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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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
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2]10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17
【实施日期】2012.07.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2〕10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发挥民政在推进云南桥头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云南和谐发展、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时期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和创新新时期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在全省各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云南民政事业加快发展,做了许多解民忧、顺民意、惠民生、得民心的大事实事,在保障基
本民生、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结构转型、城镇化进程加快、人口老龄化加速,我省民政工作仍然存在与扩大公共服务、解决民生困难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与不断扩大的工作领域不相适应,与日益繁重的任务不相适应等问题,民政事业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因此,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民政工作在云南“两强一堡” 战略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政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等重要职能,竭诚为民、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切实把关乎民生、连接民心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融入云南“两强一堡”建设大局,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努力担当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任务,积极促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力提供- 2-基本社会服务,齐心协力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努力建成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显著提升、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坚强有力、基本社会服务网络架构趋于成型的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三)充分发挥民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保底作用。
1.强化防灾减灾能力。
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救灾应急全民动员、恢复重建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健全防灾减灾综合协调体系。
深入推进
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治和防灾应急“三小”工程等重大防灾减灾措施落实,着力打牢防灾减灾基础。
完善灾害信息共享、灾害应急救助协同联动、救灾征用补偿和绩效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防灾减灾工作。
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新建省属滇南储备库(红河)、滇西储备库(大理),改扩建 12个州(市)储备库,新建 49个县级储备库,改扩建80个县级储备库。
到 2015年,形成以省储备库(国家级)为依托、州(市)储备库为主体、县级储备库为支撑、乡(镇)救灾物资储备站(点)为补充的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建设一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一个集信息管理、技术支持等功能为一体的省级综合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加快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在防灾减灾中的基础平台作用。
加强基层救灾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防灾减灾快速反应能力。
培养一批熟悉业务、相对稳定的乡(镇)、村灾害信息员,发展壮大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
2.提升城乡社会救助水平。
实行社会救助规范化、动态化管理,逐步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实现农村低保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建立健全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