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征用若干问题的思考

合集下载

土地征用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土地征用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 应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 11 现行征地制度的法制环境 自 , . 前 我国涉及农地征用制度 的法律主要有《 宪法》 相关条文、 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 《
村土地承包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20 14年的《 3 宪法》 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以依照法律 可

要:k b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 了我国土地征 用制度的现状 , 存在的问题及其原 因, 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完善土地
征用制度的四条基本思路 : 改革土地产权制度 , 实现土地产权 多元化; 修订征地法律 、 法规 , 实保护农民权益; 切 赋予农
民国民待遇, 完善社会保障体 系; 建立事后救济制度,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产值补偿。在这种体制下, 国形成了一个混合的农地市场 ; 我 政府凭借对
农地转非农用地的行政垄断权获取城市建没用地, 然后将部分国有土地批租给城市二级土地市场 , 前者为行政配置 , 后者为市场配置。 此外, 现行法律允许在某些例外条件下, 农地可以不经过国家征地程序转为建设用地。一是农 民自 用于办企业、 住宅、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的土地 , 虽然也是农地转为建设用地, 但可以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 、 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 、 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 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通过行政审 批的条件下, 合法将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 。 12 现行征地制度的制度安排 我国征地制度环境决定了征地制度安排。我国征地制度的基本特点在于, . 农地一旦
维普资讯
江西农业学报 2 0 ,8 6 :8 0 6 1 ( ) 12—16 8

农村土地征用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思考

农村土地征用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思考

农村土地征用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思考农村土地征用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思考[内容提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其实是一个是农民失去土地的过程,由此带来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一个影响面非常广泛的社会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征地立法不健全、执法不严格、行政法律监管不到位、司法审查薄弱、滥用村民自治权、失地农民保障体系不健全等。

为避免因征地导致的农村新的社会矛盾发生,必须大力完善有关征地、土地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是涉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

努力完善土地征用法律体系,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使农民失土不失业,失地不失生活质量,并且最终使广大被征地农民过上比原来更加富裕美好的生活。

[关键词]农村征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征地补偿失地农民引言近几年,我松阳县的经济快熟发展,城镇化建设迅速推进的重要时期。

在此背景下,我县各地出现了征用土地的高潮。

以西屏镇、古市镇、赤寿乡为重点,这些土地的征用,也是为了确保我县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镇、乡和街道付出了艰辛的努力,部分镇乡、街道在一定时期内,把土地征用工作列为中心工作,夜以继日,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确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是也应该看到,由于对土地征用方式及补偿金额补偿方式上存在争议,在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失地农民就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等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现越来越难的趋势。

本文以笔者实践参加农村征地工作,以社会矛盾实际案例为基础,着重从法的角度解读当前农村征地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方式,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失地农民就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等、解决产生的社会矛盾等方面全面研究依法解决农村征地诸多方面的对策。

一、问题及困难(一)、农村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1、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

高新工业园区发展中土地利用若干问题的探讨

高新工业园区发展中土地利用若干问题的探讨

高新工业园区发展中土地利用若干问题的探讨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高新工业园区发展中土地利用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园区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起着不可替代作用。

工业园区可以把土地、劳动力、服务等优势集聚在一起,形成规模,产生集聚效应和辐射效应,成为加速本地工业化进程的有效途径。

据统计,仅54个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2003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4985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由于工业园区不仅成为各地的经济增长极,而且在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起着积极的作用。

因此各地政府都会划出些成片地块来引领当地经济发展,根据产业功能、规模及政策的不同,这些区域往往冠以不同的名字:开发区、工业园、科技园、软件园、物流园等各种产业园区。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各地掀起了开发区热,有些开发区不仅是一个工业区,而且承担着城市新区的职能,甚至成为城市新的CBD,它的功能不再是简单的工业再生产场所、工厂聚集地,而是一个城市再生。

关键词: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无序扩张集约化利用一、工业园区土地利用特点我国的工业园区是在经济转轨、市场经济不够成熟的背景下产生的,带有较浓的政府行政色彩。

土地作为工业园区实现经济效益的生产要素之一,扮演着经济效益和行政行为的双重角色。

1、用地以新增建设用地为主,旧城改造用地为辅由于旧城改造成本高,土地权属复杂,效率低,用地规模小,连片开发度差,且随着城市“退二进三”的产业发展的布局思路的实施,因此,大多数工业园区选址都独立城区开发,距母城30—50KM左右。

这些开发区的各种市政设施及配套都要新建,包括水电、煤气、通讯、道路、排污等相关的市政及生活配套设施,为了使开发区与主城区的联系,通常会修建高速公路或快速干道。

这些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大多是占用农用地,然后通过征用把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统归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如下:
1.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详细具体的征收程序,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
务,限制政府的征收行政行为,使土地征收程序明晰化。

2.增加完善保护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

首先,设立征收土地的公告
或通知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其次,举行听证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异议权。

最后,增加对被征收者的救济措施。

3.设立被征收土地买回权(返还请求权)制度。

对征收土地的利用
一旦发现问题,如未按照约定、承诺的使用用途利用时,应及时收回并返还被征收人。

4.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

对于落实不到位、事后查处属实的,给予
惩罚性的加收赔偿费。

对土地征用问题的思考

对土地征用问题的思考

S p2 0 e .0 7
对 土 地 征 用 问 题 的 思 考
高 玉俊 张 兵 兵2 ,
(. 1 赤峰市敖汉旗 国土资源局 ;. 2 赤峰市 国土资源局松 山区分局 , 内蒙古 赤峰 040 ) 2 0 0
摘 要 : 章 从 我 国 土 地 征 用 制 度 的 概 念 、 征 谈 起 , 我 国 目前 土 地 征 用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 文 特 对 分 析 , 出 了相 应 的 建议 。 提 关 键 词 : 地 征 用 ; 共 利 益 ; 置 补 偿 土 公 安 中 图分类 号 :3 11 F 0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 9 1 2 o ) 8 啊 0 3 啊 1 1 0 - 6 2 (o 7 1 _ 0 9 _ 0
1 土地 征用 的概 念 土 地 征 用 是 发 生 在 国 家 和 农 民集 体 之 间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 指 国家 为 了社会 公共 利益 的需要 , 照 法 是 按 律 规 定 的批 准 权 限 和 程 序 批 准 , 给 农 民 集 体 和 个 并
人 补 偿 后 ,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转 变 为 国家 所 有 。 将
2 土 地 征 用 的 特 征 2.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国 家 1 只 有 国 家 才 能 在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律 关 系 中 充 当征用 主 体 , 为 只有 国家 才 能享 有 国家 建 设 之 因 需要 依 法征用 集 体 所 有 土 地 的权 利 , 管直 接 需 要 尽 土地 的并 非 国 家 , 是 具 体 的 国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而 企 位 , 会 团 体 以 及 个 人 。 但 是 他 们 作 为 土 地 需 要 的 社 单位 只能 根据 自己的用 地 的实 际需要 , 照 法 律 规 依 定 的程序 向土 地 机关 提 出用 地 申请 , 在 申请 批 准 并 后 获 得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外 还 要 明 确 国 家 虽 是 征 用 另 土 地 的 主 体 , 是 实 际 行 使 征 用 土 地 权 的 是 各 级 土 但 地 管理 机关 和 人 民政 府 , 们 对 外 代 表 国家 具 体 行 他 使 此权 。 2. 国 家 建 设 征 用 土 地 是 国 家 行 政 行 为 , 有 强 制 2 具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若干问题的探析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若干问题的探析
征 占的超 过半 数, 到 35 件 ( ) 。 达 0 7 人 次 另据 一项对 全 国 24 个 的义 务兵 ; 生 的子 女; 79 超 服刑人 员和 刑满释放 人 员。人们 对这些 村 庄 的调查表 明 , 民上访 反 映最集 中的 问题 也是土 地 问题 , 村 其 人 员是 否有 分配 资格 意见冲 突激 烈 。也 有的村 委会 或者 村 民在
不 合法 ( 1. 。 考 虑到所 谓 的补偿 标准 偏低往 往是 实际 的 的权 利不 予 以实现 ,将 属于她 们 的征地补 偿 费全部 用于 重新 分 占 2 %) 7
土地补 偿被各 级政府 提取一 定 比例 的结 果, 广义 上的补 偿分配不 配 。第二 ,对 嫁 出去 的妇女且 生活 条件较 差 的给予 一部 分补偿

农村 土地 征用补 偿 款分配 矛盾 突 出
近年 , 土地征 用 引发 了大 量严 重 的社会 矛盾 , 胡锦 涛总 书 被
记 认为是 构建 和谐 社会 必须解 决 的三 大热 点 问题之一 。从 法 院 格 而 引发矛 盾 。通 常而 言也就 是 以下 特殊 人员 是否享 有征 地补 诉 讼和 上访案 例 中所涉 农村 土地 征用 补偿 款分 配 问题 的数 目中 偿分配 权利 的问题 : 嫁城 的姑 娘; 独女户 招的女婿 ; 离婚或 丧偶 的
不难 觉察 这一社 会 问题 。 据农 业部 的数据 显示 , 2 0 仅 06年, 农业 妇女和 入赘 女婿 及其所 生子 女 ; 乡或异地 的农村 妇女 ; 异 农村五
部 办公厅 信访 处共受 理土 地信访 5 8 ( ) , 中涉及土地 保户 收养 的子女 ; 69件 人 次 其 农业 户 口的大 中专 在校学 生 ; 农业 户 口在服 役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对农民、农村和整个国家都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展开探讨。

在我们先介绍了问题的背景,引起了关于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正文部分则详细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土地征用对农民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然后提出了改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督机制。

在总结了思考的收获,展望了未来,并呼吁共同努力建设美丽乡村。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思考,可以引起更多人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关注,促进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利益保护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农民、影响、问题、原因、建议、监督机制、思考、展望、乡村建设。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是中国农村改革中的重要一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用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

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改革建议,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问题意识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存在着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的情况。

农民在土地被征用时,往往缺乏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征地过程中缺乏公正和公平。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往往无法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

不少地方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存在恶意低估土地价值的情况,导致农民得到的补偿远低于实际价值。

土地征用后的农民再就业问题也亟待解决。

很多被征用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却没有得到合适的工作安置,导致他们生活陷入困境。

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1.3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新形式下土地征用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

新形式下土地征用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

新形式下土地征用及其管理问题的思考摘要:在当前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背景下,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反思,从保护失地农民权益和生活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个值得探索和实践的征地管理思路。

关键词:土地征用;管理中图分类号:d9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7-0036-1伴随我国现代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发展,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家建设用地,满足城市不断发展的需要,使大量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了生存来源,因此而导致的拆迁难、征用土地难等现象日益严重。

1 当前土地征用的背景和现状城市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我国城市化发展在70年代末进入较稳定发展阶段,至目前为止,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化水平大幅提高,从1978年到1998年的近20年里,我国的城市化水平每年平均提高约0.77%,而从1998年到2010年,我国的城市化率提高到了46%,每年平均提高1.42%,由此可以看出,将来的若干年内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将会保持快速发展态势。

在这种新形势下,土地资源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一种生产要素,土地对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和制约影响,因为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必然导致农村土地面积的减少。

当大量的耕地和集体的土地征转后,失地农民就成了一个相对庞大和特殊的群体。

随着当前和以后城市化的进展,失地农民在数量和规模上都会有突出的增长,征地中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

因此,如何在城市化进程中妥善解决土地征用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把失地农民安置好,这既是政府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更是社会各个阶层所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和迫切。

2 土地征用制度的问题和反思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作用和意义是很明显的,但是,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土地征用问题,尤其是那些非公益性的用地,在征用和管理方面,都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土地征用若干问题的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征用情况越来越多,以钦州市钦北区土地征用情况为例,XX年土地征用面积为10.7673公顷,XX年土地征用面积为22.794公顷,而到XX年土地征用面积已经达到82.6002公顷。

笔者发现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由于农村土地征用问题直接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大局,值得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土地等。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是国家,被征用方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5、土地征用遵循严格程序。

二、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就是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容易被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但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模糊聚不清,导致很多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个人私利之实,将商业目的用地纳入征用范围。

实际上,近两年来带有营利色彩的基础设施、教育和医疗等公共事业项目也越来越多。

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强行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农民没有办法只有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程序上违规问题存在的违法批地占地案件,往往是“先上车后补票”未批先征,未批先用,土地到手以后再补办手续。

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未造成任何损害,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较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

3、征地补偿问题征地补偿问题是整个征地过程的关键环节。

许多纠纷和矛盾都是因为补偿问题引发的,归根到底就是利益之争。

补偿标准低,争议较大。

在征地补偿协商谈判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响应的补偿。

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

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

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时是达不成共识的。

补偿幅度宽泛,可操作性不强,评估机构不够中立,政府征用土地后一转手,立即获得巨额利润,征地价格和出让价格相差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农民失去了土地但是得到的利益只是九牛一毛,补偿标准低,农民生活保障不足,利益落差大,导致农民心里不能接受。

农民间补偿款分配问题因为对补偿款的财务没有公开,分配方案没有规定,农民内部分配问题矛盾日益突出,因为补偿款分配问题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

面对动辄几千块的补偿款,收入较低的农民群体都十分想争取,寸步不让,引发相关的民事、刑事官司也屡见不鲜。

每个村之间的分配又不尽相同,因为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引发的村民内部纠纷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因为财务不透明、不公开,关于村里领导干部私吞补偿款的问题也日益严重。

出嫁女权益受侵犯情况严重农村仍存在就浓重“重男轻女”思想,较多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别地的女人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权益受侵犯的情况屡有发生。

一、村里将补偿款擅自分配,出嫁女不能获得应有征地款。

二、家庭内部将补偿款分配,出嫁女也难以得到征地款。

4、司法保护不足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案件的数量呈递增的趋势,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常常受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加之该类案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农村土地纠纷的侵权责任尚未形成共识,能否适用司法救济的态度不甚明了,使得案件的审理困难重重,农民为了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得不采取上访甚至围攻政府、闹事的非正常途径。

可见,如果想要很好地解决和处理纠纷,将司法审查引入农村土地征用纠纷之中,为农民寻求一种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5、征用土地后用途改变或是囤积待售因为征用价格和转让价格间有巨大差价,利益驱使下,公权力容易膨胀,加之缺少相应的监督,政府征地行为出现滥用的情况屡有发生。

按照规定是以审批目的和用途约束的,但是征地以后,用途变更的情况,或是有很多再次转让,或是囤积土地的行为是征地中引发的问题。

6、法律意识不强某些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负责征地工作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没有真正做到“依法征地,依法补偿”。

采用的征地的方式方法不够科学,不够文明,不够人文。

为了达到目的,不惜采用“威逼利诱、坑蒙拐骗”的不当方式,激化了政府和村民的矛盾,引发大量上访、诉讼、群体性事件等问题。

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有的不理解土地征用问题,有的不清楚征用程序,有的不会保护自身利益,有的不懂寻求纠纷解决途径。

因为教育程度较低或是法律宣传不到位等原因,在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众多民事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很可能导致刑事案件,不利于农村大局稳定。

7、土地资料整理不规范土地部门征地材料保管不当,征地档案不齐全,有些地方征地完成后就了事,征地后不建立征地档案,部分资料无从查询;有的只是简单的征地批文,没有征地的补偿公告等等。

三、对策直至今日,土地仍然是农民重要的依附,重要的生活来源,重要的生活保障。

因此,必须完善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纠正征地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才能使农村土地征用程序趋于合法化、规范化,才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围,严格限定农村土地征用的范围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我国现行法规采取的均是概括式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虽然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是很明确,但是有两点应当明确:其一,应当排除为了商业性用地而征用农村土地;其二,应当尽量缩小征用农村土地的范围。

我们将土地视为不动产,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因此,当土地与商业性相联系时,我们对土地的利用就不应当通过征用的手段得以实现。

调整和实现商业用地应当由市场来实现,而不应该是国家运用的公权力,国家应当尽可能避免介入,而应依据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进行交易。

当一方提出的条件足以维护另一方的利益,土地所有者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提供给国家用于商业性建设时,征地的目的就达到了。

当然,国家应当尽量少征农村集体土地,尤其是农用地、耕地。

只有进行合理规划,严格审批,才能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2、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

其二,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

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

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

其三,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

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农民当然地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3、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完善是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

现在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实了解土地征用,参与讨价还价,如此才能满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的征用。

第二,合理的给予安置。

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

如给予换地补偿的安置,就是在征用了这块土地后用另一块适宜耕种的土地进行补偿。

可以采取“投资收益,股权回报”或是“分期利息回报”的补偿方法,因为这种补偿的方式收益稳定,综合效益周期长,能为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提供保证,第三,扩大补偿的范围。

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

预期的利益当然是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定,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该给予维护。

4、健全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加强司法审查,排除外界干扰,为被征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相应地救济途径农村土地的征用是个宪法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对农村土地征用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

现今,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征用的案件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有着不同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人通常能得到更多的补偿,利益得到更好地维护,但在行政诉讼中,被征用的农民通常不能获得更充分的救济。

新宪法修订后将财产的征用提高到了较高的位阶。

在农村土地征用中涉及到好几种行政合同,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发,合同的受损方不能因提出不同性质的诉讼而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在宪法的明文支持下,它是法院受理审查这种类型案件的依据和源泉,正是由于农村土地征用涉及各种行政合同的特殊性,人民法院才更应进行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而且可以兼顾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同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受理这种类型的案件时,行政与民事应该相结合,为被征土地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