国家“十五”计划重点扶持项目之一。
使用预拌混凝土既能节约能源、材料,又能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施工噪音。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按照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3〕1108号)和《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徐州市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徐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用及具体实施工作,徐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积极配合具体实施工作。
二、自2003年12月31日起,徐州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等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基桩工程中单桩砼用量在4M3以下的小型砼灌注桩可以在现场搅拌,但设计单位只有在采用其它桩型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
三、已开工的在建工程,从2004年2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砼搅拌设备,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自规定之日起使用的砼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
四、各建设项目标底编制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标底编制委托时,必须将新建设项目以预拌混凝土的价格进入标底,对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由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令其修正,否则不得办理工程招标。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及时与预拌混凝土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使用协议书,否则,市建设局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公司不得进行监理;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市区所有新建工程,一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徐建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07〕4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市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建筑工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使用量不断增加,由管桩外观质量及抗裂性能不合格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逐步增多,影响了我市建设工程质量。
为加强管桩质量的现场监督管理,确保管桩施工质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桩生产企业必须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严格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依照《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准图集》(苏G03-2002)等标准,按批量提供预应力管桩的水泥、钢棒、黄砂、碎石复检报告、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保证资料,由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查验收。
管桩生产企业提供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规格、型号、尺寸应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要求。
二、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应力管桩按《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JC888-2001)及设计要求,逐节进行相关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对经施工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管桩,应在管桩端部做出明显标记,由该工程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在24小时内报告市(县)质量监督站,同时对样品进行就地封存。
三、管桩进入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首次进入我市的外地管桩生产厂家的管桩,在外观检验和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每进场600节必须抽取两节做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进场总数不超过600节,也必须抽取两节进行上述试验。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全面质量管理,让全体人员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质量保证体系,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混凝土质量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原材料的管理、原材料和混凝土的取样与试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混凝土质量的过程控制等。
第二章原材料管理第三条原材料进场后材料部门应按要求对材料供货单进行确认,收取并核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及时移交试验室),应建立材料进站台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试验室进行取样、检验和试验。
第四条试验室应按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对进站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报告。
进场原材料应按照批量进行复试,不得漏试。
水泥、粉煤灰、矿粉等胶凝材料进站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取样复试。
进站的砂石集料,司磅员应随车至料场逐车目测验收,并按规定及时委托试验室随机取样检验,连续生产时,每周抽检不得少于一次。
检验试验结果记入台账,及时归档。
外加剂进站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发放、登记台帐,应验明出厂合格证书及相应检测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取样复试。
第五条供应商每年应以我公司的名义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一次粉煤灰、矿粉、减水剂、膨胀剂的型式检验和砂石的碱活性检验。
混凝土供货合同中对原材料检验和试验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
本单位无能力试验的项目、应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试验。
第六条为了满足公司产品质量稳定的要求,供应商供应的原材料性能在满足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指定的质量内控指标:(一)水泥入罐温度不得超过65℃,P·O42.5级应同时满足28d 强度≥45.0MPa的内控指标。
(二)减水剂:在掺量为1.8%时,砂浆减水率不得小于18%,同时要求前后进场的减水剂砂浆减水率波动不能超过10%。
(三)砂石料应级配良好,不得含有石灰、煤块、炉渣、草根、树叶、树枝、和塑料等杂物,不得含有较大的石块和泥块,不得含有风化石,不得运送滴水砂。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徐建发[200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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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正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徐建发〔2005〕76号)市各有关单位:根据徐经贸资源〔2003〕521号《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自2004年元月1日起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
经过一年多的运行,预拌混凝土质量稳定、使用方便,施工现场扬尘减少等优点已显现出来。
与此同时也存在有些工程混凝土用量小、浇筑时间长,由于预拌混凝土坍落度原因某些部位不能浇筑等问题。
为解决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经研究决定,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使用现场自拌混凝土浇捣:⒈桩基础工程中单桩混凝土浇筑用量在6立方米以下的钻孔灌注桩;⒉单位工程中施工阳台栏板、压顶、空调搁板、窗台板(含飘窗窗板)、过梁、室外台阶、散水等部位混凝土一次浇灌量在6m3以下的零星构件。
住宅工程斜屋面。
二、自拌混凝土调整、试配。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自拌混凝土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由本企业技术部门提出施工配合比,根据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情况进行调整、试配。
三、自拌混凝土试样留置。
施工企业在使用自拌混凝土时按部位每一台班一次连续浇灌的零星构件应至少留置二组试件:一组同条件养护,一组送检测机构标养、试压。
四、使用自拌混凝土应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现场使用自拌混凝土的部位应经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定,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和监理规划(细则)中注明,并在开工前将有关使用自拌混凝土情况书面报市质监站备案。
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预拌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集中搅拌站预拌混凝土生产、交付和服务中的技术、质量管理。
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使用单位进行的混凝土技术质量管理。
第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搅拌站)应具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
第四条搅拌站应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控制原材料进场、检验试验、配合比设计、原材料计量及交货等关键过程,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交付和服务质量的持续稳定与提高。
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程、标准及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是搅拌站技术质量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对搅拌站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七条各单位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应把对搅拌站的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其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控制、指导、协调与服务。
第八条搅拌站(包括搅拌站设立的分站)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搅拌站站长(或经理)对本单位生产供应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负责。
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确保混凝土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搅拌站应设技术质量负责人(总工程师)一名,全面负责搅拌站的技术质量工作。
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1、协助站长组织建立和完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技术合同的审查,提出保证混凝土质量的技术措施;负责审查混凝土配合比,组织技术交底;3、主持制定重点、重要及特殊工程的混凝土生产技术方案,并负责方案的审批;4、组织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技术研究和实施;5、分管试验管理工作。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徐建发[201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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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通知(徐建发〔2013〕106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市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及商品混凝土企业:为加大混凝土行业监管力度,提高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我局决定对“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徐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的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商品混凝土的监管平台,转变监管方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实现对混凝土从原材料、配合比、生产、运输、浇注、检测到监督全过程动态监管,同时实现对混凝土生产企业人、机、料等质保体系要素控制的管理。
促进我市工程质量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混凝土质量的管理水平。
二、系统简介“徐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由混凝土生产数据集成管理平台、监测数据集成管理平台、质量监督数字处理平台三部分组成,覆盖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和监督的各个环节,引入物联网技术加强对混凝土试块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对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追踪,实现监管全过程的闭合。
三、具体要求(一)徐州市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监测单位,全部纳入“徐州市混凝土质量追踪和动态监管系统”管理,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质监站负责。
为铜山区、贾汪区、开发区、新城区建设主管部门开通系统管理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混凝土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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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质量监督机构受其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监督备案管理;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取得资质后,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并进行网上监督备案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
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要求第七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
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自校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和要求:(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二)采用调查、评审、统计等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当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设备的管理;(四)对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变更时,应在7日内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的试验人员及试验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试验人员必须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和签署报告;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1年以上并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5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2、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3、不得同时从事四种及或者四种以上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
(二)企业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并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不少于以下项目的检验:1、砂: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颗粒级配、含水量、堆积密度;2、石: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表观密度、含水量;3、水泥:胶砂强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4、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坍落度、含气量、凝结时间、容重;目测保水性和粘聚性;5、混凝土的物理性能:抗压、抗折(市政工程)、抗渗、抗冻;6、混凝土外加剂:凝结时间、密度或细度、PH值、减水率;膨胀性能快速试验(膨胀剂);7、粉煤灰: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率、安定性;8、矿粉: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比表面积、密度。
(三)试验室的检测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养室及水泥标养箱必须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
无自动控制的标养室一天至少作三次温、湿度记录;有自动控制的标养室一天至少作两次温、湿度记录。
(四)试验室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五)试验室压力设备必须满足自动采集和自动上传功能,并在关键岗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
第三章生产质量控制第十三条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场台帐,记录每批进场砂、石、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的生产厂家名称(或出产地)、品种规格、进场数量,对于水泥、外加剂和掺合料要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所有的材料进场记录、试验记录、生产情况记录和报告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并能够确保对数据进行追溯至原材料进场。
第十六条水泥、骨料、外加剂、掺和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及复验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省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根据材料试验得出的不同强度等级、性能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资料以及实际用于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或施工配合比)通知单组织生产,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并能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相对应。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交付与验收第二十条生产企业销售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
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应向需方提供产品质保书。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提供给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的要求。
其中企业自留试块取样必须按规范要求执行,并进行标养。
施工现场应实行见证取样、制作、送检,不得以企业自留混凝土试块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
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的养护条件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生产企业应当向需方提供每车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指标、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
每台班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冬期施工期间,应测试混凝土入模温度。
对于混凝土指标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严禁使用,退场应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合同供货完成后30天内,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有抗渗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提供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应在规范允许的时间内浇注完毕。
严禁现场加水、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质量负责,严格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施工,混凝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养护,保证养护效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检查内容:(一)企业是否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二)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三)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其职责;(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五)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八) 实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十一)是否正常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是否使用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十二)其它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及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抽查企业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二)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样检验;(四)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时,当场责令改正;(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记入企业《诚信手册》。
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超出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三)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四)企业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实验室主任签认提交的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的混凝土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混凝土配合比三者之间存在不符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和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五)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六)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七)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原材料的;(八)混凝土最少胶凝材料用量或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