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保障系统安全可靠,提高矿井抗灾变能力,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调度中心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1人、系统安装维修人员不少于4人,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责任制、管理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设计安装验收制度、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四条矿井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通信演练。
第五条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下通信系统图。
第六条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七条所有井下通信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八条矿井井下调度通信系统应与行政通信系统分开,行政通信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络联网。
第九条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一)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
(二)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指示功能。
当发生故障时,及时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三)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等。
(四)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矿井调度中心具有直通功能。
(五)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
(六)调度交换机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号码,发出声光报警,并可进行语音录音。
(七)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全呼和组呼功能,同时处理多路呼叫。
(八)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与地面专网(公网)组网的功能。
(九)调度交换机宜能召开多方会议。
(十)无线通信系统应支持手持移动电话的自动漫游、越区切换。
手持移动电话应具有抗震、防水、防腐功能。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整理编制时间:202X年X月X日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设备资料、图纸及技术操作说明书,不经过分管主任允许不得外借。
2、进入机房的参观或检查人员务必如实填写,《机房入内登记表》并遵守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
3、不经过分管主任批准不得设置恶意跟踪电话。
4、录音系统内容不得随意修改,更不得将录音内容外传。
5、机房管理人员不经过分管主任允许不得监听分机电话与中继线路。
6、机房管理人员出具的话费清单务必经过分管主任签字许可,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发生重大泄密责任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六)通信信息机房防火管理制度为加强机房管理,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特拟定本防火管理制度,望有关人员遵照落实。
1、机房内不可吸烟,并禁止把易燃物品带入机房,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2、机房值班员要熟悉灭火器的性能,熟练与正确使用灭火器。
3、非工作人员入内要如实填写《机房入内登记表》。
4、机房内不可存放易燃的纸箱=木材、线缆、棉纱等物品,每发现一件罚款20元。
5、消防器材应按期检查,保证性能可靠。
6、报警电话:火警:119 盗警:110 保卫科值班:31110查庄警物区:41110 保卫科值班:26041陶山公局值班:281107、发生重大防火责任事故,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8、防火安排机构主管领导:杨武才副主管领导;张勇成员:刘生、房涛、初忠健六、通信联络系统有关考核规定(一)调度通讯1、区队如需新增调度电话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度主任签字后交通信班进行安装并发放电话牌板。
牌板由区队填写后悬挂于工作地点。
2、电话机的安装位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或乱拉线路,否则对责任单位或个人罚款300元。
3、电话位置距离工作面不根据规定范围的罚款300元。
煤矿井下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办法

附件10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页脚内容7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2)第三章使用、维护与管理 (5)第四章附则 (7)页脚内容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保障系统安全可靠,提高矿井抗灾变能力,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调度中心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1人、系统安装维修人员不少于4人,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责任制、管理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设计安装验收制度、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四条矿井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通信演练。
第五条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下通信系统图。
第六条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第七条所有井下通信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八条矿井井下调度通信系统应与行政通信系统分开,行页脚内容7政通信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络联网。
第九条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一)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
(二)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指示功能。
当发生故障时,及时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三)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等。
(四)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矿井调度中心具有直通功能。
(五)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
(六)调度交换机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号码,发出声光报警,并可进行语音录音。
(七)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全呼和组呼功能,同时处理多路呼叫。
(八)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与地面专网(公网)组网的功能。
煤矿通信联络规章制度

煤矿通信联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内部通信联络工作,确保生产秩序的顺利进行,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煤矿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煤矿通信联络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效开展通信联络工作,确保信息畅通、安全稳定。
第四条煤矿通信联络工作应按照“责任到人、处置就近、信息共享、工作协作”的原则进行,形成科学合理的通信联络网络。
第五条煤矿通信联络工作的各项规程、制度和程序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由主管领导予以授权执行。
第六条煤矿通信联络工作的管理人员要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学习,做到知识渊博、技术过硬、服务周到。
第七条煤矿通信联络工作的管理人员要注重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煤矿通信联络工作的管理人员要积极开展工作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困难,确保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通信设备管理第九条煤矿通信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经过严格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条煤矿通信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布局应符合技术要求,保证通信信号的传输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煤矿通信设备的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煤矿通信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煤矿通信设备的故障处理和维修工作应及时有效,遇有严重故障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煤矿通信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应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三章通信联络流程第十五条煤矿通信联络工作应建立健全的通讯流程和处理程序,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煤矿通信联络工作应遵守相关规定,区分紧急、重要和一般情况,按照不同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煤矿通信联络工作应坚持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原则,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和信息互通。
井下通讯系统安装、维修制度

井下通讯系统安装、维修制度井下通讯系统是煤矿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它可以实现矿井内各个作业面和地面指挥中心之间的信息传递和通讯联络,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因此,在矿井中安装和维护井下通讯系统至关重要,能够有效提高矿井的生产效率和安全性。
一、安装规范1、设备选择井下通讯系统的设备选择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在确保通讯质量和安全性的前提下选择性能稳定、耐用的设备。
设备应当具有防爆、防水、抗干扰等功能,能够适应煤矿恶劣的工作环境。
2、布线规划在安装井下通讯系统时,应当进行合理的布线规划,确保通讯信号的传输稳定可靠。
布线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设备之间的连接畅通、不会受到干扰或损坏。
3、设备安装设备的安装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设备说明书和相关规范进行操作。
安装过程中应当注意设备的固定和防护,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4、设备调试设备安装后应当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联调,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调试过程中应当注意系统的各项指标和功能,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二、维护制度1、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确保井下通讯系统正常运行的关键步骤,应当根据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接线、防水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故障排查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及时进行排查和修复。
故障排查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规范和流程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备件储备应当及时准备好井下通讯系统所需的备件,以备不时之需。
备件的存放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确保备件的使用寿命和质量。
4、培训和维护对井下通讯系统的维护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有足够的维护和修理能力。
维护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流程,能够独立完成设备的维护工作。
总之,井下通讯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对于煤矿的生产安全和效率至关重要。
只有做好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工作,才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矿井的生产和安全。
希望矿山单位能够加强对井下通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为矿井的安全生产做出贡献。
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目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 (1)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3)通信联络系统交接班制度 (5)通信联络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5)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周期检修维护试验制度 (7)通信联络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7)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8)通信联络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9)通信联络机房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9)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0)通信联络系统机房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11)通讯联络系统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2)通信联络系统管理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通信联络系统,充分发挥其在矿井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可靠的安全通讯保障功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生产调度通信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使用规定.一、建立由矿长为组长的通信联络系统管理领导机构。
要配备满足通信联络系统系统管理维护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值班人员,并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系统中心站设在调度中心。
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
二、通信联络系统的安装、维护、撤除由调度室负责,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各作业地点及重要岗位及时安装通信联络设备,未在规定地点安装、安装不及时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的每次罚款100元,作业地点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撤除,撤除不及时的每次罚款50元。
三、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要定期对通信联络设备进行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确保通信联络系统安全、可靠不间断运行,以保证井下通讯畅通,并根据作业地点移动情况及时增加或减少通讯电缆,未按规定进行每次罚款20元。
四、调度中心值班人员负责通讯设备系统的运转情况和检查,出现故障立马上通知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进行处理。
五、生产过程中需要变动通信联络设备位置时,必须经调度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改动通讯系统、并接话机。
未经许可并接电话的,将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处理。
六、出现通信联络系统中断、信号故障时,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必须当班排除.每拖延一班罚款100元。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近年来,我国的煤矿事故频发,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井下通信系统的不规范使用和管理,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为此,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实施,旨在加强煤矿井下通信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
一、井下通信系统的标准化建设煤矿井下通信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是紧扣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标准:技术性标准和管理标准。
技术性标准主要是指井下通信系统的设备、工艺、配件等方面,可以包括设备的型号,技术指标,使用程序等。
管理标准主要是指对井下通信系统的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使用方案,组建专业的管理团队,规定管理人员配备和职责等。
所有的煤矿井下通讯系统都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建设。
二、井下通信系统的使用规范1.井下通信线路的敷设应妥善规划和布置,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遵守敷设质量和安全要求。
2.使用井下通信时,必须经过身份确认,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独立操作。
3.在井下通信过程中,不得乱动通信设备和线路,不得随意更换通信配件。
4.使用井下通信时必须遵守通讯用语和规定操作程序,对于失灵的通讯设备,不得随意拆卸或更换配件。
5.井下通讯中涉及安全的信息和重要事项,不得随意流传和泄漏,遵守保密规定。
6.使用井下通信时,应当避免大声喧哗和携带易燃物品,以免引起意外。
三、井下通信系统的管理规范1.井下通讯设备的管理人员要有固定的人员,负责保障设备及时更新,检修,维护,以保证井下通讯的正常运行。
2.井下通讯系统的安全保障人员要建立完善的集中值守制度,24小时轮流班值守以保证通讯设备安全可靠。
3.制定使用井下通讯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监督使用人员的合理合规使用。
4.对使用井下通讯的人员进行熟知操作和安全风险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5.井下通讯设备,在安全稳定情况下,应遵循不变更原则,防止无序购置更换,以免影响井下通讯的正常运行。
总之,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试行,对于保障煤矿工人尤其是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煤矿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管理,建立通畅、便捷、高效、智能化的井上、下通信联络系统,满足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的需要,提高井下系统抗灾应变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煤炭厅、市煤炭工业局、xxxx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矿井通信现状及今后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的重要工具。
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包括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应急广播通信系统、矿井移动通信系统。
第三条煤矿必须安装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井下电话机应使用本质安全型。
宜安装应急广播通信系统和无线通信系统,安装的无线通信系统应与调度电话互联互通。
第四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装备(包括矿井通信网外接口和本系统传输设备、器材及终端设备)的性能、使用条件、汇接组网接口等要符合国家有关通信标准,更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属矿、厂、区域公司资源整合矿井。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GB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eqvIEC60079-0:1998)GB3836.2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隔爆型“d”(GB3836.2-2000,eqvIE60079-1:1990)GB3836.3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增安型“e”(GB3836.3-2000,eqvIEC60079-7:1990)GB3836.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3836.4-2000,eqvIEC60079-11:1999)GB50215-2005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MT/T286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MT209-199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通用技术要求YD∕NO65-1997《邮电部电话交换设备总技术规范书》YD∕T954-1998《数字程控调度机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YD∕T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三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定第六条所有矿井必须装备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应安装调度应急广播系统,应安装井下无线移动通信系统,系统之间应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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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庞庞塔煤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2)
第三章使用、维护与管理 (5)
第四章附则 (7)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保障系统安全可靠,提高矿井抗灾变能力,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调度中心应配备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1人、系统安装维修人员不少于4人,负责通信联络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责任制、管理及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设计安装验收制度、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四条矿井应编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通信演练。
第五条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下通信系统图。
第六条推广使用井下无线通讯系统、井下广播系统。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七条所有井下通信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八条矿井井下调度通信系统应与行政通信系统分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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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通信系统与公共通信网络联网。
第九条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一)通信联络系统应能对不同用户设置不同的优先权和呼叫权限,应具有紧急呼叫功能。
(二)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和实时故障指示功能。
当发生故障时,及时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
(三)通信联络系统应具有录音功能,多通道同时录音,具备一个放音通道,可在线实时查询录音、监听、回放、存储等。
(四)井下固定电话和手持移动电话与矿井调度中心具有直通功能。
(五)调度交换机应可以随时呼叫系统内的终端,可强拆、强插中继或用户线。
(六)调度交换机应配置可接收系统内终端紧急呼叫的设备,显示紧急呼叫的终端号码,发出声光报警,并可进行语音录音。
(七)调度交换机应具有全呼和组呼功能,同时处理多路呼叫。
(八)调度交换机应具有与地面专网(公网)组网的功能。
(九)调度交换机宜能召开多方会议。
(十)无线通信系统应支持手持移动电话的自动漫游、越区切换。
手持移动电话应具有抗震、防水、防腐功能。
(十一)无线通信系统宜具有非法用户禁用功能、短信功能、支持脱网呼叫功能。
(十二)井下广播系统应具有紧急广播功能,宜具有组播和选播功能。
第十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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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通信线路入井处必须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十一条通信联络系统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持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第十二条通信联络设备应有必要的备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故障设备。
第十三条调度交换机必须安设耦合器等预防杂散电流入井的装置。
第十四条调度交换机与井下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km。
手持移动电话与基站语音通信距离:直巷断面小于13m2时不小于100m,大于等于13m2时不小于300m。
第十五条在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以及采区、水平、矿井的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范围内,应安设电话。
采煤工作面机、风两巷端头50m范围内,应分别安设电话。
采掘工作面巷道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应安设电话。
第十六条井下避难硐室(救生舱)、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等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中心的电话。
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安全监察部(处)、救护队、医院、车队等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中心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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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井下通信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
井下基站、基站电源、电话、广播音箱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第十八条井下通信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第十九条严禁井下通信电缆与其他动力电缆、安全监控设备等电缆共用。
严禁井下通信线路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二十条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通信联络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通信联络系统。
通信联络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三章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信设备使用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设备,并在地面通电运行24小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的备用电源在电网停电时,能立即切换和正常使用。
矿井应定期对通信联络系统的备用电源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进行测试。
当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每年雨季前,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对调度交换机等接地电阻进行测试,并有测试报告。
第二十四条矿井应建立通信设备维修室,配备相应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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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和仪表。
测试仪器和仪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矿井通信设备维修室应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遇到异常情况或报警信息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操作维护人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
定期巡检和维护应包括蓄电池的维护试验、交换设备的除尘及测试、传输设备的除尘及各项参数(包括通道)的测试、传输线路的检查等内容。
对易造成通信中断的传输线路、通信设备的电源及接地线等重点部位,应加强巡检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故障必须由专业人员处理,并填写处理记录。
处理故障时,操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需操作仪器处理的应有安监员、瓦检员现场监护。
第二十八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发生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断电撤人。
井下作业地点通信设备发生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否则,立即更换。
第二十九条通信设备的关键及易损件备件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第三十条采掘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应制定通信设施保护措施。
严禁在井下擅自拆开通信设备。
第三十一条井下使用移动通讯设备的矿井应制定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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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井下通信系统图应标明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数量、线缆长度、芯线对数及型号、使用单位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改,每季度末报矿井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三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健全下列通信联络系统台帐记录:(一)设备、仪器台账。
(二)线缆接线盒线位表。
(三)值班记录。
(四)系统运行记录。
(五)巡检记录。
(六)检修记录。
(七)设备故障记录表。
(八)设备及线缆回收台帐。
第三十四条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历史数据应每月进行备份,备份数据保存1年以上。
图纸、台帐记录等技术资料应保存3年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矿调度中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