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知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高法[1999]4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9.03.31【实施日期】1999.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点》的通知(渝高法[1999]45号)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予遵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点“为了更好地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按照中央的重大布置,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为主、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为主要因素的经济。
知识经济时代的过渡,要带来许多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的变化,带来社会价值观的变化。
专利、商标、著作等知识权益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大,伴生使用、转让、投资、收益分配等新类型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社会面宽、影响大,这类案件的审判,专业性、技术性很强。
为了搞好这项审判工作,调整知识产权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提出今年工作要点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和全市工作大局,按照最高法院和中政委要求及市高院的工作要点,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业的正常发展。
为此,首先要提高认识明确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艺术的传播与发展;同时要明确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严肃、正确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再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系国际性课题,是目前司法交流与合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高院赵俊如院长在年初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中央的重大部署。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渝办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的意见(渝办发[2011]1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和权威,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建立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整合行政复议工作资源,强化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增强行政复议工作权威,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以行政复议工作为抓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
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为目标,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践,积极探索,创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和机制。
(二)注重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以实质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效果为目的,不搞形式主义,不求表面效应。
(三)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推进。
充分尊重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意见,量力而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不急于求成。
(四)坚持权责一致,强化行政监督。
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
三、试点范围为了稳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试点,第一批先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南川区、忠县等区县,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文化广电局、市民防办等市政府部门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开展试点工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自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以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做好审判执行工作基础上积极履行司法建议工作职责,司法建议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发出司法建议数量从2012年的172件上升至2019年的1180件,司法建议回复率和采用率亦稳步提升,司法建议在服务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规范行政执法、保障民生民利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但也存在少数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履行不到位、个别司法建议文书质量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确保司法建议取得实效,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领导各法院要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各项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司法建议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法律权威、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依法履行好司法建议工作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要切实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健全集指导规范、专岗专责、流程科学、反馈监督于一体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引导法官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发现问题,积极思考、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服务大局、堵塞管理漏洞、保障民生的作用。
二、加强司法建议日常管理,提升司法建议质量市高法院研究室要履行好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对本院司法建议文书的格式审核和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情况的指导和总结等工作。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内设机构改革后的具体情况,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司法建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具体工作人员,牵头抓好司法建议文书备案登记、格式审核、整理立卷、考核奖惩等工作,形成完整的司法建议管理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公正司法的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模式,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加强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维护独立审判原则,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1.(改革目标)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具体目标是:(1)严格落实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的行政化问题;(2)科学设置审判组织,合理界定各类审判组织的职权范围,理顺各类审判组织之间的关系,调动法官积极性;(3)优化配置法院内部各主体的审判职责与管理职责,依法强化各种职能之间的制约监督,确保独任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职权;(4)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5)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大幅度限缩讨论范围,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制度。
二、合议庭和独任庭制度改革2.(组织模式)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
其他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从优秀资深法官中选任。
条件成熟的试点法院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或者选任的优秀资深法官担任。
3.(人员待遇)审判委员会委员享受副院长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副院长等级确定。
其他被选任为审判长的资深法官享受中层副职以上待遇,其法官等级比照中层副职以上等级确定。
4.(委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委员除作为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外,还可以与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三至七人的委员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按照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办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渝高法[2009]174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量刑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若干意见(试行)(渝高法[2009]174号)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实现量刑公开和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二、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应当叙明量刑事实和情节,并将量刑建议书作为起诉书的附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辩护人应当在辩护词中专门就被告人的量刑提出辩护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幅度,并有相应证据和理由。
三、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审理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在核定犯罪事实后,庭审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审理被告人不认罪但同意参与量刑问题审理的案件,按照前款程序审理量刑问题。
审理被告人不认罪且不同意参与量刑问题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辩护意见和理由,记录在卷后,法庭审理继续进行。
四、量刑事实的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在犯罪事实调查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再重复举证和质证;(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其掌握的未经审理的量刑事实举证,并接受质证;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向法庭提交量刑事实证据,并接受质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渝高法〔2018〕161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高法〔2018〕161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本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实施细则为强化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职能,规范全市法院协同执行案件的实施范围和程序,进一步实现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和枢纽作用,统筹执行力量、强化系统管理、提升执行质效、破解执行难题,推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协同执行遵循均衡、优先、比例、就近和便利原则。
开展协同执行时,中级人民法院应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统筹考虑,优先协助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辖区法院,就近调度执行力量,避免对相关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第二条协同执行一般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一)长期未结案件;(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七)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的案件;(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12.29•【字号】渝高法[2004]244号•【施行日期】2004.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04]244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已于2004年11月18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4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为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法规范全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全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非诉行政执行是指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根据行政主体或者权利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所进行的审查立案、合法性审查和强制执行活动。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行政主体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本意见所称的权利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后,依据该行政裁决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行政主体或者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立案庭审查立案,行政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执行庭强制执行。
人民法庭不得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人民法庭协助执行庭强制执行。
第四条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和合法性审查阶段,不得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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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审判程序
【发文字号】渝高法[2011]36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
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11〕364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法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
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
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大力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和重庆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保障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积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化程序意识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意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向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受害人适度倾斜。
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帮助,引导当事人积极妥善地行使诉讼权利。
4.坚持适应环境保护司法专业化需要。
针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跨区域性、流动性、持续性、潜伏性特点,以及查明、处理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及其引发纠纷的专业性要求,试点设立专门环境保护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
二、工作目标
5.优化审判职权配置。
在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三级联动”、“三审合一”。
将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到试点法院统一审理,
确保环境保护审判质量和效率。
6.建立专业化队伍。
建设一支具备良好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综合素质,具有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和理论调研能力的审判队伍,不断提升环境保护司法专业化水平。
7.积极探索创新。
建立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能,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制裁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三、审判机构
8.在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按照本意见的规定统一集中审理或审查环境保护案件。
环境保护审判庭应至少配备一个合议庭,同时应至少配备1-2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
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经验。
9.在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庭设立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分别审理和指导审理、审查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
10.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庭设立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分别审理和指导审理、审查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
11.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或审查的环境保护案件,分别由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四、案件范围
12.根据本意见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和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统一集中审理或审查下列环境保护案件:
(1)刑事案件《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
具体包括:
1)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 3)危险物质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4)污染环境案(《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