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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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受法庭传唤,到庭应诉。

该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

其职责是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成立所需的机构,拟订机关工作规划、业务发展计划和改革方案,制定行政命令、决定、公告、通知等合法文件。

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还需要考虑。

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负有领导工作的重大责任,需要在上下级关系中维护机关的权威,不宜过于频繁地出庭应诉;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官的审判活动对于行政机关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也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该出庭应诉需要进行权衡和考虑。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其权利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权要求法院合法传唤,接受行政诉讼中法官的问询,发表意见等。

其义务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遵守法院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维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需要着重注意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切实履行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责,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诉讼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向沟通、优化行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诉讼事项,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还可以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推进实现政务公开、阳光治理,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形成高效、有监督的行政征信机制。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首长在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审判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赞许,其主要目的是增强行政首长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提升行政机关的效能和公信力。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首长的责任感。

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负责人,行政首长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行政首长更加直接地面对行政案件的诉讼风险和后果,增强其对法律和法规的尊重和遵守,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

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其管理决策和执行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和公信力。

通过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行政案件的情况,深入参与案件的各个环节,使得行政机关的管理决策更加准确和科学。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管理机构,其公信力的维护是其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使得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动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回应社会和公众的关切和质疑,减少行政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对于行政首长及行政机关而言,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与法规,及时获取并处理信息至关重要。

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行政案件的相关信息,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综上所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一种有益于行政首长责任感增强、管理水平提升、公信力保护以及信息化建设推进的制度安排。

在实践中适当引入该制度,将有助于优化行政首长的角色定位和行政机关的运行效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行政机关的服务水平。

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规范行政应诉行为,不断提升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司法监督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行政应诉摆上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各方面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的工作责任(一)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

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不明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与政府办公厅(室)联系确定原行政行为承办部门和单位。

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可参照上述办法确定本机关负责应诉工作的机构。

(二)不服行政复议维持类决定的案件。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应相互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不服省人民政府原级复议并作出维持决定的案件,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应诉工作,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原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并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并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行政诉讼是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促使其依法行政,使公权力与私权利达到平衡,有效缓解官民之间的矛盾。

受制于当时的法治观念,1990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践当中“告官审官却不见官”的问题也较为普遍。

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积极出庭应诉本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理应承担的职责,但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行政诉讼还存有抵触情绪,认为做被告是件丢人的事情,甚至不愿意出庭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而宁愿不断接待当事人的信访。

“告官”却见不到“官”,不仅会引起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能力的质疑,也会削弱他们通过行政诉讼来化解纠纷的积极性。

因此,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诉状况对行政诉讼发展有着非常大的影响。

1998年陕西省合阳县政府率先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由此也奠定了我国地方立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的基础。

随后,我国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也制定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

但围绕该制度的质疑声一直未断,不少学者认为这会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工作量,出庭作秀的成分大于其實际意义。

直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的正式通过,标志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正式成为了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制度固定了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内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

因此究竟如何界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就成为了首要问题。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界定所谓“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来看,这理应是单位的正职首长,也就是老百姓所谓的“一把手”。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角色与职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提高应诉效率及应诉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负责人在行政机关或法院等司法机构要求其出庭应诉的情况下。

三、定义1.行政负责人:指行政机关内负责行政决策、管理和执行职责的责任人员。

2.应诉:行政负责人接受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传讯,要求其出庭应对相关行政案件。

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流程1.接到传讯(1) 行政负责人接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传讯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所属部门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并确认应诉日期、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与行政负责人协商确定是否需要律师参与,并及时安排律师。

2.准备应诉材料行政负责人和法律部门共同责任:(1) 收集相关行政决策、文书、证据等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2) 撰写申辩意见及回应陈述等相关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合规性。

3.制定应诉策略(1) 法律事务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案情,分析法律法规以及证据材料,制定有效的应诉策略。

(2) 根据案情特点,确定是否需要律师出庭代表行政负责人进行应诉。

4.出庭应诉(1) 行政负责人出庭时应遵守法庭礼仪,保持谦虚、专业的态度。

(2) 如有律师代表行政负责人进行应诉,律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够有效表达并捍卫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五、法律法规遵从行政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妨碍司法公正。

同时,还应遵守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法庭决定和判决。

六、附件1.应诉材料清单:列明应诉所需的相关行政决策、文书、证据等材料。

2.应诉策略实施计划:详细描述应诉策略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决策: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事项做出的决定。

2.法庭礼仪:指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规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角色,负责对本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监管、管理和督促,保障了政府的公正、公平、法制、透明的行政工作。

在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着重要的应诉责任,因此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不仅是行政权运行能否顺畅、公正的关键之一,也是政府推行法治政府、强化公共治理的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诉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当行政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指控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负责应诉证明其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起草答辩状,阐述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权力适用、程序合法性,判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是否合规、是否依法行使,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司法公正性。

(二)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机关的正式代表人,打官司是行政机关的内外交流渠道之一,每一次出庭应诉都与涉案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息息相关。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仅需要在应诉过程中发挥好对机关的代表作用,同时还需要通过对行政机关职能的解释、权力及裁量的合规性的严谨论述,承认行政机关的正当权威及其监督管理作用,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三)保障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行政决策权是行政机关的核心权力之一,也是其行政职能的首要体现。

在应诉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坚持履行行政决策职能,对行政决策的理由、程序和制度进行恰当的阐述,证明行政决策极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有效性的判断,防范不法侵害和与其它行政决策的矛盾激化,维护行政机关的决策权。

(四)避免权责不正导致的后果。

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识别行政权责范围,配合部门内外事务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权责的正当性、合法性、及时性,协调好权力的运行与责任的履行。

在应诉过程中对权责的辩驳只是其职责之一,避免权责不正以及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样十分重要。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诉讼法修改新趋势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完善管辖制度的同时,也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中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修改,成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早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探索。

2004年江苏省海安县两任县长出庭应诉,20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连续五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海安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其为“海安样本”,并要求推介落实。

我省的沈阳、鞍山、朝阳等市也有不少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价值(一)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修养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能力十分欠缺,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的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其及时吸取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具有重大的符号价值和深远的象征意义”。

①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曾就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官员不出庭的问题作过调研发现原因无非有这几点:“怕”,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很多官员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恼”,不愿被当事人纠缠,厌烦耗时长久的诉讼过程;“官”,即官本位思想,认为自己是管理地位的官员,不屑与百姓平起平坐。

②机关负责人出庭和我国的施行的首长负责制相契合,将这种制度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监督中来,必然导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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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根植于我国国情,发源于我国本土法治土壤的制度。

立法的原则性规定,历史发展过程中“官本位”始终根植于行政人员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的实行,偏离制度设计的轨道。

本文通过分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折射出立法不完善的现象。

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求在司法改革中的创新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充分的适用,以达制度构建的价值和目的。

标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践问题;制度完善
一、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背景
(一)实践背景
以官本位为主要内容的价值观长期以来根深蒂固,深入中国社会的层层面面。

现代行政诉讼的出现让“民告官”成为了可能,但是长期以来拥有国家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并没有转变自身观念,仍旧保持一种高姿态,“告官”但却不见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究其根本,是因为权力与权利不对等的原因。

[1]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就显得尤为必要。

该制度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推进法治进程而产生的。

实践中,各地实施的方式也千秋各异,更多的是没有通过规范性文件,而是在实践中探索自己的方法。

[2]
(二)立法背景
目前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受党和国家政策的影响,针对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需根据政策规定作出灵活性的调整。

党的十九大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全面部署,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等一系列目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同时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方针、政策方面的支持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提供坚实背景。

[3]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内涵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一项新生的法律制度见于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中,并且2018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八部分也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基础概念的角度探究该制度的内涵。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
一般意义上讲,是指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但在新《行诉解释》第128条
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扩大至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并且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亦能出庭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相应的工作人员,基于现实案件情况的考量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出庭,即和诉讼案件有关的人到法庭;二是应诉,指被告因原告的起诉而参加诉讼的行为或活动,例如实施举证质证,参与法庭辩论等诉讼行为。

[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的目的和价值在于维护和保障公民权益,解决行政争议。

因此从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角度来看,只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实质上参与诉讼活动,与原告就有关争议进行交流与辩论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即真正实现出庭与应诉的有机统一,既出庭又”出声”并”出彩”时,才能实现制度所预设的目的和功能。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纠纷中,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实施诉讼行为,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首先,其能进一步保障司法权威并在此基础上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该制度促进了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两权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助于法院有效掌控庭审过程,从而保证审判的质量,并提高审判的效率,推进行政争议得到适当地解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后,其内心自然产生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又可以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与原告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可以了解真实的案件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行政行为的存在,进而改进工作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该制度体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在法律规定方面又显现出许多不足。

下文则是指出制度方面的不足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工作人员的范围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的职责与其行政级别成正相关,行政级别越高,其所管理和负责工作的内容就越繁多,其时间相对不是十分充裕,因此在该类的司法实践中行政正职负责人的出庭比例不高。

也因此大部分的诉讼案件由副职负责人出庭来应诉,这也渐渐成为副职负责人的工作之一。

新司法解释第128条从此实际情况出发,但对于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的具体范围并不明确,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并且在司法解释中对于委托工作人员的范围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分配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对行政机关副职负责
人宜作扩大解释,不能只拘束于形式上的副职,把履行这实际责任、职责的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正职负责人助理等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且该负责人要是该案的直接接触人员,充分熟悉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6]对于委托工作人员出庭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也作出了规定。

首先,该类人员出庭应诉作为补充性方式。

只有当上述的负责人基于正当理由诸如身体健康、路途遥远等原因均不能出庭应诉时,才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

其次,被委托的工作人员应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负责人或经办人,直接或间接地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案件事实以及争议焦點充分的了解。

(二)应当出庭应诉的具体情形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义务,新司法解释第129条第1款对于应当出庭的情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给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需要出庭的判断带来难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的确立应考虑到在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时行政诉讼的效率,在案件类型上结合客观情况,才能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好的落实。

[7]应当出庭的案件,新司法解释规定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具体来说,以下案件应当出庭应诉:造成公民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案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变更的问题;涉及面较广的房屋征收补偿案件,此类案件性质关系到重大的社会利益,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面对此类行政案件应积极出庭并进行诉讼活动。

负责人通过参与这类案件的处理,能够更好的知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根据问题和不足来改正工作,依照法律为公众服务和进行社会管理工作,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盛小伟,邹伟明.权力对权利的尊重——行政诉讼第一理念的确立[J].争鸣,2017(5):67-71.
[2]田勇军.《行政诉讼法》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之理论分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5(06):8-18.
[3]江必新.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创新[J].法律适用,2018(07):2-9.
[4]谢丽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6.
[5]焦克.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J].江南论坛,2016(01):42-44.
[6]刘羽梅,张祺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之完善——兼议对行政诉
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6(28):99-104.
王艺洁(1998),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学生,本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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