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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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重婚罪法律分析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甲,男,30岁,已婚,在某市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经理。

某乙,女,28岁,未婚,在某市一家服装店担任店员。

两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很快陷入热恋。

某甲在明知某乙未婚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并共同生活。

后某甲的妻子发现某甲与某乙的事实,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追究某甲的重婚罪。

二、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本罪属于犯罪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2)犯罪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3)犯罪客观方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某甲明知自己已婚,却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犯罪主体:某甲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2)犯罪客体:某甲的行为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求。

(3)犯罪客观方面:某甲在与某乙相识后,明知某乙未婚,却与其结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4)犯罪主观方面:某甲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故意与某乙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方面要求。

综上所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三、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本案中,某甲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启示本案警示人们,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提醒未婚者,在恋爱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陷入重婚罪的泥潭。

五、总结重婚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侵犯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本案通过对某甲重婚罪的分析,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尊重婚姻制度,珍惜家庭幸福。

同时,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了案例参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重婚现象仍然存在。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已婚,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

被告王某,女,28岁,未婚。

张某与王某相识于2010年,两人迅速坠入爱河。

2012年,张某在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后,与王某登记结婚。

婚后,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然而,张某并未告知李某自己已再婚,导致李某长期在外寻找张某。

2015年,李某得知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心生愤怒。

经过调查,李某发现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四、案例分析1. 重婚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与王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

2. 重婚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重婚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重婚现象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普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让公民了解重婚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2)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严格审查婚姻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3)加大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涉嫌重婚的当事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婚姻家庭秩序。

五、结论本案通过对一起重婚案例的分析,揭示了重婚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经典案例】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

【经典案例】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

【经典案例】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 == 【案情】 2003年8月,邹某与妻子李某吵架后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未与家中联系,亲属多方寻找均没有下落。

2008年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邹某死亡,法院于2009年7月5日依法宣告邹某死亡。

2011年6月李某在广东某市遇到邹某,发现邹某已于2010年和他人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儿一女。

李某认为邹某已构成重婚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被宣告死亡人在未解除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邹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已自行消灭。

既然邹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现已不复存在,故李某再次结婚的行为也就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构成重婚罪,但前提是李某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撤销对邹某的死亡宣告。

因为如果邹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李某尚未再婚,两人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由此,邹某与他人再次结婚的第三种观点认为,相对于被宣告死亡人邹某来说,其婚行为就会构成重婚罪。

姻关系是存在的。

他在明知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依然与他人登记结婚,主观上有重婚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具有重婚的行为,事实上是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因而构成重婚罪。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要件。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一、王艳重婚案【要点提示】恶意申请致配偶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4]年石刑初字第00196号(2004年12月15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一中刑终字第00329号(2005年3月4日)【案情】自诉人杨国昌。

被告人王艳。

1993年11月1日,杨国昌与王艳登记结婚。

1994年2月,公司派杨国昌到日本从事劳务工作2年。

1996年期满后,杨国昌非法滞留,2002年12月20日被遣返回国。

杨国昌滞留日本期间,与妻子王艳通信至1997年3月。

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杨国昌多次汇回外币,共折合人民币56万余元,王艳均查收。

2001年11月20日,王艳以1996年起其与杨国昌失去通信联系,杨国昌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申请法院宣告杨国昌死亡,法院在公告满一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判决宣告杨国昌死亡。

杨国昌于2002年12月20日回国后,主动打电话与王艳联系,并到王艳父母家等王艳;王艳在其父母处得知杨国昌回国,仍不与杨国昌见面和联系:2003年3月3日,杨国昌向法院起诉与王艳离婚。

2003年3月10日,王艳与他人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03年3月12日至19日,王艳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3次庭审中,隐瞒了杨国昌已被宣告死亡及其与他人结婚的事实。

2003年3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杨国昌与王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4月8日,王艳在上诉状中披露杨国昌被宣告死亡和自己与他人结婚的事实。

经杨国昌申请,2003年7月7日,原经办法院撤销了宣告杨国昌死亡的判决。

2003年8月13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国昌与王艳的离婚判决。

2004年4月7日,杨国昌以王艳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艳在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达到解除其与杨国昌婚姻关系和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隐瞒其至2000年9月仍在收取自诉人杨国昌汇款的事实,编造杨国昌已于1996年起下落不明满4年的虚假事实和理由,恶意申请宣告杨国昌死亡。

婚姻中重婚罪的案例分析与法律后果剖析

婚姻中重婚罪的案例分析与法律后果剖析

婚姻中重婚罪的案例分析与法律后果剖析婚姻是社会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参与其中的夫妻双方而言,忠诚和专注是构建家庭幸福的基石。

然而,有时候会有一些人违背婚姻诺言,选择重婚,这是一项违法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婚姻中重婚罪的法律后果。

首先,我们介绍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重婚罪的实质。

在中国,有一名男子在与妻子结婚多年后,他遇到了一个年轻女孩并陷入了另一段感情。

他没有解除与妻子的婚姻关系,而是偷偷地与这个女孩结婚。

过了一段时间,这个男子的妻子发现了他的另一段婚姻,她报了警。

经过调查,男子被指控犯有重婚罪,并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国刑法,重婚罪是指在尚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或者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与多个伴侣保持婚姻关系时,就构成了重婚罪。

根据该刑法,轻重婚罪的严重程度将根据婚姻关系数目和重婚时间的长短进行判断。

轻微的重婚罪可能仅仅导致判处拘役,并处以罚款。

然而,严重的重婚罪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这包括数年监禁。

此外,重婚一旦成立,还会导致其婚姻关系无效。

另外,对于婚姻中的另一方,他们也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同居行为被指控犯有通奸罪。

除了刑事行为的处罚,重婚罪也会对婚姻关系产生严重的后果。

首先,既有的婚姻将会被宣告无效,这意味着婚姻关系将被法律认定为从未存在过。

因此,涉及的各种权益和义务将被追溯到婚姻关系成立前。

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财产继承等,都将重新进行处理。

其次,重婚行为会对被害方和家庭成员产生重大的心理和情感伤害。

被夫妻中的一方以及子女们可能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和痛苦,毕竟他们可能意识到自己曾经生活在一个不被尊重的婚姻关系中。

这种欺骗和背叛会对家庭稳定产生长期的消极影响。

要避免重婚罪带来的法律和伦理后果,社会应当重视婚姻教育和法律宣传。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和宣传婚姻的重要性,人们将更加理解重婚罪的危害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此外,对于已经发生重婚的案件,司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婚姻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婚姻案例

婚姻案例

案例1?????1990年5月,刚满19岁的孟丽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

1990年8月,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

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

自1995年起,谢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

2004年3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

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李明,男,王娃,女双方于1992年结婚。

结婚时双方未对夫妻财产形式进行约定。

李明是一公司高级职员,于2000年间经营期货买卖,获利甚多,故李明出资以王娃之名购买一套高级公寓,出租给他人,每月租金5000元。

王娃为职业篮球员,于2002年间参加职业篮球比赛,获胜利后的一辆丰田轿车。

后李明经营的去他买卖失利,债主要求李明以其住房及汽车偿还。

问题1李明以王娃之名购买的房屋能否作为王娃的个人财产?该房租金是否为王娃的个人财产?说明理由2王娃因比赛获胜所得的汽车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3李明因经营失利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说明理由案例二陈某嗜酒,几乎天天和醉,黄某因此与丈夫陈某于1998年10月开始分居并要求离婚。

2000年1月离婚判决书下达,黄某对其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不服,于2月1日开始又上诉到中级法院。

2月28日,二审判决没下,黄某就从电视上得知,陈某买彩票中了15万大奖。

黄某认为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得到一半。

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案例

婚姻法案例分析一、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与白雪是什么关系?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一)相关概念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其必须符合:(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其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

重婚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重婚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重婚现象时有发生。

重婚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重婚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原告:李某,男,32岁,已婚,有子女被告:张某,女,28岁,未婚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相识,同年年底确定恋爱关系。

2020年5月,李某因家庭矛盾与妻子离婚,并与张某登记结婚。

然而,李某并未告知张某其已婚的事实。

2021年1月,张某发现李某已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追究李某的重婚罪。

三、案例分析(一)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行为人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2. 客体要件:行为人实施了重婚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有重婚的故意。

(二)案例中重婚罪的认定1. 主体要件:李某在离婚后与张某结婚,此时李某有配偶,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件。

2. 客体要件: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的客体要件。

3. 主观要件:李某在结婚时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张某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离婚后与张某结婚,属于有配偶而重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家庭矛盾离婚后,未妥善处理个人情感问题,与张某结婚,构成重婚罪。

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判决,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本案也提醒广大民众,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要尊重法律,珍惜家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民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婚姻家庭法律知识,避免因法律知识匮乏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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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重婚吗
央视国际 2003年06月23日 17:30
记者:王涓
编辑: 高国辉
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 马忆南教授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演播室,欢迎您参与我们今天的节目。

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

马教授,我们常说一些新生的事物可能会给法律带来难题,但实际上有一些在人们看来似乎是非常成熟的制度,你比如像人类的婚姻制度,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在不断地给法律提出新的问题。

在我们今天这个案件当中,有那么一对当事人,风风雨雨地走过了10几年,最后因为感情问题上了法庭,可是上了法庭之后他们才发现,自己面临的法律问题原来并不那么简
单,我们来看一下记者给我们发回的报道。

照片上这两个人男的叫周其光,女的叫黄秀奇,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了30多年。

最初他们都在钦州市大寺镇的一个供销社当售货员。

两人相识一年后结婚。

然而就在两年前,丈夫周其光突然和别的女人结了婚,不但带走了家里的所有财
产,而且不承认自己和黄秀奇是夫妻,只说两个人是普通朋友。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呢? 黄秀奇说,早知道周其光现在这么没有良心,当初就不应该对他那么好。

黄秀奇说他们结婚的第二年就有了儿子,之后又添了一个女儿,可是周其光却在外面拈花惹草。

发现丈夫不忠的黄秀奇为了孩子并没有吵闹,但是想平静过日子的她并没有如愿。

在他们结婚第八年,周其光因为流氓罪和现行反革命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在那个特殊的历史年代,头上顶着这样两项罪名的人足以让他所有的亲属都抬不起头
来。

除了精神上的压力之外,在那个年代,作为罪犯的家属,黄秀奇赖以生存的工作因此也受到了影响,供销社开会说要把她开除。

这就意味着黄秀奇将失去生活来源。

黄秀奇说她并不嫌弃丈夫,也愿意等丈夫出狱后重新生活,但是她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

在经过多次考虑后,1978年1月,在周其光入狱两年后,黄秀奇无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
婚。

法院经过调解,儿子归爷爷抚养,女儿黄秀奇抚养。

黄秀奇说,在法律上她和丈夫分开了,但在她的心里一直还维护着这个家。

她希望周其光出来后可以重新做人,她愿意等着丈夫出狱,然后继续和丈夫一起生活。

然而周其光说刚刚入狱妻子就提出了离婚,这对他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让他十分失望。

黄秀奇和周其光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形式上和周其光划清了界限,保住了自己那份赖以生存的工作。

之后周其光被减刑,改为有期徒刑10年,这给盼望着他出狱的黄秀奇又带来了一些希望。

日子就这样平静地过着,10年之后周其光刑满释放,这一年是1986年。

当时周其光没有工作,没有地方可去,自然地又回到了黄秀奇的身边,回到了这个离开了10年的家。

而此时,两个儿女已经认不出他了。

黄秀奇说为了让周其光有事可做,她找亲戚借了钱,让周其光学习驾驶技术,并且买了一辆小货车。

这段时间里周其光到处打零工,经过多年的积蓄,直到1994年,周其光在当地开了个驾驶员训练班,并且在钦州市的一家驾校当上了教练。

周其光还在山
上承包了果园。

黄秀奇也辞去了供销社的工作,全心全力帮周其光照顾生意。

随着生活的好转,周其光的老毛病又犯了,他又开始在外面和别的女人交往。

黄秀奇说虽然自己经常听别人说起丈夫对自己不忠的消息,但是看到周其光对孩子对这个家也很关心,黄秀奇也从心里原谅了丈夫。

这期间黄秀奇也曾多次提出和周其光补办结婚手续,但是周其光却没有答应。

周其光说和黄秀奇在一起完全是为了孩子,并不打算重新结婚。

然而在黄秀奇看来,就算没有法律上的手续,只要这个家是完整的,
她就满足了。

记结婚了。

黄秀奇无心留在南京,火速赶回广西。

没想到周其光不但承认了自己和小他十多岁的女人结了婚,并且明确表示自己和黄秀奇已经不可能在一起生活。

黄秀奇怎么也想不到周其光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在和他共同生活的这十多年里,虽然她每次提到复婚,周其光就把话题岔开,但是他们两个人都在互相尽着夫妻的责任和义务。

她万万没有想到
周其光会拿这个理由来对付自己。

在万般无奈之下,黄秀奇于2002年7月将周其光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周其光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对此周其光却说自己和黄秀奇离婚已经25年,出狱后并没有办理复婚
手续,他们这种行为顶多只算是非法同居。

在黄秀奇感到绝望的时候,周其光的亲妹妹
站了出来,她说愿意给嫂子作证,的的确确哥哥劳改回来后是跟黄秀奇一起生活到2001年的。

同时,黄秀奇的女儿也在痛恨自己的父亲太无情无意,她认为母亲为了这个家搭进去大半辈子的光阴,如今母亲老了,而父亲竟然要抛弃母亲。

就连黄秀奇的邻居也都说这十几年来,黄秀奇一直尽着妻子和母亲的责任。

更让黄秀奇愤怒的是,周其光把所有的财产全都划到他一个人名下,而自己辛苦了半生,最后什么都没有。

2002年12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法院不认定周其光和黄秀奇的事实婚姻关系,判定周其光不构成重婚罪。

黄秀奇不服,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维持原判。

当记者就判决理由到法院采访时,法院拒绝了记者采访。

现在已经无家可归的黄秀奇只能在原来工作过的单位找了一间宿舍落脚,拿到判决书的黄秀奇感到非常茫然,她弄不明白有这么多人给自己作证,为什么官司还是输了
呢?
主持人:从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最后法院的判决,它指的是由于周其光
和黄秀奇两个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所以说这个周其光现在结婚也就不够成法
律上的重婚。

那么周其光和黄秀奇两个人他们的这种婚姻状况您怎么来分析?
马忆南:198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一个关于事实婚姻问题的司法解释里,对于离婚以后不办复婚登记,又在一起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这样的男女关系,不承认它是事实婚姻的,按照2001年的《婚姻法》,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是结婚的法定必备要件,那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要补办结婚登记,这个婚姻才能合法有效。

主持人:那么这个案子当中,黄秀奇和周其光他们一直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这个婚姻是不生效的,是一个同居关系。

那为什么在本案当中黄秀奇和周其光这10几年共同生活在一起,又以夫妻的名义对外,那么为什么没有构成事实婚姻?
马忆南:那么我们来从中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来看一下历史发展的几个阶段,从1950年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到1984年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这一段时间内中国实际上对事实婚姻采取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就是承认事实婚姻,你不登记,你只要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都承认这个婚姻的法律效力。

从1984年到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这一段时间内,中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就有所改变,就采取了一种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态度。

2001年中国的《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在修订以后的《婚姻法》里再一次强调结婚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结婚的一个必备要件,一个形式要件。

其实这个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主持人:在这个案子里面,我们发现当事人,尤其是女方黄秀奇她确实觉得非常委屈,因为这10几年来虽然在法律上她和周其光这种事实婚姻没有得到承认,但是毕竟她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很多,那么现在最后周其光一走了之,留给她的就是法院的一纸判决,认为周其光不构成重婚,他可以再结婚,那么对于黄秀奇来讲她怎么保护自己的权
利?
马忆南:实际上认定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同居关系,不是事实婚姻关系,这并不等于说黄秀奇的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她可以采取一些办法来要求捍卫她自己的一些权利。

比如说她和周其光在一起以夫妻关系同居了10多年,那么他们之间肯定有一些类似于像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两个人既然分开了,女方就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另外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这个黄秀奇曾经对周其光的学驾驶,对他的生活进行了很多的照顾帮助资助,而他们又没有法律上的夫妻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所以说周其光从黄秀奇那儿得到的一些利益,得到的一些财产上的利益是一种不当得利。

所以黄秀奇这时候还可以向周
其光请求返还这个不当得利。

主持人:所有的这些我想可能都不是黄秀奇现在惟一想要的,因为现在黄秀奇觉得她付出最多的是感情上的对于这个家庭,但是现在这个家庭看来是要破裂了,那么这样的一个案件能不能给所有可能在婚姻当中,碰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什么样的启示?
马忆南:我们还是希望所有的婚姻当事人或者是准备结婚但是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该对结婚登记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结婚登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自己婚姻的一个保障,是一个护身符,否则的话,法律在有些情况下确实是无能为力的。

主持人:看来人们对于婚姻的法律关系还是有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所以也提醒我们所有的婚姻当中的或者说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只有取得了法律的认可,你这份婚姻在任何时候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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