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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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管理办法

探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管理办法

探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用人制度。

这一制度的推行,对于优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激发员工积极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并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内涵及意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制度打破了传统的“铁饭碗”观念,实现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通过聘用制,可以根据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岗位要求,选拔合适的人才,实现人岗匹配,提高工作效率。

2、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聘用制引入了竞争机制,使员工有了危机感和责任感,促使他们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单位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

3、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聘用制的推行,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聘用合同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一些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工作内容、职责、考核标准等,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2、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部分事业单位的考核评价指标不够科学合理,考核方法单一,往往侧重于年终考核,而忽视了日常考核,难以真实、全面地反映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

3、薪酬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一些事业单位中,薪酬分配仍然存在平均主义现象,未能充分体现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贡献,导致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4、人员流动机制不畅。

由于事业单位的编制限制和体制障碍,人员的进出不够灵活,导致一些优秀人才难以引进,而一些不适应工作的人员难以辞退,影响了单位的整体发展。

三、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的办法1、规范聘用合同管理(1)明确合同条款。

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合同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单位合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合同工,具体执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聘用、转正、绩效考核、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单位合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本单位形象,确保单位合同工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第四条单位合同工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的工作安排,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管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单位合同工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严禁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单位合同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保护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工作内容给外部人员,不得私自利用单位资源谋取私利。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七条单位合同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报酬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合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合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合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单位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合同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工作内容,不得拖延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合同工不得私自调休、加班、带薪休假等,应当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单位合同工应当接受单位的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工资、晋升、奖惩等。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兼职、临时性和项目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人员聘用的合理性和效率。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技能水平和身体条件,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条聘用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和筛选简历、面试、体检、考核和签订劳动合同等环节。

第六条招聘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

招聘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第七条面试和考核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八条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解除和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九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工作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职业培训,促进其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定期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和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四条聘用人员的薪酬应根据岗位、工作表现和单位规定确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人员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提前通知单位。

[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聘用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进一步完善医院聘用制度,提高劳动效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聘用合同制人员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科室聘用的劳动合同工。

凡签订合同的聘用合同制人员,医院统一为其建立个人工资、技术、人事相关档案,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二、聘用原则 1、按需设岗、按岗聘用。

具体做法是:按需设岗、计划报批、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2、因医院工作特殊性,要求准入资格的岗位聘用合同制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准入资格证三、聘任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团结同志,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无劣迹。

2、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临床医疗、医技、护理、药剂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工勤人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全面符合岗位工作技能要求,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四、聘期、工资福利待遇录用人员经聘用后,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个人、人事科各一份)。

合同期限根据医院需要制定,合同期满需继续聘用者,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新入院合同制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一般聘期一年(含试用期),试用期六个月,试用工资每月1000元;试用期满,医院统一对聘用人员从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办理相关工资调整手续;对不能胜任工作、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延长试用期二个月,期满考核仍不合格,予以辞退。

聘期结束,根据医院发展需要继续聘任的,由医院进行统一考核,考核合格,可续签聘用合同。

医院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特殊人员,特殊岗位做特殊处理。

符合国家规定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经医院考核合格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聘用合同制人员的管理聘用合同制人员按照医院正式在编人员管理办法纳入医院管理,严格遵守院规院纪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安排,享受相应的权力,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VIP专享】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VIP专享】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

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

聘用人员管理(合同管理),不属编制管理(不入编制)篇一: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编外聘用合同制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保证学校实现建设一流的远程教育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制外按合同制聘用的专职教师岗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实训指导、计算机技术、络技术、财务会计等)和管理岗位(管理干事、学生干事、专职辅导员等)的人员。

第三条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自动离职。

第五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学历要求:专职教师岗位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技术支持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需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得少于岗位数的2/3;后勤管理、保卫干事、实训指导等岗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除特聘教授和特需人员外,各岗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聘任。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5、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1、用人部门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2、人事部门向校内外公布聘用岗位;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4、学校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5、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校长审批;6、聘用人员与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7、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

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加强聘用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者权益,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遵守聘用合同的原则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公开招聘人材,遵守招聘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薪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内容,确保劳动者的权益。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并签署双方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聘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1.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2. 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解除聘用合同前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通知。

第十条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劳动者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其享受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辱骂或者虐待劳动者。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权向事业单位提出工作环境改善的要求,并有权拒绝违法违规指令。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六条聘用合同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依法提起劳动争议调解或者仲裁。

第十七条劳动者对不当解除聘用合同的,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争议期间,劳动者享有劳动待遇不变的权益。

附件:1. 《劳动合同法》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甘肃省人材招聘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在当今社会,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人员管理机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人员聘用制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激发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完善。

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在过去,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晋升、考核等往往存在着论资排辈、缺乏竞争、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一种更加灵活、科学、高效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应运而生。

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聘用原则人员聘用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应根据岗位需求和人员素质,实现人岗匹配,充分发挥人员的专业优势和潜力。

2、聘用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公示、签订聘用合同等环节。

每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聘用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

合同应包括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报酬、社会保险、考核与奖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条款。

4、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受聘人员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5、薪酬福利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薪酬待遇。

同时,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观念转变困难一些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人员聘用制的认识不足,仍然习惯于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对新制度存在抵触情绪。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五篇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五篇篇一: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三)试用期三个月;(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一)专业技术岗位: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等;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约束机制,提高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水平,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认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实行以工作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六条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后,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事业单位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期限;(二)拟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各项补贴和福利待遇,薪酬发放制度和劳动保障保险情况;(三)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限和评价标准;(四)约定绩效评价的标准和方法;(五)约定合同的解除事由及解除程序;(六)事业单位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的培训机会和培训内容;(七)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其他承诺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其聘用部门,并具备与招聘数量相适应的配备,聘用时应当履行开展聘用程序和程序公告环节。

第三章合同执行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目标,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在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督促聘用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岗位适合性。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当履行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解除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应当遵守聘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限,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招聘条件和职位要求、不适应所工作部门、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在单位外抵毁单位形象、泄露经营机密、犯罪等情况,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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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聘用合同工管理的补充规定
聘用合同工是弥补局机关处室、直属各单位人员不足,增强环保队伍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对聘用合同工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保持队伍稳定,增强队伍力量,根据《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机关事业单位岗位合同工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招聘条件
聘用人员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道德修养,一般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二、录用程序
1.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实际提出招聘人员需求,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2.局人事管理领导小组和用人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并结合笔试情况,提出录用意见。

3.根据局人事管理领导小组的录用意见,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是否录用的决定。

三、聘用办法
1.招聘人员实行派遣制,不占事业编制,由人才机构(嘉兴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人才派遣方式实施人事关系管理。

2.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由派遣接收单位(环境监察支队、环境保护监测站、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承担,参照市委办发〔2007〕5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工资标准;岗位工资调整则参照嘉兴市人事局、嘉兴市财政局下发的调整岗位合同工岗位工资的通知执行。

3.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聘用。

四、考核培养
1、聘用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纳入环保局,与在编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2.聘用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满3年,经组织批准参加学历进修学习毕业的,可核准报销40%的学费。

3.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优秀等次按合同工总数的20%以内确定。

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连续二年考核优秀的,参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一级工资档次。

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分别采取降低岗位工资档次、予以解聘等办法处理。

4.用人单位要重视加强对优秀聘用人员的培养和使用,为优秀者创造岗位成才的机会,并优先选送外出培训;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可参与直属单位中层岗位竞聘。

5.工作表现突出,模范带头作用好,符合加入共产党组织条件的,积极吸收其入党。

五、其他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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