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导读:重婚罪认定条件包括侵犯一夫一妻制、重婚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及直接故意。
同居与重婚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同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但不构成法律重婚。
一、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重婚罪的认定条件涉及多个方面。
1.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这是其根本所在。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备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有配偶的人以及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从主观方面来看,重婚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二、构成重婚的情况构成重婚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有配偶的一方不仅违反了婚姻关系的专一性,还通过与他人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或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来进一步破坏一夫一妻制。
2.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这类人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与其形成新的婚姻关系或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同样构成了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
3.在认定重婚时,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1)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2)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对于事实上重婚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例如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自居等。
5.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些行为如“包养”和姘居与重婚在性质上相似,但它们并未达到重婚的程度。
这些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但并未构成法律上的重婚。
三、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同居与重婚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
1.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但未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民法典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重婚罪的认定标准一、民法典重婚罪的认定标准1.双方均是结过婚的男女:此项是表明重婚的双方的婚姻状态,双方分别是已婚的男女;2.未经前任配偶同意:此项是指如果此前双方均处于未离婚状态,重婚必须征得前任配偶的书面同意,法律也不允许双方通过任何方式蒙蔽社会识别离婚;3.进行公开、宣誓仪式:按照民法典规定,重婚必须有公开宣誓仪式,只有经过公证、婚姻登记等形式才是真实的婚姻;4.已有结婚效力:双方经过上述宣誓仪式后,婚姻已达到结婚效力,可以获得婚姻的一切权利和义务;5.了解前任配偶的情况:双方重婚时,必须完全了解自己前任配偶的情况,如果双方都明知道一方未离婚,却重新结婚,即构成重婚罪;6.对前任配偶不构成欺骗:双方皆应对前任配偶诚实守信,如果双方以欺诈手段让前任配偶以为自己彼此分手或离婚,而自己却重新结婚,则构成了重婚罪。
二、危害后果1.前任配偶蒙受不必要的精神伤害:由于前任配偶的存在,当前夫妻的婚姻才得以存续,而重婚行为则会让双方前任配偶蒙受不必要的精神伤害;2.对子女产生的影响:由于重婚的行为,双方的子女可能会遭受学习、交际上的影响,从而会受到家庭关系的混乱;3.重婚会造成社会霸凌:重复婚姻会使当事人消失,从而很容易引起其他家庭成员的社会责任感,而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会使他们产生社会霸凌。
三、应对措施1.平衡法律:必须坚持婚姻状况下一方未获得有效同意即不能再婚,而要保护重婚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此进行任意加重刑罚;2.重视证据:在重婚的案件中,证据的可靠性是断定民事纠纷的根本,也是判断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因此对于证据,必须做到仔细、全面、权威;3.多方努力:应当建立全社会婚检体制,完善婚姻状况注册制度,加强婚姻公共管理部门的履行责任,制止重婚行为,同时也要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不重复婚姻的婚姻。
重婚罪如何认定 怎样认定重婚犯罪

重婚罪如何认定怎样认定重婚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体为一般主体:1、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
2、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主要表现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行为,这不仅是违反社会道德,而且还是一种犯罪行为,可是关于重婚罪是如何认定的,也许很多人会好奇。
下面,将为你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重婚是否都构成犯罪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很严重。
所谓"大款"养"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在处理重婚案件时,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难以区分。
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
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
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
最新重婚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0623 2

最新重婚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
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重婚罪构成要件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
何种行为被认定为重婚

何种行为被认定为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那在司法实践当中,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重婚呢?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即两个法律婚而导致的重婚。
在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此种行为无疑是重婚,但是司法实践中,此种现象比较少见。
二、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的现象,但要构成重婚罪还要符合以下的条件:①一方已经登记结婚;②与他人是以夫妻关系而同居,如果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则不算,这只能算是姘居;
三、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在这里体现出是明知的性质,即只有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
重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020年新婚姻法重婚罪如何判

2020年新婚姻法重婚罪如何判一、新婚姻法重婚罪如何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
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1、刑事责任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
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2、民事责任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
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
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重婚现象时有发生。
重婚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原告:李某,男,32岁,已婚,有子女被告:张某,女,28岁,未婚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同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5月,李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离婚,并与张某登记结婚。
然而,李某并未告知张某其已婚的事实。
2021年1月,张某发现李某已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追究李某的重婚罪。
三、案例分析(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行为人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2. 客体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重婚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有重婚的故意。
(二)案例中重婚罪的认定1. 主体要件:李某在离婚后与张某结婚,此时李某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李某在结婚时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张某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离婚后与张某结婚,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矛盾离婚后,未妥善处理个人情感问题,与张某结婚,构成重婚罪。
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要尊重法律,珍惜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民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触犯法律。
重婚行为该怎么认定,如何认定重婚犯罪

重婚行为该怎么认定,如何认定重婚犯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认定为重婚: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那到底▲重婚行为该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重婚行为该怎么认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认定为重婚: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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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一、重婚罪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一)重婚罪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 重婚罪客观要件
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三) 重婚罪主体要件
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 重婚罪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
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应怎样处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
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二)民事责任
1、基于事实上的重婚、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
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
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
为此,婚姻法律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
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2、在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四、重婚罪的特征有哪些
(一)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
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二)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
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三)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
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四)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