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合集下载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活动。

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所不同的是,行政诉讼因官与民之间的纷争而引发,现实地位的悬殊使得由何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

特别是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成为当下行政审判重要使命的背景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外部环境、满足民众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诉求有着更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鉴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于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的重要意义,以及当前实践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带来的种种消极影响,现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做如下分析: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可行性分析(一)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法理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虽然没有对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作出明确规定,但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作为我国基本行政领导制度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从法理意义上说,宪法所确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二)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政策依据。

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指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和人大还出台了行政领导出庭应诉的制度,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二〇〇八年度安排》、《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安徽省合肥市《关于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等等,都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和具体的规定。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应诉工作在现代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被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不服该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变更、撤销或者赔偿的一种诉讼方式。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

行政应诉是个人和组织维权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可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职权或者违法行使权力。

而行政应诉工作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使得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更加谨慎、公正、透明。

只有通过行政应诉工作的有效推行,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运行。

行政应诉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一种监督机制,可以迫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事,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争议时,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的解释和处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意味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便更好地履行行政职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行政应诉是化解行政争议和纠纷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当个人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时,如果能够通过行政应诉途径解决争议,可以避免争议升级和社会不稳定的局面。

同时,行政应诉工作还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不当操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水平。

行政应诉是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的重要领域,通过对行政争议的审理和裁决,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认同。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浅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作者:林佳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1期摘要行政首长作为一个地区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不仅是地区权力的最高执行者,更是人民心中的地区代表。

然而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几乎看不到行政首长作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因此也便产生了一种说法:民告官而不见官。

据资料显示,过去几年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的比率不足千分之二,这不仅会导致人民对行政机关失去信心,产生质疑与抵触,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正义性,也会导致行政首长无法全程参与案件,无法落实案件的处理工作。

因此,促进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完善就变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政诉讼作者简介:林佳豪,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29-03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多年来,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界。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并于12月23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为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首次修订,其中修正案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此条规定首次明确将行政首长列为行政诉讼之被告,对行政首长出庭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行政首长出庭制度的现状分析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并不是一个新兴产物,早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就有地区曾经推行过首长出庭制,只是在法治高速发展的今天,对于公平公正以及合理行政的考量更加迫切的当前,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再一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原《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首长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赞许,其主要目的是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首长的责任感。

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行政首长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行政首长更加直接地面对行政案件的诉讼风险和后果,增强其对法律和法规的尊重和遵守,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

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其管理决策和执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和公信力。

通过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案件的情况,深入参与案件的各个环节,使得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更加准确和科学。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公信力的维护是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得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动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的关切和质疑,减少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于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而言,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与法规,及时获取并处理信息至关重要。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件的相关信息,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综上所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一种有益于行政首长责任感增强、管理水平提升、公信力保护以及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适当引入该制度,将有助于优化行政首长的角色定位和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任 的象征 意义远 远大 于 司法 技术 和胜 诉 目的 。
【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2—1 1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 2 0 1 1 年甘肃省社科规划项 目“ 甘肃省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问题研 究” 的阶段性 成果
【 作者简 介】 杨

红( 1 9 7 2一 ) , 女, 苏 州大学法学 院博士研究生 , 甘肃政法学 院副教授 。
最生动 的教 育 , 只要 行政 首 长 放 下 身段 , 耐心倾 听 ,
大 多数地 方政 府都 已积极 主动 地 以地方 法 规 、 地 方
政府 规章 等形式 , 设 立 了行 政首 长 出庭应诉 制度 。


行政 首长 出庭 应 诉 的现 实意 义
( 一) 直 面矛盾 , 关注 民生
( 二) 接受监 督 , 敬 畏人 民赋予 的权力
习 近平 总 书记 在 纪念 现行 宪 法公 布施行 3 0周
年 大会 的讲 话 中指 出 : “ 我们 要 健 全权 力 运 行 制 约
和监 督体 系 , 有 权必有 责 , 用权受 监督 , 失职要 问责
违法 要追 究 , 保 证人 民赋 予 的权 力 始 终用 来 为 人 民 谋利 益 。 ” 在行政 诉讼 庭 审 中 , 被 告 的行 政 行 为 是 合法 是行 政审 判 的重 心 , 作 为一 方诉讼 当事 人 , 膻遵 守法 庭秩 序 , 接 受 司法审查 。这 一过程 中, 行 政首 K 出庭 应诉 能够 进一 步认 识 到有 权 必有 责 , 违 法 受 监 督, 从 而树立对 人 民赋予 的权力 的敬 畏感 。 ( 三) 应对 诉讼 , 亲近法 律 行 政诉讼 具有 很 强 的 专业 性 , 行政首长“ 庭 应 诉 是走 近案件 学 习法律 的过程 。原告 对案情 的陈述 以及对 被告违 法行 政 行 为 的指 控 , 都 是 对行 政 ‘ K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哪里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哪里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哪里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手段,可以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不当决定、行为和不作为等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和纠正。

行政诉讼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公民权益。

行政机关的决定、行为和不作为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冻结等。

而行政诉讼是公民申请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决定、行为和不作为是否合法的途径,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

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正义。

而行政机关乱用职权,滥用职权或者违反程序规定的决定、行为和不作为,会使行政机关权力超越法律范围,侵犯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途径,有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证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符合法律规定。

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决定、行为或者不作为的错误,不仅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例如,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放任或者容忍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问题等。

而行政诉讼则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法途径,通过对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进行司法裁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保护。

四、促进法治建设。

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完善法治建设也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对于完善行政程序、保障公正权利有重要作用。

其次,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形成有力约束,加强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

最后,行政诉讼的司法裁判,可以丰富和完善行政法学理论,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

总之,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其意义在于保障公民权益、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法治建设。

在行政机关职权滥用、违法失职等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为人民提供一种有效的司法保障,实现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管、管理和督促,保障了政府的公正、公平、法制、透明的行政工作。

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着重要的应诉责任,因此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不仅是行政权运行能否顺畅、公正的关键之一,也是政府推行法治政府、强化公共治理的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诉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当行政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指控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负责应诉证明其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起草答辩状,阐述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权力适用、程序合法性,判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否合规、是否依法行使,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司法公正性。

(二)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机关的正式代表人,打官司是行政机关的内外交流渠道之一,每一次出庭应诉都与涉案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息息相关。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需要在应诉过程中发挥好对机关的代表作用,同时还需要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解释、权力及裁量的合规性的严谨论述,承认行政机关的正当权威及其监督管理作用,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三)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机关的核心权力之一,也是其行政职能的首要体现。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坚持履行行政决策职能,对行政决策的理由、程序和制度进行恰当的阐述,证明行政决策极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有效性的判断,防范不法侵害和与其它行政决策的矛盾激化,维护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四)避免权责不正导致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识别行政权责范围,配合部门内外事务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权责的正当性、合法性、及时性,协调好权力的运行与责任的履行。

在应诉过程中对权责的辩驳只是其职责之一,避免权责不正以及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样十分重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案例
2007年5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里,县长单晓鸣正坐在被告席上,起诉她的,是95岁的谢步英——谢老太太因为老家280多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纠纷,与大儿媳妇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把海安县政府告上法院。

女县长单晓鸣于是到庭应诉。

据了解,单晓鸣并不是第一位到庭应诉的海安县县长。

她的前任章树山,现任中共海安县县委书记,也曾在2004年7月16日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许可案官司。

据了解,2004年初,海安县法院向县委和县政府提出关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列入年终考核的司法建议,拉开了该县实施该制度的序幕。

三年来,海安县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了70%。

而日前海安县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的五项机制,更是将“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

在目前还有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背景下,形成一个非常独特、很有个性的“海安现象”。

案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背景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庭。

现在大凡稍微有点身份的人,打官司大都不亲自出面。

好像这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平起平坐,显得太丢人,没档次。

当记者问女县长为何出庭应诉?女县长回答,“出庭应诉也是重要公务”。

最值得欣赏的就是这句话。

总结起来有两点:第一,县长做被告,体现平等对待老百姓;第二,县长当被告,要熟悉案情,要在法庭上进行交锋,这个具体的公务行动,通过了解具体的官司更容易了解民情。

据了解,我国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这对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

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必亲自庭审,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了,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目前的普遍做法。

这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极低。

据了解,2001年至今,全国“民告官”案件已突破10万件大关,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
如果一些群众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错告了政府,也并非坏事,因为理不辩不明,通过法庭审理,向群众讲清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群众也是一种极好的宣传教育,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种有益的警示和鞭策。

如果政府机关有些决策确实不妥,或政府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了群众利益,被诉至法院,政府首长能出庭应诉,闻过即改,则体现了政府的负责态度,自然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这既是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必须的。

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协和其他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乃至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都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政府首长出庭应诉,树立的是勇于接受监督、模范守法、关爱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虽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人的精力所限,行政首长对那些需要他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件都能仔细研究,因此,在庭审中,法庭的审理有利于帮助行政首长解剖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通过
这种现场解剖的方式,行政首长可以发现本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提高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目的。

同时对执法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来讲是一个督促、一个警醒,促使其增强办事的责任心和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依法办事。

(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缓解官民矛盾
群众打官司,行政机关负责人囿于“官本位”的观念不出庭应诉,群众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心理上难以平衡,一旦输了官司,往往会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对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产生抵触情绪。

民告官,民始终处于一个弱势地位,领导不出庭,亲民、爱民如何体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老百姓也是一种心理安慰,体现了对法律和老百姓的尊重。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直接面对管理相对人,倾听其陈述,回答其问题,能听到来自民间“草民”的真实诉求,可以增进双方之间的了解,最终解决行政争议。

(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法制宣传
行政首长出庭参加庭审,由于多种原因,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社会对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本身的关注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媒体报道具体案件,给人的感觉是非常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又以生动的形式进行报道,自然会引起老百姓的关注,从而促使老百姓学习、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

这种生动的法制宣传形式,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发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一个认识、接受的渐进过程。

15年前,无锡市崇安区法院受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在发出的开庭传票上写了区长的名字,竟被区政府指责为“无礼”。

尔后,区政府败诉,不久,法院院长即被调离。

在将近10年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无一行政首长愿意出庭应诉。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首先行政首长要转变观念,为人民服务就应该不怕麻烦,注意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

此外,各相关部门也可以相互协作,力促这一举措的实施:比如,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时提供一些专业建议,避免案件缠诉闹诉;平时则可以推荐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案件,让行政首长熟悉行政管理案件的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对行政首长进行考核时,要适当对亲自参与应诉的领导给予“加分”考虑,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创造依
法行政的氛围。

在积极推动各地政府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同时,并不是说要求所有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规定一定情形和适当比例,逐步推广这一制度。

比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的情况有: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组织执法人员到庭旁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