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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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导读:重婚罪认定条件包括侵犯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及直接故意。

同居与重婚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不构成法律重婚。

一、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涉及多个方面。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这是其根本所在。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以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从主观方面来看,重婚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二、构成重婚的情况构成重婚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有配偶的一方不仅违反了婚姻关系的专一性,还通过与他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或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来进一步破坏一夫一妻制。

2.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类人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与其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或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同样构成了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

3.在认定重婚时,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1)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2)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对于事实上重婚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自居等。

5.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行为如“包养”和姘居与重婚在性质上相似,但它们并未达到重婚的程度。

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但并未构成法律上的重婚。

三、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同居与重婚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

1.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但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重婚是怎么界定的?

重婚是怎么界定的?

重婚是指已经有了婚姻关系的人再次结婚或与其他人同居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重婚是怎么界定的呢?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说明,只要已经有了婚姻关系,就不能再与其他人结婚或同居。

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我们需要了解的是,重婚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需要考虑的是婚姻关系的有效性。

如果婚姻关系无效,那么再次结婚或同居就不会被认定为重婚。

例如,如果原配偶已经死亡或者婚姻已经被法院判决无效,那么再次结婚或同居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主观故意。

如果行为是无意识或者被动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例如,如果被骗婚或者被逼婚,那么就不应该被认定为重婚行为。

需要考虑的是行为的客观表现。

如果行为只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结婚行为,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婚罪。

需要注意的是,同居行为如果涉及到共同生活、共同财产等方面,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姻关系,从而构成重婚罪。

重婚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对无辜之人的误判。

重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对当事人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应该弘扬婚姻忠诚、尊重婚姻的传统美德,坚持一夫一妻制度,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

论重婚罪的理论难点与司法难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只是进行了简单规定,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一些重婚行为,导致一系列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的出现,从而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定重婚罪以及使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更加完善,本文的论述思路首先从相关理论学说入手,分析重婚罪存在的理论难点;之后对我国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提出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

具体而言,本论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当前重婚罪在理论上存在的难点问题。

犯罪客体是研究其他重婚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从重婚罪的犯罪客体着手,在介绍和评析学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主张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同理,针对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问题,在相关重婚罪犯罪形态争论的基础上,得出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应区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加以考虑的观点,认为法律重婚的犯罪形态是即成犯,从犯罪分子领取重婚的结婚证书之日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事实重婚的犯罪形态是继续犯,从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被解除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

第二部分论述重婚罪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司法适用难题。

在明晰事实婚姻的概念以及事实婚姻在民刑法上的冲突后,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事实婚姻均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引出问题,着重分析无效、可撤销婚姻中重婚行为,认为只要是发生在瑕疵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婚行为,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都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被胁迫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后谈及变性人以及同性恋者的重婚问题,通过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分析,本文坚持实质解释论,主张因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已婚者变性后重婚不构成重婚罪,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同样也不构成重婚罪。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本文认为应该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并提出相应地刑法规制建议:明确重婚罪的认定标准;统一民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以及单独对同性恋者进行立法。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重婚罪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重婚罪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解释,那么司法解释对于重婚罪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重婚罪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

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

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

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

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
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法复〔1994〕10号)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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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法律文书-重婚罪如何认定

重婚罪如何认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脱管的,或明知他人有辩称配偶而与之的行为。

重婚罪的特征:客体是我国婚姻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有关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伴侣而与之结婚的,处2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后文章也就婚姻法修改后的新问题。

新情况作了通俗易懂的分析,力求去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重婚罪一般具有以卞特征1、客体是我国输入电阻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制度的一项基本母系社会原则。

我国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伴侣者与他人同居"。

根据这一条,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一个女子为妻,一个男童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血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实践中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实婚。

3、主体为一般主体,有两种人可构成: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配偶撤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又与之结婚的人。

4、主观各方面是童接故意。

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的,或自己虽并无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的确结婚,仍与他人结婚的,都构成重婚。

无配偶的而与他人结婚,对其本人而言虽是黄夫人,但因其狡辩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为重婚罪之共犯。

二、重婚罪的犯罪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订明:“有配偶而重婚的,辩称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两周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学传统理论上定重婚罪有传统式两科;类型:一类为法律婚,另一类为事实婚。

1、法律婚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经过婚姻登记直属单位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

法律重婚作为完成结婚登记以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一、案情简介1999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三人。

2014 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结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并对其谎称已离婚。

二人同年9月1日在宣恩县晓关乡铜锣坪村三组田某某家中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同年10 月,田某某得知被告王某某并没有离婚,但仍以王某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至今。

二、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定重婚罪。

理由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只是举行了婚礼,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也已经废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规定,“结婚”应当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未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不能认定为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婚罪。

理由是:不能片面的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结婚”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事实婚姻行为仍然应当按照重婚罪论罪处理。

《婚姻法》虽不保护事实婚姻,但这与《刑法》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打击的范围并不冲突。

而且,如果后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那么在当前婚姻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形势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是否存在被虚置的风险,在事实重婚愈演愈烈的今天,刑法又将怎样指引人们的行为。

三、法理评析(一)事实婚姻的界定重婚,是指两个婚姻的重合。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

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只承认履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定婚,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重婚行为是两个有效的法定婚的重合,认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有效解除之前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才算是重婚”,因此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重婚罪有哪些构成要件为了保障我国婚姻制度和夫妻家庭关系的稳定,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婚罪。

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重婚⾏为罪与⾮罪的认识始终⽐较混乱,特别是近年来有关婚姻法律修改,否定了事实婚姻后,认识分歧更⼤。

2001年上半年《⼈民法院报》曾刊登过⼀则关于重婚犯罪的案例(2001年,28岁的⼩伙陈某与26岁的姑娘叶某、戴某未经结婚登记,三⼈联名向亲友发出结婚请贴,举办了热闹的婚礼,开始在⼀起⽣活。

)案情简单明⽩但司法部门的意见很难统⼀,最后《⼈民法院报》的编辑特邀请中南财经政法⼤学曹*权教授和最⾼⼈民法院吴*芳法官两位专家进⾏评析,结果观点截然相反。

吴法官认为,陈某等⼈的⾏为不构成重婚,因为陈某未与叶某或戴某登记结婚,没有婚姻重叠;曹*授则认为三⼈严重背离公序良俗,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三⼈的刑事责任。

到底如何理解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涵义,确⽴重婚罪的认定原则和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此本⽂将从评析上述案例及观点出发,来作进⼀步探讨。

⼀、关于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曹*权教授之所以认为陈某等三⼈构成犯罪,主要是持社会危害性理论⽽得出的结论。

社会危害性理论坚持实质合理性观点,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刑事违法性,决定了应受刑罚惩罚性。

本案中三当事⼈的⾏为,如曹*权教授所⾔,违反了现代法律的⼀项重要原则——公序良俗,破坏了以⼀夫⼀妻制为核⼼的婚姻制度与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的负⾯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有必要直接释放法律基本原则所负载的漏洞补充功能,对三⼈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对于本案中三当事⼈的⾏为,笔-者亦认为违反了⼀夫⼀妻制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但是并⾮所有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为均可以通过刑罚⼿段课刑处罚。

社会危害性理论作为刑事⽴法的基本原理,对刑事⽴法活动起到了⽆可替代的决定作⽤。

⼀⾏为之所以被⽴法者规定为犯罪,唯⼀的原因就是该⾏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社会危害性为⽴法者所认知并不予容忍。

对方在国内结婚又在国外结婚算重婚罪吗?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对方在国内结婚又在国外结婚算重婚罪吗?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

对方在国内结婚又在国外结婚算重婚罪吗?北京离婚律师-信金国我国实行的一直都是一夫一妻制度,也就是说在有了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不管是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再与其他异性结婚,否则就会涉及法律规定当中的重婚罪,那么对方在国内结婚又在国外结婚算重婚罪吗?一、对方在国内结婚又在国外结婚算重婚罪吗?中国法律体系下,将“重婚”认定为刑事犯罪,就意味着,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的主体,在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国家重复登记结婚,都有可能认定为触犯重婚罪构成重婚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即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婚姻关系。

这是构成重婚罪的前提,若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是属于未婚、离婚的,均不能构成重婚罪。

一方或者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该婚姻关系被宣告撤销或者属于无效婚姻的,不属于重婚罪,但若该婚姻未经法定的程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即婚姻关系还存在,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在这种情况下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一般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一方与他人未登记结婚,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为事实上的婚姻。

在实践中,以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表现形式居多。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有什么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很大的区别:1、重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而后者只涉及到违反婚姻法的行为;2、构成的要件不同,重婚是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主观目的不同,重婚是以结婚、组成一个家庭为目的,后者是以满足生理或者心理上的需求,同居者与其配偶任然保持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4、受到惩罚力度不同,重婚会受到刑法制裁,后者不会受到刑法制裁,但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不同的国家结婚只要其中有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那么就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并且需要知道的是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婚姻制度,基本上都是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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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理解与认定
内容摘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严格界定出重婚的含义。

这就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但也为法律实施的不统一,留下隐患。

法律实施不统一无形的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同时也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笔者在此力图通过对重婚罪概念及犯罪构成、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从配偶权看重婚罪的认定、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与重婚罪的认定、“包二奶”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等几方面进行分析,以达到统一认识,法律实施统一的目的。

关键词:重婚罪; 理解与认定; 事实婚姻; 配偶权;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包二奶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行为人有配偶
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由于我国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事实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
居而重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

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依法登记结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实上
形成的夫妻关系。

婚姻无非分为“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

事实婚姻既为法律承认则应受法律保护,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这两种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犯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除此之外,提出这种主张的学者还认为,就我国目前和社会生活实际来看,否认重婚罪中的“有配偶”包括事实婚姻在内,有悖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不利于打击重婚罪,无法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和合法婚姻关系。

笔者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对上述两种情形必须认真考察其是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不外乎两种人:一种是已有配偶的人,另一种是自己虽然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已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人;换言之,如果双方均无配偶,则不构成重婚罪。

罪刑法定原则上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之一。

我国现行《刑法》颁布实施于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该条例把办理登记手续规定为结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法律
意义上的夫妻——配偶双方。

因此,从立法本意上讲,重婚罪中的“配偶”与“结婚”都是单指“登记结婚”,而不包括“事实婚姻”,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而该批复至今仍然有效。

因此,[3]目前来讲,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

至于重婚罪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由于新《刑法》颁布实施前后均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解释,因此,只能按照立法的本意去执行,即重婚罪中的第一个婚姻只能是登记婚姻。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两种情形中的“重婚者”第一个婚姻为事实婚姻,其本人不能满足作为重婚罪犯罪主体的条件,其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述两种情形均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从犯罪客体方面考察,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上述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并未侵犯重婚罪的客体。

第二种情形中,行为人的前一个“婚姻”由于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结婚的形式要件,因而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应归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的范畴,也不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

后一个婚姻满足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其婚姻关系具有合法性,其婚姻行为是合法行为,当事人是以既肯定婚姻登记程序又符合婚姻实质
要件的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或者说有法律价值的行为,否定了前一具有消极意义或者说无法律价值的行为,是前一违法行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依法主动纠正自己违法过错行为的表现,[4]是“以是对非”、“以善对恶”,而绝非“以非对非”,自应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而不是相反的遭遇。

因而行为人后一个婚姻行为并未侵犯重婚罪的客体,不构成重婚罪。

反之,如果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罪,那么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行为成了犯罪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行为,反倒成了刑法保护的对象。

这显然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与目的任务。

在第三种情形中,由于前后两个婚姻均是事实婚姻,既然第二种情形中的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尚不构成重婚,那么第三种情形中的后一个婚姻因为是事实婚姻就更没有理由构成重婚罪。

由此可见,笔者认为:争议比较大的上述两种情形均不构成重婚罪。

三、从配偶权——重婚罪侵害的法益,看重婚罪的认定。

婚姻、配偶、配遇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但这三个概念相互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婚姻必须经合法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形成婚姻关系;配偶权[5]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建立,是特定男女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非自然形成,而是法律赋予;享有配偶权的男女才互为配偶;配偶是婚姻的主体,只有配偶才享有配偶权。

换言之,事实婚姻不具有配偶权,形成事实婚的男女不是配偶——准确地说,是法律不承认其为配偶,也就是说,重婚罪中的“配偶”不应当包括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双方。

在重婚案件中,行为人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的,以及行为人前
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系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这两种情形下均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重婚罪。

只有这样,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才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规定。

否则,必将违背这一刑法基本原则,也与立法本意相悖。

近年来,在认识犯罪客体问题上,一些刑法学者引入了法益概念。

笔者认为,法益说的建立,至少在划定犯罪范围问题上具有优势。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6]法益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

由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法益”具有一致性和相通性,可以说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就是配偶权。

在先的事实婚不存在配偶权,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法益,不存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事实婚的“冲击”行为也就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重婚罪,不能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而应当由伦理道德规范和民法、行政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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