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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蓝色风暴” 破解“执行难题”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进“蓝色风暴” 破解“执行难题”

2020年是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关键之年,青岛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高院、省委、省高院、市委的决策部署,积极行动、坚持不懈、久久为攻,三年来持续开展蓝色执行“蓝色风暴”之“春雷”“夏雨”“秋风”“冬暖”等一系列专项执行行动。

青岛中院严格执行工作“三统一”制度、两级法院“一盘棋”实践,严厉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巩固提升“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打好执行工作的“人民战役”,再上新台阶,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05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春雷”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专项行动本次“春雷”专项活动主要针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案件,通过综合运用审判执行措施,实现黑恶势力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达到100%,终本案件合格达到率达到100%。

在“春雷”专项行动中,共立案执行黑恶势力犯罪涉财产部分案件83件,实际执行到位罚金30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944.87万元,没收财产4408.8万元。

助力扫黑除恶、打财断血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夏雨”,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建立健全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青岛中院在全市法院开展2020年 “蓝色风暴”之“夏雨”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

该专项执行行动为期两个月,从2020年6月底开始,至8月31日结束。

在“夏雨”专项行动中,全市法院对符合拒执罪立案执行和解中心揭牌仪式青岛“法拍贷”启动仪式“蓝色风暴”之“夏雨”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推进“蓝色风暴” 破解“执行难题”◎本专栏总策划:韩勇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053条件的100%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涉民生执行案件中转移财产、欠薪逃匿、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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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今天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关于青岛市的会议纪要,详情是怎样的?又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可以阅读下文哦!20xx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青岛中院 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

青岛中院 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

青岛中院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青中法联字(2015)12号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 日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受理范围•四类特殊人员•社会保险费】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并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订立的,在案件审理中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未明确表态的,视为双方之间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二)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视为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据此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受理范围•借款问题】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用人单位借款而引发争议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劳动者因履行职务需要向用人单位预支、借用款项,涉及财务报销问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无关的,双方之间系普通民事纠纷,用人单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提成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提成工资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予以支付,如无其他法律禁止情形的,该约定有效。

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业务款项尚未收回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用人单位亦应向劳动者支付提成工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审查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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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201X)青行终字第126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青行终字第126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青行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进华,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岩,青岛市市北鸿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地址青岛市威海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于国铭,局长。

委托代理人房威,该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杨坤,该局干警。

原审第三人李健,男,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贯仲,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进华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以下简称市北公安分局)、原审第三人李健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X)北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4月1日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江岩,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房威、杨坤,原审第三人之委托代理人梁贯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X年3月18日12时许,于进华在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39号12号楼3单元701户因合同问题与到其住处商谈合同事宜的李健发生争执,后于进华用右拳打李健面部一拳,并用手往外推李健胸部,经法医鉴定李健的面部及胸部均构成轻微伤。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进华作出行政拘留柒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原判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十四)

青岛市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四)青岛市中级⼈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事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四)青中法联字〔2019】6号各区、市⼈民法院、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进⼀步统⼀劳动⼈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劳动⼈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1⽇召开联席会议,青岛市总⼯会、青岛市律师协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委员会列席会议,本次联席会议对以下问题的法律适⽤标准达成⼀致意见:⼀、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未签书⾯劳动合同⼆倍⼯资的,⽤⼈单位未提交书⾯劳动合同,仅以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合同起⽌期限进⾏了⽹上备案为由主张不影响劳动者权益抗辩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对于⽤⼈单位的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持;但如果⽤⼈单位能够提交证据证明双⽅曾签订过书⾯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不予⽀持。

⼆、⽤⼈单位以劳动者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解除前处于⾮正常履⾏状态如劳动者待岗、长期休病假等,双⽅对返岗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应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以现⾦补贴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或书⾯⽅明⾃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劳动者⼜以⽤⼈单位本为其缴的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单位⽀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对劳动者的该请求⼀般不予⽀持。

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该期间社会保险⽽⽤⼈单位明确拒绝的,对于劳动者的该请求应予⽀持。

四、互联⽹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关系履⾏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应认定双⽅存在劳动关系。

互联⽹平合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作、承包、租货、劳务等合同的,⼀般按照双⽅签订的合同性质认定双⽅法律关系,但劳动者有明确证据证明双⽅实质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五、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商户发⽣劳动争议的,劳动⼈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然情况。

会议纪要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会议纪要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2020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今天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关于青岛市的会议纪要,详情是怎样的?又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可以阅读下文哦!20xx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青中法〔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传染病防控正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通知青中法〔2020〕8号各区(市)法院、中院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就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1.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是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任务。

全市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部署要求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找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司法保障战。

要坚持服务大局,主动把法院工作纳入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中谋划部署,坚持防疫、办案两手抓、两不误,积极延伸司法职能,推进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作出法院应有的贡献。

要坚持依法履职,牢牢把握公平正义主线,依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要坚持司法为民,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和办案方式,用足用好网上立案、网上办案、司法救助等举措,把关心关爱受疫情影响的群众摆在最优先的位置,把疫情对群众司法需求的影响降到最低,尽量让其少跑路、少费心、少担忧。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前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前调解工作规范(试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前调解工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青中法〔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前调解工作规范(试行)青中法〔2020〕14号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诉前调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健全诉前调解制度第一条明确诉前调解工作目标。

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明确诉调对接机构职责。

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由立案部门(或诉讼服务中心)负责。

诉调对接部门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建设调解队伍;开展委派、委托和专职调解;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指导调解工作,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

第三条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

人民法院在诉调对接部门配备专职调解员,可以招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调解工作经验的个人担任专职调解员。

第四条健全特邀调解制度。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作为特邀调解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其他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调解工作经验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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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文档Full text of the summary of the meeting of Qingdao inter mediate people's court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文档
前言:会议纪要是在会议记录基础上经过加工、整理出来的一种记叙性和介绍性的文件。

包括会议的基本情况、主要精神及中心内容,便于向上级汇报或向有关人员传达及分发。

本文档根据会议纪要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今天小泰为大家找来了关于青岛市的会议纪要,详情是怎样的?又有什么想要知道的?可以阅读下文哦!
20xx年最新青岛中院会议纪要全文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进一步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尺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判质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4月召开联席会议,对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要求认定其无效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的,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又转包或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对于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工程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如实际施工人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如实际施工人不具有合法的施工资质及劳动用工资格,不宜认定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应追溯到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或与实际施工人联系最密切的用人单位,如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劳务作业承包单位等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的用人单位。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初次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系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
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青中法联字(20xx)第2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不再
执行。

五、劳动者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
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等程序瑕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向工会或
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六、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予处理,并自20xx年9月14日起按劳动关系处理,之前按劳务关系处理。

青中法联字(20xx)第2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不再
执行。

七、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然继续经营的,劳
动者仍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八、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纪要实施前有关规定
与本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纪要为准。

二零xx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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