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重要性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1.检疫范围及对象2.检疫合格标准3.检疫程序4.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1.养殖场的管理2.申报检疫的要求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四、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意义1.保障动物健康2.确保肉类食品安全3.促进生猪养殖业的发展正文: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确保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对于防止疫病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相关内容及其重要性。
一、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重要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对于保障我国动物卫生和肉类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检疫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保障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肉类产品。
二、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内容1.检疫范围及对象:规程适用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等疫病。
2.检疫合格标准:生猪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检疫程序:养殖场(户)需要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相关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及时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4.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根据检疫结果,对生猪进行处理。
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不合格的,进行隔离、治疗或扑杀。
同时,要做好检疫记录,确保可追溯。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1.养殖场的管理: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养殖管理,做好防疫工作,确保生猪健康。
2.申报检疫的要求:养殖场(户)需要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供相关材料。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工作。
第二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目的是保障生猪养殖业的安全与发展,维护动物健康,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是指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检疫监管,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主体是农业局和动物防疫站,各级政府部门、兽医机构和养殖户也应积极参与其中。
第五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加强监督指导。
第六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测。
第七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推动,提高养殖户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八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宣传宣传应以科普为主,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养殖户的自我防范能力。
第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十条建立健全生猪产地检疫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和监测分析。
第二章检疫措施第十一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加强对生猪疫病的监测,发现疫情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生猪产地应制定健全的检疫计划,明确监测指标和责任单位,保障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生猪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防疫制度,加强对生猪的日常监测和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疫情高发地区的生猪养殖场,应采取封锁措施,禁止人员和车辆进出。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疑似疫病的生猪,应立即进行检疫,并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于疫情爆发地区的生猪,应采取紧急消毒和隔离措施,防止病情蔓延。
第十七条对于疫情已经得到控制的生猪养殖场,应加强后续监测和跟踪,确保疫情不会再次反弹。
第十八条对于贩运车辆,应加强消毒措施,避免病毒通过车辆传播。
第三章检疫监管第十九条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生猪养殖场、贩运车辆等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存在严重卫生问题的养殖户,应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安全。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指对生猪产地进行检疫,以确保生猪的健康和安全。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疫前准备在进行生猪产地检疫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制定检疫计划和检疫标准,明确检疫的目的和要求。
其次,需要对检疫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疫技能和水平。
还需要准备好检疫设备和工具,确保检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检疫对象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是生猪及其饲料、饮用水、环境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的健康状况、饲养环境、饲料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生猪没有患上疾病或受到污染。
三、检疫方法生猪产地检疫的方法主要包括观察、体检、采样等。
检疫人员需要对生猪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同时,还需要对生猪进行体检,检查其身体状况和健康情况。
如果发现疑似病例,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隔离和治疗。
此外,还需要对生猪的饲料、饮用水、环境等进行采样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四、检疫结果处理检疫人员根据检疫结果,对生猪产地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可以发放检疫合格证明,允许其生产和销售生猪及其产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地,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对于严重违规的生猪产地,需要予以取缔或关闭。
五、检疫监管生猪产地检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进行持续的监管。
检疫部门需要定期对生猪产地进行复查和监督,确保其持续符合检疫要求。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抽检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综上所述,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是保障生猪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严格的检疫程序和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疫病传播和污染物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产地检疫规程介绍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检疫合格标准(2)
专业术语: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以外的区域。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如拟调运牛 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 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强制免疫种类: 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型-A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Re-5+Re-4 株]、H5-H9);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 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 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 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 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三、检疫合格标准(1)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养殖户。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健康。 5、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 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 准。
检疫对象(2)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 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

为了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掘我校教师队伍的潜能,提高我校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指导培养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使他们尽快成为优秀教师和教学能手,充分发挥各学科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骨干教师结对帮扶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以促进教育和谐、均衡发展为目标,不断创新教育人才培养途径,逐步建设一支年富力强、业务精湛、能满足教育发展需要的名师队伍。
二、任务目标组织我校的市、县骨干教师与年轻教师进行结对帮扶活动,师徒对子至少保持一学期以上,通过师徒间听课、评课、备课等教学活动,发挥骨干教师作用,促进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活动安排(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9月)。
首先对结对教师进行公示,并对师徒结对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即每名省、市、县级骨干教师至选带一名徒弟。
师傅的确定原则:市、县、校骨干教师;师德好,教育教学水平高,教学能力强。
徒弟选择原则:与师傅学科相同;热爱教育事业,积极要求进步,肯于钻研,工作认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骨干教师与青年教师双向自主选择,确定师徒帮扶关系。
同时召开骨干教师与结对徒弟参与的动员大会,增强认识,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3年10月——2013年12月)。
通过师徒间听课、评课、备课等教学活动,发挥师傅的骨干作用,使年轻教师不断成长进步,进而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第三阶段: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1月)。
对于扎实开展培训的师傅、努力上进的徒弟进行表彰和经验交流。
四、指导教师的职责:(一)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对新教师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指导新教师制定自身的成长提高计划。
(二)言传身教,指导并培养青年教师具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思想,严谨严洁的治学态度,认真刻苦的敬业精神。
(三)每周至少指导青年教师备课一次,检查青年老师教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帮助青年教师提高分析教材处理教材的能力。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023摘要:一、生猪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二、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概述1.检疫对象2.检疫程序3.检疫要求4.检疫结果处理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与监管四、规程对我国生猪产业的影响五、展望未来生猪产地检疫发展正文:生猪产地检疫是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确保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时期生猪产业发展的需求。
一、生猪产地检疫的重要性生猪产地检疫是对生猪在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中的疫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过程。
通过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疫情隐患,防止疫病传播,确保生猪及产品流通安全。
此外,检疫还有助于提升我国生猪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树立肉类产品品牌形象。
二、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概述1.检疫对象2023年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主要包括:疫病病原体、寄生虫、疫病症状及生猪健康状况等。
检疫人员将对生猪进行临床检查,观察其精神、食欲、排泄、呼吸等状况,同时采集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
2.检疫程序检疫程序分为:申报、受理、现场检查、采样检测、结果处理等。
申报阶段,养殖企业需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养殖场备案证、养殖档案、免疫证明等。
受理后,检疫人员将对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养殖设施、卫生状况、免疫记录等。
现场检查合格后,进行采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疫病病原体、瘦肉精、抗生素等。
最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
3.检疫要求检疫要求主要包括:生猪来源明确、养殖过程规范、防疫措施到位、相关证件齐全等。
养殖企业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猪产地检疫的顺利进行。
4.检疫结果处理检疫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复检。
合格生猪可正常流通,不合格生猪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复检是对疑似阳性样本进行再次检测,以确保生猪及产品安全。
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实施与监管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检疫规程的落实。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检疫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生猪及产品质量安全。
解读动物产地检规程疫2

产地检疫规程讲义一、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法定主体、法定人员1. 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目前,农业部先后制定并发布了生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跨省调运种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蜜蜂、犬、猫、兔等10个产地检疫规程。
2. 法定主体:2.1 产地检疫的概念: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
2.2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主体:《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因此,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法定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3.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人员:《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所谓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目前我市具有出证资格的检疫人员403人,(其中出具A证40人、B证363人),2014年底因调动、退休、死亡注销8人(其中A证1人、B证7人),现在我市实际有出证人员395人。
2015年2月,省兽医局公示我市新增官方兽医193人。
下一步,对新增人员进行申请登记,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公示,依法取得出证资格,全市动物检疫人员队伍进一步充实。
二、产地检疫规程(一)适用范围10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牛、羊、鹿、骆驼。
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解读产地检疫规程

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申报受理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临床检查 4、实验室检测
4.1、申报受理。
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章。货主应主 动申报检疫。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 后才有检疫行为。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 要加大普法力度。
受理:先申报,后受理。不受理,一定要说 明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编号:
货 主 动物种类
联系电话 数量及单位
市(州) 县(市、区)
用 途
乡(镇) 村(养殖场、交易市场)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牲畜耳标号
第 一 联
市(州) 县(市、区) 乡(镇) 村(养殖场、屠 宰场、交易市场)
共 二 联
本批动物经检疫合格,应于当日内到达有效。 官方兽医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
注:1.本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随货同行,第二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 2.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共 二 联
1.适用范围 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2.项目填写 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 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 “肉”、“皮”、“毛”。 数量及单位:数量和单位连写,不留空格。数量及单位以汉字填写,如叁拾公斤、伍 拾张、陆佰枚。 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名称或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 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名称。 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得超过7天,用汉字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签发日期:用简写汉字填写。如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 疫证明号码及必要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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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相关记录:查看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生产、免疫、监 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等,查看散养户的防疫 档案。确认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已按国家规 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指猪、牛、羊耳标。耳标要全省统一招标采 购的,耳标记录信息要完整,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能够追 溯。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合格: 病原学检测——结果阴性为合格 血清学检测——抗体阳性率达标为合格(70%以上合格) 强调实验室检测的必要性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 动物疫病,确认饲养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 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 资料:饲养场(养殖小区)查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 散养户查看防疫档案或免疫档案。 畜禽标识:指猪、牛、羊耳标。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 关档案记录相符。
一、适用范围 二、检疫对象 三、检疫合格标准 四、检疫程序 五、检疫结果处理 六、检疫记录
(一)关于动物检疫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1、动物: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 家禽:指鸡、火鸡、鸭、鹅、鸽子等。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 、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 动物。 2、动物产品 指来自动物本身,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 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 蹄、头、角、筋及奶、蛋等。 以上动物及动物产品均为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都要逐一制定产地 检疫规程。只对每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所列检疫对象进行检疫,不在 规程检疫范围内的动物不检疫出证。
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特别 行政区。 2、适用于本规程所列动物或动物产品。 3、适用于省内调运种畜禽。 4、合法捕获、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参照 本规程执行。如动物园的野生动物调运, 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调运。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含人 工饲养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检疫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申报受理 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临床检查 4、实验室检测
4.1、申报受理。
申报:《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检疫管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第二章。货主应主 动申报检疫。检疫是依申请的行为,申请 后才有检疫行为。不申请不知何时要检疫。 要加大普法力度。
受理:先申报,后受理。不受理,一定要说 明原因。如有疫情、国家规定不能调运等。
3、临床检查
检查方法: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 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 饮食情况、反刍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 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 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 等 ;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 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以上六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专业术语: 非封锁区:指发生动物疫情时兽医主管部门划定的疫点、疫区、受威胁 区以外的区域。 相关动物疫情:指可能引起出栏动物发生疫病的动物疫情。如拟调运牛 时,附近正发生猪的口蹄疫疫情。此场拟调运猪时,临近的彼场 正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等。 强制免疫种类: 口蹄疫(O型、A型、O型-亚洲I型、O型-A型); 高致病性禽流感(rL-H5、H5NI[Re-4株、Re-5株、Re-5+Re4 株]、H5-H9); 猪瘟(活疫苗、传代细胞疫苗);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灭活苗); 小反刍兽疫(西藏,活疫苗)。 有效保护期:群体、个体的抗体水平均合格。
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目前尚未出台 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1)饲养场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强制免疫合格,免疫档案齐全; (3)引进动物严格检疫和隔离观察; (4)定期消毒、灭鼠、杀虫; (5)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6)临床健康; (7)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口蹄疫、结核病、布病等; (8)有效开展疫病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9)布病免疫的抗体检测合格,不免疫的血清学检测阴 性。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 物 (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一)检疫对象的定义 即检疫的病种。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 瘟、新城疫等。 (二)检疫对象的确定原则 1、《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所列; 2、强制免疫的病种必须检疫; 3、对畜牧业生产有重大影响; 4、具有公共卫生意义。 检疫对象之外的,不是重点,但要关注。 有病不能出栏的底线不能突破。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 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 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马传染性贫血病、 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 区)、养殖户。 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4、 临床检查健康。 5、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省内调运的种畜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 精液、胚胎、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