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集体土地案例总结
最新IPO募投用地审核关注10例

最新IPO募投用地审核关注10例过去证监会一直要求申报前取得募投用地,最近几年有所放开,要求:发行人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但实践中,凡是申报前未落实土地的,必定会引起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1、星球石墨根据首轮问询问题23的回复,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在取得农转用批文、供地后,可按规定办理土地证书。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向涉及较大金额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购置。
发行人未在回复中说明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土地证书办理进度。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购置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及计划。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土地证书取得是否存在实质障碍并发表意见。
2、固安信通公司列控设备智能制造基地项目、轨道交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新兴产业园区,目前公司已取得固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地预审意见(固自然规自[2019]219号),正在履行后续程序。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募投用地的拿地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是否存在募投用地落实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西力科技发行人子公司浙江西力2017年取得募投用地。
请发行人说明项目建设进展,项目选址是否存在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或被收回的风险,募投用地是否存在落实风险。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久日新材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首轮问询第38题的回复,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项目规划用地304亩,2019年6月发行人已与东营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第一批120亩建设用地,剩余所需用地184亩尚未取得。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如第二批184亩土地使用权未能及时取得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存在替代措施及其可行性,实施替代措施的成本费用如何承担,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股东回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问题法律分析

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问题法律分析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问题法律分析前言在公司IPO上市的过程中,土地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公司IPO上市过程中的土地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土地征收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公司IPO上市与土地问题在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问题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使用权在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产权,也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
对于企业来说,土地使用权是其发展和运作的重要保障,尤其对于涉及房地产开发、制造业等行业的公司,土地使用权更是核心资产。
在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和合法性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转让合同等。
只有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稳定且合法的情况下,公司才能顺利进行IPO上市。
2. 土地转让对于一些涉及到土地资源的企业,土地转让是其IPO上市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土地转让是指企业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
在土地转让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进行相应的手续和程序。
在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转让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且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和公告。
同时,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且在土地转让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在土地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公司才能顺利进行IPO上市。
3. 土地征收在某些情况下,土地征收也是公司IPO上市过程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将某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以开展公共事业为目的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需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操作,并且要合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而对于公司而言,土地征收会直接影响其资产规模和经营状况,因此在IPO上市过程中,公司需要充分考虑土地征收的问题,并且合理评估其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目录一、证监会对发行人资产的发行条件要求 (1)二、上市公司存在占用集体用地的案例分析 (1)三、关于土地问题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4)四、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案 (4)一、证监会对发行人资产的发行条件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土地和房产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主要资产,是发行条件的重中之重,如存在权属不清,主要经营场所存在无房产证或土地证的资产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存在占用集体用地的案例分析1、广东汕头美联新材(300586)土地违规问题解决案例:(1)土地违规问题的背景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汕2003年承租广东汕头市月浦居委会拥有的5亩集体建设用地和10亩临时用地,该租赁事项未履行集体用地流转手续,发行人地上已建办公楼、生产车间等无法办理报建、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
(2)土地违规问题的处理2011年美联新材向政府申请厂房所在地纳入“汕头市”三旧改造计划,2013年4月,公司解决临时用地问题,临时用地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
2013年5月,美联新材与月浦居委会签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每平米593元缴纳出让金,2014年5月,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
(3)土地违规问题的处罚及是否对发行人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美联新材在完善用地手续的过程中,受到了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金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4万、15万和4.6万元。
公司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上述政府部门亦出具证明,公司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不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下的IPO造假案例分析--以红光与绿大地为例

摘要IPO,即首次公开募股,是指上市公司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为企业募集资金。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内容,实行与我国经济环境相适应的发审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
审批制、保荐制和注册制是三种主要的发审制度。
但是,无论在哪种制度下,虚假上市的案件不断发生。
本文以红光和绿大地案为例,从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历史变迁的角度,分析比较了不同时期的中国IPO审核制度,并对不同制度下的IPO造假形式进行了分析,试图找出其具体的制度缺陷。
同时,通过对两个案例进行对比,找出相同及不同之处,从具体的案例中体现出制度上的差别。
得出结论:不同制度下,完全避免造假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完善制度来约束造假,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最后,对完善IPO审核制度提出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提升投资者素质等具体措施,结合我国国情,探索与我国证券市场相适应的新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IPO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仅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具有重大意义,对于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也具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IPO发审制度审批制保荐制财务造假Abstract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refers to the enterprise through the stock exchange Initial Public issuance of shares to investors,in order to raise development fund which is used in the process of enterprise.Securities Issuan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conomic environment and adapt to trial system is conducive to the orderly operation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 Examination system,appoval system and registration system are the three kinds of the main way of securities issuance auditing system.However,under no matter what kind of system,false cases continue to occur listingThe article analysis the historical change of securities issuance auditing system in China and compares the different periods of China’s IPO system and analysis the specific deficiencies in the system which takes the Hongguang and the green earth’s financial fraud case as examples.Meanwhile,to compared to identify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cases which reflects institutional differences from specific cases.It concluded that:under different systems,it is impossible to completely avoid fraud no matter in which system,only to restrain fraud by improving the system,to maximiz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Finally,making some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IPO audit system.To Explore and build a new verification system of stock public offering which to adapt to the level of our capital market through the specific measures as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improving related mechanisms,enhancing the quality of investors and the gradual introduc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of IPO system is not only has great significance in our capital market but also has far-reaching implications in promoting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transformation.Key words:IPO audit system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Approval system Financial fraud目录第一章引言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目的和意义 (1)1.3相关经济理论基础 (2)1.3.1契约论 (2)1.3.2寻租理论 (2)1.3.3GONE理论 (2)1.4研究方法 (2)第二章IPO发审制度概述 (4)2.1IPO发审制度的演变 (4)2.2国外典型国家的IPO制度现状 (4)第三章审批制下的红光案 (6)3.1案例背景 (6)3.2红光案的造假手段分析 (6)3.2.1“上市公告书”与“招股说明书”造假 (6)3.2.2财务造假 (7)3.2.3隐瞒重大事项 (7)3.3红光案的社会影响 (8)3.3.1相关责任人判罚过轻 (8)3.3.2投资者艰难求偿 (8)3.3.3会计师事务所被吊销许可 (8)3.4红光案产生的制度原因 (9)3.4.1政企不分开 (9)3.4.2政府主导型的企业上市遴选机制 (9)3.4.3中介机构非独立 (10)3.4.4二级审批制形同虚设 (10)3.4.5刑事责任欠缺民事赔偿不健全 (10)3.4.6退市制度未建立 (11)第四章保荐制下的绿大地案 (12)4.1案例背景 (12)4.2绿大地案的造假手段分析 (12)4.2.1固定资产造假 (12)4.2.2主营业务造假 (13)4.2.3虚增资产和收入 (14)4.2.4净利润造假 (14)4.3绿大地案的社会影响 (15)4.3.1公司高管皆被处以缓刑 (15)4.3.2投资者民事赔偿难度大 (15)4.3.3中介机构被处罚 (15)4.4绿大地案产生的制度原因 (16)4.4.1保荐机构责任重大 (16)4.4.2地方证监局配合企业上市 (16)4.4.3证监会监管力度不足 (16)4.4.4保荐收益与责任不对等 (17)4.4.5退市制度不甚完善 (17)4.4.6法律责任小民事赔偿不健全 (17)第五章对造假案的思考及完善IPO制度的建议 (19)5.1红光及绿大地案的对比及思考 (19)5.1.1造假手段 (19)5.1.2政府 (19)5.1.3处罚力度 (20)5.1.4公司结构 (20)5.1.5证监会监管 (20)5.1.6中介机构 (21)5.1.7退市制度 (21)5.1.8法律法规 (22)5.1.9总结和思考 (23)5.2完善IPO制度的相关建议 (23)5.2.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23)5.2.2建立多层次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24)5.2.3规范中介机构 (24)5.2.4完善退市制度 (25)5.2.5完善法律法规健全集体诉讼制 (25)5.2.6提升投资者素质 (26)5.2.7实行注册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26)六、研究结论 (28)参考文献 (29)致谢 (30)Contents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1)1.1Research Background (1)1.2Purpose and significance (1)1.3Theoretical basis of relevant economic (2)1.3.1Contract (2)1.3.2Rent theory (2)1.3.3GONE theory (2)1.4Research methods (2)Chapter two The outline IPO auditing System (4)2.1The Evolving of the IPO auditing system (4)2.2Typical Situation in foreign countries of IPO system (4)Chapter three The Hongguang case under the Examination system (6)3.1Case Background (6)3.2The False means of the Hongguang case (6)3.2.1"Listing announcement"and"Prospectus"fraud (6)3.2.2Financial fraud (7)3.2.3Conceal major issues (7)3.3The social impact of the Hongguang case (8)3.3.1Responsible person penalty is too light (8)3.3.2Investors difficult claims (8)3.3.3CPA is revoked license (8)3.4The system problems of the Hongguang (9)3.4.1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are not separated (9)3.4.2Government-led companies listed on the selection mechanism..93.4.3Non-independent agency (10)3.4.4The second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useless (10)3.4.5The lack of civil compensation criminally inadequate (10)3.4.6Delisting system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11)Chapter four the Green earth's case under the approval system (12)4.1Case Background (12)4.2The False means of theGreen earth's case (12)4.2.1Fixed Assets fraud (12)4.2.2Main business fraud (13)4.2.3Inflated assets and income (14)4.2.4Net fraud (14)4.3The social impact of the Green earth's case (15)4.3.1Company executives are being sentenced to probation (15)4.3.2Investors civil compensation difficult (15)4.3.3Agency to be punished (15)4.4The system problems of the Green earth's (16)4.4.1Sponsor responsibility (16)4.4.2With the local securities regulatory bureaus listed companies..164.4.3SFC inadequate supervision (16)4.4.4Sponsor benefits and liability disproportionality (17)4.4.5Delisting system not perfect (17)4.4.6Small civil liability compensation is not perfect (17)Chapter five Fraud case suggested thinking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IPO (19)5.1Comparison and Thinking of Hongguang and Green earth case (19)5.1.1False means (19)5.1.2Government (19)5.1.3Punishment (20)5.1.4Company structure (20)5.1.5Commission regulation (20)5.1.6Agency (21)5.1.7Delisting system (21)5.1.8Laws and regulations (22)5.1.9Summary and Reflection (23)5.2IPO related recommendations to improve the system (23)5.2.1Improve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23)5.2.2The establishment of multi-level supervision to penalties (24)5.2.3Specification agency (24)5.2.4Improve the delisting system (25)5.2.5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and improve the collective action (25)5.2.6Enhance the quality of Investors (26)5.2.7The implementation of IPO system and possible problems (26)Chapter six Conclusion (28)Reference (29)Thanks (30)第一章引言第一章引言1.1研究背景IPO发行审核制度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
土地房产租赁问题IPO审核关注要点详解

土地房产租赁问题IPO审核关注要点详解土地房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尤其对于生产型企业而言,其生产经营用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直接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因而一直是监管机关审核关注的重点问题。
由于我国土地政策较为严格,审批流程耗时较长,因此多数拟发行人存在租赁土地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
随着2020年1月1日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以及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逐步深化,土地房产租赁问题在IPO审核过程中的尺度有了新的变化。
本文将结合近年上市和正在审核的案例及相关规定,对土地房产租赁问题IPO审核关注要点进行研究探讨,以供各方讨论和参考。
一、相关法规(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2020年6月10日发布并生效)问题18、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赖以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生产型企业尤其重要。
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行人披露涉土地资产时,应重点把握哪些方面?答: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其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上述土地为发行人自有或虽为租赁但房产为自建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无法整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如面积占比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上所建房产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原则上不构成发行上市障碍。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就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集体企业改制案例汇总

2006-11-02——孚日股份IPO: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改制详细过程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其披露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改制详细过程。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改制详细过程]1、资产评估高密毛巾厂委托高密市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中心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1999年6月,该资产评估中心出具了高乡资评字[1999]20号评估报告,高密毛巾厂以1999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后资产净值为30,316,493.89元。
2、评估结果确认及产权界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 年12 月28 日发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产权界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负责实施。
”同时《中共高密市委、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高发[1998]17号)的规定:“乡镇(街)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街办)组织进行,资产评估须经市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立项,委托具有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评估结果报市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并依据以上评估结果,同时根据《中共高密市委、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意见》(高发[1998]17 号文),高密镇经济委员会制定了高密毛巾厂的产权界定方案,界定并确认高密毛巾厂经评估后资产净值30,316,493.89 元由以下项目构成并归属以下单位:单位:元产权界定项目金额归属单位镇投资基金 2,167,075.56 高密镇政府土地 12,673,566.96 高密镇政府福利基金核销 5,458,607.61 高密毛巾厂职工教育经费 658,074.09 高密毛巾厂工会费 1,023,506.57 高密毛巾厂奖有功人员10% 833,566.00 高密毛巾厂无形资产 1,183,500.00 高密毛巾厂一次性交款优惠30% 1,895,579.13 高密毛巾厂镇政府所有权 4,423,017.97 高密镇政府合计 30,316,493.89高密镇经济委员会制定了高密毛巾厂产权界定方案:高密镇政府所有19,263,660.49 元(其中含镇投资基金2,167,075.56 元、土地12,673,566.96 元、镇政府所有权4,423,017.97 元),高密毛巾厂集体所有11,052,833.40 元(其中含福利基金核销5,458,607.61 元、职工教育经费658,074.09 元、工会费1,023,506.57元、奖有功人员833,566.00 元、无形资产1,183,500.00 元、一次性交款优惠1,895,579.13 元)。
上市案例研习(101):募投项目使用土地问题关注
案例研习(101):募投项目使用土地问题关注一、汇冠股份(一)募投项目实施地址1、红外式触摸屏技术改造项目拟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项目起步区K-1号地块自建的汇冠总部基地和触摸技术研发中心预留该项目场地。
项目场地占地3,700平方米,其中产品开发场地700平方米,组装调试中心占地3,000平方米。
2、光学影像式触摸屏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本项目场地将采取租赁方式获得,共建成占地5,200平方米的产品开发基地和组装调试中心。
其中产品开发场地总面积约为900平方米,包括办公场地750平方米,实验室150平方米;组装调试中心占地4,300平方米。
2010年6月1日,公司在深圳市宝安区美泰科技园租赁了1号厂房南座4-5层,作为深圳分公司新的经营场地,以及光学影像式触摸屏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
3、研发中心项目本项目拟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项目起步区K-1号地块自建的汇冠总部基地和触摸技术研发中心预留该项目场地。
项目场地共计1,4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地1,000平方米,实验室400平方米。
(二)项目选址进展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红外屏技改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拟在自建的汇冠股份总部基地和触摸技术研发中心预留场地。
公司现已经获得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入园资格,并获批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项目起步区K-1号地块(面积6,567平方米),用于自行建设汇冠股份总部基地和触摸技术研发中心。
光学屏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公司拟利用深圳分公司的现有条件,在深圳寻找合适的场地租赁建设。
1、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项目起步区K-1地块红外屏技改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拟在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项目起步区K-1地块(以下简称“K-1 地块”)自建房屋实施。
(1)取得 K-1 地块已经履行的程序公司已经获得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入园资格。
2010 年 5 月 12 日,北京中关村软件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海淀区和软件园的政策和程序,与公司就 K-1 号地块(面积 6,567 平方米)的一级土地开发事宜签订了《土地开发建设协议书》(具体内容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一、重大合同情况”),公司已按合同向软件园公司支付开发建设费 60%即 2,691.61 万元。
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问题法律分析
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问题法律分析在公司谋求 IPO 上市的道路上,土地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环节。
土地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其权属清晰、使用合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上市的成败。
一、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权属的清晰明确是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之一。
如果公司所使用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或者土地存在重复抵押、查封等情况,这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公司提供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如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或者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可能会导致上市进程的延误甚至终止。
例如,某公司计划上市,但在尽职调查中发现其主要生产基地所占用的土地,虽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
这就使得该土地的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引发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担忧。
为避免此类问题,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重视土地权属的办理和维护,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合法。
二、土地用途问题土地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中规定的用途相一致。
如果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工业用地用于商业开发,或者将农业用地用于建设厂房等,这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还可能影响公司的上市进程。
监管机构在审核时会重点关注公司土地用途的合规性。
一旦发现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公司可能需要面临土地整改、罚款等处罚,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例如,一家制造业公司为了扩大业务,未经批准在其工业用地上建设了商业办公楼。
在筹备上市时,这一违规行为被发现,公司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资金来解决土地用途的问题,从而推迟了上市计划。
因此,公司在使用土地时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用途的规定,如有变更需求,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土地出让金及税费问题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是公司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存在拖欠税费的情况,这将被视为土地使用的瑕疵。
土地一级开发类上市公司业务模式案例研究
土地一级开发类上市公司业务模式案例研究一、引言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农用地、林地、草地等进行规划、开发和利用的过程。
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性产业,土地一级开发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某上市公司为例,对其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模式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二、公司概况该上市公司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中国某省某市,是一家专注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涵盖了规划设计、市场营销、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才。
三、业务模式分析1. 市场调研和项目筛选公司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各地区土地资源、城市规划和发展趋势,以及市场需求。
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公司进行项目筛选,选择具有潜力和价值的土地项目进行开发。
2. 土地收购和规划设计公司通过与政府部门、农民集体等进行协商,以合法的方式收购土地。
在土地收购完成后,公司组织规划设计团队进行土地规划和设计,确保土地开发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3. 建设和销售在规划设计完成后,公司组织工程建设团队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
公司注重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公司还组织市场营销团队进行销售推广,吸引购房者购买公司开发的房产。
4. 项目运营和管理公司在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包括物业管理、社区建设、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
公司注重提升项目的品质和服务水平,以满足购房者的需求和提高公司的竞争力。
四、成功案例研究以某省某市的一座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为例,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0亩,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
项目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完善。
项目规划包括住宅、商业、公园等多个功能区域。
1. 市场调研和项目筛选公司通过市场调研发现,该市人口增长迅速,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
同时,该地区的土地资源相对丰富,适合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公司决定选择该市作为土地开发的重点区域。
2. 土地收购和规划设计公司与政府部门进行协商,成功收购了该项目所需的土地。
IPO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的事项安排
IPO上市过程中涉及土地、房屋的事项安排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黄治国土地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实施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是建筑物所依附的对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土地,比较关注。
国内拟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除了最常见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外,还有如下所述的一些使用土地的特殊情况。
一、划拨用地的处理对以往业已审核通过的案例分析,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使用划拨地的问题非常关注。
从法律角度,上市公司使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划拨用地并不违法,但实践中证监会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角度,一般要求公司按照出让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地。
相关案例如下:1、铁岭财经借壳上市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财京”)拟借壳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09)上市,铁岭财京全资子公司铁岭公用拟将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入上市公司。
证监会对该划拨土地予以重点关注,并就这个问题要求律师就是否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2008)3号]出具反馈意见,虽然律师认为国务院(2008)3号文并未禁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采用划拨的形式,仅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铁岭公用拟取得的67亩土地是用于建设净水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可以划拨供地的范围,且铁岭公用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需缴纳20万元每亩的安置补偿费用,并不违反国务院(2008)3号文规定。
但证监会对这样的反馈意见不认同,最后铁岭公用还是在证监会的要求下缴纳了出让金将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
对于划拨用地的转让和使用问题,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地转让和出租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实行有偿使用。
但根据2001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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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IPO集体土地案例总结-1.承包一、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如果从大的范畴里划分,主要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而农用地又可以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共五类,耕地又可以分为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
(一)农用地1.承包(1)铁汉生态(300197)瑕疵:租赁被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反馈问题:发行人2009年12月与出租方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上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沿革和办理流转手续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和经营风险发表意见。
解释:(一)梅县国土资源局、梅县国土资源局大坪国土资源所、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内301.6亩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为守台村民委员会所有,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尚未申领集体土地权属证书。
经查,守台村集体所有土地水田为25.3亩、旱地为276.3亩。
该土地不在国家基本农田红线范围之内,具体四至如下(详细位置见附图):东:煤渣坝堤面至凌角塘大路水平以下为界,西:狗爬礤及和尚山山脚(以原钩机已开路界)为界,南:守台小学至沙下山腰的大路为界,北:煤渣坝及原电厂水库库尾为界。
经查,该土地上未设置他项权利”。
根据梅县林业局2005年5月23日编号分别为04414211309JDS00012、04414211309JDS00002、04414211309JDS00010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座落于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585亩的林地为大坪镇守台村村民集体所有。
根据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守台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守台村于2009年11月30日在村委会议室召开了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应到会户数1200,实到会户数944。
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将梅县大坪镇守台村的土地301.6亩(水田25.3亩、旱地276.3亩)、林地585亩承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公章,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批准承包”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公章。
1.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凌角塘和长江岌与白沙下、面积为301.6亩的土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39年11月30日止,承包土地用途为农业、林业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种植,土地承包费为水田每年按人民币400元/亩、旱地每年按人民币15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将承包费价款总额一次性全额支付。
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515亩的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59年11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按人民币1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在签订该合同时先付前二十年的承包款,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个二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第二个二十年承包期满之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剩余十年承包期的承包款。
梅县林业局于2010年4月16日向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B440600002623的《林权证》。
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1月30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位于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70亩的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59年11月30日止,承包费为每年按人民币1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在该合同签订之日即全额支付清该承包款。
梅县林业局于2010年4月16日向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编号为B440600002619的《林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48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以及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守台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林地发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获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批准,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均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充分,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林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已依法取得该等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2.发行人于2009年12月25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守台村、面积为301.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农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水田每年按人民币500元/亩、旱地每年按人民币200元/亩的价款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1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发行人支付剩余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
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301.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
发行人于2009年12月25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515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林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每年按人民币5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1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发行人支付剩余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
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515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
发行人于2009年12月25日与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对位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守台村凌一、凌二、邓屋村民小组、面积为70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发行人,承包经营权出租的期限为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用途为用于林业种植等用途,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为每年按人民币50元/亩的价格计算,付款方式为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期限为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本合同要求提供其专门用于收取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的银行账号后十日内,发行人支付前1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第二次支付期限为2011年1月31日,发行人支付剩余5年的承包经营权出租价款。
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出具《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同意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将其面积为70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发行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转管理办法》”)第15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的规定以及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2009年12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的函》、《关于同意承包经营林地流转的函》,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及发行人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充分,标的——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合法有效,前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取得发包方梅县大坪镇守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合法有效;发行人已依法取得该等土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基于前述,该等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及流转不存在潜在纠纷和经营风险。
(二)梅县国土资源局、梅县国土资源局大坪国土资源所、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大坪镇内399.4亩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为汤湖村民委员会所有,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尚未申领集体土地属证书。
经查,汤湖村集体所有土地水田为136.7亩、旱地为262.7亩。
该土地不在国家基本农田红线范围之内,具体四至如下(详细位置见附图):东:长江岌山顶为界,西:狗爬礤及和尚山山脚(以原钩机已开路界)为界,南:守台小学至白沙下山腰的大路为界,北:煤渣坝及原电厂水库库尾为界。
经查,该土地上未设置他项权利”。
根据梅县林业局2005年6月6日编号分别为04414211307JDS00006、04414211307JDS00008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座落于大坪镇汤湖村塘尾、围里村民小组,面积为889亩的林地为大坪镇汤湖村村民集体所有。
根据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关于汤湖土地、林地承包会议记录表》,梅县大坪镇汤湖村于2009年11月30日在村委会议室召开了村民(户主)代表大会,应到会户数1120,实到会户数988。
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将梅县大坪镇汤湖村的土地399.4亩(水田136.7亩,旱地262.7亩)、林地889亩承包给梅州锦绣大地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汤湖村民委员会公章,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在会议记录表上批注了“情况属实、批准承包”的意见并加盖了梅县大坪镇人民政府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