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次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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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06•【字号】浙土资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4. 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时,取消《征(占)权属情况汇总表》、《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统一提供新格式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房屋产权基础信息(测绘成果)审核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房屋产权基础信息(测绘成果)审核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以上资料提交复印 件的,需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提示: 1、房产测绘成果中分幅分丘图未能在申报时提交的,可后期补充提交。
2、建设单位在正式申报房屋产权基础(测绘成果) 审核前,需配合完成核
图扫描,并 于正式申 报前至少 两个工作 日登录《 武汉市商 品房网上 签约合同 备
案系统》完成建盘数据录入并上报。
房屋产权基础信息(测绘成果)审核申报一次性告知书
申报主体 联系电话
申 报 应 提 交 资 料
房屋建设位
地址
市 民 之 家( 武 汉市 政 务 服务 中 心) 2 楼大厅窗口
027-65771310 027-65771327
办理时 限
15 个工作日
1、申报房屋预测建盘提交: (1)房屋产权基础信息(测绘成果)审核申报表原件一份; (2)房屋测绘成果原件一份及对应一致电子文档; (3)分割(销售)方案及共有、共用部位的说明原件一份; (4)土地证及附图(宗地图)复印件一份;(比对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核位红线、红线定位 图)复印件一份;(比对原件) (6)盖有测绘单位核验专用章的总平面及建施图(平、立、剖面)、 建筑设计总说明复印件件一份; (7)民防部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复印件一份;(未 做地下室无需提交) (8)其他必要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 证明复印件等) 2、申报房屋实测建盘提交: (1)房屋产权基础信息(测绘成果)审核申报表原件一份; (2)房屋测绘成果原件一份及对应一致电子文档; (3)分割(销售)方案及对共有、共用部位的说明原件一份; (4)土地证及附图(宗地图)复印件一份;(比对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核位红线、红线定位 图)复印件一份;(比对原件) (6)盖有测绘单位核验专用章的总平面及建施图(平、立、剖面)、 建筑设计总说明复印件件一份; (7)民防部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联系单复印件一份;(未 做地下室无需提交) (8)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证明)及其附件、附图(竣工图)复印件一份;(比对原件) (9)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一份;(比对原件) (10)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表(未做地下室无需提交) (11)其他必要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 份证明复印件等)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供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供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稿)为优化我省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我省权限内采用审批、核准、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本细则仅适用于项目立项阶段,项目供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流程分别参见相应牵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保障措施(一)实行并联审批。

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由发改(工信)部门发改、工信(工业、信息化、高技术产业项目)牵头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协调组织和监督检查其他部门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开展并联辅导、并联审查、并联审批,审批结果统一送达项目单位。

(二)推行受理容缺审批制度。

受理审批事项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材料应载明的内容。

对于主要材料齐全,仅缺部分尚在办理材料的项目(含原件核对),在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可先受理并进入审批流程,待补齐所缺材料后出具正式文件。

对距审批规定时限仅剩一个工作日申请人仍未补齐所需材料的,作中止或退件处理。

(三)设定限时办结时限。

设置各环节并联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各审批部门非特殊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项审批,将审批结果及时送达发改(工信)部门窗口,实时传送至其它审批部门。

属于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不纳入审批流程。

(四)建立超时默认制度。

审批部门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出具审批意见,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为默认同意。

在超过规定时限第二个工作日,由该审批部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出具“超时默认通知单”,送达其它相关审批部门和申请人。

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由超时审批部门承担。

(五)建立协调督办机制。

建立推动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和专项督办制度,由发改(工信)部门牵头协调立项阶段审批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项目加快审批。

鄂州市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行政许可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行政许可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审核转报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核准招标方案申办行政许可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委托监测单位节能检测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监督招标公告发布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监督管理评标专家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监督管理货物采购、工业项目和重点项目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限额以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审批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外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核准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以工代赈审批流程图
国家产业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审批流程图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书申办流程图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图
鄂州市发改委行政处罚流程图。

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报批程序及费用须知

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报批程序及费用须知

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报批程序及费用须知一、用地预审报批规划调整报批材料(报设区市政府):1、乡(镇)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2、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的规划修改方案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国土局)3、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提供)4、听证委托函5、规划修改听证会议纪要6、专家论证参加人员7、专家论证会议纪要8、勘界图(用地单位提供)9、立项批复文件(用地单位提供)建设项目预审报批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3、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管理部门意见4、项目建议书和批复文件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项目平面布局图6、规划蓝线或规划红线图7、环评报告或环评承诺书(工业项目)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9、土地利用现状图(红线圈出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二、土地农转用征收工作流程图1、委托资质测绘单位测绘现状地形图2、委托资质设计单位做好建设置规划图3、办理建设项目城市(村镇)规划审批手续4、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审批手续5、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6、委托征地部门依法征地7、编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实地测绘埋设征地界桩8、政府发布建设项目征地通告9、做好征地红线范围内地类界及各被征地户面积分户测量工作10、组织核实征地地类、面积、权属、地面实物指标复核确认签字工作11、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2、发布征地听证告知书和组织征地听证(签定征地协议)13、落实征地资金并存入征地补偿专户和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14、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占用农保区的,办理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手续15、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审批手续16、组织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工作17、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及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三、土地报批、供地所需材料:(1)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省厅网上报批审核报批材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2、预申请保证金的凭证(按预申请用地面积不低于2万元/亩的标准缴纳)3、规划许可意见函(建设局)4、涉及使用林地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有相应审核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同意该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初步审核意见(林业局)5、征地告知、确认、征地听证材料(如放弃听证须附放弃听证说明)(征地事务所)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被征单位)6、征地资金汇入凭证复印件,原土地所有权单位对土地补偿已到位、无异议的说明(被征单位)(征地资金汇入征地专户凭证、用地单位汇入预申请保证金专户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采用国家54标准坐标系确定界址点坐标(必须采用晒兰图,并标注界址线<用蓝黑细实线>权属单位名称、加盖征地界址章)(原件)、CAD数字图(CAD2000文件格式、征收界址边线需单独建立红线层,用界址红线字眼来表达层的名称)(测绘部门)8、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总规调整的须附上调整的有关材料)(耕保股)9、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用红线画出项目用地在现状图的具体位置)(地籍股)(2)普通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省厅网上报批审核报批材料:1、项目审批文件(发改局)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耕保股)3、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

一次性告知书

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享受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承诺告知)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资
办理
环节
1受理2审批3办结
受理部门
自然资源窗口
咨询电话
0421-4823500
备注
一次性告知书
审批事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审批部门
喀左县自然资源局
是否告知承诺制

收费标准

(收费)
标准
1.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19}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见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都有哪些

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都有哪些

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都有哪些?一、开工前的前期工作开工前阶段的前期工作重要目的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各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批准文献,以保证项目合法开工建设。

涉及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发改委、规划、国土、建委、人防、环保、卫生防疫、园文、市政、消防、交警、招标办等。

(一)前期工作1.方案设计审查方案审查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1)是否符合选址意见书以及附图各项规定。

(2)是否达成设计深度规范规定。

(3)总图设计是否完整。

涉及总平图图签和设计单位盖章是否完整;是否标注道路红线、征地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等。

(4)是否标明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指标有无超标。

(5)是否与当年有效计划一致。

(6)是否符合建筑安全间距和居民日照。

(7)消防登高和环通场地是否满足规范规定,消控中心设立是否合理性,消防室内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规定。

(8)人防应建面积是否达成规范规定;人防疏散是否满足需求;其它设计是否符合地下人防建设规定。

(9)机动车和自行车车位设计数量和标准是否达成规范规定,机动车进出口及车道设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

(10)绿化指标是否达成规定,计算是否准确。

(11)排气、排烟、排污、排水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规定,排水、排污与市政接口是否合理。

(12)是否因建筑功能布局等因素产生噪音,噪音是否进行解决,并符合规范规定。

(13)电力变配电房位置设计是否合理。

(14)生活和消防水池设立是否符合规范,供水是否能满足需求。

(15)天然气室内设立是否合理。

(16)场地管线布置是否合理。

(17)公建配套是否满足政策和规范规定。

2.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前必须取得交通评价批复和地质勘探资料。

初步设计审查重要内容涉及:(1)是否符合选址意见书以及附图的各项规定。

(2)是否对方案设计批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3)是否达成设计深度规范规定。

其余审查内容参照方案设计审查的内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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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次性告知书)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四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申请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限制。

许可方式为在当年年度计划范围内,在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前提下,按申请顺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 号)第十二条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六)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预审需提供的基础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原件);
2、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函;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原件);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6、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批复文件;
7、拟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各1份(原件);
8、拟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加盖制作单位签章)(原件);
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属线性工程的需提供线性工程平面图(原件);
10、界址点成果表;
11、土地执法现场踏勘报告(原件);
12、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提交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13.、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3、5、6项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申请表及申请报告文本可到五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登录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

受理地点:五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窗口。

地址: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电话:、投诉电话: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预审。

凡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若
干政策意见》(云政〔2009〕12 号)中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昆明市下放的投资审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我局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昆明市国土资源局预审。

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窗口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查结果。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特殊情况下,4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精神,昆明市国土资源局五华分局将预审的办结时限由法定的20 个工作日压缩至4 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有效期两年。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通过预审后,方可申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及供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及年检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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