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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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泰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5日关于加快泰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致力民生、聚力转型”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能级,建立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共同发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力打造崛起中部的产业增长极,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中的核心地位,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化、高端化、特色化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开创“强富美高”新泰州建设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发展原则——创新引领,融合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科技、教育、人才等创新要素供给水平,引领特色产业链、价值链、竞争链向高端延伸,推进新技术、新业态加速产业化,建设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区域协同,统筹发展。

合力打造企业集聚、要素完善、协作紧密、创新力强的新兴产业集群,协同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企业群,建设长三角区域特色产业基地。

——改革先行,开放发展。

树立全球视野,对标国际先进,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积极抢占国际国内中高端产业链分工,促进重点产业和企业国际化发展,系统性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泰政办发〔2021〕8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0日泰州市“十四五”质量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品质泰州,推动标准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市质量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十三五”期间,全市以品质泰州建设为目标,树立全面、全程、全员的质量观,努力提升经济发展品质、社会文化品质、生态环境品质、公共服务品质和居民生活品质。

立足于服务高质量发展、系统思维、市民满意,致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城市发展质态明显提升,质量综合状况稳中向好,质量品牌建设成效显著,质量发展基础不断夯实,质量安全形势平稳向好,已逐步建设成为长三角先进制造业特色基地,其中医药、高端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化工及新材料三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成效明显,2020年三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共实现销售收入3676.8亿元。

在国内首创《品质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并发布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设区市中率先制定实施《泰州市标准化条例》,2018年泰州市政府荣获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泰政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2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9日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市政府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扎实推进我市城市安全发展,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公共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制定《泰州市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细则》(苏办〔2018〕39号)和《中共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发〔2018〕1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泰州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起草。

泰州市市区公交场站建设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公交场站建设管理办法

泰州市市区公交场站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泰州市市区公交场站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3月26日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推进公交场站规划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资源,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有效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效率,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海陵区、姜堰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范围内公交场站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场站,是指公交首末站、枢纽站、中途站、停保场及其站务用房、公交车充换电设施设备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是公交场站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公交场站政策文件、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监督公交场站运营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交场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交场站建设支持力度。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交场站,应当列入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分布、产业布局、客流出行需求,编制市区公交场站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公交场站专项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用地,明确用地范围、场站规模、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意见,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交场站用地用途。

第六条公交场站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依法使用。

鼓励公交场站用地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平衡。

第七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等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交场站,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70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70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170号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4日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城建新提升主题工作,创新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市政府决定设立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城市建设基金的设立及运作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以市级各政府融资平台为出资主体,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本合作成立的基金的统称。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泰州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设立、规模确定、合作方选择、投资方向、合作期限、投资人回报及基金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四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1.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2.审核基金设立的具体方案和章程;3.参与基金设立和退出的全过程;4.根据市政府决定为基金出资方提供增信服务;5.监督检查基金的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6.协调市级各政府融资平台执行领导小组决策;7.向领导小组定期报告有关工作情况;8.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7•【字号】泰政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8〕5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法定程序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7日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一、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制定《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人社局负责起草。

(二)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发展动能转换,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进资源集约利用,激励工业企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致力在打造长三角地区特色产业基地上取得关键突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7〕143号),制定《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经信委负责起草。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6〕119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6〕119号

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6〕119号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关于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9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29日关于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方案为统筹市区发展,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优化调整市区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城市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各有关部门参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牢固树立市区“一盘棋”的思想,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划分事权,优化资源配置,努力构建职责明晰、事权匹配、全面覆盖、统筹协调、高效有序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网络,全面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1.属地管理原则。

除由市本级集中统一管理的以外,其他事权下放给所在区负责,充分发挥区级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基础性单元作用,全面推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权责一致原则。

对明确下放的事权,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移、利随事转”的要求,配置相应的人、财、物,保障各区能够切实承担起相应任务。

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落实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管、维稳工作责任。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5•【字号】泰政办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9〕43号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5日泰州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推进泰州中心城市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全力打造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建制镇)各类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为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减免配套费:(一)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二)国防军事设施项目,全额免收;(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四)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项目,全额免收;(五)独立建设的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全额免收;(六)经批准属环境污染搬迁项目的原建筑面积部分,全额免收;(七)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全额免收;(八)工业项目,全额免收;(九)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全额免收;(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规定或者市政府专项批准可以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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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
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27
【实施日期】2008.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
见》(建城[2006]2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112号)和全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便捷、安全、舒适、经济”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泰州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

建市以来,我市加大了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市区规模迅速扩大,城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影响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发展。

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规划建设,加快发展提高,真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落到实处。

二、明确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协调发展的原则,从满足城乡居民出行的实际需要出发,切实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深化行业改革,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效益,尽快建立起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结构合理、设施配套、高效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十一五”期末,市区初步建立起线路覆盖城郊的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力争市区每万人公交车拥有率10标台;公交出行分担率达12-15%;车次间隔主干道8-10分钟,次干道10-15分钟,准点率达到90%;市区
公交任意两个站点到达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公交车平均速度大于20公里/小时;公交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占城市用地的比例不得小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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