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山东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1〕95号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我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报名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校招生实行分类考试办法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实行面向不同学生类型的分类考试办法,即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
(一)春季高考:为重点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同时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
由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主要为高职院校选拔合格生源。
考试时间为当年的5月份。
(二)夏季高考:为重点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同时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统一招生考试。
继续执行全国统一的招生考试政策和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的报名、考试与录取工作分开进行,允许考生相互兼报。
二、报名条件(一)夏季高考考生报名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身体健康;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4.具有我省户籍。
报考以下专业的考生或者以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资格报考的考生,除具备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报考体育专业,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未婚。
教练员、体育教师、优秀运动员(指省级以上优秀运动队的队员)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
身高男不低于1.70米,女不低于1.60米,裸眼视力两眼均不低于4.8,科类为理工类。
报考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须具备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年龄不超过22周岁。
具备一级运动员(含)或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面向退伍军人招收有实践经验考生的国防经济类专业,必须是退伍军人,未婚,年龄在21周岁至27周岁之间(1985年9月1日至1991年9月1日出生),文、理科均可。
以高水平运动员或优秀运动员资格报名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
对于非省统一测试项目,须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鲁教学函[201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3.13【实施日期】2012.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12]3号)各高等学校:为了维护教育秩序和招生秩序,切实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就做好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制订和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对高等学校招生章程重要性的认识。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高等学校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教育招生秩序、保障广大考生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制订招生章程的重要意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订好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要坚持诚信办学,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章程、做好招生宣传。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制订的招生章程要真实、规范、准确,并以有效的方式向考生及社会公布。
要通过对本校知名教师、知名课程、知名教材和知名学生的介绍,如实反映学校的优势、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通过突出内涵发展成果,提高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做适当的招生宣传工作。
招生宣传要实事求是,文字要简练,不得言过其实、夸大其辞。
三、要加强招生章程制订和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高等学校对招生章程制订应严格把关,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内容、限定形式,并经我厅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
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必须按照《山东省教育委员会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鲁教成字〔1997〕3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谨慎选择广告经营单位,做到适时、适度、诚信、有效,切实做到有利于扩大学校影响、有利于提高生源质量。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14•【字号】鲁教基字[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意见(鲁教基字〔2012〕15号)各市教育局,厅属各单位: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既是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是高等院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根据《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保证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客观、准确、公正,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统筹和协调,省教育厅成立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厅长任委员会主任,有关分管厅长任副主任,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学研究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础教育处,基础教育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实行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处室、单位分工负责制。
1、基础教育处负责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1)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报名参加考试的高中学生考籍资料;(2)根据课程标准和我省教学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并印发《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明确命题原则、考试内容与基本要求;(3)会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分析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4)协调学业水平考试其他有关工作。
2、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1)组织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与准考证发放;(2)考点管理与考场编排;(3)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指导委员会印发的《学业水平考试指导意见》组织编写《考试说明》,明确考试形式与试卷构成;(4)组织考试命题,印制并分发试卷;(5)组织考试和考试监督;(6)阅卷、誊分与统计成绩;(7)会同厅基础教育处审核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8)发放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通知单;(9)省高中毕业生会考命题办公室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2.16•【字号】鲁教高函[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函[2012]4号)各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我厅与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鲁教高字〔2011〕9号,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开展了项目立项工作。
2011年共确立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45个,精品课程533门,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0个,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个,教学团队99个,评选表彰了省级教学名师99名。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立项数量多、覆盖面广、社会影响大,充分调动了学校和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高等学校内涵建设。
根据规划安排,兹将2012年度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等学校按照《意见》和所附的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2012年度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含特色专业建设点、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名师、教学团队等)申报要求(见附件),及时做出安排,按时完成项目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意见》精神,完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注重项目的系统性。
在做好已立项项目建设的基础上,扶持新项目,挖掘、培植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形成项目梯队。
不断优化项目结构,丰富项目内涵,构建国家、省、校三级项目体系。
三、在项目遴选、推荐、申报的过程中,要注意学习新政策、研究新情况,使项目立项与当前的工作重心相吻合,以保持项目的先进性。
山东省2012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

山东省2012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山东省招生委员会鲁招委〔2011〕22号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稳步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省教育发展和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招生委委员会、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2012和2014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鲁教体改字〔2011〕3号),确定我省自2012年起,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实行以国家统一考试为主、面向不同学生类型的分类考试办法,建立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制度。
为了做好2012年的春季高考工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山东省2012年春季高考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春季高考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和实施春季高考制度,是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稳步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打破目前普通高校单一的考试招生模式,建立以国家统一考试为主、多元评价方式和多样化录取模式的有益探索;通过春季高考考试内容和录取形式改革,对于构建中职和高职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促进各类职业教育的全面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春季高考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重视改革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保证改革平稳推进;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调,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春季高考组织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和相关工作稳步实施。
二、春季高考工作的指导思想2012年,我省春季高考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利于中、高职教育内容的相互衔接,促进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有利于逐步落实高等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2]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d7c7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90.png)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招委〔2012〕2号)各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要求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以下简称《纲要》)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当作贯彻落实《纲要》、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人才,有利于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原则。
通过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努力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各类人才,维护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考试科目内容的调整,充分体现“减轻学生负担、纠正文理分科、引导学生个性发展、突出学生素质和能力考核”的改革意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任务,精心准备,确保高考改革的平稳过渡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各地、各单位要明确任务,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6.06•【字号】鲁教基字[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8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的要求,我厅修订了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的重要意义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是鉴定学生学习水平和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调控和规范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行为的重要手段。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
考试成绩的客观诚信,既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科学可信的基础,也是高校招生过程中,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客观可用的基础。
各地要高度重视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用高考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学业水平考试。
二、加强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要与规范办学行为密切结合大力加强学业水平考试考风考纪建设,必须以规范办学行为特别是严格落实课程方案为基础。
必修课程是面向全体学生的课程,必须开齐模块,开足课时。
必须坚决纠正过早分科、强制分科、文不授理、理不授文的违规教育教学行为。
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和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监管,保证其认真落实课程方案。
三、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必须宣传教育与严厉处罚相结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要加强对考风考纪建设工作的领导,认真选拔考务工作人员,加强对考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要特别重视对学生的考前教育,形成诚信应考、诚实做人的良好风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教监字[2005]1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教监字[200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02d8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75.png)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教监字[2005]1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大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推动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广大考生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组织广大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人员、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细则》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进一步推进依法治考,从严治招。
二、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各市、各高等学校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招生考试、录取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实行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严肃考风考纪,自觉抵制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三、负责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机构,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使他们及时了解掌握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为他们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纪检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与招生管理机构协调配合,不徇私情,大胆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决维护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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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
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鲁教监字[201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06.01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通知
(鲁教监字〔2012〕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即将全面展开。
为实现“平安高考”和“阳光招生”,切实维护国家招生考试制度及政策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招生考试公平、公正,保障招生考试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就做好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一岗双责”,严格落实招生考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
责,既要抓好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又要抓好招生考试行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考试环境。
要明确主管领导、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的责任,逐级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权责一致、严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要严格落实考风考纪、考务管理和录取新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并加大对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对违规违纪人员,坚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