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的备案,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销售食用农产品;(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三)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四)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备案后,增加其他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备案自行失效。
食品经营者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另行备案。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需要备案,但是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
第六条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举办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经营区域布局、经营项目、经营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场食品经营者主体信息核验情况等。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2〕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将《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30日山东省食品摊点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摊点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点,是指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摊点备案应当遵循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承担城市管理职责的部门(下称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点备案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等职责。
县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负责食品摊点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
第五条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xx市“三小”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精品

xx市“三小”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食品加工店、小餐饮、小摊贩(简称“三小”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食品加工店、小餐饮、小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小”食品摊贩是指下列情形:(一)在城乡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室外公共场地,经市政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明,在划定的区域内提供食品加工、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二)有固定门面,经营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经整改后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零售的各类小卖部(包括含经营食品的小日杂店);(三)有固定门面,经营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在10座以下,经整改后达不到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就餐设施的各类小餐饮,包括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小农家乐、小食堂、学生小饭桌等。
第四条“三小”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三小”食品摊贩业主应履行食品安全义务,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加工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对“三小”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三小”食品摊贩业主改善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三小”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备案机关,应当履行备案职责:(一)接受备案申请和核发备案凭证;(二)负责备案工作的现场核查,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三)负责“三小”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登记经营行为、建立诚信档案;(四)督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五)查处“三小”食品摊贩无证及其他违法行为。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健康,营造卫生、文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管理制度。
二、备案管理范围本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市场、街头、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摊贩。
三、备案申请审批1.备案条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备案标准:食品摊贩应具备固定场所、明确经营品种、健康合格、文明诚实等基本要求。
3.备案申请:食品摊贩自备案前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备案审批: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5.备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食品摊贩,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备案信息。
四、备案管理要求1.经营场所:食品摊贩应在固定场所设立经营摊位,未经备案,不得在流动车辆或街头随意摆摊。
2.经营品种: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应符合许可范围,不得擅自添加无证食品销售。
3.食品安全:食品摊贩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健康合格。
4.卫生要求: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器具、工具等的卫生清洁,做到无蝇、无尘、无味。
5.文明诚实:食品摊贩应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伪劣食品。
6.备案检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其经营行为。
五、备案管理执法1.备案奖惩: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实行奖惩制度,经营规范的给予奖励,违规者给予惩罚。
2.备案监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备案监督检查组织,加强对备案食品摊贩的监督。
3.备案处理:一旦发现备案食品摊贩违法经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备案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备案食品摊贩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备案管理宣传1.备案宣传: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备案管理制度,引导食品摊贩自觉备案经营。
食品摊贩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从事食品销售的摊贩,包括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
第三条食品摊贩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证照管理第四条食品摊贩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第五条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转借、出租、伪造或变造。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六条食品摊贩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食品采购管理:确保采购的食品来源合法、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储存管理:食品储存条件应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三)食品加工制作管理: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应规范,确保食品卫生。
(四)食品销售管理:食品销售时应保持食品包装完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七条食品摊贩应定期对食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健康卫生管理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条食品摊贩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食品摊贩遵守本制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摊贩,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制度,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们期望能够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促进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食品摊贩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食品摊贩备案(延续)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区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7日印发)第十条规定,《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延续情况登记表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换取新的备案卡。
二、实施对象在铁山港区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
三、行使层级乡镇管理层级,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规定,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四.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五、实施条件根据《广西食品三小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桂食药监规〔2017〕4号)第十条规定,《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卡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交延续情况登记表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换取新的备案卡。
六、申请材料1、《食品摊贩备案(延续)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2);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情况登记表》(填写范本,见附件4)。
七、数量限制无。
八、收费标准是否收费:不收费。
九、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两者均可。
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内,或者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的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简称备案卡)。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含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要求和程序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同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每一户办理一个备案卡。
同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在多个划定经营区域(时段)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备案卡上载明所有经营地址(时段)。
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办理备案卡。
第五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填写《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食品摊贩提交的《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后,应当进行审核。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25.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于2024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按照其中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生产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小作坊、小餐饮等从事食品网络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食品网络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和评议考核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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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以下称《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附件1),并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负责入场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第五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一个地点(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七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
前应洗净、消毒。
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第八条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
(二)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自制以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五)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食品摊贩应当先行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的经营区域(经营地点、摊位),再申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附件2);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附件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签订《安徽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制作备案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附件2)。
变更后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构提出申请(附件2)。
延续后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注销(附件3)。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应当注销《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一)备案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
(二)备案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
(三)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取得《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的;
(四)食品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注销备案的情形。
第四章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管理
第十九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备案编号、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主体业态、经营地点、摊位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管人员、备案机构名称等信息。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日期起计算。
备案机构应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T(X/C)”
+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从事食品销售的编为“TX”,从事餐饮服务的编为“TC”,二种业态均有的,以餐饮服务业态“TC”编号。
前两位数字为省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为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县(区)代码,第七至十位数字为年代码,后四位数字为序列号。
如:TC34010320180008。
TC代表从事餐饮服务小摊贩,前两位数字“34”代表安徽,第三、四位数字“01”代表合肥市,第五六位数字“03”代表庐阳区,第七至十位数字“2018”代表2018年,后四位数字“0008”代表该《食品摊贩备案卡》序列号。
第二十一条发放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当在经营地点(摊位或设备)显著位置悬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徽省
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食品摊贩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二)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三)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四)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五)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XX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具体的操作细则。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附件6)。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