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物权法》中占有返还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

02
妨害防止请求权概述
定义与性质
定义
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指占有人对于妨害 其占有或者可能妨害其占有的行为, 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性质
妨害防止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具有物权性、支配性、绝对性和对世 性等特征。
构成要件
存在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占有的行为
01
这是妨害防止请求权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妨害行为就不存在妨
只有占有人才有权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非占有人 无权请求返还。
须于一定期间内行使
占有返还请求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否则将丧失 该权利。
行使方式及限制
行使方式
占有人可以直接向侵夺人或其继 受人请求返还占有物,也可以通 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行使权利。
限制
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受到一定 限制,如占有人与侵夺人之间存 在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时, 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限制
在行使妨害防止请求权时,占有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滥 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与其他权利关系
与所有权关系
妨害防止请求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派生权利,是所有权效力的体现。所有权人可以基于所有 权行使妨害防止请求权。
与他物权关系
他物权人如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也可以基于其享有的他物权行使妨害防止请求权。
与其他权利关系
与所有权关系
占有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密切 相关,但二者并非同一概念。 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占有返还请 求权,但非所有权人也可能基 于合法占有而享有该权利。
与他物权关系
他物权人如承租人、借用人等 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享有占有 返还请求权,但其权利行使受 到一定限制。
与侵权责任关系
侵夺人的侵夺行为可能构成侵 权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其承 担侵权责任。但占有返还请求 权与侵权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 系,二者可以并存。
妨害排除与损害赔偿

上述司法判决不仅为后来的司法所遵循,而且也为学说所接受。目前在理论上,所有侵权法 保护的绝对权利、权益或者其他法律上受保护的利益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被侵害人都可 以提起侵权法上的防御之诉。〔15〕如邻人没有注 意 房 屋 间 距, 建 筑 房 屋 影 响 他 人 采 光 但 又 没 有 过 错的情况,原则上他必须拆除该建筑物。在违反交往义务 (Verkehrspflichterletzung)的情况下, 一般也可以行使排除妨害等防御请求权,如腐烂之木材威胁到邻居身体安全。但在产品责任情况 下,能否基于侵权法上的请求权要求生产者召回危险产品并进行修理,学者观点中尚存有争议, 但一般持肯定态度。〔16〕防御性物上请求权在侵权法 上 的 适 用 在 理 论 上 被 称 为 防 御 性 物 上 请 求 权 的一般化。
妨害排除与损害赔偿
王 洪 亮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防御性物上请求权,并承认其物权效力。同时,侵权法上 也存在防御性请求权制度,与德国法上防御性物上请求权一般化相合。在防御性物上请 求权一般化后,需要重新区分防御性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妨 害的持续性以及排除妨害之效力只及于初始的妨害源。排除妨害请求权中的妨害应具有 结果违法性。由于妨害排除法并未体系化,缺少明确的构成及适用范围规则,可以准用 损害赔偿法的部分规则。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 防御性请求权 妨害排除 妨害防止 损害赔偿
排除妨碍还是排除妨害,区别是什么?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还是排除妨害,区别是什么?排除妨碍一、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什么法律常识:排除妨害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
排除妨碍请求权是由阻碍行为引起的。
与阻碍和损害相比,阻碍是一种不断侵犯他人享有的物权但不一定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请求人为物权人;2、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行使;3、妨害是非法的或者超出正常容忍度的;4、提出请求时,妨害仍在继续;5、被要求人是对去除妨害有支配力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排除妨碍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排除妨碍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二、排除妨碍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
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漏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
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
三、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诉讼流程是什么?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请求权。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物权请求权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与物的分类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推定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占有的分类《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侵害人、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与此相对应的是对物权提供的“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如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违约损害赔偿等)。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①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仅在物权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才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为了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存在的救济性权利,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②在容上:(a)物权请求权的容主要是行为请求权,即请求相对人作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行为。
(b)但在少数情况下,物权请求权的容也可为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③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独立于物权之外的独立的请求权。
④物权请求权虽非债权,但由于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法律关于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的规定)。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关于罚款金额的修法
注意:此次修法加大罚款金额 个人:10万元以下 (上次修法增加至1万元以下) 单位:5万元——100万元 (上次修法增加至1万元——30万元)
(五)拘留(司法拘留)
概念…… 程序:1.提出
2.制作《拘留决定书》 3.报院长批准 拘留期限:15日 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并用。 救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 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 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 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执行的。
六、追究刑事责任
七、可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民诉新司解189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 法第110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 、隐匿财产的。 民诉新司解190条: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二条规定处理。(罚款、拘留、追究刑责)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

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关键词: 构成要件;主观的违法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内容提要: 德日刑法学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发端于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概念。
然而,在此之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近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构成要件概念已然脱离了原初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特点,进而发展成为内含有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并具有不同内涵和多层次的概念。
一、构成要件理论的发端—贝林理论之考察众所周知,在德日刑法学上,构成要件理论的历史发端于1906年德国学者贝林的著书—《犯罪论》中。
在此著书中,贝林首倡构成要件理论并将构成要件或构成要件符合性概念作为犯罪论的核心课题,“构成要件”也被定义为“犯罪类型的轮廓”。
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概念的独立要素。
贝林在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一书中,一改以往的行为—违法—责任的犯罪论体系,在行为与违法之间增设了“构成要件”这一独立的体系性范畴,并将“构成要件”定义为“犯罪类型的轮廓”。
{1} (P124)贝林认为,犯罪仅限于符合类型性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无此类型性,就不存在犯罪的特征”。
{2} (P113)但在贝林看来,并不是所有的构成要件的实现都将成立犯罪。
因为犯罪的成立还需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违法、有责以及处罚条件等其他要素。
由此,贝林开创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阶段犯罪论体系。
然而,贝林构成要件理论的特色并不仅限于此。
贝式理论还具有如下两个特色:其一是,贝林的“构成要件”仅涉及行为的客观面,即“犯罪类型的轮廓”是指仅对行为外部的、客观面的记述。
行为人的主观面、内心状态则与构成要件无关,属“责任”领域的内容。
因此,在贝林的构成要件中,完全排除了故意、过失甚至所有主观违法要素这种行为人的主观内容。
由此,贝林的构成要件概念维系了“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这一古典犯罪论体系的重要命题。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种类物上请求权,也称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为排除妨害,根据不同的妨害形态可分为以下几种:(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的所有物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涉及范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其所有物的权利。
其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相对人无权占有其物。
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正当权源而占有他人的物。
其发生原因如何、其期间长短、占有人善意或恶意、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若占有人有正当权源,如有地上权或质权或债权等时,该物的占有人得进行抗辩,而继续其占有。
当某物上的所有权为共有时,若共有人中的一人逾越其应有部分行使权利,因认为其无权占有他人的部分,阻碍了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因此,应允许其他共有人得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占有或除去妨害。
物上请求权主体须为所有物的所有人,包括单独的所有人或共同所有人。
请求权相对人为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所谓现在的无权占有人,即现在仍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
相对人应不仅仅限于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也可以成为相对人。
因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物的交付为目的,但物的交付并不以现实的交付为限,还有观念交付与简易交付。
故对于间接占有人,物上请求权人也可行使返还请求权。
返还请求权的内容除原物的返还外,还涉及原物不能返还时的损害赔偿问题以及费用能否求偿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依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有所不同。
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善意占有人对所有物没有恶意,即他们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对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没有过错,故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提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权利人能够证明,所有物的毁损或灭失是由可以归责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善意占有人也应当负赔偿责任以填补权利人无辜所受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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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无故对他人的物品或者物权进行侵害,物或物权所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排除妨害。
那么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律伴网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排除妨害权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
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
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
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
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
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三、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的区别
1、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妨碍的适用范围比妨害更为广泛。
妨碍是指对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这种障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也可能没有实际损害。
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侵害他人行使权益的行为,后果上已有某种结果状态的发生。
例如:衣柜放在过道,妨碍通行,受害人难以证明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但是可以证明其受到了妨碍,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即可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排除妨碍。
2、义务主体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比排除妨害广泛。
排除妨碍的义务主体不但包括实际侵权人,亦包括具有某些履行事务职能的主体。
例如:高速公路,二车追尾,造成通行不畅,但尚可行进。
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要求公路管理者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
再如:住宅小区内,因外来人员承揽加工工作的需要,而遗留现场的堆砌物影响美观、通行或通风采光等,权利人可要求物业管理者排除妨碍。
但排除妨害,权利人仅能诉求实施侵害行为的实际侵权人。
3、责任功能有所不同
排除妨碍主要是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它并不要求实际损害已发生,它也不是为了填补损害,主要是发挥预防可能损害发生的功能。
排除妨害从功能上说,不属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
权利人诉求排除妨害,应当有一定的结果状态发生,并已造成某些轻微的实质性损害且仍处在持续状态中。
当然,“排除妨碍”与“排除妨害”更多的是共同点,两者之间很难截然区分。
但笔者还认为,依据《物权法》,“排除妨害”主要限定于妨害物权的物上请求权,而“排除妨碍”则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各类侵权行为。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整理有关于“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这个问题的内容,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妨害不正当等要件。
如果读者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以到律伴网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