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政策,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充分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建档、审核、审批、帮扶救助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原则;(三)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原则;(四)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原则。
第二章建档第四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档。
第五条建档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或在本地区居住满一年的非户籍人员;(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因疾病、残疾、子女教育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第六条建档程序:(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工会组织进行初审;(三)县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核、审批;(四)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三章审核与审批第七条审核与审批工作由县级工会组织负责。
第八条审核与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困难原因等;(二)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讨论;(三)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予以审批;(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章动态管理与帮扶第九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帮扶措施:(一)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二)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三)协调社会资源,开展综合帮扶。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责任心强;(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的实际状况和帮扶需求,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职工档案是XXXXXX公司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丧失主要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建立、专人负责、动态管理。
第二章档案分级和内容第五条依据困难程度将困难职工分为三个等级,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困难职工等级,相应分为一级档案、二级档案、三级档案。
(一)一级困难职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困难职工:1.本地低保标准线以下的困难职工;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30%以内的困难职工;3.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50%以内,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职工。
(二)二级困难职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困难职工: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低保标准上浮50%以内的困难职工;2.因患重大疾病、意外灾害等原因遇到特殊困难,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职工。
(三)三级困难职工。
XXXXXX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困难职工。
第六条困难职工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即包含了职工本人的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等级、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信息的原始材料。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
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荣誉奖状等。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80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b07a00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86.png)
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知川劳社办[2007]80号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7(000)011
【摘要】接收和管理好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8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24号 [J],
2.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市监发[2021]65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9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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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困难员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员工家庭的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困难帮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是公司工会掌握困难员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员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四条档案根据困难员工等级,分为一般困难等级和特别困难等级。
一般困难等级: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50%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50%,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丧失主要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因难的。
特别困难等级:除符合一般困难等级外,员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因重伤或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困难员工原始档案,即困难员工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类别、致困主要原因等。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 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六条建档单位为公司工会及各区域分工会。
第七条档案通过个人申报和工会摸查两种方式建立。
个人中报程序:困难员工个人提供相关证明(凡息重大疾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书、医药费正式凭据;凡遭受火灾、水灾等天灾人祸的,须提供乡镇、街道或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子女考取高校, 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关系证明等),经分工会初审,报公司工会审定建档。
工会模查程序:通过定期调查摸底,对符合困难条件的员工审定建档。
模查周期不低于一年一次。
第八条各建档单位工会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销档。
第九条建立困难员工建档公示制度。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2.24【实施日期】1996.12.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7月20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及档案教育、科研、宣传、外事活动等工作。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保护、抢救档案所需的经费,并逐步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档案工作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10.23•【文号】总工办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总工办发[2006]36号2006年10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帮扶困难职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帮扶救助工作,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二章档案分类第五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主要内容应该有: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
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三章档案建立第六条基层工会通过定期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所在单位(社区)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七条基层工会要建立所属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按工会隶属关系将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副本报上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备案,并按时填报档案情况综合统计表。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档案内容;(三)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困难职工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二)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条件等;(三)工作情况: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四)困难原因及程度:因病、因残、因灾、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五)帮扶措施及效果:各级工会组织采取的帮扶措施及实际效果;(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审核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建立。
第六条档案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困难职工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档案工作;(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三)对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困难职工个人信息;(四)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困难职工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困难职工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管理,提高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水平,根据省总工会冀工发(2009)23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困难职工和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困难职工和特困职工产生于我市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及其他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工)。
1、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职工(会员)出现下列情况纳入困难职工范围: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未享受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
2、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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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
档案)建立、管理工作,根据全总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
理。
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开
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省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全国级档案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6 〕36 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建档管理,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五条省级档案建档标准:
(一)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低收入标准的地区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1 倍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
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按帮扶需
求接受救助。
(二)下岗失业的职工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下
(待)岗、失(无)业,需要就业援助的职工家庭,为其建
- 1 -
立省级档案,接受就业援助(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
(三)子女上学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倍(含)以内,因子女上学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助学救助的职工(农民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接受助学救助。
(四)意外致困户: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
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5 倍(含)以内的家庭,应符合(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 意外致困
造成支出费用)/ 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5 倍,应符合(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 财产+ 储蓄- 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 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五)困难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一、二、三、四)的农民工家庭,经县(市、区)级(含)以上工会审核。
第六条档案按照户籍制建立,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原则上以困难职工本人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家庭总人口是指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户口不在同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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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
生活的成员
第七条档案的建立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网上)申报、审批对象公示、建档工会核实、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基层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备案。
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本级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本级工会管理。
第八条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
各级总工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取得困难职工授权等证明材料后,依法依规委托民政等部门核对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和家庭经济状况。
鼓励有条件的工会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入户调查。
第九条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
灵活就业人员,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
有条件的县级(含)以上工会,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查、比对帮扶对象的金融资产等拥有状况。
第十条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符合建档
条件的,由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
(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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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帮扶(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重新认定并负责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
第十二条困难职工建档认定工作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各地总工会和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负责。
以上工会应依据建档标准对每份档案进行复核认定,深入到困难职工家庭、单位、乡镇街道或所在社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建档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建档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经认定合格后的档案通过工会帮扶管理系统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原用人单位被撤销,其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无法移交的档案由所属工会帮扶(服务)中心或上一级工会负责代管。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档案,应及时注销或删除:劳动关系已不在本单位的;对已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档案;夫妻双方均返乡务农的;建档后两年内未得到工会帮扶救助的档
案;重复建立的档案;不如实申报或对建档重要
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建档资格的;其他应当注销未注销的
第十五条困难职工档案和帮扶信息须录入工会帮扶工
作管理系统。
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按照有关
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 4 -
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
困难职工帮扶要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帮扶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帮扶救助信息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录入帮扶系统。
年终决算时,各级工会录入到帮扶管理系统中的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与上级工会拨付的数额一致。
第十六条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做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保持同步,一种档案发生变化时,另一种档案应不晚于30 个工作日完成同步工作。
做到每年对档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十八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帮扶申请书或经本人签字认可的基层单位工会帮扶申报材料;困难职工及有关家属身份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必要的支出凭证、公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工会审核意见;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电子档案保持一
致)。
各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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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
有关省财政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帮扶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等;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日常帮扶工作档案。
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九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
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
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 年。
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应安排专人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并负责档案安全。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
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
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
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查询者应严- 6 -
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二十二条对擅自损毁、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
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地市级、区县级、基层级的档案,各地工会可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本层级的建档标准,并将建档标准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2 年制订的《四川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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