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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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篇一: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3【实施日期】1995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一、引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劳动合同的违反和解除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国家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本文旨在解析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收入损失的数额计算,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2.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计算,并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以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为基准。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四、特殊情形下的经济补偿办法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篇一: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发布日期】1994.12.03【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上传日期】20XX.3.6劳部发[1994]481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土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雇佣事宜达成一致,为保障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目的为了明确双方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标准、程序和责任承担,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经济补偿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经济补偿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2. 合理赔偿原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 若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支付乙方工资、提供劳动条件等,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若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如擅自离职、泄露商业秘密等,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 若因乙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五、经济补偿办法1. 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违约情况,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具体数额根据违约事实、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具体数额根据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

D_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D_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相关资料:行政法规2篇部门规章23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67篇裁判文书2450篇相关论文31篇实务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11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裁判文书1010篇相关论文5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48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7篇裁判文书708篇相关论文4篇实务指南)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通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通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最新通知)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

为了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共十三条。

本方法中因病或者非因工伤解除合同的处理部分与《劳动合同法》有冲突,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土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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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
篇一:20XX最新__《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下同),转发给你们(附后),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办法》中第六、七、八、九条.
二、《办法》中第五、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办法》中第六、八、九条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附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
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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