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夫
加拿大法律规定离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加拿大作为一个人权观念较强的国家,其法律规定离婚较为宽松。
本文将从加拿大离婚的法律规定、离婚程序、离婚后财产分割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加拿大离婚法律规定1. 离婚条件根据加拿大《婚姻法》第8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基于以下原因之一提出离婚:(1)夫妻双方分居至少一年,且双方同意离婚;(2)夫妻双方分居至少一年,且一方同意离婚,另一方不反对;(3)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有重婚、通奸、同性恋等违法行为,且另一方知悉该违法行为;(4)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有重婚、通奸、同性恋等违法行为,且一方知悉该违法行为,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2. 离婚程序(1)提出离婚申请:离婚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
(2)通知对方:法院将离婚申请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
(3)调解:法院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离婚协议。
(4)判决: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后,根据双方的意见和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1)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应进行分割。
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投入的财产。
(2)财产分割原则: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等因素。
(3)财产分割方式: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货币分割:将共同财产折算成货币,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②实物分割:将共同财产实物分割,归各自所有;③折价分割:将共同财产折价,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三、加拿大离婚程序1. 提交离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等。
2. 通知对方法院将离婚申请书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
3. 调解法院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离婚协议。
4. 庭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根据双方的意见和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
法庭的辩论技巧

法庭的辩论技巧(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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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法律检索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等多个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本报告对离婚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检索和分析。
二、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离婚等法律问题。
其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如下:(1)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程序: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3)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承担抚养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了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往往涉及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1)遗产的范围: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
(2)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
(3)遗产分割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自愿的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签订的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均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法律问题。
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可能涉及到《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三、离婚案件的法律问题分析1.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依据以下情形:(1)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
法律点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张)系某知名作家,其创作的小说《梦回唐朝》在市场上广受欢迎。
被告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未经张的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梦回唐朝续集》的小说,并在其个人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上进行推广。
张发现后,认为李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是否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以及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李未经张的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梦回唐朝续集》,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判决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李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点评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点评:1. 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保护权利。
本案中,张作为《梦回唐朝》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李未经张的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梦回唐朝续集》,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李未经张的许可,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梦回唐朝续集》,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
婚姻法律案例思考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婚姻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旨在引发读者对婚姻法律问题的深入思考。
案例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李某分得剩余的50%。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二、案例思考1. 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处理此案例时,首先需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
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分割方案,因此,离婚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2. 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本案中,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张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3. 撤销离婚协议的条件张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李某在离婚过程中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2)张某在发现李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3)张某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4. 案例启示(1)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应当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因隐瞒财产导致离婚后产生纠纷;(2)离婚协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若存在欺诈、隐瞒等违法行为,可被撤销;(3)在处理婚姻法律问题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离婚协议的签订张某与李某在离婚时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并约定了财产分割方案。
法律案例及理论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两人在同一条街道上分别经营着两家餐馆。
近年来,随着街道人流的增多,两家餐馆的生意都十分红火。
然而,在2018年6月,张某某的餐馆因被告李某某餐馆排放的油烟污染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为此,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其财产损失。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被告李某某在装修其餐馆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排放,导致油烟污染了原告张某某的餐馆。
张某某的餐馆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包括顾客流失、营业收入下降等。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解决此事,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排放,导致原告张某某的餐馆遭受损失,构成侵权行为。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其餐馆因被告李某某的油烟污染而遭受损失,而被告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的财产损失包括顾客流失、营业收入下降等。
法院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被告应赔偿的具体数额。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排放,导致原告张某某的餐馆遭受损失,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启示1. 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本案警示人们,环境保护意识至关重要。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法律案例离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法律问题。
男方小张(化名)和女方小李(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但由于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张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已多次协商无果,故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婚后财产应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经法院调查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为XX万元。
法院判决双方各分得XX万元。
3.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本案中,小张和小李的儿子现年8岁,尚未成年。
法院考虑到小张和小李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小张在外地工作,照顾孩子的能力相对较弱,故判决儿子由小李抚养,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经济纠纷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婚后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
3.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因素。
法律案例分析离婚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夫妻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矛盾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 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3. 2017年,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在外有婚外情,双方矛盾加剧。
4. 2018年,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重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了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离婚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重重,已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
2.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了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3. 本案中,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张某有婚外情,这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然而,本案中原告李某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故法院未对被告张某进行损害赔偿。
4.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了审理。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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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论文摘要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文化的发展。
婚姻纠纷案件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亡的纽带,而感情又是看不见触摸不到,它包括夫妻感情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相近和一致;对物质生活水平的向往和满足外,这些因素有无和差异,直接影响夫妻双方感情有无和好坏。
同时,夫妻感情又是一个能动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它可以向积极方面发展,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睦,它也可以向消极方面转化,造成夫妻关系的不合和破裂,作为每一个婚姻纠纷案件当事人所发生感情矛盾的原因又各不相同,往往会令办案人员将夫妻感情发生危机与夫妻感情彻底确已破裂相混淆。
笔者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试从夫妻的婚姻基础、夫妻的婚后感情、夫妻的离婚原因、夫妻的感情现状、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几个方面加以论述离婚的法定理由。
另外,结合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分别从:(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情形,(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及婚姻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情形,阐述了上述几种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
关键词: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婚姻自由的概述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肖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一)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商由。
(二)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婚姻的成立和维系是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当双方感情无法维持时,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或对社会都是幸事,把离婚一律看成悲剧是不适当的。
婚姻当事人必须以慎重的态度对待离婚问题,我们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反对轻率离婚。
过去50年代就发生过“理由论”与“感情论”之争。
理由论认为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理由正当,准予离婚,理由不正当,则不准离婚。
如反对包办婚姻者提出离婚,一般均予支持,喜新厌旧者提出离婚,则一概驳回。
这对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的确起了一定的作用。
持有感情论的人则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应准予离婚,否则,不准离婚。
感情论是从婚姻的本质出发所确立的离婚原则,离婚必须以感情破裂为依据,如果离开婚姻的本质,只看离婚的理由是否正当,可能会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甚至感情很好的夫妻拆散,造成错案。
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确是一件既重要又很复杂的细致的工作。
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如情感上的投合和爱慕;理想、道德、情操、精神生活的相近和一致;对物质利益的向往和满足等。
感情又是发展变化的,具有可变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但感情的有无和存废是客观的现实,是可以掌握和认定的。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方法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感情确己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笔者注意到《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使用“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解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那么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应从五个方面加以理解。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已达到了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的程度。
它包含五层意思,一、在时间上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不是将耍破裂或可能破裂;在程度上是真正破裂而不是虚假现象或者第三人的猜测臆断;三、在可能性能上是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不是刚刚产生的裂痕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四、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不应因当事人一方有过错而受影响;五、判断夫妻感情破裂要考虑当事人发生矛盾时有无自愿发生性关系。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各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看婚姻基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结婚形式及婚姻关系建立时男女双方的感情状况。
婚姻基础能从双方结合的方式、恋爱时间的长短、结婚的动机和目的等反映出来。
看婚姻基础主要是看双方结婚是自主自愿的,还是父母或他人包办强迫的;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还是以金钱、地位和才貌为目的而结合的;双方是通过恋爱充分了解而结合的,还是一见钟情的草率婚姻;是出于真心相爱,还是为了其他目的的权宜之计,或是出于同情、怜悯、感恩、虚荣心而结合的;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还是失身怀孕,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结合的等等。
这些因素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产生的原因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当然,婚姻基础只能说明过去,婚姻关系是在不断变化,婚姻基础不好的婚姻婚后也可能建立起真挚的感情,我们应持辩证观点,不可一概而论。
2、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结婚以后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之情。
看婚后感情就是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感情状况,主要从分析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看它的发展趋势:(1)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是由好变坏,还由坏变好,或是时好时坏。
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判断。
(2)产生纠纷的具体情况,如发生纠纷的次数、程度、后果等等。
(3)看双方的本人及家庭状况,如男女各方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生活作风、性格爱好,以及家庭关系、经济状况等等。
(4)结合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的发展趋势,分析婚后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还是向坏的方向发展。
总之,不能从表面现象看问题,要通过各种现象看夫妻感情的实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全面分析,实事求是的对婚后感情做出评价。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指离婚的一方提起离婚的理由和主要根据,即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或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与核心问题。
实践中,离婚的原因非常复杂,有的是单一的,有的可能是多种因素交错在一起;有的是主观上的,有的是客观上的;有的是本质原因,有的是非本质原因;有的是外部原因,有的是内部原因; 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间接原因;有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问题,也有实际生活问题或生活琐事的影响;有第三者的干涉,也有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达到自己目的而制造的虚假现象。
因此,首先要去伪存真,查清离婚的事实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和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确定婚姻纠纷的性质正确估量夫妻感情状况。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即一方提出离婚时夫妻关系的状况。
夫妻关系的现状是相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的又一个阶段上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有无和好的因素,是指有没有争取夫妻和好的条件。
如夫妻双方对立情绪的大小、是否分居、夫妻间权利义务是否停止、对子女是否牵挂、坚持不离的一方有无和好的行动、有过错一方有无悔改表现等等。
考察有无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夫妻双方有无和好的愿望和行动。
对有和好可能的婚姻,法院应尽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尽量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
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婚姻,应依法准予离婚,不应永调不决。
此外,处理离婚案件时,还应适当考虑子女得益和社会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对夫妇的离散必然关系到子女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多劝导他们从子女的利益着想,不要离婚,以有利女子健康成长。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对子女的扶养未安排好或社会影响极坏,就应该缓期判离,等双方安排好子女生活或挽回了社会影响再判决离婚为好。
四、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标准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重婚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而且触犯刑律。
重婚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重婚当事人不能通过重婚行为达到成立另一婚姻的法律后果。
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因重婚而提出离婚的,应按照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的(83)法研字第14号文件《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
”经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依法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并对重婚犯罪者予以刑事制裁后,对方仍不谅解,坚决耍求离婚,经调解无交效,可准予离婚。
(2)重婚一方起诉要求与原配偶离婚对方控告原告犯有重婚罪的,首先由刑庭处理重婚问题。
经刑事审判,给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并解除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一方仍坚持与原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解己破裂。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的,可着重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应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疏导工作的基础上,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不论是重婚一方提出离婚,还是原配偶提出离婚,如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应在财产分割、子女扶养和经济帮助等方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遇到下列情况的应当注意的问题:(1)基于喜厌旧或传宗接代等原因而重婚的,经刑庭处理,解除其非法的重婚关系后,重婚的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而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一般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上己无恢复和好可能的,可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但应在财产处理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2)由于反搞强迫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要求离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与他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
该方坚决要求与原配偶离婚的,应做好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己登记的后婚自前婚解除后方为有效。
如果后一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补办登记手续;(3)已婚妇女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被拐卖,外流与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