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义务工管理办法
街道低保管理制度

街道低保管理制度一、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意义1.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权益。
低保政策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设立是为了保障社会中最为贫困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
通过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2.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低保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通过向贫困人口提供帮助,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这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3.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政府通过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提高对低收入群体的帮助力度,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服务,从而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水平。
二、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低保政策要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地域等,保障他们公平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2.权责明确原则。
低保政策要明确政府和受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帮助能够及时到位,受保障对象也要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3.协作协调原则。
低保政策要注重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提高低保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4.预防和治理贫困原则。
除了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低保政策还应注重预防贫困的发生,通过扶贫政策和措施,帮助贫困群体脱贫致富。
三、街道低保管理制度的内容1.确定低保对象的标准和条件。
低保政策要明确低保对象的范围,确定其申请条件和审核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体能够及时获得社会保障。
2.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
低保政策要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经济援助和社会保障服务,包括生活补助金、医疗保障、教育资助等,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建立低保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低保政策要建立完善的低保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等,实现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4.监督和评估低保工作。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

低保户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精神,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低收入家庭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残疾人、特困家庭等,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低保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四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保户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低保标准和对象,确保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支持低保户,促进他们融入社会,改善生活条件,实现自身价值。
第六条本规章所称低保户,是指符合低收入标准并获得低保资助的家庭成员,包括主要依靠社会救助维持基本生活的自然人。
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低保户登记系统,及时更新信息,加强对低保户的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低保户有权获得社会救助资金和服务,但应当按规定使用,不得挥霍浪费。
第二章低保条件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成为低保户:(一)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维持基本生活;(二)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特困家庭成员、贫困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
第十条低保户的认定应当经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低保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低保户的认定周期为一年,到期需重新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低保户的认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并公示在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章低保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低保户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救助金和服务;(二)参加相关社会救助项目和活动;(三)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怀和支持。
第十五条低保户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二)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资料;(三)按规定使用社会救助金,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六条低保户应当依法配合政府的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涧河街道六西社区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制度(一)开展城市低保申请对象登记制度,对来访人申请或咨询时间、申请人姓名、家庭情况、答复人姓名、答复内容、答复时间、统一使用街道发放的记录本记录,最后申请或咨询人对答复内容是否满意签署意见,使每一位申请、咨询低保事项的居民得到满意答复。
(二)严格入户调查制度,做到“五清”即:家庭人口清、收入状况清、致贫原因清困难情况清、就业状况清,使低保金核算以事实为依据。
同时为了保证入户调查的质量分清责任的主次,我们坚持“谁入户谁签字、谁调查谁负责”的调查责任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集体评议制度,使低保工作做到民-主审核。
低保工作是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本措施,它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只有公平、公正,才能让党和政府放心,让老百姓满意,这就必须依靠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以事实为出发点,使低保工作公开化、透明化。
(四)坚持城市低保公示制度,使低保工作便于群众监督。
一是公开低保政策。
在社区经常性的开展低保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
二是公开申请人或低保享受对象家庭情况,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打造阳光低保,让群众放心。
社区设置长期固定的公示栏,专门公示低保内容,社区谁家吃低保让社区群众心中明白。
三是公示举报电话,群众要反映、要举报,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打什么电话。
由于严格坚持公示制度,有效避免了骗保现象。
(五)开展低保工作明白告知制度,维护居民及低保对象知情权。
对符合低保标准或不符合低保标准的申请对象,对已享受低保对象的增减标准及其注销全部使用书面告知的方式,使居民对能否享受与否、享受标准高低心中明明白白,避免居民对能否享受低保糊里糊涂,或享受对象被莫名其妙增、减或注销低保金,引起群众误会。
(六)坚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使低保档案管理规范化。
低保档案是反映城镇居民困难情况的有效载体,享受政府救济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它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了享受低保人员的变动情况,是困难居民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依据,低保档案整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低保工作的形象。
社区低保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社区低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低保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我社区的低保家庭及其成员。
三、低保人员认定条件1. 具有我社区户口;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社区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但因病、残等原因无法从事劳动;4. 家庭成员之间无抚养、赡养关系,或虽有抚养、赡养关系但无法履行相应义务。
四、低保申请与审核1. 申请人应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3.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社区居委会将其报送至街道办事处;4. 街道办事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社区居委会;5. 社区居委会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低保待遇发放1.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低保金;2. 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银行账户;3. 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低保金的发放,确保低保家庭及时、足额收到低保金。
六、低保动态管理1. 社区居委会每年对低保家庭进行一次核查,对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及时调整低保待遇;2. 低保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取消其低保待遇:(1)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未积极就业的;(3)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4)弄虚作假,骗取低保待遇的。
3. 社区居委会对取消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监督检查1.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低保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社区低保保管理制度

一、低保保障标准社区低保制度的实施目的是要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需求,因此低保保障标准是制定低保政策的关键。
低保保障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既要满足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避免过度依赖低保政策导致“安逸贫困”现象的发生。
一般来说,低保保障标准应当包括基本生活费用、住房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方面。
1. 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着、住房、照明、水暖、杂费等方面的费用。
基本生活费用是困难群体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也是低保政策的核心内容。
低保保障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基本生活费用标准,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的温饱需求。
2. 住房费用:包括租金、房贷、房屋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低保对象最为紧迫的需求之一。
低保政策应当对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予以充分保障,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温暖的居住环境。
3.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保险、就医费用、药品费用等方面的费用。
医疗是困难群体的刚性需求,也是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低保政策应当对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服务。
4. 教育费用:包括子女教育、成人教育等方面的费用。
教育是提升个人素质、改善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
低保政策应当根据困难群体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教育援助,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二、低保保障对象社区低保保障对象是指符合低保政策规定的社会特殊困难群体,在经济条件、生活状况等方面达到一定标准的人员。
低保保障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 生活贫困:低保保障对象是指因病、因残、因灾、因失业等原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他们生活贫困,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基本生活费用,需要政府提供经济援助。
2. 社会弱势:低保保障对象是指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
他们生活条件艰苦,社会地位低下,需要政府特别关注和帮助。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

低保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的实施,加强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低保工作效率,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低保工作职责,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
第三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
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全面了解低保政策,熟练掌握低保工作的相关流程和规定。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低保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不得泄露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低保政策的认识和理解。
二、工作职责第八条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宣传解释低保政策,提供政策咨询;(二)受理低保申请,审核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三)组织民主评议,确定拟保障对象;(四)公示拟保障对象,接受社会监督;(五)办理低保金发放手续,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六)及时调整保障对象,确保低保政策的实施效果;(七)整理归档低保工作资料,做好统计报表;(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确保低保金的合理发放。
第十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保存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低保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上级民政部门;(三)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民主评议;(四)确定拟保障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低保金发放手续;(六)定期对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及时调整保障对象。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加强低保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发挥保基本作用。
(二)低保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相衔接,提高综合效能。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高效。
(五)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到乡镇、街道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保管理,提供工作条件,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健康运行。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保障对象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章低保对象认定条件第六条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七条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一)配偶;(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街道低保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街道低保工作,确保低保政策的落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
第三条街道低保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原则;(三)社会救助与自助互助相结合原则;(四)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街道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研究制定本街道低保工作的实施方案;(三)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等工作;(四)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低保政策落实到位;(五)组织开展低保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六)处理低保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低保工作相关资料;(二)负责低保对象的调查、审核、公示等工作;(三)负责低保资金的发放、管理和使用;(四)负责低保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低保对象认定第八条低保对象认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社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三)审核:社区将调查结果报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四)公示:审核通过的低保对象名单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五)审批: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发放:审批通过的低保对象由社区负责发放低保金。
第九条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三)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四)家庭成员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河镇白马寺社区
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
管理办法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省、市、县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每个低保户在享受低保期间每年有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义务。
为了管好、用好低保户义务工,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制定《白马寺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管理办法》如下:
一、社区低保户在享受低保金领取期间,每户每年有参加4个社区组织的各种公益性劳动的义务。
一、二级重度残疾(依据残疾证)和60岁以上(依据户口)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可以申请免除义务劳动;拒不履行低保户公益性义务劳动,且经教育不改的,由社区报请县民政局取消其低保享受资格;
二、为了方便管理低保户义务工,每个低保户在低保年审时,每户按每个义务工40元标准,向社区预交次年的4个义务工代劳费共计120元;
三、社区办公室根据公益性劳动量,严格按照低保户义务工登记顺序合理安排各低保户做好义务工劳动,低保户每参加一个义务工由社区返还40元的预交代劳费,低保户不能参加社区按秩序安排的义务劳动的,社区按40元壹个义务工价格,帮助请零时工代为参加义务劳动,所请零工的务工费由未参加公益劳动的低保户承担,由社区从其所预交的代劳费中支付。
四、实事求是严格管理,各居民小组如需要安排公益劳动,由小组长申请,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审批,由社区办公室按花名册秩序安排,小组长组织实施,其低保户代劳费返还严格按照财务审批制度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排低保户义务工劳动,否则一切费用自行负责。
五、办公室认真建立好社区低保户义务工及代劳费实施登记台账,如实准确记录实施情况,年底纳入社区居务公示内容。
六、此办法交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