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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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一、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争议或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方进行诉讼应对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秩序和法制建设,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案与受理1. 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步是立案与受理。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注册行政案件,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在受理过程中,政府机关应认真审查并核实涉案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行政应诉的策略和方向。

三、答辩与辩护1. 行政应诉工作的核心环节是答辩与辩护。

被告方政府机关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答辩意见和辩护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在答辩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和律师的作用,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运用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进行辩护。

同时,要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逻辑的严密性,避免产生歧义或错误信息。

四、证据收集与调取1. 在行政应诉工作中,政府机关需要主动收集和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

政府机关应充分利用公文、档案、现场勘查等渠道,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 政府机关在收集和调取证据时,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涉案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避免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庭审与辩论1. 庭审是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环节。

政府机关应积极参与庭审,按照法庭规则和法官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2. 在庭审过程中,政府机关应尊重法庭程序和法官的权威,不得干扰庭审秩序和破坏法庭形象。

同时,要注意言辞和态度的得体,展现出政府机关的专业素养和法治观念。

六、判决执行与申诉1. 在行政案件判决后,政府机关应及时履行判决,执行法院的裁定。

政府机关要认真分析判决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概述:行政应诉工作是指政府机关作为被告或诉讼参与人,根据法律程序参与诉讼并保护政府合法权益的一系列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公正公正原则,制定本《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章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判决决定,不能任意修改、应诉或撤诉。

2. 诚实信用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真实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并确保其中的信息和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公正公平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尊重法院的独立和判决的公正性。

4. 高效及时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应诉,合理安排被告答辩时间,确保案件能够迅速得到审理,并尽早解决争议。

5. 法律代理原则政务机关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事务,确保案件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行政应诉的程序与流程1. 接到应诉通知当政务机关收到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时,应该及时将其送达本机关法务部门,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 组织答辩政务机关收到应诉通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案件的答辩准备工作。

答辩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了解案件的背景和诉求,并制定相应的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

3. 出庭应诉政务机关应根据案件审理时间和地点,安排相应的代表出庭应诉,并向法院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据。

4. 协助调查在行政应诉过程中,政务机关应根据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法院了解事实并作出判断。

5. 参与诉讼和申请复议政务机关在应诉过程中有权提出相应的申请、抗辩和质证,并在必要时申请复议,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政应诉的记录与报告1. 案件记录政务机关应当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关键事项和对应的决策进行记录,包括应诉通知、答辩准备过程、出庭应诉和申请复议等重要环节,以备后续参考和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2•【文号】法释〔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参加人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行政应诉工作规定1. 引言行政应诉工作是指行政机关对涉及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进行组织和实施的工作。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能力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 行政应诉的基本原则行政应诉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应诉。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保持行政应诉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公正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必须维护公正和平等,确保诉讼各方的权益。

高效便捷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应诉的效率和便利性。

合作协调原则:行政机关应与其他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协调解决行政应诉中的问题。

3. 行政应诉的组织和实施3.1 受理和审查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行政应诉案件。

受理行政应诉案件时,行政机关应当详细了解案件的背景情况和争议焦点,确保受理工作的准确性。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应诉案件的合法性,避免滥用行政权力。

3.2 质证和辩论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中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保证案件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行政机关应当与对方当事人充分辩论,听取其意见和观点。

行政机关在主张行政裁量权时,应当明确依据,并进行合理解释和辩护。

3.3 调解和和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动行政争议的调解和和解工作,尽力解决纠纷。

如果行政争议无法调解和解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

3.4 诉讼结果的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切实落实诉讼结果,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如诉讼结果涉及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4. 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和评估4.1 监督机制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监督并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4.2 评估与改进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行政应诉工作的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行政机关应当总结经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制度。

5. 完善行政应诉工作的措施5.1 人员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行政应诉工作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行政应诉工作范围
行政应诉,就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积极参加诉讼,履行举证职责,参加开庭审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二、行政应诉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是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

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明确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形。

二是细化行政应诉工作实施规则。

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调解和解、履行法院裁判、办理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重大复杂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三是强化行政应诉工作责任追究。

明确对违法行为导致的败诉案件认定过错责任并予以追究;制定在行政应诉中违法、失职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将被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依法进行应诉的工作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1. 接到行政复议请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应诉工作。

应诉工作应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

2. 应诉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搜集、整理与行政复议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和证据;分析研究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合法性、事实性和适当性;撰写应诉意见和辩护材料。

3.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应诉手续,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诉求。

4. 应诉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应诉工作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履行应诉责任,也可以接受行政复议决定。

5.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应诉工作的管理制度,明确应诉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对于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也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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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委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

镇委行政应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以被申请人或被告身份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应诉人员是指被申请或被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和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应诉工作。

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县法制办具体承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在县法制办的指导下具体承办。

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收件人员应在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件日期,并于当日转至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案件,县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通知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承担行政应诉责任。

第六条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参与行政应诉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应诉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复书或答辩状、证据材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委托时间及有效期限,并由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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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

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

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印。

第七条应诉前委托代理人应全面熟悉有关行政行为及法律依据,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理由和要求,做好应诉准备。

第八条业务室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辩状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需要请律师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代表某地局选聘。

业务室、案件承办人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条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行政应诉时,应做到有法有据,以法服人。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按《信阳某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

人民法院裁定需进行行政赔偿的,按某地局《行政赔偿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局长召集案审会成员、案件承办人研究上诉事宜,由办案人员起草起诉状,经局长审批后,业务室承办上诉事项。

第十三条应诉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业务室归档管理。

行政执法检查抽样及样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增强本局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会及行政相对人监督,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明事实、取得证据而对实物质量进行检验前的抽取样品工作。

第三条抽取样品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两名,样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方式抽取。

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检验合格后拟出厂的成品仓库的产品中抽取;经销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或其仓库内抽取。

第四条执法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规定的方式和数量抽取,检验及复验用的样品应同时抽取,抽样时应有行政相对人的代表在场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第五条抽样结束后,应按要求填写加盖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样单,抽样者和行政相对人在抽样单上共同签字。

抽样单上“送样方式”一栏必须按抽样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确定的方式填写。

第六条抽样人员要对抽取的样品于抽样现场加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共同签字认可。

待封条干了后方可离开现场。

检验用的样品由抽样
人带回,难以携带的,由被抽单位按规定时限送达指定地点,复验用的样品存放于被检单位。

第八条检验过的样品,除已损耗或判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厂、销售的外,执法人员应在送达检验报告后的15日后退还样品。

对于不准出厂、销售的样品,在对产(商)品作出处理意见后,和予以处理的产(商)品一并进行处理。

不属违法的产(商)品,存放与被检单位的复验用样品应及时启封。

第九条执法单位和承检单位应对样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样品丢失、难以检验及应退还的难以退还,其有关人员应承担样品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样品的抽取、保管及检验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应追究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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