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股权激励 以拟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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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证监会最新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发布

2024证监会最新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发布

2024证监会最新公司股权激励政策发布介绍近日,2024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最新的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该政策旨在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背景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通过给予员工股权奖励,可以使员工与公司利益相一致,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归属感。

在过去的几年中,证监会不断完善和调整公司股权激励政策,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旧有的政策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证监会对公司股权激励政策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更新。

主要内容1. 引入期权激励新政策引入了期权激励机制。

期权激励是一种将公司的股票选择权授予员工的方式。

根据新政策,公司可以向员工提供期权奖励,允许员工在未来某个时间购买公司股票。

这种方式有助于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并增加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2. 分层激励政策新政策还推出了分层激励政策。

根据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和业绩,员工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股权激励。

这种分层激励机制可以更好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3. 公司治理要求新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公司治理的要求。

根据新政策,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股权激励的目标和范围,并合理设置激励机制。

同时,公司还需要加强对股权激励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激励措施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 激励计划的期限新政策规定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期限。

通常情况下,激励计划的周期为3至5年。

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并完成激励计划,以确保激励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影响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新政策的发布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该政策将激励更多的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该政策将促使公司加强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对员工的影响新政策将给员工带来更多的机会和动力。

通过股权激励政策,员工可以分享公司的成长和发展成果,既提高了员工的收入水平,又增加了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一、股权激励概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二、作用与意义实现管理层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一致;向投资者展示管理层对公司的信心;完善绩效与薪酬体系,吸引优秀人才。

三、A股市场股权激励情况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1日,A股市场上市公司共公告了401家次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347家上市公司。

其中有291家次处于实施中,47家次公告了董事会预案但尚未实施,16家次通过了股东大会审议有待实施,2家次(万润科技)未通过股东大会,另有44家次被宣布停止实施。

单独采取一种股权激励工具的上市公司有294家,同时采用两种激励工具的上市公司有53家。

表1:2013年至今市场股权激励情况统计注:授予期权,行权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171,定增所占总股本案例中最大比例为9.67%,最小为0.012%;所有行业中医药生物行业股权激励上市企业最多,为31家,其次为信息服务26家,电子元器件26家,化工25家,机械设备23家,通信设备17家,建筑材料16家,电力设备14家,而农林牧渔12家。

四、股权激励工具股权激励工具可以分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以及其他方式实现,具体可以见下表。

表2:股权激励工具介绍表3:股权激励工具比较五、目前主要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激励关注重点:典型案例1:限制性股票激励关注重点:利弊分析:典型案例3:六、其他激励方式其他激励方式包括中长期计划、非公开发行、设立资管计划后从二级市场直接买入以及设置虚拟股票等。

员工持股计划一、员工持股计划概述员工持股计划是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使员工获得公司股票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它是通过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方式建立一种员工享有企业成长和参与经营决策的利益分享机制,将员工收入、未来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来价值犹记得联系在一起的制度安排。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1. 方案背景•公司即将上市,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股权激励方案,以吸引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股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员工福利制度,可以帮助公司留住人才,并激发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本方案旨在设计一套有吸引力且可行的股权激励方案,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2. 方案目标•打造一套公平、公正、透明的股权激励机制,激励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贡献更多。

•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减少员工流失率,使公司保持稳定的人力资源。

3. 方案内容股权激励对象•所有正式员工均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股权认购方式•设立特定的股权认购计划,员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认购相应股权的数量。

股权分配方式•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和贡献度进行股权的分配,以激励员工持续提升自身价值和努力工作。

股权锁定期与释放机制•股权锁定期设定为特定年限,员工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出售持有的股权。

•锁定期结束后,员工可以依据相关规定选择是否保留或出售所持股权。

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针对股权激励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公司将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和帮助,确保员工能够合法合规地享受股权激励所带来的收益。

4. 方案落地•公司将设立专门的激励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

•激励委员会将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员工的需求,及时调整并改进股权激励方案,保持其长期有效性。

5. 方案评估•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估和调研,以了解员工的满意度和方案的有效性。

•根据评估结果,对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激励员工并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6. 方案总结•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将为员工提供一种有力的福利制度,以吸引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忠诚度。

•公司将致力于建立一套公平、公正、透明的股权激励机制,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经济回报,同时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方案执行•在确定方案后,激励委员会将负责制定执行计划,并确保所有员工都了解和参与其中。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 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史上最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虚拟股票是指授予激励对象一种 虚拟的股票,使其可以享受公司 分红和股价上涨的收益,但并没
有实际拥有公司股票。
虚拟股票方案设计需要考虑分红 比例、股价波动等因素,以实现 公司业绩和激励对象收益的双重
目标。
虚拟股票适用于初创期或业绩不 稳定的公司。
其他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其他股权激励方案包括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层收购、业绩股票等。
评估股权激励方案的效果
评估指标
在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后,需要关注公司的业绩是否有明显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和满意度是 否有增加,以及公司的战略目标是否得以实现等指标,以便对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
定期评估
公司应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评估,一般可选择在实施方案一年后进行,以便及时发现 问题并进行调整。
反馈收集
在评估过程中,公司需要广泛收集员工和股东的反馈意见,了解他们对方案的看法和建议 ,以便更好地优化方案。
股票购买激励计划
华为公司推出了股票购买激励 计划,鼓励员工购买公司股票 ,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激励 方式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热 情和创造力,增强员工的归属 感和忠诚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华为公司还采用了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向员工发放一定数 量的限制性股票,以实现公司 业绩和员工个人收益的绑定。 这种激励方式有利于提高员工 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提高公司业绩
股权激励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力,从而提高公司业绩。
股权激励的优势
01
02
03
增强员工激励
股权激励能够激发员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员 工的工作效率和业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降低代理成本
通过股权激励,将员工的 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结合 ,可以降低代理成本,提 高公司的治理效率。

2016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6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最完整版

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最完整版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常常采用员工股权激励这一策略。

员工股权激励不仅是一种薪酬激励手段,更是一种将员工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紧密结合的有效方式。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方方面面。

一、什么是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给予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权,使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分享公司的利润,从而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整体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二、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1、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员工在达到规定的行权条件后,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售这些股票。

只有在满足解锁条件后,员工才能自由处置这些股票。

3、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一种权利,当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时,员工可以获得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收益,但并不实际拥有公司股票。

三、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优点1、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股权激励能够为公司吸引到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并留住公司内部的核心员工。

2、激励员工积极性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后,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会大大增强,因为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直接挂钩。

3、降低代理成本通过股权激励,使员工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减少了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了代理成本。

4、提升公司价值股权激励能够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动公司的业绩增长,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

四、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的实施流程1、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管理层需要根据公司的战略目标、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对象、激励形式、授予数量、行权价格、解锁条件等。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曾于2023年7月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撰写文章。

2023年2月2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23]4号,以下简称“4号文”),就规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现结合“4号文”与我们近两年来的实务经验,对本文章进行补充、修订。

股权激励是指通过使被激励对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获得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使被激励对象获得其他股权性权益,达到对被激励对象长期激励的一种激励方式。

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

除前述外,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

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23年富安娜股权激1/341/34励纠纷案,2023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年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

中国证监会在2023年6月前基于对公司股权明晰的考虑,曾一直要求申报IPO的公司如存在股权激励计划则必须实施完毕或者终止该股权激励计划才能申报发行上市,此种局面至其2023年6月1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3年修订)》后有所改变。

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与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

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㊁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㊂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㊁股票期权及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㊂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㊁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㊂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㊂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㊁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㊂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㊂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㊂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㊂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㊂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㊂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㊂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二)回购本公司股份;(三)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㊂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㊂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㊂本条第一款㊁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㊂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四)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㊁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㊁授权日㊁可行权日㊁标的股票的禁售期;(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㊁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标的股票数量㊁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㊁合并㊁分立㊁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㊁离职㊁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㊁终止;(十三)其他重要事项㊂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㊂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㊂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㊁禁售期限㊂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四章 股票期权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㊂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㊂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㊁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㊂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㊂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㊂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㊂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㊂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㊂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㊂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㊂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㊁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㊂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㊂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㊁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㊂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第五章摇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㊂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㊂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㊁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㊁独立董事意见㊂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㊁第(十二)项的内容㊂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情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㊂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㊁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㊂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㊁股东权益的影响;(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㊂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股权激励计划;(三)法律意见书;(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㊂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㊂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㊂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㊂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㊂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和数量;(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㊁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㊁标的股票禁售期;(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㊁行权的条件;(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标的股票数量㊁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㊁终止;(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㊂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㊂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㊂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㊂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㊂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㊂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㊂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㊂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二)报告期内授出㊁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五)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㊁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㊂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㊂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㊂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㊂第六章摇监管和处罚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㊂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㊂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㊂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㊁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㊂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㊁出具警示函㊁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㊁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㊁副经理㊁财务负责人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㊂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㊂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㊁股票期权㊂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㊂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㊂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㊂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㊂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㊂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㊁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㊂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㊁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㊂本办法所称的 超过”㊁ 少于”不含本数㊂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㊂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㊂。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证券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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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推另类股权激励以拟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
集团母公司以拟上市子公司股权作为激励标的、将五年的“在岗”年限设定为基础、将个人行为毁损公司利益等设定为底线,违反者将被“没收”股权证券化所获得高额溢价——在当前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涉暴富质疑、创业板、中小板掀高管离职潮等背景下,奥克斯集团推出的这一“类对赌”的激励方案又为市场提供了新的借鉴样本。

证监会近日公告,发审委将于4月27日审核宁波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

据招股书,三星电气的主营业务为电能计量及信息采集产品、配电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招股书披露,郑坚江家族5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共计持有三星电气66.24%的股份,前者为知名浙企奥克斯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三星电气招股书最大看点之一是其上市前的股权激励方案。

据招股书,2009年3月,奥克斯集团制定《奥克斯集团忠诚激励计划书》,对奥克斯集团及三星电气的高管以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实施忠诚激励计划,即奥克斯集团授予激励对象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三星电气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但同时需承担在奥克斯集团或三星电气工作一定年限的义务。

具体来看,首先,授予激励对象的股份数量上限为1000万股,股份来源为奥克斯集团通过宁波高胜投资所持的三星电气股份,股份转让价格为三星电气截至2008年12月底每股净资产1.91元。

其次,奥克斯集团要求激励对象承诺,自取得三星电气股份之日起,在奥克斯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工作服务期限满五年,且在任职期间,不能发生因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因个人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若激励对象违反上述承诺,将接受惩罚性安排,即在三星电气未上市前,激励对象将拥有的三星电气股份按每股1.91元的价格回售给奥克斯集团;在三星电气上市后,激励对象无需回售股权,但应将持有该部分股份所获溢价收益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奥克斯集团。

该份激励方案在目前A股IPO市场中较为少见,但其也存在两个待考量之处。

首先,对赌安排是否有损股权稳定性?据招股书披露,2010年9月29日,奥克斯集团分别与各激励对象签署《协议书》,约定至三星电气上市前,若激励对象违反承诺,奥克斯集团同意放弃回购,但激励对象应将持有三星电气股份而获得的溢价收益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奥克斯集团。

基于此,股权稳定性问题公司已处理完毕。

其次,若出现违约,如何细化执行“将持有三星电气股份而获得的溢价收益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违约后15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集团”?
其一,“溢价收益”如何确定——是指高管所持股权经减持后所获收益扣减获得成本之间的收益,其中是否还需包含因持有股权而获得分红收入?其二,若高管出现违约,而又无现金交付集团,是否必须先减持公司股权后再将收益上缴集团?其三,违约高管其减持行为若与监管部门针对减持相关限定规范出现冲突,而高管又无足够现金直接支付,该如何处理?上述内容,目前似尚无法在招股书中获得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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