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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受法庭传唤,到庭应诉。

该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

其职责是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成立所需的机构,拟订机关工作规划、业务发展计划和改革方案,制定行政命令、决定、公告、通知等合法文件。

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还需要考虑。

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负有领导工作的重大责任,需要在上下级关系中维护机关的权威,不宜过于频繁地出庭应诉;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官的审判活动对于行政机关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也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该出庭应诉需要进行权衡和考虑。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其权利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权要求法院合法传唤,接受行政诉讼中法官的问询,发表意见等。

其义务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遵守法院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维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需要着重注意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切实履行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责,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诉讼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向沟通、优化行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诉讼事项,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还可以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推进实现政务公开、阳光治理,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形成高效、有监督的行政征信机制。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首长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赞许,其主要目的是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首长的责任感。

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行政首长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行政首长更加直接地面对行政案件的诉讼风险和后果,增强其对法律和法规的尊重和遵守,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

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其管理决策和执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和公信力。

通过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案件的情况,深入参与案件的各个环节,使得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更加准确和科学。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公信力的维护是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得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动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的关切和质疑,减少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于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而言,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与法规,及时获取并处理信息至关重要。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件的相关信息,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综上所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一种有益于行政首长责任感增强、管理水平提升、公信力保护以及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适当引入该制度,将有助于优化行政首长的角色定位和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角色与职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提高应诉效率及应诉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负责人在行政机关或法院等司法机构要求其出庭应诉的情况下。

三、定义1.行政负责人:指行政机关内负责行政决策、管理和执行职责的责任人员。

2.应诉:行政负责人接受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传讯,要求其出庭应对相关行政案件。

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流程1.接到传讯(1) 行政负责人接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传讯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所属部门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并确认应诉日期、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与行政负责人协商确定是否需要律师参与,并及时安排律师。

2.准备应诉材料行政负责人和法律部门共同责任:(1) 收集相关行政决策、文书、证据等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2) 撰写申辩意见及回应陈述等相关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合规性。

3.制定应诉策略(1) 法律事务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案情,分析法律法规以及证据材料,制定有效的应诉策略。

(2) 根据案情特点,确定是否需要律师出庭代表行政负责人进行应诉。

4.出庭应诉(1) 行政负责人出庭时应遵守法庭礼仪,保持谦虚、专业的态度。

(2) 如有律师代表行政负责人进行应诉,律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够有效表达并捍卫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五、法律法规遵从行政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妨碍司法公正。

同时,还应遵守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法庭决定和判决。

六、附件1.应诉材料清单:列明应诉所需的相关行政决策、文书、证据等材料。

2.应诉策略实施计划:详细描述应诉策略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决策: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事项做出的决定。

2.法庭礼仪:指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规范。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诉讼法修改新趋势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完善管辖制度的同时,也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中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修改,成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早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探索。

2004年江苏省海安县两任县长出庭应诉,20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连续五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海安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其为“海安样本”,并要求推介落实。

我省的沈阳、鞍山、朝阳等市也有不少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价值(一)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修养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能力十分欠缺,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的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其及时吸取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具有重大的符号价值和深远的象征意义”。

①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曾就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官员不出庭的问题作过调研发现原因无非有这几点:“怕”,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很多官员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恼”,不愿被当事人纠缠,厌烦耗时长久的诉讼过程;“官”,即官本位思想,认为自己是管理地位的官员,不屑与百姓平起平坐。

②机关负责人出庭和我国的施行的首长负责制相契合,将这种制度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监督中来,必然导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问题;对策一、引言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等要求。

为了使行政诉讼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国人大常会修改了《行政诉讼法》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在此次修法过程中,立法者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从法律层面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以此为核心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依据(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概念1.行政机关负责人。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为了保障其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在其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该司法解释意义重大,从此我国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问题就会得到缓解甚至消除。

2.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亲自到法庭参与开庭诉讼活动。

但是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的考虑,往往会主动出面和行政诉讼原告和解,从而达到让原告撤诉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调解。

由于行政调解的初衷也是为了化解行政争议,所以可以从宽泛的角度来理解“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1.理论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中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1]行政首长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拥有各种行政权力的正副职领导,这样的特殊地位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对辖区内自己所做出的各种行政行为负责。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每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行都要经过行政首长的批准,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平等原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实务课件

《行政诉讼法》及城管执法实务课件

➢ 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况
➢ 基本况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89年,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2014年11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2017年6月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整部法律共十章、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在解 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复议决定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制度变化:经过复议的诉讼案件,复议机关必须作为被告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必 须作为被告
影响: 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或者不败诉,会对复议
《行政诉讼法》 及城管执法相关实务问题
目录
CONTANTS
《行政诉讼法》的概况
新制度及证据规则
城管执法实务
➢ 基本概况
➢ 立案登记制度
➢ 法律文书的送法问题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 当事人申辩所涉及的问题
➢ 案件管辖制度
➢ 协管员的使用问题
➢ 起诉期限的调整
起诉期限制度
起诉期限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就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 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接受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的,当事人可以向 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因此,在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门 槛降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大量行政诉讼案件 的产生,对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讼法的方式,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新的行诉法增加条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无论是其在当下新修改的行诉法中地位之重,还是其对于行政诉讼重大理念变化的影响,都理应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

本文将在叙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之上,阐述该制度目前需要实行的原因,同时更进一步的再思考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背后的价值取向误区,以期对行政纠纷案件的合理解决的探索有所助益。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说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先声是在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该案也因此获得社会轰动效应,并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的立法进程。

①之后该制度走向了一段沉默期,直到2001年福建省罗源县县长刘嘉水“亲自出庭”应诉一起行诉案件,该制度才又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到了2014年,如前所诉,更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兴起的价值意义关于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是当下所论述最多的部分,因本文篇幅有限,且主题非此,故只捡取当下若干代表性观点叙述。

(一)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具有执行公权的属性,理应由对该权力行为负总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全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等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做法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系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其应当具有的法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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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种官员体制的特点下,古代形成了自有的领导人问责制度: • 以御史制和谏官制为核心的官吏监察制度。 • 所谓御史制,秦朝就有御史监察百官之制,古代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为了管理国
家,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制,如何监察这些百官,在古代就采取了御史监察百官制度,其 实根本上还是为加强皇权,巩固封建专制统治。 • 谏官制也就是对皇帝的纳谏,来达到对皇帝的监督,虽然在皇权至高无上的古代,对于这 种制度的出现实质上达不到一种理想的效果,但形式上在当时也是一种先进的模式。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发展历程
1999年8月,陕西合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 诉制度”的实施意见》。此后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和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区 也出台了相关文件。
2004年3月,国务院出台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 第三对百姓权利的漠视。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整个社会是“父权”主义 的社会,而官员常常被称为“父母官”,这样的观念造就了官员在百姓心 中就是皇权的化身,拥有至高的权利。百姓只能是无条件的服从,对百姓 的权利毫无保护可言,长期的顺从也造成了中国老百姓几千年来挥之不去 的奴性。
古代的领导人问责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出现的原因
• 一、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民告官”才算是被正式的纳入了司法的轨道。 • 二、实践的过程中,“不理睬、不应诉、不执行”现象严重。 • 三、正是由于我国行政权的强大及其对待诉讼的不重视,人们不自觉的就希望起码能在法
庭上看到行政负责人,于是行政负责人出庭就成为了所有的期盼。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概念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由其负责人出庭参与庭审的一种诉 讼制度。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主要概念就在于何为“负责人”以及如何界定“出庭应 诉”。所谓负责人,一般应当是指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和最高指挥者,是行政机关的 法定代表人。
• 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 全面负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虽然该纲要并未具体做出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的要求,但是江苏、河南、四川等多 地仍纷纷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出台了行政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

2010年10月,国务院咬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重大行政 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制度在全国的实施进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十一组主讲 小组成员以及分工:刘赛(演讲) 王蕾、付明珠、王帆、田广林(收集资料)
李诗韵(制作PPT) 王宇飞(评议人)
(时间意义上的民告官第一案)案例 在 1989 年 4 月 3日轰动一时的“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浙江省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苍南 县政府亲自出庭应诉。被公认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夜全国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为时间: 1988年8月25日。 原告:包郑照,浙江省苍南县农民。 被告: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不服政府强制拆除房屋。 案情: 1985年8月5日,包松村的父亲包郑照经肥艚镇城建办批准,按规定向肥艚镇城建办缴纳 713元地价款,给自家盖了一栋三间三层的楼房。两年后,县里认为包家的房子建在防洪堤上,影 响了河道防汛,在多次劝说和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无果后,1987年7月4日,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 房炸去了伸到河堤上的一部分。包郑照和儿子包松村不服处罚,干脆把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这起 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开报道的第一起“民告官”案件。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庭审理。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特点:
1、立案受阻。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当地县、市两级法院均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 后经多方努力,1988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院受理。 2、民庭审理。当时各级法院没有行政审判庭,此案适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规定,由民事审 判庭审理。 3、 媒体关注。“民告官,真新鲜”、“县长当被告”,此前是闻所未闻的事情。开庭前, 各路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4、县长出庭。经会议讨论,时任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成为“行政首长”出庭的 第一案。法庭上县长黄德余和包郑照握手。 5、催生法典。包案发生不久,全国人大即通过《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民告 官”案件从此有法典可依。
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
• 古代的封建专制统治下的领导人行政责任的特点: • 第一封建皇权的绝对控制权;在我国古代封建皇权统治下,这种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官吏
制度决定了皇权对官吏的绝对统治,也可以说成官吏对皇权的绝对服从。官员的绝对忠于 皇帝,皇帝掌握着生杀大权,更是掌握着官员的命运,因此忠于皇帝是我国古代的首要职 责。 • 第二是抽象礼教的乏力制约。我国古代皇帝作为统治者,用礼教来治理自己的国家,然而 “礼”是什么,又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所以事实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约束皇帝,同样 这种缥缈的礼教也没有制约官员,最终官员还是服从于皇帝。
2012年,有学者初步估计,全国有超过153个市、区、县已在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制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 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等要求。
2015 年5 月1日,为了使改革有法可依,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正落到实处,行政诉讼 法修改后实施,在第一章总则,第3 条中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终从法律层面正式建立了被 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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