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处置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作纳税评估;对同一纳税人各税种统筹安排、综合实施纳税评估;对多个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可以一次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涉及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进行。
纳税人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纳税评估。
第七条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发挥信息技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风险识别第八条风险识别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按户归集,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将税收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第十条对税收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经分析识别未发现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对其实施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章案头审核第十二条案头审核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点,选择运用相应的纳税评估方法,分析推测纳税人的具体涉税疑点,对需要核实的疑点明确有关核实内容和方式的过程。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案头审核对象的不同类型,选择运用针对性强的纳税评估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并对疑点核实方式提出建议。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最新纳税评估是指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纳税义务和税务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的一种管理方法。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规范和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保证其公正公平,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最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首先,明确纳税评估的目标和原则。
纳税评估的目标是准确把握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税务风险,为税务管理提供依据和参考。
而评估的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和科学。
评估过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纳税人有权了解评估过程和结果,并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诉。
其次,规定了纳税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财务分析法、比较法、直接法和间接法等。
评估的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数据分析、评估报告编制和评估结果反馈等环节。
评估的过程应当科学、规范、全面和客观,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和可靠。
再次,明确评估的主体和责任。
评估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和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制定评估计划、组织评估实施、编制评估报告和反馈评估结果等。
纳税人有义务提供相关信息,配合评估工作的进行,并享有申诉和异议的权利。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护。
评估结果是纳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税务管理和监督,并依法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
对于评估结果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最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评估的目标、原则、方法、程序、主体和责任,并对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将有助于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强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意识,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和社会的公平发展。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和监督,并据此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确定1.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人的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2. 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报税准确性、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3. 基准评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基准评估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基准评估主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盈利能力等因素。
二、评估指标测算1. 评估指标制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评估对象确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纳税申报合规性、纳税信用等级、税负水平等方面。
2. 数据采集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银行记录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数据。
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来源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3. 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应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
数据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评估结果处理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评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其评估得分。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2. 结果审核税务机关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过程应遵循审核程序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其评估得分、评估等级等相关信息。
结果反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四、结果应用和监督1. 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
税务管理包括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监管等方面。
纳税评估管理的若干原则

行 为 结 果 也 不 具 有 法 律 意 义 我 们 从
《 法 》 关 条 款 中 可 以 看 到 与 其 定 位 办 相 相 对 应 的 规 定 如 第 二 条 中 对 纳 税 评 估 目的 表 述 为 “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务 对
约 谈 有 严 格 的 规 定 。 先 , 谈 纳 首 约
部 门批 准 并 事 先 发 出 《 务 约谈 通 知 税
圄
维普资讯
税 法 差 异 未 调 整 或 未 正 确 调 整 、 关联 交 易 等 行 为 造 成 的 少 申报 。 同时 其 所
涉 及, 补 税 金 额 在 稽 查 立 案 标 准 之 的
下 。
控、 日常 检 查 、 务 稽 查 和 纳 税 信 用 等 税
级 评 定 等 工作 存 在 密切 关 系。 前 . 当 要 按 照《 税评估 管理 办法》 纳 的要 求 和 原 则 .在 实 际 工 作 中切 实做 好 纳 税 评 估
维普资讯
20 0 5年 3月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出 台 了 《 纳税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行 ) ( 试 》 国税 发
表 述 为 “ 税 评 估 分 析 报 告 和 纳 税 评 纳
稽 查 立 案 标 准 下 也 就 是 采 取 “ 纳税 人
税 人 的 一 种 自觉 行 为 。因此 , 应 该 给 不 纳 税 人 下发 补 税 文 书 这 也 是 纳 税 评
政 策。纳税人 “ 自行 改 正 ” 纳 税 评 估 是
纳 税 评 估 的 法律 地 位 。纳税 评
结 果 处 理 三 种 方 式之 一 .是 纳 税 评 估
、
估 的法律 地 位一度 成 为 争议 焦点 . 甚 至一些人提 出通过修 改《 收征 管法》 税 及 其 实施 细 则 . 来 解 决 纳 税 评 估 合 法
纳税评估指标优化建议

纳税评估指标优化建议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事中税务管理、提供纳税服务的方式之一。
通过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
纳税评估指标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工具,其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一、现行纳税评估指标存在的问题1、指标单一,缺乏综合性目前的纳税评估指标往往侧重于某一方面,如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等,而忽视了企业的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这种单一的指标容易导致评估结果的片面性,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
2、行业标准不够细化不同行业的企业在经营模式、成本结构、利润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但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在制定行业标准时,往往过于笼统,没有充分考虑到行业的细分特点,导致评估结果在某些行业的准确性不高。
3、数据质量和时效性问题纳税评估指标的计算依赖于税务机关采集的企业数据,但由于数据采集渠道有限、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数据质量往往难以保证。
同时,数据的更新速度也较慢,无法及时反映企业的最新经营情况,影响了评估指标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缺乏对新兴经济模式的适应性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经济模式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
但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未能及时跟上这些新变化,对新兴经济模式下的纳税评估缺乏有效的指导。
5、指标阈值设置不合理部分纳税评估指标的阈值设置过于僵化,没有充分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
这可能导致一些正常经营的企业被误判为异常,增加了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管理成本。
二、纳税评估指标优化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纳税评估指标的优化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充分考虑税收政策、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确保指标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纳税能力和纳税风险。
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应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税收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时,应公平对待,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合理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二)协调解决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总结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制度。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三)收集、整理、分析纳税评估数据;(四)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和反馈;(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档案。
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小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组长: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领导;(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三)评估员: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四)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估资料。
第三章评估对象与范围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为依法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三)个体工商户;(四)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评估范围包括:(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二)纳税人申报的税款缴纳情况;(三)纳税人申报的财务会计信息;(四)纳税人申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评估管理

纳税评估信息资料归集措施
1. 报告法:是指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报告 生产经营情况,从而取得资料旳一种措施。 ——税务登记备案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
2. 采访法:是指评估人员直接向评估对象有关 人员提问,根据有关人员旳回复取得资料旳一 种措施,涉及税务约谈、税务问询等措施取得 资料。
3. 直接观察法:是指评估人员经过实地调查获 取资料旳一种措施。
主体:基层税务机关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 管理员
对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旳全部纳税人及 其应纳全部税种。
期限: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 旳期限以纳税申报旳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 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纳税评估旳特征和原则
二、纳税评估旳特征
体现了税务行政执法由“事后处分型”向“事 先服务型”旳转变
纳税评估案例
六、处理提议及根据 (1)有关白条和不正当凭证列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2)有关应付 福利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 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旳职员集体福利专用税务处 理问题旳告知》国税函[1999]709号文要求。(3) 有关捐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第十九条第八款、第十款要求。(4) 有关固定资产损失问 题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 除审批管理旳告知》(国税发[2023]46号)第一条要求。(5) 税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 九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第五条要求、第十七条第一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 第六项、第十项要求:福建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应补缴外 商企业所得税125309.45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df09e8aeaad1f346933f1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条纳税评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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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几大原则————————————————————————————————作者:————————————————————————————————日期:纳税评估的原则纳税评估的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税收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绳或者规则。
一、案头评估原则案头评估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及其评估人员原则是应当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场所、以对其所收集和掌握的纳税人各种与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以及第三方的信息、资料、数据的分析、判断为限,除必要之外,一般情况不应“惊动”、“打扰”纳税人,特别是不能频频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
这一原则要求与现行税收征管中许多地方的实际做法可能并不一致,而且很多的税务人员也并不认同。
很多人都会担心,如果只进行案头评估,那么信息采集会受到影响,纳税评估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如果不到实地检查,纳税评估就不可能准确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证据,评估也就会失去效果。
两种担心不无道理,但都是值得推敲的。
其一,如果纳税评估可以频繁地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那么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或者税务稽查又有什么区别?既然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或者日常检查没有区别,我们还需要纳税评估做什么?其二纳税评估无论是从性质、特点、目的、程序、法律效力等等许多方面都与税务稽查以及日常检查存在差异(对此我们将进行专门讨论),这种差异决定了纳税评估不能等同于税务稽查、日常检查。
其三,纳税评估的过程是对信息与数据的分析和判断过程,而不是信息和采集过程,虽然其间也涉及到对相关信息的收集,但是收集信息已经不是其主要内容,因而纳税评估不能以采集信息为由下企业检查。
其四,各地税务机关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收集到了众多的信息,可以说目前各地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都是海量的。
我们收集这么多的信息做什么?我们这么多的信息又如何利用?难道我们仅仅是为了囤积信息吗?显然不是。
我们收集信息的目的就是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分析和处理这些信息,进而达到对纳税人的监督。
如果我们不利用这些信息,反而还要再去找纳税人去收集信息,那么我们是不是太浪费了?也太傻了?这四点足以说明纳税评估必须以案头评估为原则。
因此,纳税评估应当以案头分析为基本的原则。
二、合理性评估原则纳税评估的合理性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评估时,通常是对纳税人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是否正常,即是否符合常理、是否符合逻辑进行评估。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两个规范性文件中都特别强调,纳税评估必须:“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
”但是无论如何,这种“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估原则是不现实的,是理论根据的,真正能够成立的应该是合理性原则。
第一,如上文所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是基于假设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理论也就从根本上说明对纳税人的评估均是基于假设,而假设的东西在未经过核实程序之前是不可能真实的,更不可能是准确的。
第二,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评估指标超出预警指标的现象,推定其存在涉税违法疑点,但这也仅仅是判断出其存在这种可能性,并不能确定违法行为是否一定真实存在,更不能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涉及具体税收金额等内容。
显然,纳税评估并不是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第三,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是很不现实的,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否则我们就可以不用税务稽查,而将税务稽查全部改为纳税评估了。
对企业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而言,征纳双方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局面,无论税务机关怎么努力去收集获取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始终是一个局外人,永远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
税务机关仅凭有限的这些信息资料,而且还可能是不真实的信息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分析测算,就判断出纳税人申报纳税是否真实准确,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不用说纳税评估,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人户稽查,也仅仅是对税务稽查发现的问题有一定的掌握,也不能完全掌握纳税人虚假申报的全部。
也就是说,即使通过税务稽查,也不能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因此,试图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出正确判断,不用说现阶段,就是到将来,也是不可能的。
第四,如果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履行税收法律义务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所进行的一种既定性又定量的判断,那么纳税评估所得出的结论就应当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是在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人都懂得,纳税评估结论是根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与“真实性、准确性”的不合理性相比,“合理性”原则更加的合理:首先,合理性评估更符合纳税评估的实质。
一般来说,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指标、耗能耗材、税款税负等总有一个相对正常的区间,纳税评估的实质是利用各种标准值和参照物对纳税人是否偏离这个区间进行测算分析,估断其纳税申报是否正常,这正是属于对其合理性的评价范畴。
其次,合理性评估更符合纳税评估的工作实际。
评估的既然只是纳税申报的合理性,合理性不等于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合理也并不代表申报一定不实,合理也不意味着一定没有问题,但一般来说,合理性与真实性、准确性有很高的关联度。
在纳税评估工作实践中,也正是如此。
再次,合理性评估也可以避免隐患。
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与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息息相关,而合理性并不是法律概念,对纳税人申报的合理性作出评价不会带来法律上的隐患和问题。
三、非强制性原则非强制性原则是指纳税评估由于只是税务机关的一种内部管理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并且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不得对纳税人有任何的强制色彩,包括不能增加纳税人任何的义务,不能对纳税人采取任何的强制措施,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纳税评估结论等等。
从本质上讲,纳税评估并不是行政执法行为,而只是税务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的一项旨在加强税源管理的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身不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任何新的设定,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因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增加任何新的权利和义务。
税务机关不得强求评估对象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进行解释说明,对税务机关评估确认的疑点,纳税人没有进行举证的任何义务,对纳税评估建议等等,纳税人可以接受并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和要求进行改正,但是也完全可以不接受,并且也可以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
当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不配合行为是否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另当别论。
对评估对象不愿意解释说明或对疑点解释不清的,评估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在实地调查中可根据情况采取税务检查手段。
采取税务检查手段的,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检查的手续和程序进行,不再按照纳税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四、适用假定与推定原则纳税评估得以建立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是税收遵从理论。
所谓税收遵从乃是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依法照章纳税状况的评估和描述。
理论上通常把纳税人的应征税额与申报税额差距称为税收遵从度,税务管理目标主要就是通过包括审计、评估、教育和处罚等手段,来缩小这个差距,即缩小应纳税额与实际征收额之间的差距,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
税收遵从的理想状态是: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及时、全面和如实地履行纳税申报并按税收法律的规定报送相关涉税信息;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款。
对上述理想状态的偏离通常被称为纳税不遵从。
从纳税人主观原因方面进行分析,税收不遵从分为知觉性不遵从和无知性不遵从。
一般税收遵从研究是以知觉性不遵从为研究对象,即认为纳税人主观上存在减轻税负动机的逃税行为。
纳税评估正是针对纳税人知觉性不遵从的评判、测算。
[1]因此,从理论上分析,纳税评估的理论基础就是以假定纳税人主观上存在偷税与逃税动机的。
由于纳税评估的理论就是建立在假定基础之上的,因而在纳税评估中就不可避免地需要适用假设与推定原则:1.正当怀疑假设。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行为以及与这些行为相关的信息、资料等等,除非有明确的、绝对可靠的证据可以表明其真实性、准确性,税务机关完全没有理由必须给予充分的信任,相反,倒是可以进行怀疑,但是怀疑不能是无根据的,必须是有理由的,为了找到合适的理由和根据,也就需要通过评估手段来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证明甚至演绎,以便找到其中的疑点,再通过核实程序对疑点进行验证。
如果经过验证,所有的疑点都不能成立,那么也就需要还纳税人以清白。
2.无反证判定合理假设。
这一假设是正当怀疑假设的基础上的另一个假设,即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足够可信的根据或者理由就必须将原先的怀疑假设予以否定、推翻,亦即不再对纳税人进行怀疑。
在纳税评估中,这种假设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无证据表明不正确的情况下,要把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资料视为诚信和正确的,否则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数据将全部来自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的数据;二是如果没有明确的反证,被评估纳税人过去经检查被认为是真实的情况,将来也应属真实,否则税务机关需要不断、重复地对一个评估数据进行检查。
五、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中必须追求以最低化的成本支出获取最大化的评估收益。
纳税评估的成本效益原则并不单单指税务机关,而且也应当包括纳税人。
进一步讲,纳税评估的成本效益原则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对税务机关而言,在纳税评估中要用较低甚至是最低的行政管理费用获取最多的税收管理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应当在纳税评估中获益,要通过较小的纳税成本获得最多的收益,或者最大化地降低税收风险。
除此之外,关于纳税评估的原则,《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还有一条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即纳税评估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浅议纳税评估中的几个问题张晓燕纳税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管理方式,新加坡、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纳税评估为提高其本国税收征管效率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纳税评估工作随着2001年底国税发[2001]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颁布和执行,也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纳税评估试行至今已近五个年头,其对于弥补征管改革过程中的管理弱化,强化管理监控功能,体现服务型政府思想的优势渐渐显现,作为税收监控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对纳税评估的必要性本文不加赘述,只试从实践出发对纳税评估实施中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以浅述。
一、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问题。
目前有一种特别流行的说法认为,纳税评估缺少法律依据,不受法律所保护。
理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没有对“纳税评估”有所规定。
笔者以为,这种说法缺乏根据。
对于纳税评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在相关文件中通用的对纳税评估的含义表述为: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