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适用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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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

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通过审核、比对、分析、核查等方法,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和税收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税务检查纳税评估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的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税务检查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税务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等。

第五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依法采取查阅、复制、核对、询问等方法,收集和核实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和纳税情况。

第六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遵循保密原则,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记录。

第三章纳税评估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检查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人的税收申报准确性、纳税合规性、税收风险程度等。

第九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十条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诉求,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第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或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应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补税、罚款、滞纳金等。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评估结果,对存在税收风险的纳税人,提出整改要求,包括改正违法行为、加强税收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等。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共享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共享。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收信息与经济、金融、财政等信息的共享。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

税收执法文书标准为规范、简化税收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有利于信息化管理,促进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如下:一、文书名称统一对外文书的税务机关名称,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和部门之间对等原则外,均采用“××税务局”,与现行文书发文文头保持一致,税务局和稽查局都使用的文书,文头采用“××税务局(稽查局)”。

二、文书字号文书字号统一为“税〔〕号”,年份应使用公元全称,去掉“年”字,例如“2004”不得写成“04”,并用六角号“〔〕”括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序号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虚位“0”。

稽查局使用文书时,应在字轨中增加“稽”字,以区别于本级税务局。

如《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税务局使用时,字轨为“税强扣〔〕号”;稽查局使用时,字轨为“税稽强扣〔〕号”。

三、引用条款文书引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时,应尽量直接标明具体的条款,并引用原文。

四、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文书的受理和审批栏,统一使用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

在使用中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使用,例如《税收征管法》明确为税务局局长批准的,签字的负责人应为局长。

五、告知事项文书中有告知事项的,统一将告知事项作为文书的内容,放在文书正文的尾部。

复议事项中应写明具体的复议税务机关名称,需要先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告知事项中标明。

六、技术规范1.文书尺寸。

除有个别要求的文书外,统一使用A4幅面纸张(210mm×297mm)印制。

2.字体字号。

税务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文书字轨文号、字号和正文使用3号仿宋;表格内文字使用小4号仿宋。

使用说明使用3号仿宋。

3.文书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4.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纳税评估操作规范(通用)

纳税评估操作规范(通用)

1.1评估流程评估流程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要求,(一)任务发起(评估对象来源)纳税评估对象的形成主要有四种来源,即日常预警评估、专项专案评估、提醒转评估、自定义评估。

如图3-2所示:图错误!未指定样式名。

-错误!未指定顺序。

1、日常预警评估任务象清单。

评估对象确定后的任务发起流程与日常预警评估任务流程基本一致。

确定待发起的专项专案评估任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筛选预警信息确定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另一种是通过筛选所有纳税人确定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

两种途径确定的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信息,均统一提交省局发起专项在自定义添加任务时,可以通过“添加”、“用电户信息添加”按钮,添加不同类型评估任务。

如图3-3所示:(二)任务审批自定义发起形成的评估任务,要经过本单位评估审批岗(或评估管理审批岗)进行审批确认;日常预警评估任务、专项专案评估任务、提醒转评估任务,这三种类型的评估任务经过省局承接后,系统自动审批。

(三)任务分配税收管理员打开风险应对处理后直接能看到“待办事宜”界面中显示在“审核分析”环节或“实地核实”环节中的评估任务。

如图3-5所示:图错误!未指定样式名。

-错误!未指定顺序。

评估期限为工作时限,从评估实施人员接到评估任务进行“审核分析”开始到出具相关文书提交为止,1.1.2评估实施评估实施是纳税评估工作的核心,包括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环节。

(一)审核分析在审核分析环节,系统会根据评估任务的疑点问题自动调用对应的评估方法、模板进行审核分析。

对显示为绿色,未通过的显示为红色。

在弹出“外部数据采集单”页,评估人员可以对未通过数据项进行录入。

数据补录完后需再次执行数据校验。

审核分析和数据校验两个环节可以交互多次操作(外部数据采集单不是必录项,不影响评估任务正常流转)。

所有类型的个案数据采集仅在审核分析环节进行录入,在其他模块审核分析操作页面。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和监督,并据此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确定1.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人的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2. 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报税准确性、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3. 基准评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基准评估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基准评估主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盈利能力等因素。

二、评估指标测算1. 评估指标制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评估对象确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纳税申报合规性、纳税信用等级、税负水平等方面。

2. 数据采集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银行记录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数据。

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来源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3. 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应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

数据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评估结果处理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评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其评估得分。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2. 结果审核税务机关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过程应遵循审核程序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其评估得分、评估等级等相关信息。

结果反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四、结果应用和监督1. 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

税务管理包括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监管等方面。

沪国税征[2009]1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9]1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统一全市评估工作流程、文书制作和结果处理,是进一步深化本市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是落实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措施;是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重要途径。

各分局要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学习规程,确保落到实处。

二、《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各分局要结合综合征管系统纳税评估软件同步上线应用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三、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规范、优化评估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一般应按照评估对象初选、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八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根据评估实际情况,可以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条纳税评估采取由市局、分局、管理所分别确定评估对象方式,组成本市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市局通过总局下达、根据总局纳税评估数学模型产生、市局税收业务处室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四位一体”联动办公室移交等,确定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疑点对象,定义为市局级纳税评估。

北京市纳税评估规程

北京市纳税评估规程

北京市纳税评估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北京市的纳税评估规程,以确保纳税活动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

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的过程,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依据,对于税务收入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2. 纳税评估的目的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款项。

纳税评估的结果将用于税务部门决定税款的征收方式和税务稽查的对象,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的依据。

3. 纳税评估的程序纳税评估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项目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审核与核对税务部门将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对,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审核过程中,税务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或解释说明。

3.3 抽样调查为了验证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税务部门可以进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随机抽样,并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的方法。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税务稽查可以采取现场核查、资料调阅、询问核实等方式,以获取更多信息并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3.5 纳税评估报告经过以上步骤的审核和核实后,税务部门将会编制纳税评估报告。

纳税评估报告将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评估结果、应纳税款的计算和税款征收方式的决定等内容。

4. 纳税评估的原则纳税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4.1 公正公平原则纳税评估应公正公平,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4.2 透明度原则纳税评估的整个过程应透明,纳税人有权了解纳税评估的程序、规则和结果,并可以就自己的纳税情况提出合理质疑或申诉。

4.3 法律依据原则纳税评估应基于法律和相关法规进行,依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应纳税款项。

4.4 保密原则纳税评估过程中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第一篇: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

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

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纳税评估对象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纳税评估文书样本

纳税评估文书样本

附件1
税务约谈通知书
地税评字[ ] 号
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到______________就涉税事宜接受约谈。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地址: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被约谈纳税人,一份评估使用后留存入档。

附件2
税务约谈笔录
注: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评估使用后留存入档。

税务约谈记录(续页)
注: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评估使用后留存入档。

附件3:
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
地税移[ ] 号
___________稽查局: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现将纳税人____________(流水号:_________)移送你局,请依法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

附件:
1、
2、
3、
经办人:移送单位(盖章)
年月日
签收人:接收单位(盖章)
年月日注:本文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稽查局,一份留存入档。

附件4:
纳税评估移送稽查反馈书
地税字[ ] 号
________________: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对你单位《纳税评估案件移送书》(地税移[ ] 号)涉税情况进行稽查,现将查处情况反馈如下:
经办人:稽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签收人:管理单位(盖章)
年月日注:本文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管理单位,一份由稽查部门留存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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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适用文书规范目录初步审核疑点清册 (1)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2)税收风险指引清册 (3)实地核查任务清册 (4)实地核查通知书 (5)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8)纳税评估报告 (9)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 (10)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 (11)询问通知书 (12)询问(调查)笔录 (14)税务检查通知书 (17)税务检查通知书 (19)税务事项通知书 (21)税务处理决定书 (2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6)初步审核疑点清册疑点清册编号:评估机关:评估所属时期:案头审核任务清册任务清册编号:评估机关:评估所属时期:税收风险指引清册风险指引清册编号:评估机关:评估所属时期:实地核查任务清册任务清册编号:评估机关:评估所属时期:税务局实地核查通知书税核查通〔〕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疑点情况和针对涉税疑点的举证情况进行核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核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实地核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核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实地核查通知书的,被核查人有权拒绝核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评估人员依法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实地,对纳税人涉税疑点、举证情况进行核实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核查通”。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编号:纳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号: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复核结论书编号: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建议书编号:生产经营地址联系人电话评估疑点建议移交稽查原因移交卷宗移送人员接收人员(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移送部门负责人意见接收部门负责人意见(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备注共×页第×页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移送部门留存,一份由稽查部门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询问通知书税询〔〕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于年月日时到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3.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请”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询”,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询”。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第次)共页第页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被询问(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住址:问:答: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询问(调查)笔录续页共页第页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5.本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

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

6.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

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

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7.询问(调查)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

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调查)人在改动处押印。

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

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等人,前往你处对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

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处〔〕号_______________:我局(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1.2.(二)……二、处理决定(一)1.2.(二)……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帐号:),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纳税评估文书式样使用说明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经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结 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 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该处理 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的主要违法 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然后列举处理的法律依据,写 明处理结论。

若违法事实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6.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帐号:),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仅限于对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适用。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处”。

9.本决定书为 A4 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 交纳税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纳税评估文书式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纳税评估文书式样使用说明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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