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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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一、概述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发电厂动火作业行为,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稳定运行,提高发电厂的生产效率。

以下为本办法的具体内容。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服装,并佩戴好安全帽、劳动手套和防护眼镜。

3. 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不得患有易感染的疾病。

4. 发电厂应编制动火作业人员名册,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质证书信息和培训记录等,方便管理和跟踪。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1. 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严格的施工准备,包括动火位置确定、周围环境安全检查、场地清理等。

2. 动火作业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获得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3.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必要的设备检查,确保设备完好,避免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四、动火作业过程管理1.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确保作业符合安全规范,并随时处置突发事件。

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3. 动火作业期间,应备有灭火器材和急救药品,以应对突发情况。

4. 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作业区域内空气流通,避免积聚有害气体。

五、动火作业后事项1.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及时的清理工作,清除动火现场的残留物和废弃物。

2.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避免细菌传播。

3.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下次使用时的正常运行。

六、动火作业事故处理1. 发电厂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

2. 动火作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动火作业事故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动火作业的检查和评估1. 发电厂应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符合规范,避免潜在的安全隐患。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模版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模版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模版一、工作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的编制、审批和执行过程,确保动火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减少事故和安全风险。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燃气电厂内所有动火工作,包括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和工程建设中的动火作业。

三、工作责任1.动火工作的申请人: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各部门负责人或工作班组负责人。

2.动火工作票编制人员:负责编制动火工作票的专职人员。

3.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员:负责对动火工作票进行审批的专职人员。

4.动火工作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动火工作的具体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5.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四、工作流程1.动火工作申请(1)动火工作的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填写《动火工作申请表》,并详细描述动火作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2)申请人将申请表交给动火工作票编制人员进行编制。

2.动火工作票编制(1)动火工作票编制人员根据申请表的内容,编制《动火工作票》。

(2)编制完成后,动火工作票编制人员将其交给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3.动火工作票审批(1)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员对编制的动火工作票进行审批,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要求。

(2)审批通过后,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员将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编制人员。

4.动火工作准备(1)动火工作票编制人员将已经审批通过的工作票交给动火工作现场负责人。

(2)动火工作现场负责人根据工作票的内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检查和准备相关的动火工具、设备和安全措施。

5.动火工作执行(1)动火工作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已经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相关的培训。

(2)动火工作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作票的要求执行,确保操作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6.动火工作完成(1)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工作现场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没有遗留的火源和安全隐患。

(2)动火工作现场负责人将完成的工作进行记录,并填写《动火作业报告》,上报给安全管理部门。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概述发电厂动火作业是指需要使用明火、电、氧焊等加热设备等方式进行的工作,包括热割、焊接、加热、烘干等。

发电厂动火作业不仅涉及安全生产问题,还涉及到环保问题。

因此,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是确保发电厂安全生产和环保的重要措施。

动火作业的分类根据作业区域,动火作业可分为以下两类:在飞灰系统内动火作业飞灰是指在电站锅炉运行过程中,由锅炉内原料中含有的灰分和其他无机物、烟气中的颗粒物等混合物形成的一种固体颗粒杂质。

飞灰系统是一种粉尘较多的矿物颗粒物流管道系统。

在飞灰系统内,电站部门需要进行检修、清扫、检查、修理等作业,这种作业称为飞灰系统内动火作业。

在辅机房或控制室内动火作业辅机房和控制室通常是指发电机组附属的机房和控制室,其中包括各种电气设备及辅助机械设备,如空压机、水泵、变压器等。

在辅机房和控制室内,需要进行电焊、氧焊等作业,这类作业称为在辅机房或控制室内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管理办法为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环保性,电站部门需遵循以下管理办法: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需进行如下准备工作:1.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应在作业前提交至安全创城办公室,经安全创城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动火部门方可进行作业。

2.动火作业安全风险评估:动火作业部门应对动火作业风险进行评估。

3.动火作业计划:动火作业部门应制定动火作业计划,明确作业步骤和作业范围,以确保动火作业的有序进行。

4.动火作业通知:动火作业应提前通知部门、相关人员和值班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

动火作业时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动火作业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燃烧物料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禁止乱倒垃圾。

2.保护设置:动火部门应根据动火作业需要实施措施,确保周边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3.安全卫生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呼吸防护设备等安全卫生设施,以应对突发事件。

4.人员配备:动火作业应配备足够人员,确保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有一定修养和安全管理知识。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电厂动火作业管理措施发电厂易燃、易爆工作场所较多,为了避免危险控制区域盲目动火引起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动火等级分类1、一级动火区域:电厂所有生产燃气管网设施,包括煤气管路,沿途水封,锅炉房外检修水封,末端放散水封,锅炉燃烧系统等。

2、二级动火区域:发电厂家用茶炉的燃气设施,汽轮机油系统管路区域、厂用配电室及电缆铺设区域、临时存放油品,如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

3、三级动火区域:维护或其他工作需要动火的其他工作场所。

二、一级动火作业区日常管理1、设备副厂长,负责一级动火区域内,动火管理工作,动火项目负责人是该动火项目的负责人,动火区域内车间负责人,对动火过程中安全措施的采取实施监督。

2、根据电力行业的生产特点和部颁标准的相关规定,在电厂从事动火作业严格按照“热力机械工作票和热力机械操作票”的有关程序执行。

3、气体区域维修涉及的动火作业,由运行车间负责人,按照设备缺陷办理程序,填写设备缺陷单,送检修专业,检修负责人,根据热力机械工作票办理程序,办理工作票。

4、工作票逐级办理并签字批准后,由当班值长安排运行车间,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运行车间根据“热机操作票”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5、现场安全措施采取完毕,由运行、检修负责人共同现场确认“安全措施确已逐项采取”后,维修负责人安排维修人员的操作。

6、涉及煤气区域直接明火作业可能造成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的动火作业,设备副厂长必须召集检修、运行专业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察看,分析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拿出书面的检修方案,经审核批准后遵照执行。

7、工作票上的消防安全措施不完善或实施措施不到位,不允许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区日常管理1、二次区域动火,动火场所负责人,为本项动火作业的安全监护人,动火项目负责人是该作业的负责人。

2、二次区域动火,仍然按照“热力机械工作票”和“热力机械操作票”的有关程序招行。

3、具体处理方法同同级动火区动火管理。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治理制度(试行)第二条珙电公司动火作业安全治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治理原则。

第三条保卫部是动火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专业监督部门,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对动火治理工作履行综合监督职责。

第二章重点防火部位及动火治理第五条依照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及火灾后果严峻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治理: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Ⅰ级动火1、集中操纵室、运算机室、网控室、蓄电池室、变压器本体及充油开关本体和柴油发电机本体及管道上。

2、汽轮机油系统、发电机氢系统的设备和管路上、发电机氢系统上、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畴内。

3、锅炉制粉系统,指粉仓内及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引、送风机、增压风机。

磨煤机稀油站油箱和管道区域及其它燃油、油箱、油管道。

4、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层、间)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

5、燃料油库,指油罐区、油泵房、卸油台、发油台、气机净化油库区、油处理室、以及废油储放区。

6、制氢站,指制氢系统及制氢设备、储氢罐和制氢站围墙外10米范畴内。

7、脱硫区域,指脱硫吸取塔、脱硫吸取塔顶部膨胀节出口烟道15米范畴内、原烟道至脱硫吸取塔进口10米内、脱硫集控室、电缆层。

8、氨区及液氨设备系统。

二、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Ⅱ级动火1、220KV变电站、500KV变电站。

2、380V、6KV配电室。

3、通讯程控机房、裁波机房、微波机房。

4、锅炉球磨机、细粉分离器及其下方到粉仓管道。

5、输煤落煤管内部、碎煤机内部、原煤仓口、输煤皮带及其它易燃设施。

6、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畴以外,汽轮机油系统四周2米范畴内。

7、燃气、氢系统管道周围30米以内。

8、烟道区域,凡有防腐内衬的烟道内。

9、制氧站、制氧系统及制氧设备。

10、天燃气系统及天燃气设备。

11、公司档案室。

12、物资化学危险品库房。

13、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邻近的动火区域。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是指对发电厂内进行动火作业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以下是一份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参考内容:一、动火作业的定义和范围1. 动火作业是指在发电厂内进行明火操作或使用明火设备,包括焊接、切割、烘烤、火花打击等活动。

2. 动火作业范围包括各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更换、拆卸等工作。

二、动火作业的责任划分1. 发电厂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为发电厂的安全管理部门。

2. 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动火作业,确保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才能参与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时间、地点、安全措施、人员等。

2. 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现场和设备,确保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3. 动火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醒他们防火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防火设备,包括灭火器、防护罩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清理易燃和可燃物品。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

4. 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五、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1. 发电厂的安全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安全和顺利进行。

2. 发现违规操作或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动火作业的报告和记录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作业情况。

2. 动火作业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安全措施等。

以上是一份发电厂动火作业管理办法的参考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发电厂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和合规。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为确保燃气电厂动火工作安全牢靠,削减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环保、运行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编制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燃气电厂的动火作业,重要内容包括动火工作票的编制、审核、签发、作业现场管理等方面。

一、动火申请程序1.1 动火项目范围动火项目范围包括火炬、燃烧器、热交换器、燃气管道、燃气设备、分析仪器、传感器等燃气系统构成部件的安装、拆卸、维护和修理、改造、试验等工作。

1.2 动火单位动火单位包括维护和修理、机修、检修、运行等各个岗位,动火单位需依据实在需求提交动火申请。

1.3 动火申请程序动火单位提交的工作申请须包含动火作业的实在范围、位置、时间、动火原因分析及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填制《燃气电厂动火工作票》。

动火单位提交工作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动火前6小时。

1.4 动火申请审核由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核,审核充足安全、工艺、环保等要求后进行批准。

审核看法需在申请到达后4小时之内给出,审核通过的申请方可连续动火。

二、动火工作票编制程序2.1 动火工作票的编写者负责动火现场安全,应依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订立实在的工作票,并在动火前向动火现场管理人员作必要说明。

2.2 动火工作票应包括动火位置、动火设备、动火作业内容、动火负责人、动火开始时间等内容,以及必要的安全措施。

2.3 动火工作票的编写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2.3.1 动火工作票必需由正式工作人员编写并检查审批,全部项目必需填写完整、清楚、精准。

2.3.2 动火工作票应在动火前进行编写、审核,并在动火现场作业期间由动火负责人进行更新维护。

2.3.3 动火工作票必需在动火单位领导的签字批准后签发。

三、动火现场管理3.1 动火现场的管理负责人应在现场列明动火工作内容、工作对象、工作时间、工作次序、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措施方案等,并对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

3.2 动火现场管理负责人必需对动火现场进行全面监管,要求作业人员依照工作票列明的步骤和要求进行作业,并进行随时的安全检查。

发电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xx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规定引用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二)《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四)《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五)《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号)(六)《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xx〕23号)(七)《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八)《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九)《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十)《xx电力集团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标准》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的组织与职责,管理要求,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填写、执行以及检查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本细则所称“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加油罐、集控室、通信机房、工程师站、仿真机房、档案室、锅炉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主变区、升压站、配电室、电缆夹层及隧道、蓄电池室、氨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本细则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本细则所称“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本细则所称“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及外围区域动火工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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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动火
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 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 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
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
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
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

止动火。
第五条 动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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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
条件;
(二)
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

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
取补充措施。
(三)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四)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
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
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 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
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
作。
第七条 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
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
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
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 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
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执行人(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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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
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
动火。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
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
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
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
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
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
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
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

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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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
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
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
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 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

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
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

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
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
等。
第十六条 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
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
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
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
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
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
可动火。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
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
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
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
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 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
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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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
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
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
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
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
复燃。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
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
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
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
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
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
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
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
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
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
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
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
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
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
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
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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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
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
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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