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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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免费

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免费

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免费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一、前言村级公益性岗位是为了促进农村和谐发展,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加强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在保障公益性岗位安排、管理、使用方面,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基本原则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公告公示村级公益性岗位分配情况,确保公平公正;2.任免平等原则:公益性岗位岗位任免应公开化、平等化,并按照任职资格和能力的原则进行;3.绩效考核原则:对公益性岗位的占用应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价,鼓励好的使用方式和做法;4.资源优化原则:完善公益性岗位审批认证和公开代理机制,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5.服务效率原则:规范公益性岗位投入的使用,提高绩效,并建立完善的申请审批制度。

三、制度规定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规定:1.岗位设置村级公益性岗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其职责、要求及自身所带来的社会效益,采用符合实际情况的劳动力服务形式开展工作。

2.任免程序村级公益性岗位的任免应当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标准进行的基础上,公开化、平等化地实施。

3.考核评价对村级公益性岗位占用过程中的表现结果应按照绩效考核的要求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岗位进行表彰。

4.投入使用村级公益性岗位的投入使用应按照一定的管理要求和标准,确定投入使用形式、岗位数量和所需的资源,保证其低成本的绩效。

5.管理保障村级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文件和管理机制,并进行必要的资源配置和定向培训,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四、实施与监督为切实保障村级公益性岗位的规范管理、科学利用,各级政府部门应引导、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村级公益性岗位进行投资和发展;同时,应加强对村级公益性岗位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其安全、公正、科学、有效的运行。

五、结语随着城乡经济发展的日益整合,村级公益性岗位将成为农民进一步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通过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规范实施,我们将会迎来农村建设发展的新时代。

农村公益岗管理制度

农村公益岗管理制度

农村公益岗管理制度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农村人口流动的问题和缓解农民就业压力,农村公益岗位的设立越来越受到关注。

农村公益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的,主要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一种临时性的就业岗位,这种岗位既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还能够满足社会公益需求,强化社会治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农村劳动力就业政策。

然而,农村公益岗的管理也是十分复杂的,需要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农村公益岗的正常运作。

下面,就农村公益岗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机构的建立为了保证农村公益岗的顺利开展,管理机构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

管理机构应该由相关部门或者具有一定组织实力的社会团体负责,其职责主要包括:农村公益岗名额的分配、人员管理、收入发放、社会宣传、考核评价等。

此外,管理机构应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公益岗的运作质量和效益。

二、岗位分配与需求匹配在农村公益岗的开展过程中,岗位分配与需求匹配是至关重要的。

管理机构应该根据农村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和自身条件,制定合理的岗位分配方案,既要确保农民能够顺利地参与到农村公益岗中来,也要注意岗位与需求的匹配程度,避免浪费社会资源和农民劳动力。

三、工资待遇的制定工资待遇制定是农村公益岗管理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环。

管理机构应该依据岗位工作的性质、涉及劳动力的劳动能力、务工人员的工作成果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工资待遇,体现公平、公正、低保护的原则,确保每个农民收益公正、合理。

四、人员管理方式为了保证农村公益岗岗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规范人员管理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管理机构应该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农民在农村公益岗中的工作内容、作息时间、考核评价标准等,同时加强对农民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在保障农村公益租中能够得到更好的利益。

五、考核评价标准农村公益岗的成功与否直接与考核评价标准密切相关。

管理机构应该制定一套公正、合理、严谨的考核评价标准,根据工作完成量、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考核评价,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价,不能有任何的以权谋利、得失偏颇等不道德关系。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指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而设立,用于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坚持公益为本、规范运作、公正公平、监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有效推进。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保障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和责任性。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运作和评估应当注重专业化建设,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有明确的公益性目标和任务;(二)能够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特长和优势,提供专业化的公益服务;(三)有清晰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机制。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由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中央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总体规划和指导,地方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设立。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益事业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人力资源的供给情况,保持合理的规模和结构。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避免人情主义和形象工程。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运作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岗位要求和能力匹配,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培训应当重视专业化和实践能力的提升,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注重绩效评估,激励和奖励优秀人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益性岗位的运行而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岗位设置与审核1.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岗位特点和志愿者的专业性,确保岗位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岗位审核程序:岗位设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专业评估和部门审批后确定。

同时需要定期对已设立的岗位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关闭。

二、岗位招募与选拔1.招募渠道: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广泛招募志愿者,确保岗位招募的公开、透明和公平。

2.选拔程序:招募志愿者后,进行面试、笔试或能力测试等选拔程序,综合评估志愿者的能力、背景和适应性,确保选聘的志愿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每位志愿者在入职前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公益事业的基本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以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学习、面授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定制培训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考核制度: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培训或调整岗位的建议。

四、岗位管理与激励1.岗位分工: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岗位管理: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志愿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岗位的顺利运行和发展。

3.激励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如表彰、奖励、晋升等,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村级公益性岗位规章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规章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规章制度
《村级公益性岗位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村庄服务水平,保障村民的基本利益,制定本规章。

第一条村级公益性岗位是指在村级组织内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委员会委员、村民代表、村民理事等。

第二条担任村级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四)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村级公益性岗位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职责,热爱村庄,为农民群众服务,恪守岗位纪律和村级工作制度。

第五条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村级组织的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工作评估。

第六条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村级公益性岗位行为准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
违规干预民生事务。

第七条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正确的公益意识。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村级组织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并向全体村级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宣传,确保人人遵守。

乡村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乡村公益岗位管理制度

乡村公益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公益岗位管理,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为满足公共服务需求,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设置的,用于安置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乡村公益岗位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切实保障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益岗位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体系,确保乡村公益岗位制度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乡村公益岗位的综合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乡村公益岗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乡村公益岗位设置应当根据乡村公共服务需求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需求,合理确定岗位数量和类型。

第七条乡村公益岗位主要包括:(一)乡村道路维护员、保洁员、绿化员、水利管理员等基础设施维护类岗位;(二)乡村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类岗位;(三)乡村扶贫、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社会管理类岗位;(四)其他符合乡村公共服务需求的岗位。

第八条乡村公益岗位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农村残疾人、农村妇女等群体。

第九条乡村公益岗位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务实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尽量与农村劳动力就业需求和乡村产业发展相结合。

第三章招聘与安置第十条乡村公益岗位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竞争性选拔、定向招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乡村公益岗位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乡村户籍或者在本乡村居住满一年;(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三)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乡村公益岗位招聘程序如下:(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三)进行资格审查;(四)组织考试或者竞争性选拔;(五)公示招聘结果;(六)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安排就业。

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新时期农村建设的大势所趋,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已经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是指政府机关和社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清理分配及经营管理各类职位,以提高职工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的活动。

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建立岗位的公正有效的管理体系,促进职工的职业素质提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使公益性岗位管理朝着合理、高效、公正等方向发展。

二、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1、建立农村岗位管理机制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岗位管理机制,以便及时地发掘、审核、分配及经营管理各类职位。

具体包括:建立农村岗位管理机构,对农村公益性岗位新设、变更、停滞进行审核和管理;建立农村岗位管理的信息系统,及时发掘和收集农村公益性岗位的现状、人数、等级、发展趋势等信息,同时,为农村岗位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完善的农村岗位管理制度,确定农村岗位管理的职责、权限和保障制度,强化农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2、加强农村岗位的职工素质培训加强农村岗位的职工素质培训,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农村岗位职工的素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所以,在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中,要加强农村公益性岗位职工的素质培训。

主要包括:制定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岗位实践、技能培训等培训活动;实行分层次质量评估制度,以提高职工的素质;建立专门的职工教育和培训室,开展专业化的职工培训、实践教育等;对优秀的职工实施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职工不断提高素质。

3、完善农村岗位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确保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合法、规范、有效地进行。

具体包括:明确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的职责范围及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岗位管理的法律培训,提高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建立适当的法律机构,对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完善进行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农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责任制。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应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各类单位开展公益性岗位工作。

三、公益性岗位的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免费或低报酬的劳动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的类型公益性岗位分为以下两类:1、社区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社区管理、社会公益服务、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工作;2、企业服务类岗位:主要涉及优质企业的生产及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五、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公益性岗位的开展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政府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及下属机关、事业单位等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招聘,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2、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通过网络或宣传方式自愿报名,筛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公益性岗位工作。

六、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条件1、社区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无不良行为和犯罪记录;(2)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要求;(4)有志于服务社区,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沟通表达能力。

2、企业服务类岗位申报条件:(1)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及相关工作经验;(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申报的具体岗位工作;(4)愿意通过公益性岗位工作来提升自我价值。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要求1、招聘对象工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为免费或低报酬。

2、招聘广告: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招聘岗位性质,要求,权利等情况制定公告,在单位主页、社交媒体等上发布,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

3、计划制定:各机构应根据实际岗位需要合理设计岗位任务及数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级下达公益性岗位计划。

4、岗位分配:各机构应根据招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如具体岗位工作能力,自愿申请意愿和相关经验等因素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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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来了!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州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扶贫精准发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统筹组织、部门具体开发,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性、辅助性岗位。

包括乡村扶贫信息员、就业信息员、生态护林员、农村公路养护员、农村保洁员、河道管理员、生态环境管理员、农村饮水管理员、禁毒防艾宣传员、治安巡逻员等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岗位。

第三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作为稳定贫困劳动者就业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重点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家庭、重病家庭具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坚持按需设岗、科学开发、岗需互选、人岗匹配的原则,合理设置开发规模和岗位数量,防止岗位开发盲目化、随意性、福利化倾向。

第二章岗位开发
第四条坚持程序规范,管理到位,公开公平的原则,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抓总,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制定具体岗位的管理细则,乡镇负责具体落实,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考评工作,杜绝优亲厚友和人情安置等问题,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发挥效益。

第五条摸清基础信息。

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就业需求的贫困劳动力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岗位需求,掌握贫困群众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准确对接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条件,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第六条制定实施细则。

结合本地实际(或本地贫困劳动力现状),有机统筹整合各部门政策支持,制定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实施细则,公开发布乡村公益性岗位用工信息。

上级职能部门有资金支持、有目标任务的,应优先完成。

第七条公布岗位信息。

县直岗位开发由有关部门指导,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村委会配合,对拟聘岗位名称、岗位数量、薪酬待遇、岗位要求、工作地点、管理考核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三章岗位安置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就业意愿但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原则上年龄在1665周岁,对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贫困劳动者,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收入超过脱贫标准无返贫风险的贫困劳动者,原则上不得安排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九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信息。

公开发布岗位信息,在村委会张贴或网站公开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职责、招聘要求、薪酬待遇、劳动时长、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信息。

(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在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由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三)村级评审。

按照本人申请,村委会或评审小组对申请人员开展评审,确保人岗匹配,并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四)审核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后,由村委会将岗位信息和拟聘人员上报至乡镇或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审核上岗。

第十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第九条程序进行补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

聘用协议须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监管责任等。

安置期满后,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可继续按照程序通过乡村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统管的管理运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村级承担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强化实名制动态管理,严格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核实认定,确保依法依规安置符合条件人员,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轮流坐庄、资金补贴一发了之、变相发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避免一人多岗等岗位设置过多过滥现象。

第十五条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不服从日常管理等情况的人员,应及时解聘并停发务工报酬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薪酬拨付
第十六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每人不低于800元/月的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各地可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按照办理流程和要求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发放。

(一)申请补贴。

由村委会按照安置资金来源填写《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德宏州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花名册》,连同申请补贴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按月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二)补贴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

(三)补贴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材料,按资金来源报县市职能部门审核。

(四)补贴发放。

县市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请财政部门拨付,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对应乡镇人民政府专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兑付到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各县市必须严格执行财政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可统筹整合人社、扶贫、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项目资金进行统一调配安置,也可自筹资金自设岗位安置。

属沪滇劳务协作项目的从上海市对口支援沪滇劳务协作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各县市要管好用好补贴资金,主动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收回岗位指标、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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