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渝府办发〔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20日重庆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事纠纷调解第三章行政争议调解第四章指导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规范全市行政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调、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化解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高效、便民等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第五条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以下民事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1.可以进行调解的治安纠纷;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类纠纷;4.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纠纷;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6.医疗赔偿纠纷;7.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赔偿纠纷;8.环境污染赔偿纠纷;9.电力纠纷、水事纠纷;10.教育领域民事类纠纷;11.物业权益纠纷;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民事类纠纷。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四年来,重庆法院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质性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庭出效”,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市范围内选取了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供各法院在执行中参考。
目录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向某海等12名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系列案某建筑劳务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系列案某木材加工厂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万某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黄某全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吴某珍、余某西诉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案胡某诉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某实业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解除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郭某勇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某物资公司诉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基本案情二野前委旧址、洪安祝茂荣民居系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具有代表性的红色资源,洪安喻和尚民居是研究秀山地区近代传统民居复合式四合院的珍贵实物建筑。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渝府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调研、论证等工作,科学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
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国家安全、人工智能、乡村振兴、医疗卫生、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推进西部(重庆)科学城、川渝高竹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立法研究。
要坚持开门立法,充分发挥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丰富民主立法形式,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
要坚持突出重庆立法特色,擅于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二、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系统的立法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配齐配强立法力量,保障立法经费,切实保障立法项目高质高效推进。
强化立法工作计划的刚性约束,审议项目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报请市政府审议;预备项目要加快推进立法进度,以调研报告为基础,提出草案文本;调研项目要充分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立法审议项目的,要报请市委研究同意。
将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司法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审查把关、督促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立法工作任务。
行政应诉工作流程

行政应诉工作流程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受到诉讼请求后,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和程序。
下面是行政应诉的一般工作流程:1. 接收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收到诉讼请求后,应及时确认收件,并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
接收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收到诉讼请求后,应及时确认收件,并保留相关证据和材料。
2.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派遣专业的法律人员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应派遣专业的法律人员对诉讼请求进行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事实、适用法律和法律责任。
3. 策划应诉方案:根据法律分析结果,行政机关应制定应诉方案,包括应诉策略、证据准备、调取相关材料等。
策划应诉方案:根据法律分析结果,行政机关应制定应诉方案,包括应诉策略、证据准备、调取相关材料等。
4. 起诉或答辩:行政机关根据应诉方案,及时起诉或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观点。
起诉或答辩:行政机关根据应诉方案,及时起诉或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和观点。
5. 庭前准备:行政机关在庭审前应准备好辩论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果等,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庭前准备:行政机关在庭审前应准备好辩论材料、证人证言、鉴定结果等,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6. 庭审阶段:庭审阶段:- 开庭:行政机关参加庭审,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陈述和辩论。
-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可以提出证人、鉴定人等调查取证请求,并进行质证和反质证。
- 辩论: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依法陈述自己的观点,并驳斥对方的主张。
- 结案:行政机关提出对案件最后判决的陈述意见,并重申自己的法律观点。
7. 判决后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判决决定,并保留相关的执行记录和材料。
判决后处理:行政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及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判决决定,并保留相关的执行记录和材料。
这是一份简要的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应诉工作,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渝府令[2002]142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鸿举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处理好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核申请,是指事业单位(包括受委托管辖的中央在渝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复核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处理单位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经原处理单位复核处理后仍然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再重新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控告,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指控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和本市各级政府及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原处理单位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不适用本办法。
行政应诉实施方案

行政应诉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应诉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应诉案件中,合理的实施方案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
1. 加强法律顾问团队建设。
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因此,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团队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招聘具有丰富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法律专家,形成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为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提供有力支持。
2. 完善应诉案件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案件的管理机制,包括应诉案件的立案程序、审理程序、调解程序等,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案件处理的规范、高效。
同时,加强对应诉案件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强化应诉案件质量控制。
对于每一起行政应诉案件,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应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提高案件的胜诉率和公信力。
4. 加强应诉案件的宣传工作。
通过加强应诉案件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行政应诉制度的认识和信任度,增强社会监督力量,推动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5. 完善应诉案件的后续跟踪服务。
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并不是结束,需要对胜诉的案件进行后续的跟踪服务,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裁定,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行政应诉是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加强行政应诉实施方案的建设,对于提高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实施方案,为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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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行政机关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针对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在法院的主导下应对争讼,并参与行政诉讼过程中所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下文是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后,应当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可以是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行政职责的业务工作机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提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的建议;
(二)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
(三)组织人员出庭应诉;
(四)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报备;
(五)根据需要起草行政应诉工作报告,对行政应诉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总结分析;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依法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五)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依法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依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提供证据、依据的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条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若行政机关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外,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共同参加诉讼。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