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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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重婚现象仍然存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已婚,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女,28岁,未婚。

张某与王某相识于2010年,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2012年,张某在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与王某登记结婚。

婚后,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然而,张某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已再婚,导致李某长期在外寻找张某。

2015年,李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心生愤怒。

经过调查,李某发现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2. 重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重婚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重婚现象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公民了解重婚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审查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3)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涉嫌重婚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婚姻家庭秩序。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揭示了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一起重婚案祸连四位女博士

一起重婚案祸连四位女博士

个多 月过去 了, 顺忠都 没再与魏莲联 系, 诸 魏莲不再奢
望任何奇迹。
20 0 9年 6月, 魏莲流泪告诉 了父母 自己的经历 , 两位老人
相识半个月后魏莲就与诸顺忠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两人经常幽会魏莲对沉稳多金出手大方的诸顺忠非常满月诸顺忠从北京出差回上海为了给他一个惊喜魏莲特意到浦东机场接机结果撞见诸顺忠同一个身材高挑的美女有说有笑
作 案 人 为 上 海 一 位 不 知 名 的小 老板 。 懂得 大 龄 高知 女博 他 士们 的 急嫁 心 态 。 了解 这 些 人 他
了诸顺忠的姓名、 出生地和他所说 的公 司, 魏莲对他的其他真
顺忠赶快把结婚证办 了。诸顺忠经常找各种借 口, 办证的事 晴

实情况竟一无所知。一种不祥的预感搅得魏善 里发 荒, 她感 觉 自己可能被骗了!

直拖了下来 。 后来 , 魏莲的肚 子 陧显现出来 , 颐 诸J 忠又说不
莲对沉稳多金 、 出手大方的诸 顺忠非 常满
意。
商 河

20 0 7年 1 诸顺忠从北京出差回上 月, 海 , 了给 他一个惊 喜 , 为 魏莲特 意到浦 东

请你多多指教 。”两人就此 在 Q 上开始 聊 Q 天 , 陧地, 慢 魏莲知道了 真 隋以待’ 真实 睛 “ 韵 况: I忠,9 6 诸J 哽 17 年出生于北京, 父亲是一位 官员 , 但他 与父 母关系不好 , 自己在上海 开
年, 但姓名却 诸大奎 诸J 顿忠解释 :这 “
和轰动, 人们在为受骗女博 士和她们 的孩 子 痛心之 余, 也纷 纷质疑 : 是什么 蒙蔽 了这 些
智商一流的女博士们 的慧眼, 让她们沦落 至
“ 未婚妈妈’ 境地? 饷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一、王艳重婚案【要点提示】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4]年石刑初字第00196号(2004年12月15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一中刑终字第00329号(2005年3月4日)【案情】自诉人杨国昌。

被告人王艳。

1993年11月1日,杨国昌与王艳登记结婚。

1994年2月,公司派杨国昌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

1996年期满后,杨国昌非法滞留,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

杨国昌滞留日本期间,与妻子王艳通信至1997年3月。

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杨国昌多次汇回外币,共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王艳均查收。

2001年11月20日,王艳以1996年起其与杨国昌失去通信联系,杨国昌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杨国昌死亡,法院在公告满一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判决宣告杨国昌死亡。

杨国昌于2002年12月20日回国后,主动打电话与王艳联系,并到王艳父母家等王艳;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仍不与杨国昌见面和联系:2003年3月3日,杨国昌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

2003年3月10日,王艳与他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03年3月12日至19日,王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3次庭审中,隐瞒了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

2003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杨国昌与王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4月8日,王艳在上诉状中披露杨国昌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

经杨国昌申请,2003年7月7日,原经办法院撤销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

2003年8月1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国昌与王艳的离婚判决。

2004年4月7日,杨国昌以王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艳在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在收取自诉人杨国昌汇款的事实,编造杨国昌已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

重婚案例

重婚案例

他是重婚吗央视国际 2003年06月23日 17:30记者:王涓编辑: 高国辉主持人:撒贝宁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 马忆南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

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

马教授,我们常说一些新生的事物可能会给法律带来难题,但实际上有一些在人们看来似乎是非常成熟的制度,你比如像人类的婚姻制度,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在不断地给法律提出新的问题。

在我们今天这个案件当中,有那么一对当事人,风风雨雨地走过了10几年,最后因为感情问题上了法庭,可是上了法庭之后他们才发现,自己面临的法律问题原来并不那么简单,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给我们发回的报道。

照片上这两个人男的叫周其光,女的叫黄秀奇,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30多年。

最初他们都在钦州市大寺镇的一个供销社当售货员。

两人相识一年后结婚。

然而就在两年前,丈夫周其光突然和别的女人结了婚,不但带走了家里的所有财产,而且不承认自己和黄秀奇是夫妻,只说两个人是普通朋友。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黄秀奇说,早知道周其光现在这么没有良心,当初就不应该对他那么好。

黄秀奇说他们结婚的第二年就有了儿子,之后又添了一个女儿,可是周其光却在外面拈花惹草。

发现丈夫不忠的黄秀奇为了孩子并没有吵闹,但是想平静过日子的她并没有如愿。

在他们结婚第八年,周其光因为流氓罪和现行反革命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那个特殊的历史年代,头上顶着这样两项罪名的人足以让他所有的亲属都抬不起头来。

除了精神上的压力之外,在那个年代,作为罪犯的家属,黄秀奇赖以生存的工作因此也受到了影响,供销社开会说要把她开除。

这就意味着黄秀奇将失去生活来源。

黄秀奇说她并不嫌弃丈夫,也愿意等丈夫出狱后重新生活,但是她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

在经过多次考虑后,1978年1月,在周其光入狱两年后,黄秀奇无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过调解,儿子归爷爷抚养,女儿黄秀奇抚养。

重婚男娶四妻,结婚证全国联网存漏洞

重婚男娶四妻,结婚证全国联网存漏洞

龙源期刊网
重婚男娶四妻,结婚证全国联网存漏洞
作者:王薇
来源:《百姓生活》2016年第09期
49岁的男子陈良涛,以“白手起家的企业家”身份,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先后与4名女性交往并结婚。

在这4段婚姻中,各有两段婚姻是在同一时间内并行存续。

2016年4月14日,陈良涛因重婚罪,被北京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法官表示,因为结婚证没有全国联网,让陈良涛钻了空子,为此将向民政部门发司法建议。

拒付孩子抚养费牵出4个老婆,先后两次同时拥有两名配偶
起诉书显示,陈良涛1967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钓鱼台山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理。

检方指控,陈良涛在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期间,先后与4名女子结婚,其中有两人甚至在同一月份领结婚证。

陈良涛的4个“老婆”,分别是38岁的赵然(化名)、39岁的钱玉(化名)、35岁的孙静(化名)和33岁的李文(化名)。

据检方调查,在这4人之前,陈良涛还与一女子有过一段事实婚姻,并有两个孩子。

据检察官介绍,陈良涛重婚案,因其儿子索要抚养费引发。

陈良涛与钱玉离婚后,迟迟不兑现7岁儿子的50万元抚养费,因此在2015年,被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诉至法院。

案件由于涉及陈良涛未成年的儿子,采取了不公开审理。

陈良涛对重婚事实并未否认,但他表示,自己是在帮助这几名前妻。

在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陈良涛不仅记不住几名妻子的生日,甚至连两个孩子的名字都记不住。

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与陈良涛最晚登记结婚的李文找到法官,拿出了陈良涛与几名女子登记结婚的证明,指其重婚,并提起诉讼。

婚姻重婚案

婚姻重婚案

婚姻重婚案婚姻重婚案案例引言:婚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环,是准确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关系。

然而,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使得婚姻中出现了一些不法行为,例如婚姻重婚。

本篇文章将详细讨论一宗发生于2010年前的婚姻重婚案,涉及具体时间和细节,并附上律师的点评。

案情概述:2008年6月1日,被告李某(化名)与原告张某(化名)在北京市领取结婚证,宣告他们进入法定婚姻关系。

然而,事实上,在此之前,李某已经与另一名女子王某(化名)在2005年8月12日注册结婚,并育有一子。

细节描述:2005年8月12日,李某与王某在山东省小镇上注册结婚,正式成为夫妻。

为了隐瞒事实,李某在与张某结婚之前从未提及他之前的婚姻。

他和王某一直保持良好的婚姻关系,在孩子出生后,他们的家庭更加完整和幸福。

然而,2008年李某与张某的婚姻中发生了一系列矛盾和纷争。

这些纷争导致了李某试图以重婚罪名来解决他与张某的矛盾。

在2009年2月15日,李某通过伪造材料,向张某提出离婚申请,控告她不忠和不守家规。

此举引起了张某的不满和质疑,她开始对李某的过去进行调查。

张某的调查发现了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真相。

她找到了李某和王某在2005年8月12日注册结婚的证据,同时还发现了王某和李某的儿子。

这些证据令张某震惊和愤怒,她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010年1月5日,张某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李某提起重婚刑事诉讼。

她提供了详尽的证据,包括李某与王某的结婚证、两人育有的儿子的出生证和亲友的证词。

法律争议及解决:在本案中,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任何与他人结婚时已经有配偶的,都应当认定为重婚。

基于此,李某确实构成了重婚罪。

李某的辩解是他与王某之间的婚姻是非法的,因为他们没有为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男女当事人意思表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事项,并且亲自到民政部门提出婚姻登记申请,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波士顿法律重婚案件(3篇)

波士顿法律重婚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波士顿法律》是一部以美国波士顿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背景的律政剧,该剧讲述了一群律师在处理各种法律案件的过程中,展现出的智慧和勇气。

在剧中,一桩重婚案件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也让观众对婚姻、家庭和道德观念有了更深的思考。

二、案件详情这起重婚案件的主人公名叫李明(化名),他原本是一名已婚男子,却在与妻子离婚后,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与一名女子结婚。

然而,当他的前妻发现了这个秘密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明的婚姻关系。

在法庭上,李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他的妻子却坚决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他支付巨额的离婚赔偿金。

而李明的律师团队则为他辩护,认为他并非恶意重婚,而是受到了女方欺骗,因此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三、法庭辩论1. 原告方的观点原告方认为,李明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恶意重婚。

他们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明支付巨额的离婚赔偿金,以弥补原告方的精神损失。

2. 被告方(李明)的辩护被告方的律师团队则认为,李明在结婚时并未知道自己已经已婚,而是受到了女方欺骗。

他们认为,李明并非恶意重婚,而是受害者。

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3. 法院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最终,法院认为,李明在结婚时确实受到了女方的欺骗,但他在得知真相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解除婚姻关系,而是继续与女方生活在一起。

因此,法院判定李明构成重婚罪,但考虑到他的悔罪态度,决定从轻处罚。

四、案件影响这起重婚案件在波士顿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关注,也让人们开始思考婚姻、家庭和道德观念。

以下是案件对社会产生的一些影响:1. 提高人们对婚姻法的认识通过这起案件,人们更加了解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2. 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案件中的李明在得知真相后,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解除婚姻关系,这反映出他在道德观念上的缺失。

重婚案自诉起诉状范文

重婚案自诉起诉状范文

一、重婚案自诉起诉状范文重婚罪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写明基本情况):被告人(写明基本情况):案由:重婚罪诉讼请求:被告人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自诉人与被告人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一子。

初时,两人感情较好,但自1999年开始,两人感情逐渐谈漠。

被告人于年开始与非法同居,两人于年月日生私生子,于年月日生下私生子。

为一无职业的家庭妇女,年来一直由被告包养。

还为购买了房供自己与及三个子女居住。

与对外以夫妻相称。

在私生子女入读,对外宣称和的父亲是,母亲是。

两小孩称为爸爸。

年月日下午点,自诉人去处找,被伤。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同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人民法院自诉人:年月日二、如何对重婚提起自诉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但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重婚案件的特点:它既是自诉案件,也可以转化为公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

根据司法实践,近几年来,不少重婚案件的被害人,由于在经济生活上依赖于重婚的犯罪分子,因此她们往往不敢起诉,或者起诉后受对方甜言蜜语或威逼恐吓而撤诉或“和解”了事,致使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司法机关作了补充规定: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诉,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影响很坏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诉,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部门提出控告,应由人民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构成重婚罪。

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如何确定重婚的管辖法院1、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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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
「案情」
自诉人:田雅轩,女,汉族,57岁,黑龙江省五常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蔬菜副食品公司退休工人,住该市新疆水泥厂家属院一区五号楼。

被告人:程自平,男,汉族,52岁,河南省长垣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系新疆水泥厂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乌鲁木齐市五星路62号。

自诉人田雅轩与被告人程自平于1987年相识并开始来往。

当时,田雅轩的丈夫在乌鲁木齐市,程自平知晓;程自平的妻子在原籍河南省长垣县,田雅轩也知晓。

1991年11月,田雅轩通过诉讼与丈夫罗××离了婚。

1992年12月,程自平向田雅轩谎称自己已经与妻子王××离了婚,同时向邻居和同事等多人宣传自己离婚之事。

田雅轩误以为程自平确实已与配偶离婚,即从1992年年底起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开始与程自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此期间,田、程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在家宴请新疆水泥厂的有关领导。

1995年3月15日,程自平的妻子王××从原籍写信给程自平的女儿,述说她与程自平并未离婚。

随后,程自平的所在单位通过调查,也证实程自平与其妻王××并未离婚。

同年6月,田雅轩发现程自平没有离婚的事实后,即与程自平发生纠纷,并与程分居。

「审判」
田雅轩向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程自平犯重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自平辩称自己从未与田雅轩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重婚罪;其辩护人提出,程自平与田雅轩未办理结婚登记,也不是事实婚姻,故程自平无罪。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自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自诉人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
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自平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程自平与自诉人田雅轩的非法婚姻关系予以解除。

宣判后,被告人程自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一审时相同。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程自平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但公开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1
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中答复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本案被告人程自平有配偶,且未与配偶离婚,即与没有配偶的自诉人田雅轩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三年多,依照《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的解释,其行为构成了重婚罪。

对此,各方面均无异议。

但值得探究的问题是:本案的自诉人田雅轩是事实婚姻关系中的无配偶的一方,她能否作为重婚案件中的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对此则有不同意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日公布并于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三类,其中第二类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案就属于这类案件之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重婚案件的自诉人只能是被害人。

那么,象本案中的田雅轩自己无配偶,因受蒙骗在不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她是不是被害人?能否成为重婚案件的自诉人?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田雅轩是事实重婚关系的一方,只是因为她主观上不知程自平有配偶,才未受到刑事追究。

但这不等于她是本案的被害人,不能作为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程自平犯重婚罪。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田雅轩可以作为本案的自诉人提起自诉,理由是她也是本案的被害人。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如何确定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的范围,尤其是如何确定重婚罪自诉案件被害人的范围,它应否包括本人无配偶因受有配偶者的欺骗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和公
民合法的婚姻关系,因而重婚罪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当然首先应该是与重婚者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在本案中就是被告人程自平在原籍的配偶王××。

但除此以外,那些本人无配偶因受有配偶者的欺骗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人,也应属于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因为他们也是重婚犯罪的直接受害者。

就本案而言,田雅轩因受程自平的欺骗而与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数年,造成了她未能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身心受到了损害,因此她也属于本案的被害人。

在王××不向法院提起自诉控告程自平犯有重婚罪的情况下,田雅轩作为被害人之一向法院提起自诉,状告程自平重婚,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受理田雅轩的自诉,确认其所控程自平犯有重婚罪的事实成立,并对程自平定罪判刑,解除程自平与田雅轩的非法婚姻关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是正确的。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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