貂产地检疫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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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1]本月修正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1]本月修正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从动物产地到消费者的产品安全。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是指有关部门对进口动物或动物制品的产地进行检查和评估的一系列措施和操作步骤。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实施方案的概述,以确保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目标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是:- 确保从动物产地到消费者的动物和动物制品的安全性;- 阻止动物疾病的传播和扩散;- 提供消费者可追溯的食品和健康食品;- 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和平等。

3. 实施步骤3.1 风险评估在动物产地进行检疫之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根据动物产地的特点和可能潜在风险的分析来确定进一步检疫措施的过程。

评估包括对动物产地环境、动物健康情况以及潜在疾病的研究和报告的分析。

3.2 合规检查一旦完成风险评估,就需要进行合规检查。

合规检查包括对动物产地的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审查和评估。

鉴定动物产地是否符合国内和国际标准,以及是否具备进行检疫的条件和设施。

3.3 动物检疫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口的动物进行检查和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动物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动物检疫应包括对动物的健康把关、隔离和通风措施的实施。

此外,还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以确保动物没有携带传染病。

3.4 动物制品检疫除了对动物的检疫外,还需要对从动物中提取的制品进行检疫。

这些制品包括肉类、乳制品和皮毛等。

制品检疫的目的是确保制品不会传播疾病。

对制品的检疫应包括对其来源、加工和质量的审查。

3.5 检疫文件和证书在完成动物产地检疫后,需要发放相应的检疫文件和证书。

这些文件和证书是作为进口动物或动物制品的法定要求的一部分。

文件应包括动物产地和检疫结果的详细信息,以便追溯和监控。

4. 人员培训和设备要求为了确保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进行人员培训和提供必要的设备。

人员培训应包括有关动物健康和疾病的知识、检疫程序和操作的培训。

产地检疫所工作制度

产地检疫所工作制度

产地检疫所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产地检疫所工作制度旨在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产地检疫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1. 产地检疫所是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机构,设有一定数量的检疫人员,负责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2. 产地检疫所的职责包括:(1)组织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2)指导养殖场户进行产地检疫申报,落实养殖场户产地检疫申报的主体责任;(3)开展动物产地检疫检查,对动物进行现场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4)收集、上报动物产地检疫相关数据和信息,做好检疫工作记录;(5)组织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养殖场户的检疫意识;(6)做好产地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

三、工作程序和流程1. 养殖场户在动物出栏前,应向产地检疫所申报产地检疫。

2. 产地检疫所接到申报后,应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对动物进行现场检疫。

3. 检疫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检疫程序和要求,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了解动物的饲养、防疫等情况。

4. 检疫人员应根据动物的检查情况,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5. 产地检疫所应做好检疫工作记录,收集、上报相关数据和信息。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1. 产地检疫所应配备相适应的检疫设施和设备,确保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2. 检疫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检疫工作的水平。

3. 产地检疫所应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宣传工作,提高养殖场户的检疫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 产地检疫所应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养殖场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产地检疫工作。

5. 产地检疫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检疫工作质量的考核和评价,确保检疫工作的科学、规范、高效开展。

五、法律责任和纪律要求1. 产地检疫所和检疫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检疫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DB1301_T295-2018水貂种群阿留申病对流免疫电泳检测操作规程

DB1301_T295-2018水貂种群阿留申病对流免疫电泳检测操作规程

ICS11.220B 41 DB1301 石家庄市地方标准DB 1301/T 295—2018水貂种群阿留申病对流免疫电泳检测操作规程2018-07-31发布2018-08-20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石家庄市藁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市藁城区华泽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农林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洁、任二军、刘进军、李伟、韩学良、荣敏、周建颖、周俊会、邢立民。

水貂种群阿留申病对流免疫电泳检测操作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貂种群阿留申病的检测时间及对流免疫电泳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水貂养殖场水貂阿留申病的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2847-2011 水貂阿留申病检疫技术规范DB13/T 717-2005 水貂饲养管理技术规程DB1301/T 238-2017 水貂阿留申病碘凝集试验操作规程3 检测时间检测时间按表1进行。

表1 检测时间和检测种群4 血样采集按照DB1301/T 238-2017中3.2的规定执行。

5 对流免疫电泳检测5.1 材料准备5.1.1 仪器电压和电流分别为5V~600V和4mA~600mA的电泳仪、宽度25cm的电泳槽、分析天平、PH计。

5.1.2 设备DB1301/T 295—2018微波炉、100mm×100mm×2mm的玻璃板、直径3mm的打孔器、10uL加样器、50mL塑料刻度试管、50mL 量筒、1000mL量筒、150mL三角瓶、1000mL烧杯、10cm×10cm的双层医用纱布、医用砂轮、胶头滴管、镊子、10uL枪头、水平尺、玻璃板支架。

5.1.3 试剂水貂阿留申病诊断抗原、标准阳性血清、浓盐酸、琼脂糖(分析纯)、三羟甲基氨基甲烷(Tris)、巴比妥、巴比妥钠、三级水。

简要叙述产地检疫流程

简要叙述产地检疫流程

简要叙述产地检疫流程那咱们就开始聊聊产地检疫流程吧。

一、啥是产地检疫呢?产地检疫呀,就是在动物、动物产品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进行的检疫。

这就好比是动物们要出远门之前,得先做个健康检查一样。

这可重要啦,就像我们人要出远门去别的地方,也得确保自己健健康康的,不能把病带到别的地方去,动物也是这个道理哦。

二、谁来做产地检疫呢?那当然是咱们的官方兽医啦。

这些兽医就像动物世界里的健康卫士,他们有着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他们会到养殖场啊、生产地啊这些地方去,仔细地查看动物的情况。

三、产地检疫的具体流程。

1. 申报。

养殖户或者生产企业得先向当地的兽医站或者相关的检疫部门申报产地检疫。

这就像是动物要出远门得先跟检疫部门说一声,“我这儿有动物要走啦,来检查检查呗。

”而且申报的时候,得把动物的种类、数量、养殖的情况等等都告诉人家,可不能藏着掖着哦。

2. 受理。

检疫部门收到申报之后呢,就会进行受理。

如果申报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那就会安排兽医去进行检疫啦。

要是材料不全,那会告诉养殖户或者企业还缺啥,得赶紧补上。

3. 现场检疫。

这可是关键的一步呢。

兽医到了养殖场或者生产地之后,会像侦探一样开始检查。

- 查看动物的健康状况。

看看动物的精神状态好不好,有没有生病的迹象,比如说有没有打喷嚏、咳嗽、拉肚子之类的。

要是有个动物病恹恹的,那可不能让它出去乱跑,得先把病治好才行。

- 检查养殖环境。

这就好比我们住的房子得干净整洁一样,动物的养殖环境也很重要。

兽医会看看养殖场的卫生条件怎么样,有没有消毒啊,通风好不好之类的。

要是环境脏兮兮的,也容易让动物生病呢。

- 查动物的免疫记录。

就像我们人打疫苗有记录一样,动物打疫苗也得有记录。

兽医会检查动物是不是按照规定打了疫苗,这也是保证动物健康的重要一环。

4. 检疫结果的判定。

经过一番仔细的检查之后,兽医就要判定检疫结果啦。

- 如果动物健康,养殖环境也好,免疫记录也完整,那就可以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啦。

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

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

产地检疫的程序和内容一、检疫申报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1、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或防疫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2、临床健康检查动物产地检疫以临床健康检查为主,主要通过动物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是否正常,判断其健康与否,并对个别疑似患病动物需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

3、实验室检测对怀疑患有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产地_运输检疫工作制度

产地_运输检疫工作制度

产地运输检疫工作制度是为了保障动物及其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疫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本文将从产地运输检疫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作目标1. 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重大疫情。

2. 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3. 提高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检疫工作效率,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4. 科学规范,高效运作。

三、主要内容1. 检疫范围:涵盖所有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过程。

2. 检疫对象:动物及其产品、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等。

3. 检疫程序:申报、查验、监督、出证等。

4. 检疫方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测、信息追溯等。

四、实施步骤1. 申报:动物及其产品在运输前,货主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查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现场查验,确保符合运输条件。

3. 监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运输过程中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检疫措施的落实。

4. 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及其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准予运输。

5. 信息追溯:建立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检疫信息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五、保障措施1. 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动物运输检疫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培训。

2. 法制保障: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制意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 经费保障:落实动物运输检疫工作经费,确保检疫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4. 技术保障:加强动物防疫科研和技术推广,提高检疫技术水平。

5. 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提高公众对动物运输检疫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六、总结产地运输检疫工作制度是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防止疫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一、简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保障国家动物生产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入和扩散,减少损失和危害,制定本实施方案,明确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二、检疫对象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主要针对从国外进口的动物及其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活体动物:包括禽畜、水生动物等。

2. 动物产品:包括禽畜肉类、水产品、蛋品等。

三、检疫前准备1. 检疫场所建设:确保检疫场所符合卫生要求,设有合适的隔离区、检疫设备和储存设施。

2. 人员准备:配置专业检疫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认证。

3. 管理制度建立:建立完善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包括检疫记录、隔离措施、检疫通道等。

四、检疫工作流程1. 动物产地检疫申请:进口方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动物产地的检验检疫要求、检疫证明等。

2. 检疫人员到场:检疫人员根据申请情况,到达产地进行检疫工作。

3. 动物检疫:对活体动物进行检疫,包括体检、实验室检测等。

4. 动物产品检疫:对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包括外观检查、化验分析等。

5. 检疫结果处理:对检疫结果进行处理,包括批准放行、隔离处理、销毁等。

6. 监督检查和记录:对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准确性。

五、检疫检测1. 动物产地检疫需要进行多项检测,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疫病检测、寄生虫检测等。

2. 检测方法应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隔离措施1. 检疫过程中,对于疑似病例或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动物,应立即进行隔离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2. 隔离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疫情的有效控制和防止跨物种传播。

七、检疫证明1. 完成检疫工作后,对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发放检疫证明,作为放行的凭证。

2. 检疫证明应包括检疫结果、检疫操作、检疫日期等相关信息,确保检疫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证明性。

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DB22-T 1130-2016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DB22-T 1130-2016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本标准替代DB22/T 1130-2008《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删除了“鼠”。
不 ——“检疫对象”部分删除了炭疽病、貂病毒性肠炎,增加了细小病毒性肠炎、狐狸脑炎、狂犬病、 得 伪狂犬病。
翻印 ——“检疫程序”部分增加了申报检疫项目。
——“查验资料”部分修改了饲养场(养殖小区)有无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的时间,“近期”改为“近 三个月”。
5.6 毛皮动物装前卸后,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5.7 检疫发现本规定疫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不 和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 得翻印 6 检疫记录
检疫工作相关记录应保存24 个月以上。
A.2 细小病毒性肠炎
不得 出现呕吐和腹泻,同时伴有厌食、精神沉郁和迅速的脱水。粪便呈黄色或褐色,如果有血液则颜色 翻 会加深或带有血色条纹,严重的可能出现拉血。病畜表现出体温升高(39.4 ℃~40.6 ℃)和白细胞减少 印 (由于白细胞进入肠腔而导致的丢失)。怀疑是细小病毒性肠炎。
A.3 狂犬病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
I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
DB22/T 1130—2016
本 毛皮动物检疫技术规范 标准 1 范围
仅供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动物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内 本标准适用于貂、狐、貉等毛皮动物的产地检疫监管。 部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仅供内部使用 不得翻印
4
2
DB22/T 1130—2016 AA
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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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99
B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 TXX—2012
貂产地检疫规程
(报批稿)
DB21/TXX—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起草人:李彬、董超、王克军、白恩吉、孙柏柱。

貂产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貂产地检疫的要求、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养的貂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
3 要求
3.1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3.2免疫记录齐全,规定的免疫疫病在免疫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标准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对象
狂犬病、阿留申病、犬瘟热、水貂病毒性肠炎、冠状病毒性肠炎。

5 检疫程序
5.1检疫申报
饲养者在其饲养的貂离开饲养地之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时间为种用提前15天,屠宰或继续饲养的提前3天,并提交检疫申报单。

5.2 检疫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查验资料
5.3.1应查验貂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查验养殖场是否发生过相关疫病。

如果发生过疫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5.3.2应查验个人饲养貂的免疫信息,确认规定的免疫疫病是否在免疫有效期内。

5.4临床检查
5.4.1检查方法
5.4.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貂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5.4.1.2个体检查
可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貂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5.4.2检查内容
5.4.2.1疑似狂犬病
病貂出现习性异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可见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为攻击性增强,病貂不觉胆怯,猛扑人和动物,撕、咬、扒所有遇到的物体;损伤自己的舌头、牙齿、牙龈,严重时可以折断下门齿;病貂拒食,不饮水,常常吞咽投到笼舍内的物体;呻吟、流涎,并伴有腹泻,腹泻症状有时直至死亡;有时后期下颌麻痹,逐渐后肢麻痹;病貂体温下降,不能够站立无意识的躺卧不起,最后在痉挛和抽搐中死亡。

5.4.2.2 疑似感染阿留申病
病貂出现口渴,食欲下降,进行性消瘦;可视黏膜苍白,口腔黏膜及齿龈出血或溃疡;粪便呈煤焦油样,病貂被毛粗乱,失去光泽,眼球凹陷无神,精神沉郁,嗜睡,步态不稳,表现出贫血和衰竭症状;神经系统受到侵害时,抽搐、痉挛、共济失调、后肢麻痹;病的后期出现拒食、狂饮,常以尿毒症死亡等。

出现以上症状的,。

5.4.2.3 疑似感染犬瘟热
病貂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

常见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5.4.2.4 疑似感染病毒性肠炎
病貂出现体温升高,呕吐,下痢,体温升高至40~40.5℃;耸肩弓背,呕吐,被毛蓬乱,精神沉郁,排便频繁但量少,排出混合血液粘膜的粘稠条状粪便或脱落肠粘膜样的粘稠稀便,多呈乳白色、粉红色、黄绿色;粪便的颜色与肠粘膜坏死程度有关;食欲废绝,渴欲增高,下痢后脱水。

5.4.2.5疑似感染冠状病毒性肠炎
病貂出现精神沉郁,食欲不振,饮水量增加,呕吐,拉稀,排出灰白色、绿色乃至粉黄色黏液状稀便,有的排出黑红色卡他样稀便,没有明显的管套样稀便;有的病貂精神迟钝,反应不灵敏,两眼无神,鼻镜干燥,被毛欠光泽,消瘦,一般体温不高。

腹泻严重的病貂,饮水补液跟不上,脱水导致自家中毒而死。

5.5 实验室检测
5.5.1对怀疑患有本标准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5.5.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6 检疫结果处理
6.1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2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饲养者或货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4病死貂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GB16548规定处理。

6.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

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7检疫记录
7.1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应指导饲养者或货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7.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检疫申报者身份证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7.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4检疫合格证明除按有关项目填写完整外,还应填写检疫申报者的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8 防护要求
8.1从事貂产地检疫的人员应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8.2从事貂产地检疫的人员应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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