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

徐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部、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质量监督机构受其主管部门委托,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

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监督备案管理;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取得资质后,必须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并进行网上监督备案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质量管理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外,还应做好企业的自检、自校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

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

(二)采用调查、评审、统计等适宜的方法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测量、评价,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过程未能达到策划结果时,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以确保产品的符合性;

(三)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设备的管理;

(四)对配合比进行审查确认,监督检查试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

(五)应对有特殊要求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

(六)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试验室主任。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变更时,应在7日内将变动后的相关材料报送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的试验人员及试验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验人员必须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单位的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合格证后,方能从事试验和签署报告;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1年以上并具有初级以

上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持证上岗人员不得少于5人,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

2、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3、不得同时从事四种及或者四种以上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

(二)企业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并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不少于以下项目的检验:

1、砂: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颗粒级配、含水量、堆积密度;

2、石: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表观密度、含水量;

3、水泥:胶砂强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4、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坍落度、含气量、凝结时间、容重;目测保水性和粘聚性;

5、混凝土的物理性能:抗压、抗折(市政工程)、抗渗、抗冻;

6、混凝土外加剂:凝结时间、密度或细度、PH值、减水率;膨胀性能快速试验(膨胀剂);

7、粉煤灰: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率、安定性;

8、矿粉: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比表面积、密度。

(三)试验室的检测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

凝土标养室及水泥标养箱必须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无自动控制的标养室一天至少作三次温、湿度记录;有自动控制的标养室一天至少作两次温、湿度记录。

(四)试验室所有配合比试验、质量检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五)试验室压力设备必须满足自动采集和自动上传功能,并在关键岗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

第三章生产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等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向施工单位提供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场台帐,记录每批进场砂、石、水泥、外加剂、掺合料等原材料的生产厂家名称(或出产地)、品种规格、进场数量,对于水泥、外加剂和掺合料要有出厂合格证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所有的材料进场记录、试验记录、生产

情况记录和报告台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并能够确保对数据进行追溯至原材料进场。

第十六条水泥、骨料、外加剂、掺和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复验,经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及复验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省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根据材料试验得出的不同强度等级、性能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资料以及实际用于生产的混凝土配合比(或施工配合比)通知单组织生产,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并能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相对应。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

第四章交付与验收

第二十条生产企业销售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

项等书面材料。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应向需方提供产品质保书。

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提供给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强度、耐久性和工作性的要求。其中企业自留试块取样必须按规范要求执行,并进行标养。施工现场应实行见证取样、制作、送检,不得以企业自留混凝土试块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施工现场混凝土试块的养护条件应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生产企业应当向需方提供每车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

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指标、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每台班混凝土浇筑前,应检测混凝土坍落度,冬期施工期间,应测试混凝土入模温度。对于混凝土指标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严禁使用,退场应有记录。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合同供货完成后30天内,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有抗渗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提供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应在规范允许的时间内浇注完毕。严禁现场加水、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质量负责,严格按有关规

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施工,混凝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养护,保证养护效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及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企业是否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

(三)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其职责;

(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

(五)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

(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

求;

(八) 实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

(十一)是否正常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备案,是否使用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十二)其它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及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抽查企业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二)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和抽样检验;

(四)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时,当场责令改正;

(五)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

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记入企业《诚信手册》。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超出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和地点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

(三)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法定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书或超过检定期限的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

(四)企业有以下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实验室主任签认提交的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后输入搅拌站配料控制系统的混凝土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混凝土配合比三者之间存在不符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和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六)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七)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或禁止使用原

材料的;

(八)混凝土最少胶凝材料用量或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及相关试验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要求所在企业立即解除其试验室主任职务及相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并在相关档案中给予记录使其今后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试验室主任及相关岗位工作。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取样(标养)送检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浇筑、振捣和养护,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等行为,以及因上述原因或人为因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预拌混凝土运输管理细则

目录 1、目的 (1) 2、范围 (1) 3、引用标准 (1) 4、管理职责 (1) 5、运输前的准备 (2) 6、混凝土运输 (2) 7、混凝土的泵送 (3)

预拌混凝土运输管理细则 1 目的 通过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中的规范管理,确保混凝土运至浇筑地点时符合合同所需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预拌混凝土自拌楼装料后运至浇筑地点,直至浇灌入模的全过程管理。 3 引用标准 DBJ08-227 《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 GB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QP-06-02 《设备管理规定》 4 管理职责 拌站是本公司预拌混凝土运输的控制管理部门,负责混凝土运输和泵送所需的搅拌车、泵车(固定泵)、泵管等配臵、使用、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 4.1拌站站长 4.1.1根据月生产计划,科学合理配备好泵、拌车数量及劳动力。 4.1.2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督促各有关人员岗位认真落实车辆的使用、保养、检修规定,确保所使用车辆的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4.2 拌站生产调度 4.2.1全面及时掌握车辆完好情况,根据拌站每日混凝土生产情况,合理地做好车辆的调配工作。 4.2.2了解新开工地的道路、场地情况,根据混凝土浇灌地点,准备好车辆通行证或路单。 4.2.3 督促驾驶员及操作工进行车辆例行保养,做好出车前的准备。 4.2.4严格执行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车辆进行一级保养,并检查、督促其执行情况。 4.3 搅拌车驾驶员 4.3.1 熟悉路线、路况,做好车辆清洁、例保和一保工作,并加以记录,杜绝搅拌车带病运行。 4.3.2 运输时车辆应保持完好,并符合有关规定。 4.3.3 运输到现场后,发现混凝土质量和顾客要求不一致时,应及时与拌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项目开发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公司开发项目设计质量与工程施工质量得管理,保证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夯实安居品牌内涵,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管理实际情况,设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架构 1、综合管理部受公司经理室委托,代表公司行使设计质量与施工质量得管理监督职能,督促总师室、项目公司(部)按照公司质量管理目标得要求认真履行本职岗位工作,做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受公司经理室委托,代表公司行使质量管理工作得绩效考核职能,负责对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管理各岗位人员得工作实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二、各部门管理职责 1、项目公司(部)就是施工质量管理得负责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得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督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各自相关职责,实现施工质量管理目标。 2、总师室就是公司设计与技术业务得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设计阶段设计管理工作、施工阶段技术管理、各阶段对相关部门得技术支持配合工作,就是设计质量管理得负责部门,督促设计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各自相关职责,实现设计质量管理目标。

3、综合管理部就是设计质量、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公司(部),按月(季度)以及按工程节点对各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并向经理室提交评估报告。 4、人力资源部就是设计质量、工程施工质量绩效考核部门,根据综合管理部得检查结果,对总师室、项目公司(部)、其她相关部门相关岗位得工作进行评定,根据评定情况对相关岗位胜任与否进行评估,并向经理室提交评估报告。 5、土建、安装、档案专管员配合综合管理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参加各专项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组织工作。 6、前期开发部、工程配套部、投资监理部按照部门岗位职责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及各项审批、会签流程中得工作任务。 三、质量控制要点 详见附件一:《设计质量及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四、工地检查及质量管理考评 1、月度工程质量管理检查 综合管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工程质量检查,专管员、总师室及各项目项目经理、土建与安装工程师参加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项目部依据。 综合管理部结合检查情况填写《工程质量管理考评表》(详见附件二)及每月质量管理评估报告。 2、阶段工程质量管理检查 、综合管理部在以下工程节点组织工程质量检查,专管员、总师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所有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是企业管理各方面工作的综合反映,是衡量施工企业素质的重要标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保证工程质量,领导是关键,特别是各级管理者的质量意识,其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四条公司鼓励职工积极开展小改小革和技术创新活动,大力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五条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自觉遵照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实现公司质量管理目标。 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六条公司通过一体化体系管理手册、年度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工程质量创优规划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确保合同履约率100%,单位工程一次质量检验合格率100%;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投诉,克服质量通病。 第七条各项目部要结合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有关要求,分解制定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创优措施,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通过隐蔽工程检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管理过程检查等方式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 各项目部制定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创优规划于工程开工一个月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与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项目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考核、先进管理单位评选、先进个人评选有机结合,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的工资分配挂钩,达不到既定质量管理目标时行使一票否决权。

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61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预拌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公司在生产、运输、现场浇筑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岗位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公司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

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公司应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3、制定各部门、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

时消除安全隐患; 6、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7、负责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管理,组织开展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机具的检验检测、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8、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9、监督生产经营部门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送计划,推行绿色、文明施工;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门; 11、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场内应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卫,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内。厂内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堆场及人员办公生活区

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1578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正式 样本

施工质量管理办法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交四航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 (含广州四航岩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有关的行业法规,遵照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 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岩土公司名义承 接的中国境内工程项目(下称项目部)。 第三条各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及合同文件等进 行施工,并对所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四条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各项目部应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专检和交接检工作,自觉抓好施工质量,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能。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为顾客提供满意服务。 第五条各项目部承建的工程(产品)质量均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第六条各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是公司对各部门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项目部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本办法逐级制订有关施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

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混凝土的采购、验收、使用、核算等工作,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部的外购商品混凝土管理,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对商品混凝土有规定的,项目部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项目外购商品混凝土归口物资部门负责管理,技术、试验、计财、施工现场负责人按职责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项目物资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招标采购、合同、计划申请及通知、混凝土过磅验收、票据的收集整理、统计核算、办理结算、现场混凝土管理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进行整改。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商品混凝土进行经济分析。负责与混凝土供应商的沟通工作。 第五条项目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混凝土设计需用量及质量技术标准,现场技术人员负责模板加固尺寸及开挖尺寸控制,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六条试验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审核报批,根据实际情况向物资部门提供混凝土比重,负责现场混凝土的质量控制。负责对商品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进行抽检,负责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析。 第七条计财部门负责商品混凝土的结算审核及货款支付工作,向物资部门提供商品混凝土单价分析资料,参与商品混凝土经济分

析。 第八条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混凝土的现场管理,对相关的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对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负责管辖工点的混凝土的质量、经济控制,及时处理现场突发事件,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章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对混凝土供应商进行调查,重点是对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生产能力、设备情况、信誉、运距、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没有明确指定供应商的,项目部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由计财部门对混凝土进行单价分析,物资部门结合预算资料确定目标单价,合理划分标包,采用经评审合格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十一条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应明确原材料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控制、混凝土单价、价格调整条件、泵送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义务(要明确对于数量短少情况的确认和处罚)、售后服务等条款。 第四章供应及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物资部门应在开工前根据技术部门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物资需用量技术交底,建立健全物资限额发料台账,建立工点混凝土限额卡片,每一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登记限额卡片。 第十三条各工点需用的商品混凝土应由物资部门填制《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书面通知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并做为供应商品混凝土的依据。《混凝土生产计划通知单》一式二联,注明混凝土品种、需用数量、施工队伍、浇筑部位、浇筑时间、需用混凝土输送泵类型、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

停车场项目经理部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部 2017年5月1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质量方针与目标 (1) 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 (1) 第四章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2) 第五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4) 第七章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5) 第八章外部劳务队伍工程质量管理 (20) 第九章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 (21) 第十章工程质量奖励与责任追究 (23) 第十一章附则 (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规范本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为用户提供满意工程,根据国家、行业、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质量法规和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认真落实质量工作责任制,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条项目经理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总工程师是施工质量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停车场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质量方针与目标 第五条质量方针: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网络。坚持管理创新,走质量效益型道路,积极推广质量管理新方法,深入开展创优活动,规范施工,严格监控,创建名牌、精品工程。 第六条质量管理目标: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杜绝工程质量事故,消除质量通病;不出现监理、业主质量问题通报;在工程综合评价中争优。 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本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各施工队队长任组员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成立安质环保部。项目部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由安质环保部牵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 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 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 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 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2003年11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环保、公安、价格、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持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当在领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的下列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以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 (二)砖混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项工程;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目的 针对项目自身特点,为了规范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创优质工程,降低工程成本,获取最佳效益,根据国家、公司、省武英高速公路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武英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施工作业队。 3、质量目标 分享工程合格率100%,95%以上分享工程质量评分大于90分,确保部优,争创国优,努力实现精品工程目标。 4、质量保证体系 4.1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以质检工程师、技术科各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为组员的自检体系组织机构,负责全线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检查,对每个分项工程、每个工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并遂级申报检查、监督,不经质检工程师签字、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见框图。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4.2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任务和特点,以质量目标为宗旨,以I S O9002标准为指南,遵循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合同文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项目部各级人员质量职责,正确合理地分配质量体系要素,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本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体系要素见图、表。

质量保证体系图

质量体系要素分配表 注:“▲”为主要职能部门;“△”为相关职能部门 5、职责 5.1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其主要职责为: (1)项目经理为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有工程的施工质量全权负责,对工程质量实施统一领导,对保证施工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对职工进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创优工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

商品混凝土公司管理制度1.doc

商品混凝土公司管理制度1 混凝土企业面临的运营与管理问题 混凝土企业是作为建筑原材料(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企业,其运营和管理传统上是粗犷型的。采用传统的手工为主的业务管理方式,或者采用不成熟、不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会直接导致企业经营的管理效能低,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提升空间不大,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困难,企业成本较高,资源利用率低等现象。这些制约产生的问题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手工作业多,生产效率不高。 ?缺乏沟通机制,信息沟通不畅。 ?部门、岗位之间协调性差,业务流程不科学。 ?业务数据的提取、计算、统计、分析困难、及时性差。 ?重复性消耗多、运行成本高。 ?管理工作量大、辅助工具缺乏。 ?数据资料统计、查询、管理不方便;实时性、及时性不够。 ?企业决策科学依据不足、决策时间长。 ?各职能部门的资源无法共享,企业资源浪费。 ?资料准备、生产、归集过程工作量极大,重复性工作多。 ?不能有效地进行多站式、跨地域统一管理。

解决方案 商品砼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协同工作过程,这其中包括以调度、生产、运输、开票为核心的实时性生产经营过程;更有以任务配比、原料试验、试块试验为基础的大量资料准备过程和技术分析评定、资料生成过程;还有以供应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财务结算部门为主体的原料供应统计、原料成本计算、司车工作量统计、生产供砼统计、往来结算统计、成本利润分析等统计分析过程。其实选择合适的企业管理信息化解决方案和服务提供商是关键!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在信息系统建设方案上,要注重方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选择服务商时,必须考虑该服务商的行业经验、技术服务能力以及企业的信誉等。 营销管理 销售模块关注客户资料、价格政策、客户信用、应收款的及时、有效的签单等关键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整个销售业务处理,包括了工程客户管理、销售合同管理、营销统计管理、合同控制管理。 1.工程客户管理 工程客户管理:记录施工信息,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施工单位信用情况;工程客户信息,开工面积,工程名称,工程用量,运输距离,工程性质,工程负责人,联系方式,工程技术要求,工程跟进情况,业务人负责人。保证多个岗位和人员业务信息传递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两个业务员同时跟踪同一工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质量,根据《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办法使用于项目部所有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质量管理机构 项目部设劳动与安全部,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施工队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张宗团 副组长:李振举周书宝王俊庄 组员:伍俊张有青王亮焦明刚门浩孙彦银 三、工程质量责任制 1.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项目部建立逐级负责的质量责任制,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明确各级责任人,并将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员工,按各自的职责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2.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项目经理: 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1)建立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组织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2)组织质量培训教育活动,组织编制质量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创优目标。 3)严格按施工程序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组织领导各架子队或班组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进行施工,并经常督促检查。 4)组织质量检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认真贯彻各种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组织分析原因和制定整改措施。 5)依法分包工程,依法使用劳务。 1

6)确保使用合格材料和设备。 7)对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上报。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二)总工程师 对所属的质量管理工作负具体组织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上级颁布的规 章制度。 2)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技术交底。 3)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施工技术和 召开施工经验交流会,开展技术攻关和TQC小组活动,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落实创优规划和目标,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 4)负责测量、检验、试验和计量工作。加强对工地实验室和计量等质量基础工 作领导,督促正确使用和管理检测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科学实验。 5)参加每月的定期质量检查,召开质量分析会议。 6)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施工队队长 对施工工程质量负直接管理责任。 1)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技术交 底组织施工并督促检查。 2)认真开展质量教育活动,参加质量管理小组工作,针对存在的质量通病,组 织质量公关。组织开展创优活动。 3)掌握好施工进度和质量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程序办事搞好文明施工 4)对违反操作规程,质量低劣着必须责令改正或返工。 5)对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及时上报。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四)班组长(工长) 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1)严格按照技术交底、规范、规程、标准和工艺流程组织施工。 2)坚持班前讲话制度,开展质量教,落实创优措施。 3)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使工序操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随时检 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总则 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车辆管理办法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车辆管理办法为提高车辆及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车辆的管理是强化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通用所有进出本站车辆。 一、挂靠车车主必须同公司签订挂靠车辆协议书。 二、挂靠车车主必须教育本车驾驶员遵守公司(站)的各项管理规定,遵纪守法,文明行驶。如更换驾驶员,对新驾驶员必须进行搅拌车操作岗前技能培训,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单独上岗。 三、公司自有车辆未经公司值班人员同意,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四、所有司机统一实行考勤制度,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上班前和上班期间严禁酗酒,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地尚未结束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运。 五、现有车辆分为甲、乙两个班组,偶数车为甲班,奇数车为乙班,实行24小时轮班制。当班(主班)司机每天按车号顺序抽出1—2辆车为值班车辆,负责当天的吊、推、盘等慢活运输,(如当天没有吊、推、盘等慢活过后不再补)以此类推。待班(副班)司机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当当班(主班)车辆不能满足生产运输需要时,待班(副班)司机应在得到调度室安排后方可上车运输 六、司机必须服从生产调度安排。出车前必须到调度室查看是否存有本车皮重记录,检查罐体的正反转、罐内是否存有积水,然后按照调度室指令顺序装车。在装车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装车现场并将罐体调至自转最快速度。 七、司机拿到出车单后必须认真读票,核对车号、所送工地名称、地址等是否明了、正确,以免发生错运现象,如有异议问清调度人员后方可出车。 八、车辆在站前道路和厂区内行驶不得超过8公里/时,上下地中衡要缓慢行驶,不得在地中衡上急刹车、冲洗料斗。在地中衡上停稳后要等调度室发出信号方可驶出。 九、司机必须按公司规定的路线往返,中途不得拐弯。如车辆中途发生故障,必须通知公司值班人员或调度室值班人员后方可去进行处理。 十、司机到工地后必须按照各工地的规章制度行事,佩戴安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一、目的 1、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减少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提高工程质量。 2、对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检查、监督和指导,促使各项目部规范管理, 并为项目部的绩效考核提供量化依据。 二、质量监管体系 1,组织架构 项目总经理:为所辖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管理第一负责人,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情况,审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报告,并审批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的重要文件。 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部在权限范围内具体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负责管理监理单位。 ●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并 按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落实。 ●负责各阶段验收工作: -组织内部验收工作; -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的阶段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专项工程验收(专业分包单位应负责验收通 过)、项目竣工备案验收等。 ●组织完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配合物业部门做好入住及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 ●记录项目《工程日志》,记录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编制项目《工程月报》。 ●工程管理过程资料的保管、存档和竣工资料的存档、移交。 2,保障体系 工程质量监管保障体系由两个部分组成: 1、过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管理行为 ●现场质量检查 ●实测实量 2、产品交付质量检验 ●整改及消项 ●业主意见反馈、质量问题处理速度及处理质量 三、工程质量监控采用的方法 1、过程质量控制 月度检查,公司每月将组织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配合协调方面的综合检查,月度质量检查包括质量管理行为、实体质量检查及实测实量三个方面。 2、产品交付质量检验 交付前质量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五方验收阶段,该阶段由项目部对项目进行全面实测、摸底,展开预验收,将工程存在的问题分类列表,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对于园林景观等可能涉及销售承诺的事项,需同营销部沟通确认。 第二个阶段为产品集中交付阶段,城市公司总经理牵头成立验房小组,实行一房一验一记录,并对室外工程、设备进行专门验收。针对待交付产品提出问题清单,项目部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完成后,对所提问题进行销项。对于无法完成整改的项,由项目工程部负责分类列表,说明原因,报项目交房小组确认后,送城市公司总经理签批,报集团总部备案。公司根据最终统计数据及整改速度与整改质量等对项目实施奖罚。 3、曝光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或其它方式发现的工程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或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的闪光点均予以公示。 4、奖罚 对所有质量控制未到75分的项目进行处罚,对质量控制评分靠前且达到85分的项目进行奖励。 5、评奖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 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义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达到安全、适用等特性的程度和状况。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但本市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 外。 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核验监督制度。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当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质量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日 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监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市各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并协调本市质监机构与国务院各部门 在沪质监机构的业务范围划分。 市级各专业质监机构按其专业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由市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 验监督工作。 区、县质监机构负责由区、县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在沪质监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系统在本市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专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七条(质监机构及其监督员的资质要求) 质监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条件和能力,并经建设部、市建委或者建设部、市建委授权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应当经建设部、市建委或者建设部、市建委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89 号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5月21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三)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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