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昆明市饮食业夜市场管理办法.doc

昆明市饮食业夜市场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文号:昆政发[1991]234号发布日期:1991-12-24执行日期:1991-12-24生效日期:1900-1-1第—条:为加强对我市饮食业夜市场的管理,搞活经济,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使夜市场纳入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轨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五华、盘龙两区范围内和城郊结合部占用道路从事饮食业夜市经营活动的国营、集体、个体营业门市和摊点、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经营、统一安排、方便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饮食业夜市实行统一管理、划行归市、定点、定位经营。
夜市场布局由市规划、城管、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审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开放。
进入夜市场的门市和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不准沿街叫卖,不准乱设摊点。
第四条:下列单位和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许可手续后,可从事夜市经营活动:1、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2、户口、粮食关系在五华、盘龙两城区、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有经营能力的待业人员;3、经营独特地方风味的昆明市郊县区和省外、外地州的有证个体户;4、国家政策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审批、取证手续:1、持所在地户口证明,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指定夜市从事经营活动;2、外地来昆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持所在地户口证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昆明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户口证,到夜市所在地工商所登记后,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3、从事夜市食品加工、销售的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卫生防疫站提出申请,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经卫生防疫站审查合格,发给卫生许可证后,再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按指定地点进行经营;4、进入夜市经营的国营、集体食品行业,应持当年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夜市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安排摊位后,方能进入夜市经营。
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制度

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摊点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公共场所经营食品摊点的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街头小吃摊、农贸市场摊点、旅游景区小吃摊等。
三、备案条件1.经营者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3.经营者必须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改进不合格项。
4.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摊点管理规定进行经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四、备案流程1.经营者携带相关证件到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卫生监督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操作规范、卫生条件等。
3.通过检查合格的经营者即可颁发备案证书,并在食品摊点位置放置备案证书。
五、备案管理1.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备案。
2.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备案管理制度,不能擅自更改经营范围、位置等。
3.经营者必须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定期检查,如发现不合格直接取消备案资格。
六、处罚措施1.经营者未持有备案证书擅自在公共场所经营的,将处以罚款,并限制其进一步经营。
2.经营者违反备案管理制度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暂停经营权利。
七、监督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将定期对备案食品摊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公众健康。
八、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制度不符,以本制度为准。
2.卫生监督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调整。
以上就是食品摊点备案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经营者能认真遵守,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利用家庭、个体经营的场所、设备和劳动力,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或流动的场所出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在设立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生产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食品摊贩: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食品种类、经营活动范围、所在场所等。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霉变等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设立专门的操作区域,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卫生装备,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昆明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昆政发[199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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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98〕72号1998年6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品卫生的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食品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对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卫生要求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离污染源25米以上,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类存放,要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存放,防止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有专室、专人、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四)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专用消毒设施和防蝇、防尘等专用保洁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
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类别范围内,按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划分。
食品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第六条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小作坊登记管理。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到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点、联系方式;(二)生产加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原辅料清单、工艺流程图、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四)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状况说明;(五)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六)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登记申请。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绿色食品
【发文字号】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2.20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0日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云政办发[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7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渤口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深入开展严打专项行动。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
各地、有关部门要抓住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进出口、流通及餐饮消费等5个重点环节,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排查隐患,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迅速查办非法添加行为案件,使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食品监督抽检。
各监管部门要以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为重点领域;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为重点部位;以粮、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饲料、油炸米面类制品、乳制品、豆制品、酒类、饮料、火锅底料、调味品、腌腊制品、酱腌菜和各类预包装小食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1至第 5批)所列物质为重点检测项目,制定抽检计划,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加强抽检信息通报,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健康,营造卫生、文明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管理制度。
二、备案管理范围本备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在市场、街头、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摊贩。
三、备案申请审批1.备案条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2.备案标准:食品摊贩应具备固定场所、明确经营品种、健康合格、文明诚实等基本要求。
3.备案申请:食品摊贩自备案前应填写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备案审批: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5.备案登记:经审查合格的食品摊贩,由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备案证明,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备案信息。
四、备案管理要求1.经营场所:食品摊贩应在固定场所设立经营摊位,未经备案,不得在流动车辆或街头随意摆摊。
2.经营品种: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品种应符合许可范围,不得擅自添加无证食品销售。
3.食品安全:食品摊贩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食品健康合格。
4.卫生要求:食品摊贩应保持经营场所、器具、工具等的卫生清洁,做到无蝇、无尘、无味。
5.文明诚实:食品摊贩应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销售伪劣食品。
6.备案检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其经营行为。
五、备案管理执法1.备案奖惩: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食品摊贩实行奖惩制度,经营规范的给予奖励,违规者给予惩罚。
2.备案监督: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备案监督检查组织,加强对备案食品摊贩的监督。
3.备案处理:一旦发现备案食品摊贩违法经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备案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备案食品摊贩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备案管理宣传1.备案宣传: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备案管理制度,引导食品摊贩自觉备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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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备案的实施。
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五条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续的,不得纳入备案管理。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摊贩名称、地点、联系方式;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摊位或者经营门店使用证明;
(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核发《食品摊贩备案卡》,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
第八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为二年。
食品摊贩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限为一个有效期。
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的,应当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卡》。
《食品摊贩备案卡》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提交变更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第十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摊贩备案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备案卡》遗失、损坏的,可以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办,补发的《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和有效期与原卡保持一致。
第三章备案证书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备案卡》应当载明食品摊贩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经营业态、经营范围等信息。
《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由英文字母“YN(X/C)”+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从事食品销售的编为“YNX”,提供餐饮服务的编为“YNC”,二种业态均有的,以主要经营业态编号。
前两位数字为州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流水号。
如:YNX010312345。
YNX代表从事食品销售,前两位数字“01”代表昆明,第三、四位数字“03”代昆明市盘龙区,后五位数字“12345”代表该《食品摊贩备案卡》流水号。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摊贩备案卡》。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样本
2.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申请表
3.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变更申请表
4.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延续申请表
5.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州市行政区域编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