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2018

合集下载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内容推荐: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的名称,变质目的与设计原则,相关术语,基本规定,基地选址,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用房设置及相关规定,建筑的交通空间,给水与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等内容。

增加了建筑细部,无障碍设计,室内装修,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卫生控制,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智能化系统等内容。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重点内容一,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规定: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废止:《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废止:《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

问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活动设施,以何为依据?答老规已废新规未出,笔者认为可用各类型建筑加无障碍规范作为依据,也可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文。

二、强条6条,必须严格执行;其中3条交通、2条居住环境、1条老年人保护。

3条交通(一)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二)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三)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条居住环境(一)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6.5.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1条老年人保护(一)7.2.5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北京市养老服务相关标准

北京市养老服务相关标准

北京市养老服务相关标准
(一)机构养老服务标准(15 个)
1.DB11/T 132
2.71-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71 部分:社会福利机构
2.DB11/T 148 —2008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3.DB11/T 1353-2016 养老机构图形符号与标志使用及设置规范
4.DB11/T 149-2016 养老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5.DB11/535 —2008 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管理规范
6.DB11/T 1217-2015 养老机构老年人生活照料操作规范
7.DB11/T 1121-2014 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8.DB11/T 1122-2014 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技术规范
9.DB11/T 219-2014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10.DB11/T 220-2014 养老机构医务室服务规范
11.DB11/T 303 —2014 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12.DB11/T 305 —2014 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规范
13. DB11/T 1549-2018 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基
本要求
14. DB11/T 1573-2018 养老机构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15. DB11/T 3002-2015 老年护理常见风险防控要求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 2 个)
DB11/T 1515-2018 养老服务驿站设备配置规范
DB11/1309-2015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
(三)居家养老服务标准(7 个)
18.DB11/T 1598.1 (2、3 、4、5 、6 、7)—2018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第 1 —7 部分)。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2 术语2.0.1 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2.O.4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取消该条)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3 配建要求3.1 分级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

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3.2.3 (取消该条)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2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DB11T-1598.5-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5部分:助浴服务

DB11T-1598.5-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5部分:助浴服务
洗躯干应按下列步骤操作:
a) 辅助老年人更衣并检查老年人皮肤情况,根据老年人的情况选择辅助器具进入淋浴间,为 保证老年人安全,必要时使用沐浴带;
b) 调节水温时应先放冷水再逐渐加入热水,水温调整至 40℃左右; c) 扶着老年人身体做前倾状,安全坐在防滑沐浴椅(凳)上; d) 再次调整水温,让老年人确认水温合适后,从脚逐渐淋浴到上部; e) 协助老年人涂抹沐浴露并按照由上臂、胸部、腹部、背臀部、下肢及会阴的顺序进行冲洗; f) 洗浴时与老年人交流并随时观察老年人反应; g) 关闭水源,用浴巾包裹身体,将老年人身体擦干; h) 协助老年人穿好衣服,注意保暖。
2019-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598.5—2018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2 6 操作要求............................................................................ 3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6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技术要点
(试行)
1 总则
1.0.1 为加强对我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的有效引导,依据国家和我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制定本技术要点。

1.0.2本技术要点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改建和扩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0.3 新建养老服务设施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紧急救援等服务的设施,含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

2.0.2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设施。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建设方式可划分为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和与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

2.0.3 社区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相关规定,在社区级及建设项目级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

3 规划设计要求
3.1 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3.1.1 规划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养老服务设施的专业特征,综合各方面因素统筹安排。

3.1.2床位设置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的应设置管理分区。

非集中建设区和旧城平房保护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3.1.3 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20-40㎡/床,非集中建设区床均用地面积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60㎡/床。

3.1.4 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35-45㎡/床,非集中建设区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

3.1.5 容积率一般为 1.2-2.0,集中建设区最高不应超过
2.5,非集中建设区最低不应低于1.0。

3.1.6 除老年养护院外,应设置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1.20㎡,集中建设区最小设置面积不小于50㎡,非集中建设区最小设置面积不小于100㎡,可与周边绿地结合设置。

3.1.7 主要出入口不应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应设置单独通道和出入口、或限时通行。

内部道路主要节点应实行人车分流,其余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满足消防、疏散、急救等要求。

3.1.8 应设置无障碍专用车位,无障碍专用车位布置在靠近人行通道且进出停车场方便的位置;在无障碍专用车位与相邻车位之间,应设轮椅通道。

3.2 与其他功能建筑结合建设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3.2.1 规划选址除应参照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选址要求外,还应充分考虑与之结合建设的建筑功能,彼此之间不产生干扰。

3.2.2 床均用地面积可不进行单独核算。

3.2.3 床均建筑面积按照独立规划选址建设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一般为35-45㎡/床。

非集中建设区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提高。

3.2.4 容积率指标按照该用地的主要使用功能控制标准确定。

3.3 社区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

3.3.1 规划指标按照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 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应与可能有影响的各类设施保持合理间距,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环境安全。

3.3.3 应与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助残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设置,以提高设施服务和利用效率。

3.3.4 与其他综合管理服务设施结合设置时,应安排在该建筑的低层,且主要出入口宜独立设置。

3.3.5 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

3.3.6 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同时应设有可停车周转的场地,
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

3.3.7 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暂时存放非机动车。

3.3.8 室外场地可与社区公共绿地、儿童活动场地等其他室外活动场地结合设置,人均用地指标进行整体核算。

4 建筑设计要求
4.1 无障碍设计。

4.1.1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 ×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缓步台阶踢面高度不应大于120mm,踏面宽度不应小于350mm;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连续坡长不应大于6.00m,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

坡道应作防滑处理,台阶两侧应设扶手,坡道应设双层扶手。

4.1.2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供老年人使用的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0m。

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空间应沿墙安装手感舒适的安全扶手,并保持连续。

通过式走廊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应设Φ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端头处应向墙面或向下弯;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和房间门扇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1.3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应便于老年人通行。

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50m,其它楼梯不应小于1.20m,楼梯应设双侧扶手,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楼梯平台区内设置踏步。

严禁设置剪刀梯和旋转楼梯。

二层(含二层)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

其中供老年人居住和生活的建筑,除食梯、扶梯和观光梯外,其他电梯均应满足消防电梯的技术要求,且至少有1台能兼作医用电梯。

4.1.4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环保材料。

4.1.5 养老服务设施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0.65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4.1.6 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居住用房门的开启净宽应不小于1.20m,且应向外开启或推拉门。

4.1.7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老年人居室的自用卫生间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

应采用外平开门或推拉门,并设置透明的观察窗。

卫生间地面应平整并应采用防滑材料,与相邻过道不应有高差。

浴盆和便器旁应安装扶手,淋浴器位置应在一侧墙面安装扶手。

4.2 设备系统设计。

4.2.1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智能化系统。

电视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其视线应覆盖所有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

4.2.2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的公共空间、居室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4.2.3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按老年人居室分室电计量和水计量设计相关系统。

4.2.4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老年人居室主要照明系统应能实现在床头、居室入口等处多点控制。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照明控制开关宜选用带指示灯的宽板翘板开关,安装位置应醒目,颜色应与墙壁区分,高度宜距地面 1.10m。

4.3 其他设计。

4.3.1 多层、高层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应合理设置护理分区,每个分区设置一个护理站。

4.3.2老年人使用的开敞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处不应设可攀登的扶手;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4.3.3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内外应做标识设计,标识应色彩鲜明、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