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司法适用难题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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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0岁,已婚,在某市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经理。

某乙,女,28岁,未婚,在某市一家服装店担任店员。

两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很快陷入热恋。

某甲在明知某乙未婚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共同生活。

后某甲的妻子发现某甲与某乙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追究某甲的重婚罪。

二、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犯罪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已婚,却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某甲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某甲在与某乙相识后,明知某乙未婚,却与其结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某甲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故意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三、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某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本案警示人们,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提醒未婚者,在恋爱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陷入重婚罪的泥潭。

五、总结重婚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本案通过对某甲重婚罪的分析,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案例参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重婚罪在⽣活其实很少发⽣,所以导致了很多⼈都不明⽩到底重婚罪是什么意思,重婚罪在法律上的定义到底是什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关于重婚罪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就跟⼩编⼀起来看看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59条第1款“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的配偶⽽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和构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与他⼈结婚,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为。

(⼀)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夫⼀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要件⾏为⼈具有重婚的⾏为。

即有配偶的⼈⼜与他⼈结婚的,或者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

“有配偶”是指男⼈有妻、⼥⼈有夫,⽽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死亡夫妻关系⾃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

所谓“⼜与他⼈结婚”,包括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活的。

所谓“明知他⼈有配偶⽽与之结婚的”,是指本⼈虽⽆配偶,但明知对⽅有配偶,⽽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活)。

1、登记结婚很容易理解,关键是“事实婚姻”的理解?《婚姻法》上对于事实婚姻之理解,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2001年12⽉25⽇)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活的男⼥,起诉到⼈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A、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双⽅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B、1994年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婚姻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参考意见。

一、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查证据的采信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姻登记机关作为主要的登记证明机关,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充分被采信。

尤其是对于婚龄、结婚登记日期等重要事实信息,应优先考虑调取,并在证据链中进行充分的运用。

二、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院应当仔细核对婚姻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同时,对于存疑的情况,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和证明。

三、对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原则在划分婚姻家庭财产时,应依据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等情况,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采取分割、公平、归属的原则。

四、对抚养子女的判断在判断抚养子女的问题时,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通过勘验、听证、鉴定等方式来充分了解家庭状况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抚养方式。

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因素,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对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评估在婚姻纠纷案件中,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法院可以通过查证子女和亲友的证词、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手段来综合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同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地评估夫妻关系的良好程度。

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解决债务问题时,要注重平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分配债务。

七、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依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在庭审中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

重婚罪自诉的法律规定(3篇)

重婚罪自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罪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婚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当事人可能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因为种种顾虑而不愿意提起诉讼。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设立了重婚罪自诉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重婚罪自诉的法律规定,包括自诉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

二、重婚罪自诉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 定义重婚罪自诉是指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重婚罪发生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行为。

2. 适用范围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提起重婚罪自诉:(1)受害人是重婚罪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有权提起自诉。

(2)受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有权提起自诉。

(3)重婚罪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涉及重大犯罪嫌疑,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重婚罪自诉的条件1. 犯罪行为已经发生重婚罪自诉必须以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为前提。

如果犯罪行为尚未发生,受害人不能提起自诉。

2.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起重婚罪自诉,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3. 自诉人具有诉讼权利自诉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具有诉讼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

4. 自诉符合法定时效自诉必须符合法定时效。

根据《刑法》规定,自诉时效为五年。

自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重婚罪自诉的程序1. 提起自诉自诉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并附相关证据。

2. 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3. 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有关机关调查取证。

4.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自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开庭审理。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一、案情简介1999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三人。

2014 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结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并对其谎称已离婚。

二人同年9月1日在宣恩县晓关乡铜锣坪村三组田某某家中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同年10 月,田某某得知被告王某某并没有离婚,但仍以王某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至今。

二、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定重婚罪。

理由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只是举行了婚礼,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也已经废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规定,“结婚”应当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未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不能认定为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婚罪。

理由是:不能片面的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结婚”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事实婚姻行为仍然应当按照重婚罪论罪处理。

《婚姻法》虽不保护事实婚姻,但这与《刑法》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打击的范围并不冲突。

而且,如果后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那么在当前婚姻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形势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是否存在被虚置的风险,在事实重婚愈演愈烈的今天,刑法又将怎样指引人们的行为。

三、法理评析(一)事实婚姻的界定重婚,是指两个婚姻的重合。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

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只承认履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定婚,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重婚行为是两个有效的法定婚的重合,认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有效解除之前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才算是重婚”,因此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不构成重婚罪。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1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为了保障我国婚姻制度和夫妻家庭关系的稳定,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婚⾏为罪与⾮罪的认识始终⽐较混乱,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婚姻法律修改,否定了事实婚姻后,认识分歧更⼤。

2001年上半年《⼈民法院报》曾刊登过⼀则关于重婚犯罪的案例(2001年,28岁的⼩伙陈某与26岁的姑娘叶某、戴某未经结婚登记,三⼈联名向亲友发出结婚请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开始在⼀起⽣活。

)案情简单明⽩但司法部门的意见很难统⼀,最后《⼈民法院报》的编辑特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学曹*权教授和最⾼⼈民法院吴*芳法官两位专家进⾏评析,结果观点截然相反。

吴法官认为,陈某等⼈的⾏为不构成重婚,因为陈某未与叶某或戴某登记结婚,没有婚姻重叠;曹*授则认为三⼈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三⼈的刑事责任。

到底如何理解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涵义,确⽴重婚罪的认定原则和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本⽂将从评析上述案例及观点出发,来作进⼀步探讨。

⼀、关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曹*权教授之所以认为陈某等三⼈构成犯罪,主要是持社会危害性理论⽽得出的结论。

社会危害性理论坚持实质合理性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事违法性,决定了应受刑罚惩罚性。

本案中三当事⼈的⾏为,如曹*权教授所⾔,违反了现代法律的⼀项重要原则——公序良俗,破坏了以⼀夫⼀妻制为核⼼的婚姻制度与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的负⾯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直接释放法律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漏洞补充功能,对三⼈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案中三当事⼈的⾏为,笔-者亦认为违反了⼀夫⼀妻制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并⾮所有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为均可以通过刑罚⼿段课刑处罚。

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对刑事⽴法活动起到了⽆可替代的决定作⽤。

⼀⾏为之所以被⽴法者规定为犯罪,唯⼀的原因就是该⾏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为⽴法者所认知并不予容忍。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摘要】本文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分析了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在讨论了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困难。

结论部分提出了重婚罪认定的改进、司法实践中的建议以及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分析现有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可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司法公正和有效性。

【关键词】重婚罪、认定、审理程序、法律适用、证据收集、证据证明、司法实践、改进、建议、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重婚罪是指在已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重婚罪案件逐渐增多,对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重婚罪认定及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证据收集不足等,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及审理程序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出发,对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审理程序、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收集和证明,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进行探讨,旨在提出改进和建议,为重婚罪认定及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重婚罪是指一个已经有配偶的人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同居的行为,既涉及到个人道德伦理层面,又涉及到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在实践中,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争议,审理程序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

本研究旨在探讨重婚罪名的认定标准和审理程序,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证据收集和证明的难点,以及探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本研究旨在提出重婚罪认定的改进建议,同时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的建议,并为未来相关研究提供方向和思路。

2. 正文2.1 重婚罪的认定标准重婚罪的认定需要证实被告实施了结婚行为,并且在此基础上又与他人另立新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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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司法适用难题及其解决
重婚,是一种带有严重社会问题的犯罪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更为道德所不容。

在当今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在婚恋观、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诸多改变,重婚的现象在社会中有存在的市场。

重婚的存在不仅使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受到严重伤害,而且必然影响家庭关系,败坏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人们的思想起着腐蚀的作用。

因此.我国刑法将重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之内,予以法律制裁,是十分必要的。

现行刑法第258条的规定为惩治这一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司法实践中,社会上大量存在着“事实婚姻”、“固定情人”、通奸等现象这一现实使得重婚罪的判定变得空前复杂,而我国对重婚罪的法律界定也是比较简单的,使得很多实际中
的重婚案例难以判定或无法判定,亟待分析解决。

此外,由于我国刑法制定已经有一段时间,重婚罪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
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立法上的欠缺使得法律条文中缺乏对犯罪情节的详细规定。

罪名的覆盖面积小,罪与非罪难以认定,无过错方举证困难等情况的存在使重婚
罪的认定举步维艰。

基于此,本文拟从我国重婚罪司法适用难题入手,借鉴国外立法对于重婚罪
的规定,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对我国立法上的缺失和不足提出建议,探求解决日趋严重的重婚行为的有效途径,以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家庭与社会安宁。

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分成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提出了我国重婚罪所面临的司法难题,包括重婚行为罪与非罪难以界定,重婚罪适用公诉与自诉的争议
以及重婚罪法定刑设置不合理三个方面。

在提出问题的同时,笔者也附加了相关典型案例作为说明;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对重婚罪所面临的上述困境逐一进行了分析,主要以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基础进行比较分析;在第三部分中,笔者提出了对我国重婚罪司法适用难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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