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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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高法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9〕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受财政部委托处置其股改剥离的不良资产。

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处置成本,现就农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业银行处置上述不良资产案件时,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有关答复、通知的规定。

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委托处置资产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农业银行处置的不良资产属于受财政部委托处置资产的依据。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1年4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3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法释[2001]12号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第二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人民法院对于债权转让前原债权银行已经提起诉讼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根据原债权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将诉讼主体变更为受让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第四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支付令的,应当依法受理。

债务人提出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农行股改确定大方向:“整体上市”、“业务下乡”.doc

农行股改确定大方向:“整体上市”、“业务下乡”.doc

农行股改确定大方向:“整体上市”、“业务下乡” -在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股份制改造应该是“省域分拆”还是“整体”的猜测与纷争中,一条“农行将定位于县域金融主渠道”的消息却好似给农行股改迷雾拨开了一丝缝隙。

8月6日,农行研究室一位负责人向《中国经济周刊》证实了这种说法。

而另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农行某省分行行长(下称“知情人士”)透露,在此前举行的农行年中分行行长会议上,农行行长杨明生就明确给农行的改革方向定了调:“农行将着力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仍将是农行工作的重点。

”在这次未对外界公开的会议上,农行不仅安排部署了下半年的重点工作—其中之一就是将着力支持县域金融,积极扶持小企业发展,也对外界关注的农行“省域分拆”和“整体上市”方案有所提及。

近一段时间,外界对于农行股改的种种猜测让农行的各级管理层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对媒体也都表现出少有的谨慎。

“现在(农行)身份逐渐明晰了,对于下一步股改方案的落实大有好处。

”知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下乡”源于农行“基础优势”农行定调“县域金融”也是有迹可寻的。

就在年中分行行长会议开始前几天,杨明生行长在河北调研时曾指出:“农行股改‘农’字不能丢,县域金融是农行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实际上,在开会前的一段时间内,农行内部也曾为“进城”还是“下乡”的改革方向问题争论不休。

“不过,这个问题在会上得到了统一。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而如此定调的原因便是农行的“基础优势”。

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只有农行的经营利润多来自于县域。

“农行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

”知情人士说。

“从当前的机构、人员和业务的分布来看,县域市场都是农行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县域业务是农行业务经营的重要支柱。

”农行湖北省分行行长字如钧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农行重庆市分行副行长彭代辉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四大行中,农行在县域经济中的优势是其他银行无法比拟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8]12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7月30日农银发〔1998〕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监察室)反馈。

附:中国农业银行案件审理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理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和行政监察部门的声誉,准确、恰当地惩处违纪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违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查处理,必须由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违纪者的处理和处理建议。

第四条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查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中国农业银行各级监察部门在案件审理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按照批准权限,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第七条审理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并由本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行领导或上级监察部门审批的案件。

第八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请本级监察部门批准的违反政纪的案件。

第九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或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十条审理本级监察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审理下级监察部门对其本级行领导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作出决定的案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5.22•【文号】农银发[1992]93号•【施行日期】1992.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的通知(农银发[199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实施“审贷分离”是提高信贷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措施。

因此,各级行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实施“审贷分离”要同实施信贷管理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防止任何反程序运作。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在信贷管理岗位实施“审贷分离”的试行方案为了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内部岗位制约机制,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外部环境,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目标和原则(一)“审贷分离”实施的范围是,农业银行所经营的农、工、商各类本、外币贷款,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票据贴现和资金拆借。

重点是新建企业、新开项目、新发展的客户及风险较大的贷款。

(二)“审贷分离”是指贷款管理过程中,将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决策、检查等环节的职责适当分解,使之分别由不同层次和相对独立的岗位(或人员)来承担。

以期在贷款管理上建立起横向和纵向制约相结合的岗位制约机制,健全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推动信贷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信贷管理水平。

(三)实施“审贷分离”要遵循合理划岗、明确责任、严格制约的关系和协调配合、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9•【文号】银监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2003年以来,银监会按照《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大力组织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和制度安排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股权类型复杂,股权结构不合理,流转机制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法人治理,转换经营机制等工作的深入推进。

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把握股权改造的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实施股权改造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五年左右时间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体改制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1.股份制主导。

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产权关系,明确资本属性,强化股权约束。

2.市场化运作。

按照诚信、自愿、公平、公开要求实施股权转换,健全市场化的股权定价和流转机制,促进股权有序合理流转。

3.实施分类指导。

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机构的实际,采取分阶段、差别化的工作措施,确保股权改造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充分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制约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
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9.11.05
•【文号】国税函[2009]618号
•【施行日期】2009.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契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

国税函[200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1日,国务院批准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改制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房屋权属。

为明确有关契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21日。

二、原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契税问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因此,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国家作价出资方式承受原中国农业银行划拨用地,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零一七年四月目录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33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7)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38)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38)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4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4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4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48)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5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61)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62)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6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68)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7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86)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商业银行剥离其自办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公司南宁办事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上诉莱阳电业公司借款担保纠纷请示案的答复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95)第四部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 (9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96)第五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 (98)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9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11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113 第六部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 (11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15)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116)第七部分强制执行 (117)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97号【发布日期】2000.11.10【实施日期】2000.11.10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专业公司,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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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法[2011]144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
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
(法【201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38号)和《关于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处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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