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论重婚罪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0岁,已婚,在某市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经理。
某乙,女,28岁,未婚,在某市一家服装店担任店员。
两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很快陷入热恋。
某甲在明知某乙未婚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共同生活。
后某甲的妻子发现某甲与某乙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追究某甲的重婚罪。
二、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犯罪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已婚,却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某甲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某甲在与某乙相识后,明知某乙未婚,却与其结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某甲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故意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三、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某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本案警示人们,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提醒未婚者,在恋爱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陷入重婚罪的泥潭。
五、总结重婚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本案通过对某甲重婚罪的分析,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案例参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重婚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禁止,但现实中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探讨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重婚是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重婚。
然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缺失等因素,重婚现象依然存在。
本文将以一起重婚案例为切入点,对重婚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重婚案例简介2018年,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
被告人李某,已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一名女子张某登记结婚。
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重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一)重婚的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重婚者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重婚案例法律分析(一)重婚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李某、张某的行为符合《婚姻法》第三条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
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两人均具备重婚的构成要件。
(二)重婚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张某应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由于张某在知道李某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结婚,因此,张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李某、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重婚案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重婚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重婚行为的发生。
重婚概念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本文将围绕重婚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重婚的概念1. 定义重婚是指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已婚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 类型(1)登记重婚: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事实重婚:一方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重婚者情节恶劣的;(2)因重婚导致离婚的;(3)因重婚导致被遗弃、虐待、遗弃、伤害、侮辱等情节恶劣的;(4)因重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民事后果(1)离婚:重婚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财产分割:重婚者与他人结婚,其财产分割应当依法进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子女抚养:重婚者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依法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 其他后果(1)道德谴责:重婚行为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受到社会的谴责。
(2)名誉损害:重婚者可能遭受名誉损害,影响其社会形象。
重婚罪的定义及量刑标准(附案例分析)

重婚罪的的定义及量刑标准(附案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这体现了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保护,维护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 量刑标准- 一般情况下,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量刑标准是综合考虑重婚行为的性质、对家庭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
-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偶尔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其他恶劣情节,法院可能会在量刑时考虑判处较轻的刑罚,如拘役或者较短时间的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嫌疑人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对原配偶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如导致原配偶精神失常、生活陷入困境等,或者还涉及财产分割等复杂问题,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判处接近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3. 特殊情况的考虑-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院在量刑时也会综合考量。
比如,如果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受到欺骗等情况下,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且在发现后及时终止重婚关系,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在量刑时也会予以适当从轻考虑。
以下是一个重婚罪的司法判例:- 案例详情:河南省唐河县的张女士与温先生各自有家庭,二人于2018年4月在学生班级微信群中相识后经常聊天。
2019年6月,张女士因遭丈夫家暴,提议与温先生一起离家出走,温先生在未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便与张女士前往天津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20年8月27日,张女士怀孕后,温先生才回到唐河县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
2021年1月11日,张女士生育一子,出生医学证明及预防接种记录上父母栏登记为张女士、温先生.- 法院判决: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女士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温先生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
法律讲坛重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即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中被明确规定为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重婚案件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侵犯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重婚案件为例,分析重婚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人们对婚姻法的认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已婚,妻子为张某。
李某在婚后与同事王某相识,并逐渐陷入感情纠葛。
2018年,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并在亲朋好友面前举行婚礼。
然而,李某并未与张某办理离婚手续,仍然与张某保持夫妻关系。
张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王某离婚,并追究李某的重婚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重婚的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知,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
2. 重婚的法律后果根据《婚姻法》第51条规定:“重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对重婚者给予以下处罚:(一)撤销重婚登记;(二)对重婚者给予罚款;(三)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重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分析本案中,李某在已婚的情况下,与王某登记结婚,并在亲朋好友面前举行婚礼,属于重婚行为。
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4.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分析王某作为李某的配偶,明知李某已婚,却与其登记结婚,属于故意参与重婚行为。
王某的行为同样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依法判决撤销李某与王某的重婚登记,并对李某给予罚款;同时,对王某给予罚款,并要求其与李某离婚。
五、结论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重婚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重婚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我国,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也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恶劣影响。
本文将从重婚的概念、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重婚的概念1. 定义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
2. 分类(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当事人知道对方有配偶,但仍然与之结婚。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后果(1)离婚:重婚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重婚事实后,应当判决离婚。
(2)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子女抚养:重婚行为对子女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依法判决子女抚养问题。
3. 行政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重婚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乙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甲与丙发生婚外情,并登记结婚。
甲被人民法院判决与丙离婚,丙因重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结婚多年,乙在外地有情人。
甲发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与乙离婚,并判决乙支付甲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结论重婚行为在我国是法律所禁止的,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于重婚行为,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重婚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婚,是指已婚一方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行为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探讨重婚的法律认定、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外与第三人赵某同居,并育有一女。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与赵某断绝关系,但被告置若罔闻。
2013年,原告以被告重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与赵某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重婚的法律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婚:(1)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在未与原告离婚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赵某同居并生育子女,其行为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婚。
2. 重婚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王某的行为构成重婚,法院依法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重婚行为的一方,对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有权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
3. 法律救济途径对于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2)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重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3)向有关部门投诉,如妇联、工会等,请求其协助解决。
四、结论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重婚行为,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本案通过分析一起重婚案例,揭示了重婚的法律认定、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旨在提高公众对重婚行为的认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女方重婚罪会如何认定

女方重婚罪会如何认定一、婚姻关系存在:女方重婚罪的前提是女方已经与一些男性建立了婚姻关系。
这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即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或者享受了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二、重婚行为存在:女方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男性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即进行了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主要包括以正式或事实的方式与其他男性建立了夫妻关系,例如与其他男性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共同财产等。
三、故意主观故意存在:女方重婚罪需要有故意的主观意图才能成立。
也就是说,她在建立新婚姻关系时明知自己已经有婚姻关系,却仍然故意选择继续与其他男性结婚。
法律规定,女方的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签订结婚登记、合同、同居生活等方式证明。
四、重婚行为导致的后果:女方重婚罪需要满足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损害性。
重婚行为会造成被骗的男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社会道德风尚受到破坏等后果。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女方重婚罪的认定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处罚情节:女方重婚罪的严重程度不同,根据其主观恶性、所涉及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确定刑罚的轻重。
如果女方在已有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与其他男性同居但没有登记结婚,那么可以视为“重婚罪未遂”,从轻处罚。
二、自首情节:女方如果自愿向有关部门如实供述自己重婚行为,可以主张自首。
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悔过表现:女方如果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例如主动与其中一方离婚,可以主张悔过表现。
悔过表现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女方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对使用的刑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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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 (1)(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 (3)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4)(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4)(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 (5)三、对我国现行涉及重婚法律的几点修改建议 (5)(一)对重婚罪重新界定 (5)(二)增设重婚罪的犯罪情节 (6)(三)区分重婚行为与重婚罪 (6)浅谈重婚与重婚罪[内容摘要]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
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
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
基于我国婚姻法对重婚的禁止规定,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重婚罪也采用了概括性规定,有必要对重婚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具体分析,以便使大家更加清楚地认识重婚罪的本质,以及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正确地区别重婚罪与非罪、重婚与姘居等。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法律适用对于重婚这一现象,在我国婚姻法和刑法等法律中进行了明确地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这些规定来看,重婚在我们国家是严格禁止的。
但是我们仔细地分析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原则性太强,操作性较差。
就是说,在实践中,很难分辨出某种行为是否为重婚,从而给该行为的定性增加了难度,达不到惩治的效果。
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重婚有两种,即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其认定非常容易,那就是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实际生活中,这一方面的案件非常少见。
也就是说,由于人们物质生活文化水平的提高,除了那些真正的法盲以外,很少有人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办那样的傻事,跑到婚姻登记机构又去办理第二次结婚登记手续。
而事实上的重婚,则很难有一个正确的认定标准。
可对于标准而言,在实践中并非能够很好把握。
同时,男女双方尽管生活在一起,但彼此并不以夫妻相待,而是以保姆、秘书、公关小姐等等身份出现,该如何认定。
基于这些情形,对于重婚的认定存在着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下面我就关于重婚的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重婚罪与非罪的界限(一)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认定重婚行为是指存在重婚事实,但不以犯罪来处理的一般违法行为。
区分重婚与否主要要区分重婚的原因,也就是说,要分析造成重婚的原因是什么。
如有的妇女本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以后,被迫又与他人结婚,像这种情形,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明显存在重婚的事实,但从行为人主观上来讲,她并不希望这种事实发生在自己身上,甚至可能严重违背自己的意愿。
如果我们一味地按照重婚罪来处理,对被拐的妇女是不公正的,因为她们也是受害者。
重婚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虽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罪。
但“有配偶”其内涵是什么,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有配偶”中的“配偶”,当然首先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的夫妻。
但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无效婚姻,如早婚、近亲婚、诈骗婚、疾病婚等及可撤销的婚姻。
“有配偶”是否包括无效婚姻及可撤销的婚姻?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再婚是否构成重婚?有的学者认为,这里所谓的“配偶”是指合法婚姻。
前婚如果是无效婚姻,则自始无效,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就谈不上“重婚”;另外,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前一婚姻关系无效、不合法,则后一婚姻关系对前一婚姻关系而言,不会构成重婚。
有的学者认为,前婚合法,构成重婚,前婚不合法,同样构成重婚。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1.从重婚者的主观特征来看,其重婚行为是直接故意。
这种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已有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而受害人的“合法婚姻关系”仅是重婚罪侵犯的对象。
第一种观点直接混淆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3.重婚罪的客观方面,就是重婚者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而实施的婚姻重叠行为。
即在同一时间内,重婚者存在两个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构成。
4.在司法实践中,前婚不合法,后婚“合法”,正是新形势下重婚者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是重婚罪新的表现形式。
因此,重婚罪中的“有配偶”,既包括有效婚姻,也应包括无效婚姻及可撤销的婚姻。
另外,“与之结婚”中的“结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首先指重婚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院1994 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与之结婚”中的“结婚”也包括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婚罪首要的法律要件是:当事人需有再次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事实,或者当事人另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而客观现实是,重婚者几乎没有再次办理登记手续的。
同居时,对外也不会以夫妻名义相称,而是以秘书、兄妹、父女、母子、保姆等名义相称,有的重婚者甚至已经生下了孩子,也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如包二奶、包二爷者。
因此,实践中重婚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致使我国重婚罪形同虚设。
(二)重婚与通奸、姘居、强奸等区别通奸,通常是指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夫妻关系而发生性行为。
对于通奸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通奸的主体是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2.通奸双方彼此不以夫妻相待;3.通奸双方在自愿的情形下发生两性关系;4.通奸地点不定,时间不定。
它与重婚的区别主要在于彼此是否以夫妻相待。
而对于是否以夫妻相待,一看是否进行过结婚登记;二看周围群众、亲朋对两人关系的看法。
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 年1 月27 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姘居与重婚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姘居在日常生活中通常被称作“姘头”或被称作“情夫、情妇”等,在广东经常被称作“包二奶”。
强奸,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强奸这一概念着手,我们基本可以认定强奸有以下几个特征:1.从行为的主体来看,强奸者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2.从行为人主观上来看,违背了受害人(妇女) 的主观意愿;3.从客观上来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当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开始承认同性恋或同性结婚,对于强奸这一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时对于强奸的过错问题,也有不同的观点,在此不作论述。
强奸与重婚的主要区别在于男女双方是否自愿。
强奸违背了妇女的意愿,而重婚通常是自愿的行为。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因强奸而引起的重婚也不少见,但能否对双方都以重婚罪来处理,这是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有些男性利用女性的弱点、隐私或其他工作关系,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对方在受到威胁等情形下,不敢暴露其真相,忍气吞声,继续保持性关系,甚至产下非婚生子女。
视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重婚,而应当定性为强奸。
因为对于女方而言,她本身就是受害者,与男方发生重婚现象,实属情不得已,所以针对女方来讲,与男方保持重婚关系,不是出于自身的愿意,不能追究女方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男方来说,完全出于一厢情愿,对女方进行要挟,其责任只能归究于男方,理所当然只能追究男方的法律责任。
二、重婚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关于重婚罪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重婚案件受害人可以通过两种司法途径得到救济:第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第二,提起离婚自诉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因重婚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受害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重婚案件首先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提起自诉。
即使提起诉讼,由于重婚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重婚一方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
受害人要取得此重婚证据,尤其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非常困难,甚至根本无法取到。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171条规定,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因此,如果重婚犯罪完全靠受害人提起自诉解决,很多重婚者就会逍遥法外,重婚行为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这很有损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同时,虽然从现象上看,重婚犯罪直接侵害的是个人的家庭婚姻关系,但其实质是行为人公然与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对抗,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
因此,重婚案件在我国虽规定为自诉案件,但不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公安机关也有权侦查,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正如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45条规定的,对重婚行为“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在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一〉项的规定,对重婚者的无效婚姻宣告解除。
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与重婚者的前一合法婚姻关系也会自然解除。
受害人如果要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须另行提起离婚自诉,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1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受害人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向重婚的一方附带提起损害赔偿自诉,法院可合并审理,一同判决。
(二)重婚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担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71条的规定,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重婚案件虽属于自诉案件,但若完全适用自诉案件证明责任的分担将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