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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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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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

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了

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

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

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也就从根本上说明对纳税人的评估均是基于假设,而假设的东西在未经过核实程序之前是不可能真实的,更不可能是准确的。

第二,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指标超出预警指标的现象,推定其存在涉税违法疑点,但这也仅仅是判断出其存在这种可能性,并不能确定违法行为是否一定真实存在,更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涉及具体税收金额等内容。显然,纳税评估并不是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第三,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是很不现实的,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否则我们就可以不用税务稽查,而将税务稽查全部改为纳税评估了。对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而言,征纳双方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无论税务机关怎么努力去收集获取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始终是一个局外人,永远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税务机关仅凭有限的这些信息资料,而且还可能是不真实的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分析测算,就判断出纳税人申报纳税是否真实准确,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不用说纳税评估,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人户稽查,也仅仅是对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有一定的掌握,也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虚假申报的全部。也就是说,即使通过税务稽查,也不能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因此,试图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出正确判断,不用说现阶段,就是到将来,也是不可能的。

第四,如果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的真

实性、准确性所进行的一种既定性又定量的判断,那么纳税评估所得出的结论就应当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是在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人都懂得,纳税评估结论是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与“真实性、准确性”的不合理性相比,“合理性”原则更加的合理:

首先,合理性评估更符合纳税评估的实质。一般来说,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指标、耗能耗材、税款税负等总有一个相对正常的区间,纳税评估的实质是利用各种标准值和参照物对纳税人是否偏离这个区间进行测算分析,估断其纳税申报是否正常,这正是属于对其合理性的评价范畴。

其次,合理性评估更符合纳税评估的工作实际。评估的既然只是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合理性不等于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合理也并不代表申报一定不实,合理也不意味着一定没有问题,但一般来说,合理性与真实性、准确性有很高的关联度。在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中,也正是如此。

再次,合理性评估也可以避免隐患。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与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息息相关,而合理性并不是法律概念,对纳税人申报的合理性作出评价不会带来法律上的隐患和问题。

三、非强制性原则

非强制性原则是指纳税评估由于只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并且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不得对纳税人有任何的强制色彩,包括不能增加纳税人任何的义务,不能对纳税

人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纳税评估结论等等。从本质上讲,纳税评估并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而只是税务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旨在加强税源管理的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任何新的设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因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增加任何新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不得强求评估对象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对税务机关评估确认的疑点,纳税人没有进行举证的任何义务,对纳税评估建议等等,纳税人可以接受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和要求进行改正,但是也完全可以不接受,并且也可以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当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不配合行为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另当别论。对评估对象不愿意解释说明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中可根据情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的,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的手续和程序进行,不再按照纳税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四、适用假定与推定原则

纳税评估得以建立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是税收遵从理论。所谓税收遵从乃是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理论上通常把纳税人的应征税额与申报税额差距称为税收遵从度,税务管理目标主要就是通过包括审计、评估、教育和处罚等手段,来缩小这个差距,即缩小应纳税额与实际征收额之间的差距,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税收遵从的理想状态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及时、全面和如实地履行纳税申报并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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