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三十八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注:①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备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
②学者趋于一致的意见: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该是一致的,主要是习惯表述不通罢了。
③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害赔偿责任构成侵权责任:#一般形式:损害赔偿#其他形式: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损害赔偿责任:#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违约及其他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④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学说三要件说——史尚宽(台)六要件说——见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台)四要件说——大陆民法学者通说#违法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一节违法行为重点: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违法行为的分类;违法行为的形态;阻却违法行为难点:违法行为的形态一、概念和构成(一)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二)构成1 行为: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管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主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形式:直接、间接注:建筑物及其构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转承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转承责任2 违法1)违法法定义务2)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3)故意违反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直接或间接加害于他人例:一村之内,只有一间面包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给面包。
独家经营电力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
二、分类(一)作为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1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作为义务1)是法定义务A 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B 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C 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2)非道德义务2 行为人在当时具备履行条件三、形态(一)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过错责任原则)(二)自己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三)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过错推定、无过错)四、阻却违法行为(一)类型1正确执行职务行为2 正当防卫行为3 紧急避险行为(二)后果:虽有损害后果但并不违法第二节损害事实重点:损害事实的概念;特点;分类难点:间接损失;人格利益损害一、概念(一)概念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
第31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法课件

损害的分类
根据侵害的对象不同,可分为: 1、财产损害,指受害人财产上所发生的损害,凡能造成受害
人财产上不利变动的损害都可归入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一 般能用金钱来确定,较容易计量。一般而言,对财产损害 都应予以赔偿。 2、非财产损害,指受害人所遭受的除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 也被成为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 量。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只能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就财产损害而言,可进一步分为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区 分二者的意义在于:1、对于积极损害应完全赔偿,消极 损害还需考察其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具备“相当因果 关系”;2、法律一般对消极损害在计算方法、最高数额 等进行限制。
过错的形式
过错的形式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定的主 观状态,即故意或过失的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但仍希望或放 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 而没有预见(“疏忽”),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这种结果 可以避免(“懈怠”)。故意和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 是否实际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对此后果所持的态度。过 失根据其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因果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指损害结果(结果)和加害人的行为(原因) 之间的关联性。
(二)特征: 因果关系包含“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
因果关系”。前者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后者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排除责任承担的作用,体现法律的价值判 断。按照自己责任原则,如果某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其对损害结果无须承担责任。同 时,在一个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多种多样的情况下, 各国法律或法院一般都会通过对因果关系加以法律上的 限缩来限制责任范围或阶段因果关系的链条,这就体现 了各自法律价值判断的不同。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典⼀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般情况下,构成侵权⾏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为才能成⽴。
⼀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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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加害⾏为⼜称致害⾏为,是指⾏为⼈做出的致他⼈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
任何⼀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为,损害就⽆从发⽣。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为的,⼀般以⾏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定的⾏为或事件对他⼈的财产或⼈⾝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为⼈对受害⼈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的减少。
⼈⾝伤害,是指由于⾏为⼈对受害⼈的⼈⾝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上的损害。
具体包括⽣命的损害、⾝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
同时,对⾃然⼈⼈⾝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体致其⽀付医疗费和收⼊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然⼈因⼈格受损或⼈⾝伤害⽽导致的精神痛苦。
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形性,难以⽤⾦钱来衡量。
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种客观联系,即⼀种现象在⼀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种现象的发⽣,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为只有在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有加害⾏为,他⼈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者毫不相⼲,则侵权⾏为仍不能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6•【文号】主席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一般侵权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就侵权责任来看,具体可以分为一般的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针对不同的侵权责任,法律中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
其中,▲一般侵权责任有什么构成要件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会导致一般侵权责任的不构成。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规则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在那种规则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同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无论有无过错”,也要建立在过错概念的基础上。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如今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事件常常发⽣,对于⼀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很多⼈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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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1,违法⾏为。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权的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以公民⼈⾝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定的⾏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民事责任的⾸要条件,只有当⾏为⼈的违法⾏为造成损害事实,⾏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的损害,从⼴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在财产上或者⼈⾝上的不利益。
3,是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为所引起的,⾏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是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为⼈只有在实施违法⾏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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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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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单项选择题
、抢劫犯乙持枪拒捕,被民警甲开枪击中持枪的手臂,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乙所受损害与甲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民警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民警甲的行为侵害了乙的生命健康权,因为甲是故意开枪,对乙的损害有过错
、某日,宋某驾车出游,途中见前面的车辆速度渐缓,遂与前一辆车于相距5米左右之距离减速缓行,不想其后梁某因超速行车,来不及刹车,撞向宋某的车,导致宋某的车也往前撞向陈某的车,造成陈某的车严重损坏。
为此,宋某特向律师咨询,如果你是律师,你将如何回答?()
、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虽造成了陈某的损害,但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宋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是宋某的车撞了陈某的车而造成车严重损坏
、宋某对陈某进行赔偿后,可以向梁某追偿
、陈某的损失只能由宋某赔偿,梁某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梁某直接撞的是宋某的车
、甲骑自行车上班,在一拐弯处,甲未减速,将一行人乙撞倒在地,但乙爬了起来,毫发无伤,拍了拍身上灰便走了。
则甲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
、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他将乙撞倒在地
、甲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因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乙损害,无损害则无责任
、甲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因为他骑车拐弯未减速,违反了相关的交通法规
、以上说法都不对
、下列对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表述,正确的是()。
、行为人虽然没有造成损害,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以示惩戒
、损害事实的存在不包括精神损害,因为精神损害是无形的
、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就无例外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二、多项选择题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分为()。
、财产损害、人身伤亡、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损害、精神损害
、对“相当因果关系”应当如何认定?()。
、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根据条件与结果的关系来认定、根据事件的客观性来认
定、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来认定
、下列对过错的表述,正确的是()。
、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态,过错等于过失、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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