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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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章 法的价值

2第二章 法的价值

(三)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1、确定基本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1)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 行、示威的自由;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 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 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 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 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 保护。
法律秩序是由法确立和维护的,以一定社会 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表现出确定性、 一致性、连续性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社会 状态。 (一)以法律规则、法定制度为纽带而形成 和运行; (二)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 (三)具有确定性、一致性、连续性、稳定 性; (四)以国家强制力为依托。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 和首要价值,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 其他价值的基础 。
3、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 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型态: 人治型和法治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 律由人治型法向法治型法转换。亚里士多 德当年提倡法治反对人治的第一条理由就 是法治比人治公平。在一个正义声音被扼 杀或声音微弱的地方是难以建成法治社会 的。
4、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 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 备。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 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 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部分是规定行政机关的 权力范围、行政程序与对行政侵权予以救 济,这种以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为中 心的行政法是正义的产物。再次,正义推 动了程序法量与质的提高。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 常讨论的问题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 (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 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各得其 所 )。 所谓正义,就是一种对主体的精神和行为都 予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 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 以理性为基础和保障的,高层次伦理规范的综合。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
法的价值的基本特征包括:
1. 稳定性:法律的价值是由社会共识形成的,具有相对长期的稳定性。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民主程序,以确保其具有广泛的认可并能够适应社会变迁。

2. 公正性:法律应当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财富或社会地位。

法律的实施应基于事实和证据,遵循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并解决争议。

3. 可行性:法律应当是可行的,即它们能够被实施和执行,而不仅仅是纸上的条文。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考虑到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现实条件,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实施。

4. 可预见性:法律应当是明确、清晰和可预测的,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事。

可预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5. 统一性:法律应当是统一的,即在整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一致的适用。

法律的统一性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统一和稳定,并避免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和混乱。

这些基本特征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赋予人们信任和依赖的基础,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三章_法的价值

第三章_法的价值

(二)法律自由的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是通过法律界定、确定的自由。没 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第二,法律自由是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是受法律保障、维护的自由, 没有法律保护,自由无法真正实现。 第三,法律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与权利往往相通用。 第四,法律自由是相对的,可变的,发展的。
1、价值位阶原则:法的各种目的价值并非处于同 一水平线,各种价值形成一个序列。现代社会,自由 优先、正义次之,而秩序更次、仅为基础性价值的价 值序列。
2、个案平衡原则:



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 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适当 兼顾各方利益。 法律不应只关注公共利益,或者只保护私人利益,应努力 寻找最佳结合点。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1)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 (2)不能无条件地牺牲私人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 (3)任何出于对公共利益或长远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利 益或短期利益的侵夺,都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根据合理 的标准,经过适当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 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第一,生产力标准。(首要标准) 第二,人道主义标准。 第三,现实主义原则。 第四,历史主义原则。
四、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冲突原因:人们对法有不同的需求,各种需求 之间不能同时或同等的得到实现或保障。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2、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 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 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 权威性宣告。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如秩序、人权、自由、利益、平等、正义等。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如在现代社会,大多数法律将自由作为最高价值,而秩序仅 为基础性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

谈谈法的价值法律价值作为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的范畴,标志着法律所追求的一定目标,它包含着人们的需要和理想成分。

因而,法律价值内容具有比较浓厚得的道德色彩,即具有伦理性。

一、法的价值释义人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

将价值问题引入法学领域,不仅是人们对法律认识的深化,更为主要的,则是以人作为价值的主体,来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认识,从而有利于提高法律与人们生存、需要的关联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例如,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

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问题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例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把从评价标准的角度研究法律问题的法学理论称为“价值取向法哲学”,就是在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的概念。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优良品质。

这种品质构成了从形式上区分“善法”与“恶法”的标准,也是有价值的。

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明确性等。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

必须明确的是,“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形式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都是以“目的价值”意义上的“法的价值”为基础和原点的。

换一句话说,假如离开了“法的目的价值”,无论是“法的价值评价标准”还是“法的形式价值”都不可能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

法的价值的特征

法的价值的特征

法的价值的特征
简述法的价值的特征。


19.【参考答案】(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

从主体⾓度看,法的价值是以⼈为主体的价值关系,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从客体⾓度看,法的价值的客体,即法律本⾝也具有双重性。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

法的价值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源于法律主体的社会实践。

就其主观性⽽⾔,法的价值是以主体的社会需要为基础的。

就其客观性⽽⾔,法的价值的主体需要并⾮凭空产⽣,⽽是由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以及主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最终是由社会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

(3)法的价值是统⼀性和多样性的统⼀。

法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求⽽产⽣,⽽主体的需求却是多种多样⽽且不断变化发展的。

⽣活在同⼀时代、同⼀社会的⼈们总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追求,甚⾄⽣活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们也会有某种共同的价值标准,
即使是统治阶级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必须尊重价值中的⼀些共性成分。

因此,法的价值的多样性与其统⼀性是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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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003第三章法的作用第四章法的价值(第二编法的本—法理学)

第三章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亦即法的效用,是法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或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是法的功能的外化。

法的作用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①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按参与作用的法律的种类)。

整体作用指某一法律体系产生的作用,局部作用指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或某部门法律所起的作用,如民法作用、刑法作用、行政法作用等。

②全社会作用、组织作用和个人作用(按法律满足的主体不同)③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按法与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④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作用的方式和对象)。

这里主要从讲述规范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划一”的作用。

墨家将法比作规矩、绳墨。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故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具有规范作用。

一般认为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种: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指引人选择行为的内容及其方式的作用。

法告诉人可为、应为、禁为的情况,以及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影响人的行为的选择。

由此,指引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方式,可为的有利后果,这是法赋予人权利的方式指引;一种是确定性指引,法律规定应为不为、禁为去为的不良后果,这是法设定义务或职权的方式指引。

由此看来,法的指引作用应是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作用对象是本人自己的行为。

这一点可与后面的作用加以区分。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规矩、尺度或绳墨给人提供评价、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由于价值判断的影响和自身利益的干扰,由此可能使个体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不一,由此法超越个体提供统一的标准,当然标准有时是原则性的(如法律原则),有时是具体的技术性标准(如污染标准、卫生标准等)。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根据法这一客观的统一标准,来判定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合法性等。

法的评价作用是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

【公基备考】关于法的价值问题的讨论法的价值包括三大基本价值:秩序、自由、正义,以及利益、效率等其他非基本价值。

秩序1.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2.秩序是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法律根本而首要的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

3.“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4.秩序应当接受自由和正义价值的限制,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一个好的秩序。

自由1.法的价值上所言“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法律上进行分析,法不禁止即自由。

这说明,自由应该是法律之下的自由,即人的自由不能够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需要,是法的价值的顶端。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只有这样,才能使“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从而达到国家、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完美统一。

3.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1.正义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正义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志,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3.正义能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法的价值冲突以及考点01价值位阶原则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

在基本价值内部,一般而言,自由的位阶要高于正义,正义高于秩序。

但在实践中,三大基本价值的排序可能会有所不同。

0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章 法律的价值

第三章 法律的价值
(1)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 (2)协调利益关系; (3)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 (4)促进某种新生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二)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
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机制是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均具有利导性。
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 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利益约束和 强制功能作用于人的行为。
根据利益的时间范围----长远利益、短期利 益和眼前利益
根据利益的空间范围----整体利益、局部利益 和个别利益
根据国家结构的标准----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
根据利益主体的数量----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 利益
(四)利益对法律的影响及作用
利益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对法律起着巨大 的影响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古典经济学:追求私利的个人行为,在既定的合 适法律和制度结构下,会无意中造成有利于“社 会”利益的结果。
(二)利益的分类
根据利益内容的性质----物质利益、政治利益、 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根据利益有无经济内容, 可将利益分为经济利益与非经济利益。
根据利益的阶级内容----不同阶级的利益 根据利益内容实现程度----既得利益和将来利益 根据利益内容合法性----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价值和法的价值
价值既被用来指称各种有价值的事物,如 幸福、财富、安全、荣誉、技能等等。也 被用来指称人们用以评价各种事物的价值 标准和价值观。 “法的价值” 的涵义可以因不同的使用方 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 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第二种: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三种: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二、法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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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为自由而设定。
◆法律上的授权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
止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法律的制定是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
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是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 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 ◆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 ◆法律保证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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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应当在基本价值不可动摇, 法治原则必须坚持的前提下,贯彻和实 行以下的三大操作原则:
☆适当成本原则。 ☆最佳效益原则。 ☆补偿有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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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与个人肖像权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 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主管部门向市民发布通 告,凡白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 资料,送经交通部门确定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 的,一律奖 励人民币200元至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 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 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与此同时,也发 生了不少意想不到的事情:
沿着法律所昭示的方向进行和发展,使人们的法律活动具有 具体过程的保障。
※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的意义。
▲法的价值在具有应然性的同时,也具有实然性。 ▲法的价值的应然性是实然性的指导、方向和目 标,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则是其应然性的表现、过程 和得以实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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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和普遍性
▲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
※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本质、功能、作用、制定、
五、法的价值判断
●含义
◆价值判断是价值评价的结果 ◆法的价值判断是法的评价的结果 ◆法的价值判断的主体是法的价值的主体,是具
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和人的总体 ◆对于法的价值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的价值判断与法的事实判断
◆事实判断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客观情况的认识 ◆二者的差异是不容忽视的。 ◆二者的联系也是十分密切的。
按此规定,何源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赔偿的标准
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其他孩子 是城市居民,应基于重庆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计算。农村户口的居民因此就和城市居民拉开了大大的距 离。 重庆市权威统计数据显示,该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这 两个数字分别乘以赔偿年限(20年)后,自然产生出近20
法的价值
1
野生动物伤人案
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 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刘永昌家,将刘顶倒在地,其妻周存凤亦被困屋 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 只能逐级请示;下午1时20分,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 羚牛;4时20分,羚牛被击毙。此时,刘永昌已经死亡,其妻刘永昌 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法的价值的普遍性与法的价值的特殊性并 不矛盾,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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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之间具有重要的区别
◆对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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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野生动物伤人案
近5年间,云南因
野生动物肇事造成经济 损失已达2037亿多元。 2007年,野生动物 肇事案件共42653起,
其中人身伤害案97起,
造成86人受伤,11人死亡,
共造成财产损失7168.61万元,同比增加59.92%。
3
野生动物伤人案
从本案看,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 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 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他们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 但是,如果把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呈现 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
19
交通秩序与个人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
(1)价值位阶原则。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 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利益衡量中,首先 必须考虑其中涉及的某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 值优越性。在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考虑按照位 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保护。 (2)个案平衡原则。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 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 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 须侵犯另外一种价值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 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 上人们的行车自由。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 20 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
26

●平等的含义

◆平等即是人与人的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 ◆平等不是平均。 ◆平等反对特权。 ◆平等反对歧视。
●平等和法律的价值关系
◆平等对法律的价值意义 ◆法律对平等的价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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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同命不同价”
2005年12月15日的一场车祸,让年仅14岁的重庆市 江北区某中学女生何源和另外两个同伴离开了人世。然而, 何源的两名城镇户口的女同学家人得到20万元赔偿,而户 口在江北农村的何源家人仅得到5万余元的赔偿。
注意: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不等于秩序是法律
的惟一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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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期间的秩序
2003年4月,整个中国遭遇了一场事关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 “非典风暴”。在“非典”期间,为能够有效控制疫情,保护广大公 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行政机关出台了一系列应急措施: (1)非法定的行政即时强制措施,如对患者的强制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或接触者的隔离、对相关场所封锁和控制: (2)对不特定的公众科以非法定的义务,如要求公共场所的经 营者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要求用工单位不得遣散员工并承担员工治 疗费用、要求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 (3)颁布公共警告、控制人员流动; (4)简化防治“非典”药物的行政许可程序,如新药许可和进 口药物许可; (5)对相关商品进行限价; (6)对特定人员科以非法定的义务,如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不得 离职,否则将重罚。
◆冲突元素至少是二元的。
◆可能是多元的。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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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测评论”
☆拒绝纯粹抽象地谈论法的价值的优先选择, 强调价值的取舍和位列应根据具体的价值冲突状况 及其相关因素来确定。 ☆拒绝绝对具体地衡量、评判法的价值问题, 强调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来、目前与长远的有机 结合。 ☆拒绝用单一的“利害”或“苦乐”标准进行 价值计算,也拒绝根据某种中心来决定价值取舍或 位列,主张从实在与理性、具体与抽象、现实与未 来、个别与一般的结合出发,进行全面估价,再作 出价值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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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秩序与个人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
有违章驾驶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 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 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 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 交管部门告土法庭的; 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 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 部门索赔的; 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 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 选择? 这是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 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 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 法律权威。
4
法 的 价 值
秩 效 自 平 人 正 序 益 由 等 权 义
5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 ●法的价值与法的功能 ●法的价值冲突 ●法的价值判断
7
客观性和主观性
▲法的价值之所以具有客观性。因为
※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 ※法律现象是客观的。
▲法的价值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既具
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
※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属于思
想意识范畴。
※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 ※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
的评价具有主观性。
8
属人性和社会性
23


●作为法的价值的效益,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
以较少或较小的投入以获得较大的产出,以满足 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
●包括资源利用上的效益价值与资源分配上的效益
价值。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两个部分。
●包括经济效益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 ●法对效益的价值意义
◆达到实际效果的优化。 ◆减少社会代价。
▲法的价值是属人的,具有属人性。 ▲法的价值在具有属人性的同时,当 然也具有社会性。
▲法的价值的属人性是基本的,社会 性是必要的。
9
应然性和实然性
▲应然性
※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的意义,它能明确指明人们
在法律上的目标、方向,使人们的行为具有终极目标的保障。
※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的意义,引导人们及其行为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按照2003 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解释》自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8
为什么“同命不同价”
21


●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意义上的秩序显然不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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